文獻卷·明代部分
 

16.華工出國史料匯編*

陳翰笙主編

16.1 總稅務司赫德為代擬招工章程並致有關各國文稿事致總署呈文 同治五年正月十一日


  (上略)即如澳門,年中出外海約有萬人之多,素聞係粵東沿海地方,常有被拐及搶略情事,其人如何招來,無人在澳過問,其人一去無回,在外如何受苦,亦從無人管理。
  澳門一處,向係多年招工,就近沿海民人,常聞深受其害。澳門現無中國官員駐紥,難於會同照料,是以於沿海各處之例,本衙門擬請禁止華民由彼承工出海,應請由貴大臣通諭貴國商民,不凖在彼招工,並通諭貴國商船,不準在彼裝載承工華民。
  (總署清檔)

16.2 總署為招工須遵二十二條並不準在澳門裝載華工出洋事致美、俄、布國照會 同治五年正月二十九日


  照得英、法兩國續增條約內,均載有招工出洋條款,兹本衙門已與英國欽差大臣阿、法國署欽差大臣伯,公同酌定章程共二十二款,畫押蓋印,以昭信守。並經阿、伯大臣轉諭英、法各商遵辦。本衙門亦經行文南北通商大臣暨沿海各省督撫,轉飭各該管官,一體照辦。因思貴國條約內雖未載有招工出洋之款,然係加惠洋商保護華工之事,如欲一體均沾,自應同准照辦。爲此抄録現在議定招工章程一分,照會貴大臣查照,希即轉諭貴國商人,如將來須辦招工事宜,即可遵照此項章程辦理,以歸畫一。此舉係因各處常有奸民拐誘華民出洋,展轉販賣,以致華民受無窮之苦,是以特爲議定此章,以爲保全華工之地,此係仁人君子之用心。想貴大臣無不樂從也。
  再,查澳門一處,多有內地奸民拐騙抑勒承工,沿海附近民人,深受其害。該處現在尚未設有中國官員駐紥,實屬無人照料。所有澳門一處,未便遽凖華民由彼承工出海,應請貴大臣於轉諭各商此件章程時,一併諭知各商,不凖在彼承工,並貴國商船,亦不凖在彼裝載承工華民出洋,以期周密,是爲至要。爲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總署清檔)

16.3 總署為非通商口岸或未立約之國招工須照二十二款章程辦理事致英國照會 同治五年正月二十九日


  溯查貴國前於和約載有此條,實於華民深有裨益,惟查澳門一處,並非必應招工之地,往往中國奸民不免有拐騙抑勒弊端,沿海附近民人,因此深受其害。現在該處中國尚未設有官員駐紥,實屬無人照料,所有澳門一處自難遽議。華民由彼承工出海,應請貴大臣轉諭貴國商民,不凖在澳招工,並通諭貴國商船,亦不凖在澳裝載承工華民出洋。
  (總署清檔)

16.4 美使衛為工事致總署大臣奕訢照會 同治五年二月初三日


  爲照覆事。昨接貴親王來文,內以招工出洋,議就章程二十二款,另不准在澳門招工、裝載承工,事期周密等因前來。
  (外務部檔)

16.5 法國公使伯洛內為照章辦理招工事致總署照會 同治五年二月初九


  本大臣接凖貴親王來文,內稱一係澳門不許招工,一係未經立約招工,必須換約之國照料,一係日國大臣如願照辦,其船前往通商各口,完納船鈔,按照前往安南、香港、日本等處之例,均凖每四個月納鈔一次等語,均已閲悉,統爲轉知各海口之領事官,一體遵照定章辦理。
  (總署清檔)

16.6 兩廣總督瑞麟等奏首從拐犯即時正法折 同治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惟粵東近日誘拐人口出洋之案,層見迭出,甚至伙衆設計誘及婦女、幼孩,一落外國火船,即帶至香港、澳門等處,轉販諸島,遠涉數萬里之外,莫可追尋。
  (總署清檔)

16.7 秘魯華工向美國駐秘公使訴説苦情求援稟文 同治七年十一月中旬


  咸豐元年,土匪猖獗,工藝爲艱,適值招人,或在澳門金星而落船,當面言明,共立合同章程之可考,豈慮其尚有變之者。
  (東海關監督公署殘檔)

16.8 兩廣總督瑞麟詳陳粵省招工情形致總署函 同治八年八月十五日


  查各省洋船出入通商海口,均皆直抵海關,故海關得以稽查,而粵海關則設在省垣,洋船拋泊則在香港、澳門,距省河四百馀里,鞭長莫及,海關無從稽查,而自省河至香、澳,其間海口林立,如衝要海口,尚有員弁稽察,而偏僻小口,向無汛卡,隨時可以出入。其拐騙之徒,以澳門、香港歸蓄,澳門拐賣人口最多、最久,香港次之。以身擁厚資者,爲豬仔頭人,託庇洋人,坐地收買。先係華人專營此業,近來洋人亦間爲之。另有拐騙之徒竄入內地,見窮苦無聊庸懦可欺者,即誆以澳門、香港某某洋行托人招工,如願同往,先給定洋數元。鄉愚無知,受誆同行,初不言招往外國也,是以中途破案發覺者甚少。及誆至澳門、香港,則閉置堅房,與洋人議價售賣,每名不過五六十元。而洋人販至外國,每人可賣洋五六百圓不等。
  惟聞澳門洋官,其先尚有規矩,議定之後將被拐之人喚至議事亭,偏詢情願出洋否,如有不願,其人即自走散,豬仔頭人不敢過門,倘有異詞,次日交價,送人上船。
  (總署清檔)

16.9 兩廣總督瑞麟已斬絞決拐匪五十六名諮總署文 同治八年十月初六日


  增城縣等稟獲拐犯十一名:
  張亞葆供認,在增城縣屬獨自起意,誘拐同姓不宗之張理計等四人,又起意誘拐不識姓名一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贜共二次。
  黃亞滿供認,在龍門縣屬獨自起意,誘拐楊亞塵一人,又另犯聽從誘拐不識姓名一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贜共二次。
  陳亞先供認,在增城龍門等處,先后獨自起意,誘拐江亞干等四人,又聽從未獲之曾亞旺起意,誘拐楊四池等三人,又另犯聽從誘拐不識姓名一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贜共三次。
  黎亞潰供認,(在)東莞縣屬獨自起意,誘拐馮亞遺等五人,又聽從未獲之不識姓亞華起意,誘拐不識姓名五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贜共二次。
  張亞明供認,在東莞縣屬獨自起意,誘拐李亞平等三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贜一次。
  徐亞沅供認,在東莞縣屬獨自起意,誘拐馬頭昆等二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贜一次。
  宇亞賸供認,在東莞縣屬獨自起意,誘拐趙亞華等二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贜一次。
  溫亞墙供認,於同治五年八月內,不記日期,在澳門地方起意糾同未獲之溫亞先,誘拐不識姓名人賣與洋人一次,又於九月內不記日期,先後聽從駕船載送拐匪並被拐人口駛往澳門售賣,得贜二次。
  陳亞東供認,起意誘拐吳亞鴉等三人,圖賣出洋,帶至澳門賣與洋人,得贜一次。又另犯起意和誘不識姓娼婦亞連一口,帶往河南鄉地方,賣與不識姓名人爲妾一次。
  朱倌城供認,聽從現獲之陳亞東,起意誘拐吳亞鴉等三人,又聽從誘拐不識姓名一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贜共二次。
  黃子臣供認,聽從誘拐邱亞華、徐亞石二人,圖賣出洋,帶至澳門賣與洋人,得贜一次。
  三水縣會同釐廠委員劉開禮等稟獲拐犯六名:
  潘老三、劉亞運、陳鞍、林亞潰、林亞和均供認,在曲江縣屬各自起意,誘拐何開有等,帶往澳門賣與洋人,中途被獲,尚未售賣得贜一次。蔡亞才供認,聽從未獲之盧亞冬誘拐人口已成,尚未售賣一次。
  番禺縣稟獲拐匪三名:
  黃亞儉供認,起意糾同現獲之江子漋、周亞巢誘拐江亞品、陳亞巨二人,圖賣出洋賣與澳門洋人,得贜一次。
  江子漋、周亞巢均供認,聽從現獲之黃亞儉起意,誘拐江亞品、陳亞巨二人,圖賣出洋賣與澳門洋人,得贜一次。
  署平德協黃廷彪報獲拐匪三名:
  李星供認,起意糾邀黃幗勝、陳繕詳即陳三潰等,誘拐吳元熺、唐木冠、楊幗能、彭亞水、吳開連等共五人,圖賣出洋,正欲僱船帶往澳門售賣,即被拿獲,被拐之人亦已起獲。一次。
  黃幗勝供認,聽從李星誘拐吳元熺、唐木冠、楊幗能、彭亞水等四人,圖賣出洋,正欲僱船帶往澳門售賣,即被拿獲,被拐之人亦已起獲。一次。
  前撫標水師左營補用游擊黃鎮湘報獲拐匪一名:
  張亞志,該犯聽從未獲之陳亞幅起意,在廣西梧州地方,誘拐黃亞八等十六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售賣,船至三水縣屬河面,即被拿獲,連被拐之人一并起獲。一次。
  河源縣稟獲拐匪二名:
  張亞從、張圓辛,均於同治六年二月初六日在河源縣屬,聽從未獲之陳洸起意誘拐同姓不宗之張亞林、朱亞良、王亞升、李亞石、劉亞四、劉二妹六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尚未轉賣,旋被起獲。一次。
  南海縣稟獲拐犯二名:
  鄭亞昆供認,起意糾邀現獲之蔡亞有,在南海縣屬誘拐江祖養、胡亞順、麥亞淐三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售賣,即被拿獲。一次。
  蔡亞有供認,聽從現獲之鄭亞昆起意有南海縣屬,誘拐江祖養、胡亞順、麥亞淐三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售賣,即被拿獲。一次。
  番禺縣稟獲拐犯一名:
  林亞得,該犯於同治六年九月十七日聽從未獲之張亞三起意,誘拐胡勝江一人圖賣出洋,帶往番禺(原作“隅”)縣屬河平橋僱艇,適有同姓不宗之林亞勝,因貧自願出洋承工跟同下艇,行至澳門,即被獲解。一次。
  歸善等縣稟獲拐五名:
  藍三連,於同治六年正月十八日在歸善縣屬,起意誘拐周亞二、黃亞東二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是年九月十一日,在龍川縣屬聽從未獲之葉桂連起意,陸續誘拐黃廣盛等十二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尚未售賣,即被拿獲。一次。
  曾亞東,於同治六年三月初五日在順德縣屬,起意誘拐胡亞二、李亞三二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是年九月初六日在歸善縣屬聽從未獲之陳亞桂起意,誘拐曾亞秀圖賣出洋,帶往澳門,尚未售賣,即被拿獲。一次。
  朱觀連、羅亞連、陳石富均於同治六年九月十一日在龍川縣屬,聽從未獲之葉桂連起意,陸續誘拐得黃廣盛等十二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尚未售賣,即被拿獲。一次。
  花縣等稟獲拐犯一名:
  張亞權供認,於同治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在花縣屬起意,誘拐鍾亞達一人,又在南海縣屬起意,誘拐同姓不宗之張經魁、張春發並高清國三人圖賣出洋,於是月二十四日搭船同至澳門即被拿獲,連被拐之鍾亞達等四人,一并起獲。一次。
  高要縣稟獲拐犯三名:
  唐五,於同治六年十月十八日,在西寧縣屬聽從未獲之梁亞七起意,誘拐李亞四圖賣出洋,尚未轉賣,旋被起獲一次;又先於六年七月二十日,在廣西梧州地方聽從未獲之陳亞長起意,誘拐唐三、唐四二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先於六年六月初四日在廣西梧州地方,起意誘拐王四等三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先於六年二月初二日在廣西藤縣地方,聽從未獲之譚玉衡起意,誘拐吳寬等三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
  陳亞四,於同治六年十月二十日,在信宜縣屬聽從未獲之梁大花金起意,誘拐俞亞二圖賣出洋,尚未售賣,旋被起獲。一次。又先於六年七月初十日在羅定州屬,聽從未獲之梁大花金起意,誘拐邱亞金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
  澄海縣稟獲拐犯一名:
  謝得周即鄧得周,該犯於同治七年三月初六日,在澄海縣屬聽從未獲之謝亞調等起意,誘拐方得才等二十一人,帶往澳門,圖賣出洋,旋被起獲。一次。
  河源縣稟獲拐犯一名:
  張亞詳,該犯於同治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在龍川縣屬獨自起意,誘拐李亞澕、李亞芹二人圖賣出洋,尚未轉賣,旋被起獲。一次。又先於同治四年三月內在河源縣屬,獨自起意誘拐胞侄張亞,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
  南海縣稟獲拐犯一名:
  張亞南,於同治七年三月十八日在南海縣屬獨自起意,誘拐李亞深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三月二十八日在南海縣屬獨自起意,誘拐廖亞海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
  南海縣稟獲拐犯一名:
  陳亞保,該犯供認於同治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南海縣屬獨自起意,誘拐高亞五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
  南海縣稟報拐犯一名:
  蔣佳受,於同治七年三月十三日在新寧縣屬聽從未獲之鍾右才起意,誘拐黃輝明、劉右才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四月十二日在南海縣屬聽從誘拐王恢才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四月十九日在三水縣屬聽從誘拐袁有才、邱司耶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五月初五日在南海縣屬聽從誘拐劉有得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
  陽江鎮右營都司梁禹甸獲解拐匪一名:
  文亞朋,該犯供認於同治七年二月十五日,在新會縣屬獨自起意,誘拐黃亞獻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是年二月二十日在新會縣屬聽從未獲之文亞亮起意,誘拐黃亞邂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是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新會縣屬聽從誘拐余亞成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是年五月十五日在新會縣屬聽從誘拐陳亞又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是年六月十三日在新會縣屬聽從誘拐文亞元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與洋人,得銀一次。又是年六月二十日在新會縣屬聽從誘拐文亞彩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
  委員補用知府嚴家疇獲解拐匪一名:
  吳亞儆,該犯供認,於同治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海豐縣屬,聽從未獲之張亞升起意,誘拐鍾亞錦、曾亞恩、呂亞旺、勞亞四、鄭亞淦五名圖賣出洋,帶往澳門中途被獲一次。又先於同治七年七月十六日在海豐縣屬起意誘拐蔡亞綿、林亞耀二人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
  廣州協獲解拐匪一名:
  潘亞同,該犯供認,於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意,伙同未獲之梁亞善在南海縣屬西關地方,誘拐李亞貴已成,正欲帶往澳門,尚未售賣出洋,即被拿獲。一次。又先於同治七年二月內不記日期,聽從未獲之梁亞善在清遠地方,誘拐王亞六、陳亞志二名,帶往澳門售賣出洋,得銀一次。又於同治七年四月內不記日期,獨自起意,在南海縣屬靖街地方,誘拐張亞三帶往澳門售賣出洋,得贜一次。
  (總署清檔)

16.10 總理衙門給總稅務司赫德飭查秘魯國凌虐及拐販華工札文 同治八年五月初一日


  爲札行事:
  同治八年四月初九日,俄國布大臣代送譯出意大里國照會稱:同治七年三月間,有中國工人乘坐本國從澳門前往秘魯國商船名帖列咱,在大洋中作亂,船上水手約有一成相助,致有傷斃人命,搶掠貨財諸惡作,並逼令該船主在乍浦海口下錨,將所搶貨物發賣後,下船登岸而去。該船主被以上所言殺人搶物之人放開後,仍乘帖列咱船前赴澳門。本國澳門領事官一經聞知,即行文兩廣總督請其捉拿賊犯,還給在該地方官面前發賣並不攔阻之船上貨物。竊查此事先發,該地方官並未按理保護意大里國船主,兼請查看地方官情形。此事現在只好隨其正理。然且爲欲悉得質訊所出之事,本國總領事官文雅爾欲立赴澳門及乍浦海口,乘坐本國兵船博林奇波撒柯樂迭里地,亦欲在本地方復查,此故順路,該總領事大概暫住廣東省城,爲見總督酌量定法等困。
  (東海關監督公署殘檔)

16.11 總理衙門為無約國不許在華設局招工並不準華人前往澳門給英、法、俄、美、日國照會 同治八年五月初三日


  爲照會事:
  同治八年四月十六日,美國勞大臣、貴大臣函稱:廣東華民往咇嚕國充當僱工者三萬馀人公同具呈控告咇嚕東家凌虐華人之事,遞稟於駐咇嚕之理馬京都美國欽差大臣。因無人翻譯,未能遽定是非,特寄與本大臣觀看。據此呈內言詞慨切,情意凄涼,殊堪憫惻。雖非目睹,但據此呈豈屬無因。理合將華民原呈送上查閲等因前來。
  查本衙門前接意大利國照會,據稱中國有工人乘坐本國從澳門前往秘魯國商船,在大洋中傷斃人命,搶掠貨財,逼勒船主等語。又福建廈門有嗎狗船裝載華工出海,夜間工人數名由船跳入海中,有一人聞已淹斃,又有跳海一人,被公所之人在街市遇見,拿去責打等件等事。現在咇嚕國華工於美國大臣前控告東家凌虐,則意國照會所言從澳門至咇嚕之中國人斃命搶財,未必不因在船虐待所致。而咇嚕東家之不知體恤華工,諸般虐待情形,亦可以概見。
  查同治五年本衙門與英、法兩國大臣議定招工章程二十二款,畫押蓋印通行,原爲保全華工起見。既有此項章程,凡通商各口舉辦招工者,自必照章辦理。惟澳門一處,此次意國照會則稱從澳門前往,而咇嚕之華民呈內,亦稱在澳門金星落船。誠恐各國商人在彼有不諳章程私行招工出洋之事。致令華民受累無窮。本衙門現議仍照前定章程,除華民不待承招自行出洋毫不阻攔外,其凡無約之國,一概不准設局招工,其船隻亦不准搭載工人出洋,華工亦不准前往。凡招工者祇准有約各國之商設局辦理,凡承工者祇准前往有約之國承工,凡裝載工人者祇准有約國之船裝載前往,均照前定章程辦理。至澳門一處,除由本衙門行文兩廣總督不准華民前往外,應請貴大臣轉諭各商,均不准在彼設局招工,以免華民受累。
  又查章程第二十款內載,各國運載之船,或有委員以該船尚有不妥情節,稟明地方官以爲不宜出口,海關暫准不給牌照等語。所有通商各口,凡有華民與有約各國商人立合同承工,領事官將合同章程轉移該管地方官時,須由該沿海地方官知會海關監督,於發給紅牌之先,由該海關監督、稅務司查明與前定章程相符,在於合同面上蓋印畫押,方准招工。並於海關發給紅牌之先,由該口地方官委員及稅務司詢問承工各華人,明白各款情甘出洋之據,仍由該稅務司查明實係有約各國之船隻,方准發給紅牌載之出口。
  除咇嚕國一案由本大臣函覆勞大臣及另行辦理,並知出使大臣查照,暨行知兩通商大臣轉飭遵照外,相應抄録原呈一件照會貴大臣查照可也。
  (海關檔案)

16.12 北洋通商大臣兼海關監督崇厚為各國招工均須照同治五年議定章程辦理並均不準在澳門招工札文 同治八年五月十八日


  爲札行事:
  同治八年五月十四日准總理衙門諮開:案查各國招工一事,本衙門於同治五年間,會同英、法兩國公使,議定章程二十二款,畫押蓋印奏明通行,業經照會各國並諮行貴大臣及上海通商大臣轉行各省在案。現在通商各口岸各國舉辦招工者,自必按照二十二款章程辦理。惟澳門一處中國現無駐紥官員,各國洋商難免在彼有不按章程私自招工出洋之事。本衙門現復通行照會各國公使,凡係無約之國,一概不准其設局招工,其船隻亦不準搭載工人出洋,華民亦不准前往承工。凡裝載工人者祇准有約各國之船裝載前往,均須按照章程辦理。至澳門一處,即有約之國亦不准其商人在彼設局招工私載出洋,華工亦不准前往彼處承工。其通商各國華民與各有約各國商人立合同承工,由該口地方官委員會同監督稅務司查明與章程相符,稅務司在合同面上蓋印畫押。其海關發給紅牌之先,印委各員及海關監督稅務司詢問工人明白各款,情甘出洋者之據,並由稅務司查明實係有約各國之船,方准載之出口。除由本衙門行文上海通商大臣及札知稅務司外,相應抄録各國照會一件,諮行貴大臣查照轉行各省知照可也。計粘單一紙等因。准此,除分行外,合行札行。札到,該稅務司即便查照辦理可也。此札。
  (海關檔案)

16.13 兩江總督馬新貽札通商各口務須遵守二十二條章程辦理招工文 同治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正相持不下間,適接意大利亞照會稱,有中國工人從澳門前往秘魯國,在大洋中傷斃人命。……按照章程覆照會內開,澳門一處原不准洋人在彼招工,其無約各國爲英、法大國所不能照料者,亦難准其商人招攬。今洋商之在澳門招工者幾著習爲固然,而無約各國復肆意用其威脅,情殊可恨。
  (東海關道署殘檔)

16.14 總理衙門致閩浙總督及福州將軍請照招工章程辦理啤唎哦招工案書 同治八年 月 日


  澳門一處,即有約國亦不准其設局招工。
  (周家楣,《期不負齋政書》,總署,第二卷)

16.15 江蘇巡撫丁日昌為秘魯在澳門、廈門等地拐騙華工出洋致總署函 同治八年六月十一日


  六月十一日,江蘇巡撫丁日昌函稱:五月二十一日,接奉蘇字第一百五十七號賜函,以現據意國照會,有中國人從澳門前往咇嚕國,在大洋中傷斃人命。又美國勞使函述廣東華民在咇嚕國僱工呈控咇嚕國東家凌虐。又赫德申稱,廈門有嗎狗船裝載華工出洋,夜間工人數名跳入海中。現又申明舊章,照會各國以期保全未往之人,飭即密諭通商口岸委員詳加體會等因。仰見藎慮周詳,慎重民命之至意。捧誦之馀,無任欽佩。
  伏查招工一事,以廣東澳門爲最多,潮州、汕頭及福建廈門等口次之。此等承工華民,皆因兵燹之後,一時失業,受其引誘,其甘心願往者,固無一二也。聞在澳門一下夾板之後,洋人即加以桎梏,節其飲食,偶有疾病,雖未斃而已投之海中。及到工之後,視同牛馬,非禮凌虐,無所不至。蓋承工而得生還者,又百無一二也。五年間,貴衙門所定章程二十二款,周密中肯,雖爲彼國之所不樂聞,實爲華民留一绝大生機。聞自定章以來,華人在澳門之包攬賣豬仔者,略見稀少。誠如鈞諭,所謂斷不能因彼與我爲難,遂並告朔餼羊而棄之也。
  至咇嚕等處,設局招工拐騙華人,非惟稅司不以爲然,即外國之稍知禮義者,亦無不切齒。倘招工一事,能處處添派稅司照料,個中機械變詐,彼能深求其所以然,必於此端有益無損。載讀致星崖香岩一書,至誠愷惻,使咇嚕等處華人聞之,眞三萬孤寒齊下淚矣。鄙意以爲,華人之寄寓東西南洋各國者,不下百萬生齒,若隨時保全維係之,非惟上遂天地好生之心,而且以裨異日中外交涉之大計。
  至上海招工,從前本少,然綢繆未雨,防範不可不周。適上海杜署道來省,當經面囑遵照前定章程,實力辦理。謹此肅復。
  (總署清檔)

16.16 兩廣總督瑞麟為呈報拿獲拐匪就地正法事諮總署文 同治九年正月初十日


  番禺縣稟獲拐犯一名:
  陳亞九,於同治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獨自起意在番禺縣屬,誘拐林容新、黃亞妹圖賣出洋,帶往澳門,正欲賣與洋人,即被拿獲,連被拐之人起回。一次。
  統巡緝捕署撫標中軍參將鄧安邦稟獲拐匪一名:
  陳亞輝,該犯供認,於同治八年五月十五、十八等日,獨自起意在順德縣屬陳村地方,誘拐民人何亞魁、張亞可二名,圖賣出洋,帶往澳門尚未售賣,即被拿獲,連被拐之人起回。一次。
  陽江鎮右營都司梁禹甸稟獲拐匪八名:
  張亞良,該犯於同治七年十二月內,(不記日期)在香山縣屬澳門地方,聽從未獲之陳兆良,起意誘拐關亞芳等三人,轉賣圖利,圖賣出洋得銀分用,向梅耀觀告知誘拐情由,許俟售賣後分給銀兩,搭坐梅耀觀船隻,駛至閘坡洋面,尚未售賣,即被拿獲,連關亞芳等一併起獲。一次。
  省河緝捕署撫標中營參將鄧安邦等稟獲拐犯二名:
  梁亞安,於同治七年十二月內,不記日期獨自起意,在歸善縣屬地方,誘拐李亞發、招亞洪二名,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同治八年五月十九日,起意伙同未獲之黃亞鞍,在歸善縣屬地方,誘拐陳香槐、鄧亞炳、張亞詳三名,圖賣出洋,帶至中途,即被拿獲,連被拐之人起回。一次。
  許亞照,於同治七年十二月內,(不記日期)獨自起意,在連平州屬地方,誘拐羅觀橋、張其就二名,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同治八年五月內,(不記日期)獨自起意,在歸善縣屬地方,誘拐黎亞蟮、黎亞來二名,圖賣出洋,帶至中途,即被拿獲,連被拐之人起回。一次。
  惠州協稟獲拐匪一名:
  殷亞山,於同治八年八月十三日,起意伙同現獲病故之何亞三,在河源縣屬地方,誘拐張觀佑、沈亞參二名,圖賣出洋,尚未售賣,即被拿獲,連被拐之人起回。一次。又,先於八年三月內,(不記日期)聽從未獲之堂兄殷亞杰,在河源縣屬地方,誘拐李亞庚,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於八年四月內,(不記日期)聽從未獲之潘和忻,在河源縣屬地方,誘拐游亞來,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
  連陽江緝捕守備盧勝稟獲拐犯三名:
  陳亞灶,於同治八年正月十五日,在連州屬地方,獨自起意,誘拐李亞三一名,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八年六月十四日,聽從未獲之陳亞萬,起意在連州屬地方,誘拐吳萌篙、吳容鞍、吳添幅、陳亞石四名,交該犯帶往澳門,圖賣出洋,行至中途即被拿獲,連被拐之人起回,一次。
  何亞懙,於同治八年六月十七、二十六等日,聽從未獲之葉亞漋,起意在連州屬地方,先后誘拐陳亞得、李罄遂、李萌得三名,交該犯帶往澳門,圖賣出洋,行至中途即被拿獲,連被拐之人起回,一次。又先於八年正月十四日,聽從未獲之葉亞漋,起意在連州屬地方,誘拐黃亞三一名,圖賣出洋,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
  王亞水,於同治八年五月二十九、六月十三等日,聽從未獲之陳老遂,起意在連州屬地方,先後誘拐詹觀狗、李幅狗、歐陽三名,交該犯帶往澳門,圖賣出洋,行至中途即被拿獲,連被拐之人起回,一次。
  (總署清檔)

16.17 福州將軍文煜等為西班牙等國私行在澳門、廈門招工至秘魯覆總署諮文 同治九年七月初十日


  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呈詳,奉准通商大臣兩江督部堂馬新貽諮,准兵部火票遞到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諮,同治九年二月初四日,據英國威使照稱,轉據駐紥咇嚕國便宜行事大臣諮報,己巳年九月三十日檢閲咇嚕國理馬京都新聞紙內稱,日昨由中華澳門駛至海船一隻,內載招工華民六百五十三名,欲來本處。中途行至和挪魯魯海島灣泊後,又駛行數日,所載華民忽然生變,意欲勒逼船主,霸佔船隻。經船主率水手等上前約束,以致格斃爲首一人,及毆傷爲從數人。嗣越一、二日,又閲新聞紙另載,該船到理馬之日,船內華工五百五十六名全行登岸,此外有數名先於船到被達地方時,搭附别船前往噶,尚有一名未知下落。又,途中病故二十四名。近又聞另有一船由中華澳門駛來,已進噶嚕海口,載有招工華民六百六十九名,後有比國船一隻,尚未進口各等語。理合具文諮會翻譯轉移知照等因。
  查招工載在條約,原屬萬不得已之舉,本衙門於同治五年正月間,酌議章程二十二款,通行遵照,以冀稍爲補救。現在各國雖欲改議,未肯一一照章辦理,尚在互相酌覈,各海口未經奉有别項章程,自應按照同治五年所訂已行之章程辦理。前項海船招工華人至六百馀名之多,是否由招工委員按照同治五年所訂章程,詢明情願承招,方准下船出口,何以中途又復生變,致有格斃毆傷之事;其爲橫被迫脅,並非眞心願往,顯然可見。更難保非拐匪略賣陷於死地,因思招工,既有委員會辦,當於工人未經下船之先,照章詢明承招之人是否眞心願往,立其合同存案。上年八、九月間,是否有前項海船先後招工至六百五十三名、六百六十九名,由澳門出洋之案,招工公所監理委員自必有姓名簿籍可稽復查。
  上年六月間,准兩廣總督諮,據法領事李讓禮伸稱,義國商船一隻,名得勒沙,在海面被劫,係船內搭客自行作亂,經兩廣總督札派陽江右營都司梁禹甸,乘坐恬波輪船駛往查辦一案。又,准福州將軍諮,日商啤唎哦在廈門招工出洋,嗎狗船載華工四百名,非拉抵家米拉船載華工二百九十名。英稅司榮雅國以單照不符,屢次按約照請,阻其載工出口一案,當經本衙門行文飭禁無約各國一概不准招工,並不准無約各國之船載工出洋。其有約各國不得在澳門設局招工,華民亦不得在該處承工各在案。此次英使照稱,是否即係前項船隻,抑另人别船,相應諮行貴大臣,轉飭海關口岸,確查情形,迅速諮覆,以憑覈辦。嗣後如有招工華民,報由委員點驗下船出口,即將船名、工人花名、數目詳細造冊諮報本衙門查覈,以重人命而符定章,是爲至要等因。奉飭移行確查去後。
  兹准興泉永道移據廈防廳申覆,查日國商人啤唎哦,於同治八年二月間來廈招工,當經招集華工四百名,並醫生陳慶一名,載入嗎狗洋船,於三月十七日出口;又續招華工二百九十名,並醫生謝長波一名,配載非拉低家米拉船,於四月二十八日出口,均經會同委員暨日國巴領事,按名驗訊,據供實係甘願承招,並無拐騙抑勒情事,先後具文申報在案。此外並無另有招工等由。由道轉移到局。查日國商人啤唎哦,於上年在廈先招華工四百名,醫生一名,載入嗎狗船,於三月十七日出口,又續招華工二百九十名,醫生一名,配載非拉抵家米拉船,於四月二十八日出口,均經先後據報詳諮,並據委員沈守賡揚,將當時印委各員點驗辦理緣由,密查稟覆請諮各在案。此外委無前項船先後招工至六百五十三名、六百六十九名之案。
  兹奉准前因,合就據情轉詳會諮查照辦理等情到本將軍。據此,相應諮呈。爲此諮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再,福建巡撫係本部堂兼署,毋庸會銜,合並聲明。
  (總署清檔)

16.18 兩廣總督瑞麟為呈報拿獲拐匪就地正法事諮總署文 同治十一年正月初十日


  番禺縣稟獲拐犯一名:
  周杭,於同治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在番禺縣屬,獨自起意誘拐郭安城,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
  省河緝捕委員獲解拐犯一名:
  張亞來,該犯於同治九年二月初五日,聽從未獲之賴亞才,起意在番禺縣屬永清門地方,誘拐鄧亞有,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九年十月初六日,獨自起意,在番禺縣屬河南地方,誘拐何亞來,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九年十一月初三日,聽從楊亞帶,起意的番禺縣屬河南地方,誘拐李亞三,帶往澳門圖賣未成,即被連李五三拿獲,一次。
  省河緝捕撫標中軍參將鄧安邦等會獲拐犯二名:
  徐亞勝,於同治九年三月間,在高要縣屬,獨自起意誘拐黃亞才一名,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九年九月二十日,在高要縣獨自起意,誘拐蔡亞江一名,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南海縣屬,起意伙同現獲之邱亞嬌,誘拐陳亞二一名,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被拐之黃亞才、蔡亞江、陳亞二,均非情甘出口。
  邱亞嬌,於同治九年閏十月初二日,在歸善縣屬,獨自起意誘拐何亞玉一名,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九年十一月初九日,在歸善縣屬,獨自起意,誘拐林亞米一名,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南海縣屬,聽從現獲之徐亞勝,起意誘拐陳亞二一名,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被拐之何亞玉、林亞米、陳亞二,均非情甘出口。
  廣屬緝捕委員楊鉞等拿獲拐犯一名:
  張亞二,於同治八年七月十六日,在廣西岑溪地方,聽從孔亞平,起意誘拐吳亞五、陳亞九二名,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八年九月二十日,在廣西梧州地方,聽從李亞澤,起意誘拐李五、伍潰二名,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又,九年閏十月十三日,在封州縣屬,獨自起意,誘拐葉亞欣一名,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被拐之吳亞五等,均非情甘出口。
  省河緝捕署撫標中軍參將鄧安邦等報獲拐犯一名:
  馮亞二即麻二,該犯供認,於同治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在順德縣屬,聽從未獲之梁跛謙,起意伙同已獲病故之梁亞禮即大牛禮、袁坤興,誘拐梁亞元一名,帶往澳門,尚未轉賣,即被拿獲,連被拐之梁亞元起回,訊非情甘出口。一次。
  番禺縣稟獲拐犯一名:
  蔡錦泉,該犯供認,於同治八年四月初五日,在番禺縣屬,獨自起意誘拐吳亞登,帶往澳門賣與洋人,得銀一次。被拐之吳亞登,並非情甘出口。
  (總署清檔)

16.19 北洋大臣李鴻章為秘輪拐賣華工途經日本被扣等情致總署諮文 同治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同治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據江蘇蘇松太沈道秉成稟稱:八月十二日,准日本鄭少記永寧來署面稱,東洋橫濱地界,查有瑪也西船,載中國人二百馀名,詢係被人拐賣至秘魯傭工,由澳門地方裝載,送往秘魯國。

16.20 照録清折


  由中國澳門往秘魯國僱工合同
  立合同僱工人邛全,原籍省府高安縣人氏,年方二十歲,今與在麻謙埠代辦事人先翁呢你隥古亞末魯訂明爲往秘魯國僱工,照下款章程而行。
  一、我僱工人自己情願遵依先翁呢你隥古亞末魯指使所搭之船,船主名爲往秘魯國僱工,到該埠要聽從先翁於美利澳亞打烏吐指使,作工八年爲期。開工日起,計其工夫,不論是田畝村莊、家居、磨房、場圃、看畜牲各項,悉皆遵從而作,但不得放在鍋呢剌洲壞人身之地方作工。
  二、訂明工期八年爲滿,依洋人月分,每月三十日,或三十一日,而十二個月爲一年。
  三、滿八年工期,任由該工人自便(原作“使”)自擇顧工安身,如有欠落錢銀,亦不得借端强留。作工准折,祇可到官理究。
  四、我在該埠地方,應照本地之人一樣,保護平安。
  五、工期八年內,我所做工夫,不能爲自己取益,亦不得爲别人取益,單爲於利澳亞打烏吐,或承受合同之人取而已。此工期內,設工人不能脫身,不顧工,要該先翁有字據准許方可。
  六、我收到先翁呢你隥古亞末魯上期工銀八大圓,此銀到埠僱工,每月在工銀內扣一圓。此銀或鷹銀,或本地銀,錢值足鷹銀一圓,扣清此銀爲止。
  七、每日每次用飯,限其一點鐘之久。其起工歇工之時,照本處人一樣。
  八、我要遵先翁於利澳亞打烏吐之命,照此合同顧工,或遵該東家嗣人代管事之人,或與承受合同之人之命。雖然一千八百五十九年正月初七日,該埠章程爲該工人無涉。
  九、該先翁呢你隥古亞末魯,要包我到埠。其於利澳亞打烏吐,每月支給工人銀四大圓,或鷹銀,或本地銀,錢值足鷹銀四圓交收,及給地方居住,及日間食用,足食不缺。
  十、如我有病者,送入醫院,令醫生發藥調理,醫好爲止,但不扣工銀。倘我不顧身體,自招病者,東家不理。以及每年給我衣裳二脫,棉納一件,棉被一張,另開身日,給我衣裳三套,不用扣錢。
  十一、我該工人自澳門往該埠,一切食用水腳各項,係於利澳亞打烏吐支理。
  十二、每年過唐人年,停工三日,以我喜慶。
  以上各款章程,經我讀過,悉皆明白。訂明兩家遵依守,日後不得異言及悔之弊。今欲有憑,特立合同,互相簽名,交執爲據。
  西紀一千八百七十年 月 日、華紀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九日立合同。
  僱工人邛全(印)收銀八大圓。
  查此約據,二百馀人,每名各有一張,皆係同文,故抄其中一張,以備考云。
  (總署清檔)

16.21 南洋大臣何璟為秘輪拐賣華工在日本被扣派員往訊致總署諮文 同治十一年九月初四日


  據蘇松太道沈秉成稟稱:頃據日本鄭少記永寧來署面晤,述及秘魯國有瑪也西船,由澳門行抵東洋橫濱地界,有人自船投水,經英國船救起。詢問名穆彬,口稱:爲人拐賣到秘魯國傭工,上船後,百般磨折,同拐者有二百馀人,與其到彼國吃苦,不如投水云云。日本官將該船扣留,被拐之人,盡收上岸。麻廉埠似係澳門一帶地名,辦事人末魯,即秘魯國在澳門之人也。合並陳明等情,並折到本署大臣。
  據此。除批秘魯國係無約之國,迺私在中國澳門地方,拐帶人口,該船行至東洋,經日本國力敦鄰誼,拯救華民,將該船扣留,被拐之人,盡收上岸,並函致鄭少記知照上海官員,深爲可感。
  爲札委事,據蘇松太沈道稟稱:秘魯國船私在中國澳門地方,拐帶人口,該船行至東洋,經大日本國查出,將該船扣留,被拐之人,盡收上岸,稟請派員到日本橫濱地方,會同該處官員訊辦等情據此。
  (總署清檔)

16.22 南洋大臣何璟為派員往日查辦秘輪拐運華工事致總署函 同治十一年九月初四日


  秘魯國船在澳門拐帶人口,被日本國扣留,現經派員派辦一案,已具公牘轉呈矣。查澳門販運人口,皆由內地拐匪將人拐送,通同作弊。
  謹録致上海沈道函稿。八月十五日
  密啓者:頃接來函,秘魯國瑪也西船拐帶華民,被日本國扣留一節,已由公牘答覆矣,尚有未盡之言,用特再爲函致。澳門販運人口,與中國拐匪,通同作弊。總署及敝處,屢以函牘囑粵省設法查辦,幾於舌敝脣焦。拐匪由內地各處拐人,送至澳門,交與外國人裝載出洋,該省地方官及巡緝員弁,置若罔聞。拐匪極多,拿獲甚少,以至拐風益熾,而皆以澳門爲出路。

16.23 總署爲派員赴日查辦秘輪拐運華工事致南洋大臣何璟諮文 同治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同治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准北洋大臣諮,據江蘇蘇松太道沈秉成稟稱,日本國鄭永寧面稱,東洋橫濱地界,有瑪也西船載中國人二百馀名,詢係被拐至秘魯傭工,由澳門裝載,經日本官將人船扣留,函請會同訊辦。……至有約各國,澳門一處,亦不准在彼設局招工,均經通行各省照會各國一體照辦。
  兹秘魯國復私在澳門拐帶民人至二百馀名之多,既與照會章程不符,且中國民人慘遭凌虐,情尤可憫。
  (總署清檔)

16.24 總署爲致謝日本等事致南洋大臣何璟覆函 同治十一年十月十三日


  並擬於未經資遣之先,飛諮澄泉中堂,飭派密拿,自可徹底根究,清其來源,澳門私拐之風,可冀由此斂戢。
  (總署清檔)

16.25 南洋大臣何璟爲由日帶回難民資遣回籍並查詢供詞等事致總署諮文 同治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何紹光供:南海縣大沙村人,年二十四歲,父親叫德就,並有母親,弟兄兩人,小的居長,種田砍木度日。於四月十八日,由家內到省城,有住居小布地方的族兄何桂騙小的到澳門做工,許給每月工洋四圓。於十九日搭士拍輪船到澳門,時候已晚,何桂僱喚小船送小的到夾板船上。
  黃木慶供:廣東肇慶府新興縣人,年二十五歲,家住小西路天堂墟地方,父故母存,並無弟兄,種田度日。有同村的老阿榮,並鄰村住居洞深村的冼國度騙小的到澳門做工,住了兩三天,並不出門。於四月十九日僱小船把小的送到夾板船上,推入艙內鎖祝洋人當給小的洋錢八圓,要小的用手指印,不肯就要吊打,小的無奈何,始用手櫻於四月二十二日由澳門開船,五月十五日遭風,打斷船桅,於六月初四日到東洋。
  龔亞信供:新寧縣望吳村人,年二十八歲,家有父母,弟兄三人,小的居長,娶有妻室,小的種田度日。因被族弟龔阿行騙小的去做工,於四月十一日動身,十五日到澳門住居沙欄子。於十九日送到夾板船內,於五月十五日遭風,六月初四日到東洋。
  羅德供:東莞縣江涇人,年二十五歲,父母俱故,並無弟兄,種田度日。因小的到石龍去買鴨,遇見鄰村的嶺頭人賴壽騙小的去做工。於四月十六日由石龍搭渡動身,於十九日到澳門,用小艇送到夾板船上,鎖在艙內。
  陳亞四供:新寧縣人,年三十五歲,父故母存,弟兄兩人,小的居次,娶有妻室,並無子女。因有同縣的吳阿昌騙小的出去做工,許每月工洋六圓。於四月十九日搭長沙渡動身,二十二日到澳門,即用小船送到夾板船上,鎖在艙內。
  劉松供:年二十三歲,嘉應洲興寧縣人,家有母親,弟二個,種田度日。今年二月十七,同鄉親做石匠的曾四鳳到廣州省城尋生意,先在客寓住六七天,又同到澳門,曾姓説有外國人要造洋樓,同去做工,就被伊騙到夾板船上。上船時,就將小的身上搜過,衣服剝下,丢在海內。有筆據一紙,叫小的印手印,如不願,即將洋槍打死,小的怕死,故此打一指櫻當有洋八圓,放在桌上,外國人説這是付你的工錢,你不必拿去,留在可作吃茶水等用。
  鄭亞興供:肇慶府開平縣人,年十八歲,家有母親,小的向在枰子店習業,被間壁向來認識叫不出姓名之人拐到澳門,於四月二十二日下船,因説小的年幼,沒給洋錢是實。
  陳興供:漳州府詔安縣人,年三十六歲,做小生意度日,家有母親,並弟一個,還有妻,小兒二個。小的在饒平縣大埕鄉地方被認識的陳阿軋騙做小工,每月許工洋四圓。四月十四日下艇船,十九日抵澳門,即上夾板船,將小的所穿的衣服剝去,給小的一套布衫褲,並棉襖一件。當付小的兩月工洋八圓,要打手印,如不肯,外國人即用藤條重打、鎖腳,小的無法,就打指櫻所拿工洋,説要在船作買吃茶水等用,今已用完。
  周亞富供:肇慶府開平縣人,年二十三歲,家有伯父。小的被周亞華騙去用工,致將小的領到澳門落船,即被關禁艙內,所得洋八圓在船內,要食飯食餅,均要洋一圓,方有得吃,就此用完無剩。
  羅亞權供:肇慶府高明縣人,年二十三歲,家有父親。有獨眼之陳阿成,向做差人,騙小的在家苦楚,出去幫工,月得洋八圓。即領到澳門,要小的上船,小的不允,他就用刀嚇逼拉,於四月十六晚下船,洋已收過八圓,亦已在船用盡是實。
  巫亞供:歸善縣人,年二十五歲,家中有母,因有小的母舅陳慶和,常向小的母親借錢,母親就將小的交母舅帶去。據母舅告訴小的説,去幫工數年,即可回家,就到澳門。
  胡福供:嘉應州長樂縣人,年二十歲,向在香港做剃頭度日,父母俱故。小的被胞兄胡阿香騙到澳門,於四月十六同阿香到夾板船上剃頭,將小的賣在船上,阿香跑回,他們即將小的關艙底。
  林香供:歸善縣人,住三洲村,年二十五歲。四月十七日,小的自到澳門找尋生意,有洪阿義在澳門開洪義昌客寓,被洪阿義騙去做工,四月二十二日,上夾板船的,船主給外國紙,逼令撳指押,付給小的洋八圓,關在艙內。
  邱發供:歸善縣人,年十九歲,家有父親,弟子二個。小的做裁縫爲活,因有石龍地方同做裁縫的林滿騙小的去做工,四月十五日到省城,十六日趁船到澳門,於二十日上夾板船,被關艙內。
  (總署清檔)

16.26 署南洋大臣張樹聲爲呈送華民被拐出洋派員全數帶回資遣還籍奏折事致總署諮文 同治十二年正月初六日


  當經前署通商大臣何璟,以秘魯國係無約之國,乃私在中國澳門地方拐人出洋,經日本國扣留保護,自應派員往辦,以答鄰好而衛民生。
  (總署清檔)

16.27 南洋通商大臣張樹聲爲秘魯公使來華辦理招工章程事致總署函 同治十二年二月初十日


  且中國與秘魯本無和約,即招工尚不准行,況係在澳門私裝華民出洋,是彼即來饒舌,我固詞直理順,不患無以應之。
  (總署清檔)

16.28 美使衛廉士轉遞法使為秘魯招工事信件致總署函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四日


  法國署公使畢信函:無如澳門招工,不遵定章,令人視爲畏途,不肯出洋承工。
  (總署清檔)

16.29 駐澳門美國人致住香港美國人信 同治十二年


  我前次寫一封信,告訴你華工出洋之事,大約就要永遠沒有了。查現任澳門總督,屢次有文書告知,葡國朝廷招華工出洋,種種惡弊,實在想不出良善之法,除去此等惡弊。查招工之事,若不拐人騙人,此項生意就不能興旺。所以眞眞想不出公道美法,將招華工出洋一事辦得妥妥當當云云。
  澳門總督此等信件,寫過好幾次,情形極爲詳細。所以現在葡萄牙國主良心大發,特下諭旨一道,以後禁止招華工出洋。查禮拜六那一日,澳門接到禁止招工的電報,好像中國官殺人請王命的光景,實是葡國主救華工性命的王命。再這日接電報時,就如青天霹靂,所有在澳門之洋人、華人,無不滿街飛跑,打聽此事實,如有賊殺來,又如失大火的光景。澳門總督向來到三點鐘,總督立將做招工生意之人傳齊面諭:自本日起,所買華工立即放回,華工身價立即要還,不容緩。又,澳門招工局招得華工,計分生人、熟人兩種,生人係招騙來的,華工未經答應出洋,尚須天天設法打駡,逼令答應出洋,此謂之生人。答應情願出洋,謂之熟人。這日總督吩咐,各招工局放華工,招工局行東心中十分害怕,立將生人全數放走。
  澳門地方葡、秘、西三國人所開招工局,計有三百馀所,現俱關閉停業,管招工事務葡國委員及招工局各項人等,向來俱靠招華工發財,現在忽然無此生意,就如得重病一樣,垂頭喪氣。所以我現在寫信與你知道,靠招工吃飯的三、四萬人,必定要造謡言,駡葡國皇上,你要知道,這種話不必聽他爲是(原無“是”)。
  又,澳門地方,一無正經生意,專靠招華工一樣壞事做生意,現在將招工之事禁止,這三、四萬人又靠何事活命度日。但是我想,古巴、秘魯等處華工,被拐前去百般受苦,此係開招工局之人所作之孽。現在失業,無以度日,眞眞死不(原無“不”)足惜,亦無甚可憐之處。今日澳門有一輪船開往香港,載有在招工局做生意的數百華人回香港。又,法國有一輪船開香港,船上帶有澳門總督奏折,現已遵旨禁招華工出洋,業經出示曉諭,並刊刻新聞紙。惟澳門除招華工一項生意外,别無生意可做,此等做招工生意的三萬多人,後應如何安置方好。又,秘魯現有輪船十二號,在澳門停泊,專爲招僱華工而來,查現在各招工局內,除已經放出之生人不計外,此外祇有熟人三百五十馀名,大半皆係殘疾之人,僅足一號輪船裝載,其馀秘魯十一號輪船,祇好放空回去矣。
  (總署清檔)

16.30 總署照復澳門議定停止招工章程文 同治十二年


  爲照復事。同治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接准貴大臣照稱,現奉本國諭旨通禁,毋得由澳招華人往洋僱工。本大臣遵即已照所立在澳招工章程內條款,限三個月後,毋得由澳招工往洋。此後不復有招工之事等因前來。本王大臣閲悉之下,曷勝欣慰,既喜貴國新政之嘉,尤徵貴大臣辦理之善,即各國聞之,亦皆佩服,此後兩國睦誼當益敦篤矣。爲此照會,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葡公使
  附録澳門停止招工章程
  大西洋澳門總督喏哪略爲曉諭事。照得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八日,業經出示禁在澳招工往洋,限期三個月,均當净荊兹查所限三個月期屆於本年二月初十日爲滿,是以再行諭禁:凡屬所有一概爲招工而作之事業,悉皆禁止,所禁之章程列明於左:
  一、前咸豐十年閏三月初十日,開辦在澳招工往洋之衙門,俱當撤除。
  二、所有在澳招工往洋之大館,俱當撤除;所有華人往來,祇可投客店住歇;至於該客店,須到華政衙門領牌,方准開設。
  三、所有招工之衙門及大公館,仍准其理業至於二月初十日爲止,至期均應關閉。
  以上諭禁章程,各宜遵照,本大臣經面與兩廣總督商定,凡屬招工客頭人等,係在於二月初十日限期之前業招工之事者,均准其仍回中國地方,免究其既往,許其自新矣。兹兩廣總督並有出示懸諭:嗣後爾招工客頭人等,可各任便自回鄉籍,無庸觀望懷疑也。
  (《約章成案匯覽》乙篇,卷三十上)

16.31 署理西班牙駐華公使力請允照英、法例許招工赴古巴致總署照會 同治十二年二月十六日


  查近年以來,在澳門招工出洋者,較之他口甚多,今據貴衙門以澳門招工不甚相宜,本大臣無管轄該處之責,亦願飭令本國民人移於别口招工。無如貴衙門不肯允准,本大臣亦無别法,自可令其在澳門招工也。
  (外務部檔)

16.32 西班牙公使因不許招工所受損失要求賠償致總署照會 同治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一、亞比喇自澳門至廣州,一去船費及自己盤川,用過銀一百八十圓。
  (總署清檔)

16.33 兵部為拐匪陳亞潤等與洋人勾通拐騙華工致總署諮文 同治十三年九月初一日


  楊亞繼係澳門出洋,並非河源縣管轄地方,且係外國洋人用洋舡載運出口,守員弁力難禁阻,所有失察職名,應請免開等因前來。
  (總署清檔)

16.34 兵部為廣東緝拿拐犯情形致總署諮文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被拐之何亞旺,係在澳門出洋,並非恩平縣管轄地方,且係外國洋人用船載運出口,守口弁兵力難禁阻,所有失察職名,應請免開等因前來。查此案被拐之何亞旺,既據該撫聲稱係外國洋人用船載運出口,守口員弁力難禁阻,失察職名應准免開。再,此案盜首未獲,應議及獲犯應敘職名,應令該撫迅即查明,報部辦理。
  (總署清檔)

16.35 廣東海關稅務司申報西班牙招工案 同治十年十一月至同治十三年八月


  本衙門覆文云:外國來華招工,按照匯定章程二十二條,除澳門外,原准在各海口招僱;同治八年間,西一千八百六十九年在秘魯地方之華工三萬馀人,呈訴在彼受苦情形,今閲新報所載,知古巴地方之華工,其受苦視在秘魯者略等。
  嗣於同治十二年五月初十日西一千八百七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本衙門接美國欽差來文內稱:出口工人,大都由澳門運往古巴,及日國他處屬地,暨秘魯等處,所有在秘魯之華工,屢次稟稱,在古巴做工較在秘魯尤苦,其由澳門運至外國者,或被鄉人誘騙,或被驅迫至澳,情殊可憫,而中國近澳官員,並未設法禁止。
  於八月初八日西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九月初十日,又將復稅務司同治八年間申報,工人在船被虐情形,及美國欽差函報秘魯地方華工呈訴受虐情形之覆文,及新報所載華工在夏灣拿受苦情節,一併知照日國欽差,並言明招工出口,若依然違背定章,定將招工一事,概行停止,所有古巴夏灣拿各處招工事宜,不得私在澳門舉辦。
  (外務部檔)

16.36 外務部同治十二年抄存有關古巴招工部分文件匯編


  五月初九日,丁韙良面遞節略,英國新聞紙稱:去歲秋間,有西班牙輪船,名羅西達者,於澳門載粵工七百人駛往古巴,行數日遇風浪,船不堅固,復折回澳門;更僱輪船,名發財者,將工人轉撥其上,該船已載粵工數百於艙下,兩船歸併計有一千零五名。
  溯查招工出洋一事,向來多係從澳門。泰西各國盡知所立招工章程,實於招工有礙,難乎舉辦。然而歷年久候,不敢破格違例招工,足見各國樂從中國定章,不生異議,使各國欽遵各國律例,必敬遵同治五年正月十九日定章施行。
  現聞在古巴地方之華工,較秘魯國之華工尤爲艱苦,至於由澳門運往外國之工人,多被中國人在各處以虛妄之言欺哄,或被用力勉强送至澳門。事已至此,本大臣至今尚未聞澳門附近地方官,有以忠誠妥善之法阻止此事者,不但澳門毫無設法禁止,而廣州及福建各口地方官,方且定計施策,以不合之法,委曲宛轉流傳而廣大之,此乃確有所據,毫無可疑者也。
  果能將拐帶人口之弊端消除,則澳門販賣人口之事,可以迅速由大而小,或全無其事也。
  蓋以凡言澳門之地名,人皆未免想其販賣人口羞惡之事,果然貴國能照此辦理,本大臣與貴國有約之各國,皆欲同心扶助貴國,以及天下有教化各國,亦無不歡欣喜悅,以此爲是也。
  (外務部檔)

16.37 總署收到未具名者寄來澳門拐騙華工情形八條 同治年


  一、咇嚕、古巴等洋人來中國招工,每船額要若干名,必與豬仔頭訂立合同,限以某日開船,即要如數收足。豬仔頭立合同後,即向豬仔跋豬仔索等,又立合同,照西人之合同期收足,倘過期不足,則西人要總豬仔頭補回船價、米飯及預先取去之銀息各費。而總豬仔頭亦責令豬仔跋等照數賠償,逐層逼緊,或至干連保家,豬仔頭不能不照數補墊。故自接合同之後,趕緊四處覓人,百計叢生,或用迷藥,或用計拐哄騙,或强行擄捉,務欲足數塞責。
  一、總豬仔頭本是窮兇極惡之人,與西人立合同後,接得豬仔若干名,則向西人討取覓豬仔路費若干,銀一到手賭蕩花消迨盡,西人銀兩無從填還,若不拐騙足數,必爲西人所執。
  一、豬仔到澳,必經西官訊問願意去否,其立例似屬周密,該豬仔頭預有到衙頂名之人,是以訊問時,實非拐來本人,迨至臨時迺調眞豬仔下船,或西官查艙嚴緊,落艙時不能更換,則俟船開後,别用大艇,將豬仔裝至海外,截船換回頂名之假豬仔,間有趕換不及,遂至將頂名者直裝出洋,往往有之。
  一、自拐得豬仔,即錮禁密室,使其不見人面,至下船時,或向人哭訴被拐情形,豬仔頭必對洋人説,他已經騙去銀兩,兼在官前問過數次,今銀兩用盡,竟不願去,船上亦必有豬仔頭爪牙,同聲證實,使看見者疑信相參。間亦有初意願去,用過些銀,及至落船封艙,看見實在苦況,在船上放聲啼哭,豬仔頭借爲口實,致令查船者難以分其眞僞。
  一、愚民謀食艱難,最易誘騙,豬仔頭等初則詭計哄立合同,謂出洋傭工,衣食供足,又每月有工金數圓,且外國銀一圓可沽中國銀二兩,或詭以外國一年,即中國六個月,雖訂八年合同,亦不過四年而已;期滿之後,自有妥船送回中國,不用船費。鄉愚無知,雖到澳門,即被禁錮,逼勒下船。
  一、鄉愚隨到澳門,有醒悟不願出洋者,即被嚴刑酷打,或假設西官訊問,或云不願意去,則責以既收銀而復反口,該豬仔頭又從傍指證,假西官即將其人重打一番,再調往他所,亦復如是威逼,務打到允去爲止,屆期方帶往眞西官處訊問,該鄉愚畏打,迫得强從。蓋鄉愚有多向未見過西人,並未到過澳門者,或訊問時言語不通,豬仔頭賄囑傳語者,含糊了事,或私自逃出,不諳路徑,仍爲豬仔頭黨羽再行捉獲者,亦有之。
  一、豬仔頭胡意借銀與人賭博,名爲豬仔攤。贏則倍償本銀;若輸,則將本身寫與豬仔頭作按而設攤,亦係豬仔頭等串同棍騙。又有騙豬仔到澳門後,即逼其先寫一二百銀欠單,若不允寫,則又拷打,如允寫而仍不願去者,即憑單告賬,係獄受苦,務使墮其術中。
  一、豬仔出洋,每年數以萬計,洋人每名約發豬仔頭百圓,豬仔頭交銀到豬仔跋等約五十圓,及至發給豬仔,不過每名數圓,其所得甚巨。往來鄉間拐人差役等,亦不過向?且豬仔頭狡毒異常,羽翼甚衆,被拐苦況,街坊目睹,從不敢與之理論。至澳門僻靜小路,晚上絶少行人也。
  (外務部檔)

16.38 總署收到葡萄牙禁止澳門招工出洋告示


  大葡萄牙國欽差大臣澳門總督子爵耶爲曉諭事。照得本大臣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七號,禮拜六日,接到本國電報,奉本年十二月二十七號我皇上諭旨,向來澳門招工出洋之事,現著禁止。欽此。本大臣自應謹遵諭旨,出示曉諭。爲此查照招華工出洋章程內第八十三款載,若欲禁止招工出洋,必須先期予限三月,方能禁止。現既奉旨禁止招工,應自洋本年十二月二十七號起,至洋明年三月二十七號,以後爾洋商等,不准招華工出洋。爲此示諭文武官員,一體遵行。
  洋本年十二月二十七號,係中國今年十一月初八日;洋明年三月二十七號,係中國明年二月初八日。

16.39 陳委員(蘭彬)、馬稅司(福臣)、吳稅司(秉文)致總理衙門呈送《古巴華工事務各節》申呈 同治二十三年九月


  謹將查明古巴華工各節覆呈鈞覽。
  計開:
  第一條,古巴華工,係從中華何處招去?
  查古巴華工,多由澳門、廈門、汕頭、廣州省城等處誘拐出洋,非盡由於招去。兹據生員冼佐邦十四人稟稱:被澳門洋人廣布匪黨擄拐騙誘,一入到豬仔館,就不得出門,一下到豬仔船,便不得登岸,任憑鎖打押過大洋,及到夏灣拿,賣人行翦辮改裝,聽人揀賣。
  施致和等二十九人稟稱:在澳門被騙拐到呂宋國古巴島。
  生員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人稟稱:被葡萄牙人勾結匪徒,前後陸續擄拐到澳門豬仔行。
  唐聯升等一百七人稟稱:被葡萄牙人結黨擄拐,由澳門裝到古巴,發賣與糖寮各處爲奴。
  吳阿發等四十人稟稱:被匪騙入澳門。
  黃逢吉等十二人稟稱:被惡匪溫阿嬌、賴記長、鐘祿元騙稱招請僱工等情,誘落澳門,糾同惡黨,强捉落船。賴勝等十人稟稱:被洋人誘賣作奴。劉阿壽等五人稟稱:被人誘拐到澳門豬仔館,未曾見過西洋官,晚飯後突有洋兵手持洋槍押後,幾人綁辮作一隊,排列而行,在路喊冤,無人能救,迫得落船。
  鄭阿茂等九十人稟稱:被人誘到澳門,云出洋做工,價值甚多,雖打八年合同,計中國年月不過四年,就得自便。
  又據張榮紀供:有洋人到浙江溫州府平陽縣地方,招有十幾人同到澳門。又余阿照供:有外國人會説中國話的,拐騙我到澳門豬仔館頂名各等語。
  且此次抽查華工一千一百七十六名,面録供詞,由澳門被捉去文長泰等六十六人,誘騙去曾二齋等六百九十人,誆説頂名騙去劉阿瑞等五十一人,因賭錢騙去黃阿木等九十四人,自願出洋陳阿吉等六十五人。
  澳門一處,自道光二十七年至同治五年,裝去六萬三千四百五十五人;自同治六年至今年三月,又裝去三萬五千六百九十四人。
  查同治五年照會內開:有澳門一處,並非招工之地等語。而五年以後,仍由澳門裝去三萬五千馀人之多,明與照會不符。
  第二條,古巴承工華民,是否均有合同?
  據朱箕訓等十一人稟稱:被棍徒拐騙往澳門,苦迫入洋行,强押立合同,即時落船至夏灣拿。
  第三條,立合同時,是否將合同內字句語言,令華工明悉?
  李明供:在澳門見西洋官,我有父母不肯去,西洋官説過,如過古巴不喜歡,有盤川送爾回來。
  第四條,華工往古巴時,途中所搭坐之船,種種安置,有無妥章,預爲照料?
  照料妥章,從可想見。據李肇春等一百六十六人稟稱:由澳門出海時,閉坐艙底,甚至裝入竹籠,鎖入鐵檻,隨意拉打三數人以示威。
  第九條,工主不按合同,該工人等有無申訴之律?
  楊允等一百三十二人稟稱:方其立約於澳門,則曰八年期滿,既而困身於此境,何曾一日工完。
  第十四條,工主按例懲治工人,工人不服,有無上告之例?
  李帶供:有一人能説西班牙話,對東家説中國人皆食慣米飯,又在澳門時,言過禮拜不作工,今到此所言不符。
  據冼佐邦等十四人稟稱:前此福建、廣東般來間有五年工滿合同,到埠後即被賣人行收毁,自澳門來者,皆寫八年工滿,實不知八年之例何人所定。
  以上《古巴華工事務節》第一冊
16.40 謹將古巴華工呈詞節録呈乞鈞覽。
  計開:
夏灣拿城:二月初四日,據廣東南海縣生員冼佐邦、民人秦阿保、何阿四、何阿秋、張福才、周清、呂金元、李阿金、何阿灶、梁阿貴、劉阿廣、伍阿長、陳時東、金阿文等稟稱:生員於咸豐九年,蒙殷學臺歲考取入廣州府學。次年有家住佛山之番禺縣人潘阿恆來説,每年修金一百二十圓,請到澳門,遂被拐賣過番。至民人等,或居鄉,或居城,亦被澳門洋人廣布匪黨,擄捉騙誘,一入到豬仔館,就不得出門,一下豬仔船,便不得登岸,任憑鎖打,押過大洋。
  自澳門來者,皆寫八年工滿,實不知八年之例何人所定。
  二月初四日,據廣東南海縣施致和、李成玉、吳秉剛、趙有爲、陶明光、陳英、陳松芳、黃開、崔世榮、張昭德、鄭保、馮乙、梁順、馬德芳、伍杰、呂富、甘毓、何有、潘廣、章生、沈德明、孫燕、周昆、姜毓秀、朱植、王保、楊仁、蘇成德、何世德稟稱:民等咸豐九年十月在澳門被騙拐到呂宋國古巴島,發賣與糖寮傭工,甚爲刻薄,指不盡之凄涼,筆下雖千言亦難述。
  二月初四日,據廣東順德縣楊萬勝稟稱:民本做梧州船水手,咸豐八年十月間在廣東省城五仙門外會仙街,偶遇素識之黃阿保,係肇慶人,聲言要請人往澳門傭工,工價甚昂,是以允諾。行至澳門,見呂宋國番人,謂想傭工,要去夏灣拿古巴島,立約八年爲期,每月給工錢四圓,衣食無虧,工滿可回,如不願者,立即刑杖,只得應允。
  二月初五日,據廣東番禺縣人李英松稟稱:咸豐八年十月間,在廣東省城小南門外路遇騙徒,聲言要請人前往澳門傭工,其價甚昂,無論士農工商,各因其才而用,是以民允諾而行。遂至澳門,入其屋舍,視之迺呂宋國番人也。
  二月初七日,據廣東恩平縣吳勝稟稱:咸豐十年十一月間,在澳門被人騙誘,聲言請人傭工,價值甚貴,是以民應允而行。
  二月初八日,據廣東開平縣人陳名願稟稱:民自幼學醫爲生。咸豐九年八月初旬,往省尋親,忽遇澳門高尾街聚益堂楊先生往省採藥材,稱説有一位番人託他請醫,在洋船中醫人,到埠爲限。
  前在廣東澳門立合同過番,以八年爲滿,不料到來,官説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止,以后過來者未有滿身紙。
  不謂近數十年華洋通商,竟有葡萄牙人串西班牙人,專交結中國匪徒,以拐賣人口爲業。此風倡於廈門,盛於澳門,其羽翼爪牙散布各府州縣者,沿海擄掠華人,入豬仔館,下船運往夏灣拿貨賣。
  方其立約於澳門,則曰八年滿期,既而困身於此境,何曾一日工完?
  伏願嚴禁澳門,先絶其引來之路,超生我輩,復開其再造之天,等語。
  二月十二日,據廣東徐聞縣駱阿寶稟稱:民本做羊肉生意,遇人叫去上船賣羊,不得上岸,騙去澳門,帶上豬仔行。
  二月十三日,據福建龍溪縣張泰隆稟稱:同治三年,往咬嘮吧城,由三吧壠南望採米發兌。七年間,澳門有一夾板船,運華人五百馀,揚帆去夏灣城。
  曾洪、潮陽縣蕭茂、周冬、揭陽縣林旺滋、惠來縣方富等稟稱:生於咸豐四年,張百揆學院取進黌宮,后教讀,遭亂,被人哄薦澳門教館,逼勒出洋,賣烟店爲奴。民人等在華,或耕、或讀、或樵、或漁、或做商販,遞年亦被葡萄牙人勾結匪徒,前后陸續擄拐到澳門豬仔行關,不得出行中。
  又華人非盡喜吸鴉片烟,本有癮者,由澳門至古巴,船行數月,癮亦斷矣,無奈緑衣等借鴉片烟館圖利,又欲借吸鴉片訛人,樂得由華人吸食鴉片。
  二月十八日,據廣東新會縣節承訓稟稱:路遇梁阿高,小澤鄉中民。舊識談往事,復假問寒溫。云澳一蜒戶,其家頗稱殷。修金一十圓,邀我爲西賓。我信以爲然,隨到澳門津。
馬當撤司城:惠州府吳新橋、黃繼森、葉材等稟稱:民等向在中國,或小本營生,或務農爲業,皆屬安分良民。不料咸豐、同治年間,或因寇亂破家,或因年荒流徙,有等拐匪設法誘人,假招工爲名,誆騙爲實,詭計百出,或云澳門洋行僱工,或云香港店家幫伙,甚至被伊誘嫖誘賭,陷入羅網,騙到澳門,賣入豬仔館。
  二月二十七日,據廣東新寧縣曾阿石稟稱:民自幼在家農工爲業,於同治二年三月,誤被客頭張阿發騙入澳門,賣身到此。
格顛剌司城:三月初一日,據廣東南海縣任世貞稟稱:被騙過番,恆年抱恨,繕寫過番事略云:浩浩乎平沙無垠,敻不見人,海水縈郭,野樹連陰。四望山場,伐木開荒而拓土,千家糖圃,需人植蔗以營生。此呂宋招工之由來也。彼人立心狡險,秉性貪殘,緣地廣而人稀,恃財多以計詭。船入中華之境,勾串奸民,館設澳門之區,網羅庸衆。
科壟城: 三月初四日,據廣東歸善縣姚文先稟稱:同治五年間,往香港羣帶路,後來九月十六日,往澳門街,番人來請我入船中看守病人,通事與我及船主三人言過,每一禮拜花銀八圓,後來説及過番,每月花銀三十圓,船主又説,到埠銀一概交足,並將原船載回中國澳門街埠。
  三月初五日,據廣東博羅縣戴日生、歸善縣潘阿從等稟稱:民等咸豐年間初到澳門,被番人拐騙到呂宋埠,賣在糖寮,刑法難當,食藥、打死不計其數。
薩故阿城:清遠縣林阿暢,興寧縣吳連以等稟稱:民等十馀年來,被葡萄牙人結黨擄拐,由澳門裝到古巴,發賣與糖寮各處爲奴,備受荼毒。
  但見各國商民,俱得往來自便,獨中國人厄於澳門,又厄於古巴,苦上加苦,無所了期。用特申訴,倘蒙憐憫,設法拯救水火之中,感戴無既,等語。
  三月初七日,據廣東梁亞有稟稱:自從中國到古巴,已經做工七年,但有一日游行。我在澳門打合同,應當禮拜日得有游行,誰想他特起不良,將吾左耳割去,苦痛凄涼,捱近八年。
  三月初八日,據廣東恩平縣謝雙就,南海縣馮阿九、王水,開平縣關阿就,博羅縣梁阿勝、李期,新會縣文阿長、李安、崔盯黃結、梁能、崔安等稟稱:前於澳門,被匪拐騙,强迫落船,受盡水程之苦,饑渴之傷。
  袁德興、張月輝、陳光照、曾文祥、黃泰來等稟稱:民等昔日被匪騙入澳門,在官廳三面言議,立有合同,約滿工期八年,任從自便,不得生端攔阻,載明各款規條,各執合同一張,庶免日後生端。
  三月初八日,據廣東南海縣謝启仁稟稱:咸豐八年二月間,被拐落澳門吱咕行,即於是月開身,其船六十馀人,八月到夏灣,即被賣入蔗寮。
先輝過司城:三月初九日,據廣東歸善縣何阿英稟稱:咸豐七年出外營生,被人騙拐,説道往澳門做生理,不意往到澳門賣入豬仔行,禁置樓中挶打,合同賣身八年爲期,每月工銀四圓,湊數百人,即速開身。……順德縣馮阿鋭、溫阿炳,海豐縣葉振喜,嘉應州劉阿榮等稟稱:民等前此被人拐騙,言去澳門洋人處僱工,甚得價值,不料入屋後,即被洋人下閘,不得復出,因知中彼奸計,無可奈何,且同屋中有百馀人,多有日夜號哭,亦有被打血流。
  三月十一日,據廣東番禺縣黃逢吉,長樂縣周阿傅,陽春縣賴阿光,興寧縣蕭阿春,恩平縣黃戊先、黃新長,新寧縣余阿珍,鶴山縣鄭阿卓,歸善縣劉林保,電白縣蘇阿八,博羅縣陳阿先,龍川縣葉阿先等稟稱:民等同治三年間,被惡匪惠州溫阿嬌、陽春賴記長,嘉應州鍾祿元,騙稱招請僱工等情,誘落澳門,糾同惡黨强捉落船,至同治四年方到夏灣拿埠,賣落先輝過司地方,苦慘萬分,難以盡述,十分凄楚;捱滿八年,竊意合同有准可出生,天不料憑據無靈,再遭羅網,番官吏索銀,無銀不肯出紙,被拿入監,冤無路訴,遭無辜之奇禍,受荼毒以何堪等語。
故阿那八過阿埠:三月十七日,據廣東肇慶府朱箕訓、朱義、李有、張庸、李福、溫忠、鄧貴、許安、梁福、張松、馮祿等稟稱:咸豐八年三月間,我等被棍徒拐騙,指名往金山埠營生,不料往澳門苦迫入洋行,强押立合同,即時落船。
  李四寶、崔陸等稟稱:民等被人誘到澳門,言出洋做工,價值甚多,雖打八年合同,計中國不過四年,就得自便;且見洋行掛牌,有招工二字,信以爲眞。不料入到洋行,不得再出,是時不曉言語,又不識路,並未曾打過合同。
  以上《古巴華工口供冊》第二冊
16.41 陳阿福供:年三十一歲,廣東惠州府人。我十一歲時,被人拐到澳門入豬仔館,給我合同一張,我不知道意思,無錢給我。
  鄭阿安供:年四十歲,廣東恩平縣人。在家作手藝的。咸豐二年被人騙到澳門做工,我就同他到澳門,入豬仔館打合同一張,洋二圓,未見西洋官。
  黃阿才供:年三十一歲,廣東石城縣人。咸豐二年,我九歲被人拐到澳門入豬仔館,我不肯出洋,豬仔頭把我浸在水中兩日,逼我立合同,未給錢,在館內關了一個多月,下船即開。
  劉阿三供:年三十七歲,廣東嘉應州人。被鄰人李阿五約到澳門,騙進豬仔館,住了八天,打合同一張,給洋四圓,見過西洋官。咸豐二年十二月開船。
  黃阿盛供:年四十五歲,廣東番愚縣人。因作生意虧本,有人約我到澳門作工,有四圓一月,我就同他去。咸豐二年十一月開船。給合同一張,洋錢三圓。
  文長泰供:年三十九歲,廣東新會縣人。在家讀書,我來時才十九歲,被人拐去到江門,搭小船到澳門,見洋官,給合同一張,洋錢一圓。
  羅阿玉供:年六十五歲,廣東增城縣人。在家耕田,有人叫我到安南作工,我就跟他走,帶我到澳門入豬仔館,不准出來,給合同一張,洋錢一圓。咸豐三年十二月開船。
  黃阿紀供:年五十三歲,廣東新會縣人。我在福山街作吹玻璃生意,有人叫我到省城作工,後來帶我到澳門,給合同一張,見過西洋官,無錢。咸豐三年正月開船。
  李阿耀供:年五十一歲,廣東新會縣人。在廣州城作機房生意。咸豐三年水荒無事作,就有沙岡姓張的帶我到澳門,我知道出洋,立合同一張,收洋錢一圓,無西洋官問過。十一月開船。
  梁有德供:年三十五歲,廣東番禺縣人。本來作小買賣,有人勸我澳門覓工,不料是誘我入豬仔館,關住兩個月,逼我畫合同,未見西洋官,給銀二圓,衣服兩套。於咸豐三年十月開行。
  何錫供:年四十歲,廣東順德縣人。讀書無成,於咸豐三年十月,有香山人阿二勸我到澳門覓工,不料騙我入豬仔館,關住四十日,不准出,交我合同一張,洋銀二圓,合同內話未讀與我聽,就拉我下船即開。
  陳阿吉供:年四十二歲,廣東南海縣人。我被陳阿五騙到新州府打工,就帶我到澳門立合同一張,給銀二圓,見過西洋官。咸豐四年二月開船。
  趙育供:年五十七歲,廣東香山縣人。被親戚帶到澳門入豬仔館,未見西洋官,上船給合同的。咸豐三年正月開船。
  鍾阿振供:年四十五歲,廣東新會縣人。被人拐到澳門進豬仔館,打合同一張,收銀四圓,未見西洋官。咸豐四年開船。
  梁恩供:年四十歲,廣東開平縣人。向做鞋,因與胞兄爭吵,有人勸我到澳門覓工,不料被帶入咕行,關住一月,逼我見西洋官,打合同,給銀一圓。於咸豐三年三月開船。
  梁阿照供:年六十八歲,廣東新會縣人。我在前山開香鋪,有向來共買賣的高阿苗説去上海作生意辦貨,我也想去上海買貨,他又約我去游玩,我帶了幾百銀子,同他到澳門街落船,我怕錯上豬仔船,他説一定是上海船。不料上船就是豬仔船,高阿苗轉眼即不見,我明白被騙了,眞是想不到。我帶有現銀,即與船上的人商量用銀贖身,船主不肯。我家內有妻室,有兒孫,都不知道,祇認我去上海。我上船後無合同,無錢。咸豐四年九月開船。
  張長貴供:年四十二歲,廣東嘉應州人。我去潮州,被老黃拐到澳門,他説作工每月有二十五圓,我跟他去上船,打合同一張,給三百銅錢。咸豐四年十一月開船。
  何阿官供:年五十二歲,廣東香山縣人。在家作瓦匠,有朋友住在澳門,約我去作工,每月四圓,到澳門進豬仔館,住了三四天,給合同一張,我不知道什么,祇告訴我四圓一人,未見過洋官,後來上船就不准上岸。咸豐四年十二月開船。
  張二供:年七十二歲,廣東惠來縣人。做賣水菜生意,有人拐到艇船上,説要我的菜,我就下船,不准上岸,帶我到澳門豬仔館,住了二十天,又帶上船,給合同一張,洋八圓,合同內的話未解與我聽。咸豐四年開船,忘記月份。
  陳阿和供:年四十二歲,廣東南海縣人。本做藤幾生意,同伴四人聞得澳門招工錢多,就到澳門去進豬仔館,第二天到西洋官公館就收住了,四個月不准出門。我要見官,外國人不准,又凌虐不堪,總見不着官。咸豐四年三月開船。
  溫阿照供:年四十五歲,廣東增城縣人。因有胞弟在六甲作生意,我去尋他,到澳門被張三騙入德記豬仔館。咸豐五年十一月開船,未見西洋官,有合同,給洋錢一圓,衫褲一套。
  容阿彩供:年四十二歲,廣東新會縣人。我因賊亂,被人拐到澳門,送入豬仔館,到西洋官處給合同一張,洋錢四圓。咸豐四年十二月開船。
  崔安供:年三十六歲,廣東新會縣人。向來做紙生意,有鄰人溫阿珍對我及表親八人説,到澳門可覓工做,不料帶我入虜那哈豬仔館,關住三日,逼我去打合同,並無銀給,我得有衣服一套下船,於咸豐五年十月開行。
  馮阿秀供:年四十二歲,廣東三水縣人。在家種田,因爲賊亂,到省城被人騙到澳門打工,到豬仔行不准出門,打合同一張,收銀一圓,見過西洋官。咸豐五年二月開船。
  徐日供:年四十五歲,廣東增城縣人。本業耕田,後來有事到澳門去,聽見豬仔頭説夏灣拿做工容易賺錢,帶我見西洋官打合同,給銀一圓,衣服兩套。於咸豐五年三月開船。
  黃箕供:年四十歲,福建晉江縣人。本來耕田,父母俱沒,亦無親戚,自想出外打工,遇着一人説西班牙屬地容易覓工,我隨他到廈門落船,過澳門打合同,收銀四圓,衣服兩套。於咸豐五年開船。
  何海供:年三十四歲,廣東番愚縣人。咸豐五年,我才十五歲,有人告訴我,約我到金山,就帶我上本地船,先到香港,後到澳門入豬仔館,住了一個月,給我合同一張,説作工八年,每月四圓,未説到那里去,做何事,上船即開。
  劉長供:年三十八歲,廣東惠州府人。在家種田,咸豐五年時,我愿到外國作工,有人説兩年內可回中國。船是正月往澳門出口,船上罷了,有時食不飽,有一人是投水死的。
  廖應供:年三十四歲,廣東南海縣人。咸豐五年間,有人勸我到澳門覓工,不料是騙我入豬仔館。
  李惠供:年三十五歲,廣東肇慶府人。向做鏡子生意,咸豐五年五月,搭小艇去看龍舟,小艇漏水,叫我上一大船,不料上船即將我掩落艙底,裝出澳門,拉入咕行關祝到八月,在洋官入行,叫我立合同,亦讀合同與我聽,給銀四圓,上船即開。船主待人不好。
  以上《古巴華工事務各節》第四冊
16.42 梁阿英供:年四十一歲,廣東新會縣人。在家耕田,因父母死了,無生意作,遇見人叫我到新加坡打工,就到澳門,帶入豬仔行,立合同,未見過西洋官。
  羅阿發供:年四十歲,廣東番禺縣人。咸豐六年十二月被本邑陳阿完邀我到澳門,即帶我入潮州禮豬仔館,關了一個多月,逼我見西洋官打合同。我説不愿去,洋官交豬仔頭帶回毒打,脫去衫褲,拉下舢板,勒到允去。押下大船,給銀一圓,並合同一張。
  李文財供:年四十八歲,廣東新會縣人。在家賣魚。咸豐七年,賭錢輸了,到澳門遇見豬仔頭,告訴我可去金山,後來送入仔豬館,住了五天,給合同一張,洋銀八圓。合同內的話,未告訴我,不過是説金山作工的事。下船即開。
  羅阿已供:年三十二歲,廣東南海縣人。向在衙門做工。咸豐七年九月,有一本村人説,澳門有洋行僱工,不過打掃輕事,不辛苦,每月可得銀四圓。我被誘同去澳門,將我送入豬仔行關住,約二十日,行中説要出洋做工,每月銀四圓,八年爲滿,給我銀一圓,帶見西洋官畫合同。十月開船。
  李卓供:年四十歲,廣東開平縣人。因賊亂走到澳門,被曾阿溫騙到豬仔館,見過西洋官,給合同一張,未得過錢。咸豐六年十一月開船。
  朱甲先供:年四十一歲,廣東新寧縣人。我是客家,耕田爲業,被本地人欺負,把我拿出賣與大西洋人,是澳門豬仔館,逼我畫合同,給我一套衣服。咸豐七年二月開船。
  宋晉供:年四十五歲,四川成都人。咸豐七年,我在廣東省城跟官,因洋人進城無事,有人叫我到澳門作工,我就到澳門一年。有王友叫我出洋做工,每月有洋錢幾圓,工夫又輕,我就應允。未見過西洋官,給合同一張,未給錢。咸豐八年九月開船。
  李河供:年四十三歲,廣東番禺縣人。在家讀書,母舅陳泰初,是翰林知府。有服兄弟李光廷,吏部員外。我於咸豐八年在香港看戲,便道至澳門探親戚,有黃阿昆同我到澳門,他就不見了;忽有西洋的人拉我入豬仔館和生行,未見過西洋官,有人頂我的名見官,住了一個月,行主結合同一張,洋錢一圓。咸豐八年三月開船。
  陳阿順供:年四十二歲,廣東博羅縣人。有同邑陳阿福,説招我當勇,下船找帶兵官挑選,不料到澳門,帶入和生豬仔行關了一個月多後,逼見西洋官打合同,給銀一圓。咸豐八年正月開船。
  王阿福供:年三十二歲,廣東新寧縣人。我家作茶食鋪,咸豐八年二月,有親戚姓王的約我到澳門尋生意,同到澳門,入豬仔館,住四天後,因勒逼立了一紙合同,收洋錢一圓,合同是西洋官給的,下船即開。
  林阿榜供:年三十六歲,廣東從化縣人。我在番禺衙門作廚子,有人説,極賤魚菜買,我同他下船,不曉得就到澳門進豬仔館,不准出來。咸豐八年十月,給合同一張,洋錢八圓,未見西洋官,有中國官問過。上船即開。
  梁阿壬供:年三十六歲,廣東新寧縣人。在家剃頭生理。我有個同姓兄弟,叫我到澳門作工,到了澳門入白行,住了一月,我不欲出洋,不能由我自主。咸豐八年正月,立合同一紙,洋一圓,西洋官問過,我説不愿;他説下船再説。後來下船即開,不能上岸。
  陳阿發供:年三十七歲,廣東歸善縣人。咸豐八年被羅阿掌,不知何處的人,是在香港住的,騙我到澳門作工。到後,押入豬仔行,給合同一張,洋錢四圓。十月開船。
  林阿龍供:年六十五歲,廣東新寧縣人。在家內作外科醫生。咸豐八年正月,有人叫我到澳門醫病,就被拐進豬仔館。我是向來未見過洋行的,我進去不知道怎樣,也未見過西洋官,到船上即開。
  倪阿煥供:年三十八歲,廣東歸善縣人。本做籮筐生意。咸豐八年間,有人勸我去澳門覓工與我做,不料到澳門,引我入豬仔館,關住數日,逼勒我見西洋官,打合同,給銀一圓,衣服兩套,押我下船夾板,船即開。
  蔡貴供:年五十六歲,廣東歸善縣人。本業水手,咸豐八年間,有一親戚請我到澳門住幾天去,不料一到即帶我入豬仔館,關住一個禮拜,勒打合同,給銀三圓,衣服兩套,下船未見過西洋官。
  陳香供:年四十一歲,廣東澄海縣人,屠牛爲業。咸豐八年間,在酒店歇宿,有人將我綁住,帶下艇船。過了七日,到澳門帶上豬仔館,關住兩個月,押下夾板船。船上給我合同一張,未解説與我聽,未曾見過西洋官,只領得銀一圓。四月開船。
  陳阿順供:年四十二歲,廣東惠州府人。本作石工。咸豐七年間,無工作,遇着有人招我同伴數人,説去當勇,不料下艇,即被掩在艙底,駛出澳門,拉上和生豬仔館,關住一個月。忽有西洋官到館,拉我出見,勒逼立合同,給銀一圓,衣服兩套,押我下船。
  朱阿興供:年三十六歲,福建漳州府人。作磁器生意。有朋友黃蚶説,鄉下出會鬧熱的狠,請我去食飯,不曉得就帶我到廣艇上去,到澳門人和行,住了十天,見過西洋官,打合同,給我八圓,合同未讀與我聽。
  陳阿二供:年四十八歲,廣東雷州府人。咸豐九年,我到澳門賣羊,又去順德拿錢,後來到省城遇見王阿三,拐我到澳門進豬仔行打合同,給我四圓,我兩伙計一起來了,我賣羊的錢帶回去了。
  陳阿保供:年五十歲,廣東吳川縣人。原做海船生意。咸豐九年十二月,有林姓、李姓勸我上澳門打工,不料到澳門,帶我入豬仔行,住了五日,逼我見西洋官簽合同,洋官並無話問,給銀一圓,拉我下船,即開到夏灣。
  黎順供:年三十五歲,廣東番禺縣人。咸豐九年八月,有同邑鄭阿福叫我到澳門傭工,被他帶入新義和豬仔行,關了三日,拉見西洋官簽合同,給銀八圓,下船即開。
  韓炎培供:年二十九歲,廣東三水縣人。咸豐九年十二月,在佛山作小賣買,被相識之黃阿朱騙我到黃埔落船,到澳門過船即開,並無銀給,亦未見西洋官立合同。
  黎信供:年三十五歲,廣東番禺縣人。做小買賣。咸豐九年八月,到澳門被豬仔頭誘我入新義和行,逼見西洋官簽合同,給銀八圓,拉我下船即開。
  何敬先供:年三十九歲,廣東歸善縣人。咸豐九年,有姓範的名光云,叫我到澳門打工,送入豬仔館他就走了。我曉得不好,我不肯出洋,洋人就用棍打我,打傷有二十天才好。上船給合同一張,銀一圓,船開我記不得月分。
  鄭阿柱供:年六十五歲,廣東吳川縣人。有陳良溪叫我到澳門作工,我即跟他上船,到豬仔行打合同一張,收銀十二圓,見過西洋官。
  王正福供:年三十三歲,廣東鶴山縣人。我在中國是耕田的。有老李新會人,叫我到澳門打工,我就同他去。咸豐九年正月開船,給合同一張,洋錢一圓。
  伍阿四供:年四十三歲,廣東歸善縣人,咸豐九年,在家賣雜貨,被人搶擄下船,並受刀傷,搶我的是豬仔頭陳阿,有搶到他家內關了幾天就下澳門,住了三天,是咸豐九年十二月的事,逼打合同一張,見過西洋官,給過銀一圓。
  梁阿友供:年三十一歲,廣東高要縣人。咸豐九年,因賭輸失業,自到澳門傭工,有豬仔頭給我銀二十圓,打合同出洋。
  謝阿庚供:年三十九歲,廣東清遠縣人。咸豐九年,被拐到澳門進豬仔行,打合同一張,收洋錢一圓,未見西洋官,三月開船。
  龍阿川供:年三十六歲,廣東博羅縣人。被人拐到澳門入豬仔館,見過西洋官,打合同一張,無錢。咸豐九年正月開船。
  李阿五供:年四十五歲,廣東石城縣人。咸豐九年,有本邑塘頭阿石,叫我同去新加坡做生意,不料拐我到澳門豬仔館,關了三日,我不識話,阿石説是畫合同過新加坡,給銀十二圓,於十二月開行。
  翁阿宜供:年三十八歲,廣東南海縣人。住在佛山,家中有父母兄弟,作扇鋪生意。賭錢輸了,就有人叫我到澳門做工。咸豐九年三月,到澳門打合同一張,洋七圓,未見西洋官,下船即開。
  譚阿興供:年五十六歲,廣東增城縣人。被陳阿貴騙我到澳門打工,就入和生豬仔行,打合同一張,收銀一圓,未見過西洋官。咸豐九年正月開船。
  高阿三供:年三十三歲,廣東河源縣人。被人騙到澳門入豬仔行,打合同一張,洋錢八圓,見過西洋官。咸豐九年十一月開船。
  葉阿耀供:年五十六歲,廣東恩平縣人。耕田爲業。咸豐九年正月,有吳姓、李姓二人,約我到新加坡打工,就騙我到澳門入豬仔行,打合同一張,收洋錢半圓。
  劉阿瑞供:年四十五歲,廣東新會縣人。在家作小生意,去澳門買貨,遇見豬仔頭李阿牛,是向來認得的,叫我去頂名,給我兩圓人工,他答應我晚時來換,後來就不來了。進去了,不准出來,就打合同一張,收洋銀八圓。
  游阿四供:年五十四歲,廣東河源縣人。在家耕完田無事,賣咸魚,在路被四人搶到歸善鹽州背地方,上小舢板,就推入艙底蓋好,送到澳門和記豬仔行,給合同一張,洋錢一圓。
  周阿未供:年四十二歲,廣東新會縣人。在家織布,因去江門,晚上柵閘關了,不得回家,就遇見姓黃的留我住了一夜。第二天我就問搭澳門渡船能到新會么?他説船到新會城外停住你下去,後來並不停,一直到澳門,帶我入和盛豬仔行,我才知道把我賣豬仔行內,不准出來。此咸豐九年正月的事,見西洋官打合同,是三十個人一起,只問一個人就是了,並未問我。一天給我十個錢,這個時候,人人都哭了。
  陳翼供:年四十八歲,廣東南海縣人。本做雜貨店生意。咸豐九年九月歇業,被西樵潘安説帶我當勇,不料下船,駛到澳門,送入咕行,住了十四日,逼我見西洋官立合同。未見官時,豬仔頭聽見不願去的話,即不准我見官,帶回豬仔館,結合同一張,下船即開。
  李璧和供:年六十一歲,廣東南海縣人。本業行醫,澳門有一洋人擄那哈説,給我銀五百圓,在船上做醫生,去夏灣拿照料船上一千多人,我在澳門未曾取銀,亦未立合同,止送過我衣服三套。
  陳根供:年三十五歲,廣東新會縣人。向作肩挑小生意。咸豐八年,賭錢輸了,無本錢,不敢回家見父母,就到江門地方看戲,遇一個討飯的人,告訴我可到澳門去,一月有幾塊錢掙。後來就同他到澳門,進豬仔館住了一個月,給合同一張,是西洋官交給的。官是在館內樓上住,告訴我八年工,每月四圓,我答應了,就帶上船。
  陳阿以供:年三十五歲,廣東歸善縣人。本業田工,有陳阿發叫我同去,兩兄弟金秀、阿松去香港傭工,當時間跟着他去,不料到西江地方水白門花墟,被人將我兄弟三人捆縛,陳阿發走開不見,逼要即時起行,走了一日一夜,無飯吃。到任洲背地方,鎖在一間小屋,餓到次早,帶我三人下艇,豬仔頭方將繩索解開,拿飯與咸魚給吃。船上各人俱帶利器,不能逃走。到澳門即帶入新合豬仔行,關住一個半月,聞得將我三人賣與該行,每人身价七十圓,行內盡是豬仔,大半都不情願出洋。行主是西洋人,在澳門生的,若有人説不願去及要逃走,皆被綁住重打。每逢打人,並發辮在柱上,用木棍打手,打到説願去,肯放手。他拉我見西洋官,我心駭怕,迫得答應。過了數日,他拿合同到行,叫我簽名,即日落夾板船,每人結銀一圓,衣服兩套。於咸豐九年十二月開行。
  林阿用供:年三十二歲,福建漳州府人。我十七歲時,在家讀書,被人拐我到廈門,帶我下艇,船到澳門,拐我的人,我認不得,在澳門一個月,鎖在行內。未見西洋官,合同是一人給我的,合同也未讀與我聽,給我兩圓。
  李阿體供:年四十三歲,廣東河源縣人。咸豐十年,被人騙到澳門,進豬仔館,打合同一張,收洋錢八圓。見過西洋官。
  陳阿煥供:年三十六歲,廣東嘉應州長樂縣人。有李阿八,長樂水口人,騙我説到香山當勇,我就同他去,帶我到澳門李生泰行。他説打合同,才能出街走路,我就打合同一張,給我洋錢五圓。
  李阿會供:年四十歲,廣東南海縣人。因賭錢在省城游蕩無事,遇見素不相識的人,叫我往澳門去,説有事做。我同他去,不料他是拐騙我,入虜即答豬仔館關住三日,見西洋官,打合同,收銀八圓。我對西洋官説肯去,是因豬仔頭嚇我,説不願去的重打,所以我迫得答應願意。官説出洋每月工銀四圓,有得食,每年有衣服兩套,我即上船,在澳門停泊六個月,咸豐十年九月開行。
  何阿四供:年四十八歲,廣東電白縣人。我作泥水匠,被人拐我到澳門,入豬仔行,我不肯來,一定叫我來,不准出門,我祇得依他。見過西洋官打合同一張,收銀十二圓。咸豐十一年三月開船。
  張阿文供:年三十歲,廣東南海縣人。前我的父親在福山作纜生意,因賊亂衝散,遇着新安麥姓,帶我回去五、六年,給我三兩銀,回福山後,遇見大沙人,捉至豬仔船,綁在船上。惟時我才十六歲,到澳門送入豬仔館,打合同一張,收銀十二圓,見西洋官不敢説話,我因頭一次見西洋官,不願出洋,被豬仔頭毒打,受不住,我是以不得不應允。
  余名興供:年五十一歲,廣東化州人。在家作酒油小生意。有個鄰近人叫我同到新加坡作生意,是咸豐十年十一月的事。他就同我到澳門,我後來曉得是賣豬仔,我不肯答應,他就打我,差不多打死了,我捱不過,祇得應允立合同,給我銀十二圓,下船即開。
  高寶供:年三十二歲,廣東四會縣人。本做小賣買,有朋友叫我看戲,不料是帶我到澳門豬仔館,逼我見西洋官,立合同,收銀十二圓。於咸豐十年五月開船。
  李阿德供:年三十六歲,廣東博羅縣人。在家耕田,有黎阿仁,約我到省城作工,不料帶到澳門逼見西洋官,打合同一張,收銀八圓。同治元年十一月開船,到夏灣拿賣到糖寮,待我不好,常打。
  吳阿三供:年四十八歲,廣東嘉應州人。有人騙我到澳門當勇,到澳門後,打合同一張,給銀八圓,見過西洋官。
  譚瑞供:年三十七歲,廣東清遠縣人。我因家貧,出來作工,遇見長樂人古阿明,叫我去澳門進洋行作工,就帶我入豬仔行,打合同一張,收銀十二圓。同治元年二月開船。
  王從盛供:年三十一歲,江蘇丹陽縣人。跟通永鎮李志和大人到廣東,住在省城花地,有人哄我出洋做工,到澳門進豬仔館一個月。同治二年二月開船,給合同一張,洋錢八圓。
  黃阿滿供:年五十六歲,廣東新寧縣人。我在家里山上作田,被人拐到澳門,共八個人,給合同一張,無錢。同治二年十一月,下船即開。
  陳得正供:年三十三歲,廣東始興縣人。同治二年,我在佛山找工作,被人誘到澳門,帶入豬仔館,關了半個月,逼我見西洋官打合同,給銀八圓。
  王廷貴供:年二十六歲,湖南武岡州人。我是當勇的,先在蔣撫臺營里,後來銷差,我共有七個人,作走江湖的生理。同治二年九月到惠州,我是醫跌打瘋痰賣藥的,就有人説,他有老母生病,請我去看,我就跟他到澳門住了四天,叫我上船,我曉得被他拐,不肯上船,他就拉我下屎牢,我祇得上船,西洋官問過我願去不願去,我説不願去,他就把我另跕在一處。過了三天,豬仔頭又叫我去説,今天西洋官問你,你説不願去,就眞送你下屎牢,永遠不得出來。我祇好答應了,給我合同一張,銀八圓。十二月內開船。
  鍾南斗供:年三十九歲,廣東開平縣人。我因客家亂,走到鶴山,被人騙我到澳門,進豬仔館打合同一張,收銀八圓。
  賴阿時供:年三十歲,廣東長樂縣人。在家作田,後來在香港作工,遇見海豐縣姓李的,叫我到澳門街作賣魚生意,到了一處,住了十幾天,打合同一張,給洋八圓。豬仔頭勒定要去,不能由我,西洋官問我,也祇得答應。
  朱村房供:年二十五歲,廣東惠州府人,傭耕度日。同治二年十月,有保阿工約我往澳門打工,即帶我到意生館住了一個多月,逼我到西洋官處立合同,我説不願意去出洋,西洋官將我攆出,豬仔頭復用繩綁我回館,在館交合同,並銀八圓,拉我下船。
  麥和泰供:年三十六歲,廣東新興縣人。我作皮鋪生意。同治二年正月,到省城賣皮,賣了四十三兩銀子,遇見認識的陳阿里,他是賣豬到省城的,他約我到澳門玩耍,我同他到澳門進戲館看戲,又同去食飯,我喝醉了,酒醒了,就在豬仔館內,我的銀子也不見了。住了八天,帶去見西洋官,給合同一張,告訴我作八年工,每月四圓,豬仔館的人已先告訴我,如不立合同,要殺我,要打死我,所以就寫了。
  陳興供:年二十九歲,福建泉州府人。在家賣花的。有人説,荐我到本地船上作工,工錢多,所以同他到澳門,到即上外國船,未立合同。上船後給合同一張,洋錢二圓。同治二年開船。
  李阿達供:年三十一歲,廣東香山縣人。在家種田。有認識的人,約我到澳門去,我同他去,就帶進豬仔館。惟時不曉得是豬仔館。第二天帶到西洋官面前,才告訴要寫合同。豬仔館的人又説,如不寫,要重打;駭怕了,祇得就寫。同治二年九月開船。
  陳阿保供:年二十八歲,廣東南海縣人。本做打銀手藝。在省城街上遇見一人説,有親戚在城外河南地方,叫我過去,臨過渡時,他説同我下一艇船飲盃茶,不料上船,即將我掩落艙底,內裏先已有兩個人,一同被他駛往澳門,拉入豬仔館,關住七日,逼我見西洋官,勒令要簽合同,給銀八圓,衣服兩套。同治二年八月開船。
  王貴姐供:年二十五歲,廣東惠州府人。我作席子生意。同治二年,生意歇了,出來挑水,無錢,水桶都賣了。有認識的人帶我到澳門豬仔館,給合同一張,洋錢八圓,告訴過我作工年分、工錢,都明白了,我就上船。九月開船。
  湯明奎供:年四十歲,廣西灌陽縣人。我在廣東當勇。同治三年,被人拐到澳門豬仔行,給合同一張,收洋錢八圓。九月開船。
  勞阿累供:年三十二歲,廣東開平縣人。同治三年,我在澳門街做挑擔生理,遇見盧阿彩,叫我作火頭,四圓一月。他帶我入豬仔館頂名,給我銀八圓,見過西洋官,十二月開船。
  胡阿琪供:年三十一歲,廣東順德縣人。同治三年,我因父死,想賣身葬父,有李阿川買我到澳門,賣了八圓,不知道寄回去否。打合同一張,同治三年二月開船。
  羅阿二供:年二十五歲,廣東河源縣人。在家耕田。有同宗牌頭人帶我與叔父羅南紹到蕭港貿易,不料帶到澳門入豬仔行,鎖半個月,即給合同一張,洋錢八圓。
  潘阿第供:年三十四歲,廣東番禺縣人。在省城打工,有張阿鐘叫我到澳門作工,我同他去,他就帶我入豬仔館打合同,給洋錢八圓,未見過西洋官。
  張阿秀供:年三十五歲,廣東肇慶府人。因爲賭錢輸了,不敢回家,有林阿光帶我到澳門賣豬仔,打合同一張,收洋錢八圓。同治三年十一月開船。
  黃辛元供:年三十四歲,廣東恩平縣人。同治三年,被人拐到澳門,逼勒出洋,到夏灣拿賣入馬當薩司埠糖房。
  劉益齡供:年三十六歲,廣東東莞縣人。同治三年,遇見一人,不十分熟識,他説澳門出會,約我去看會,不知道帶到澳門,上船鎖祝通事給我合同一張,是王阿滿名字,洋錢八圓。十二月開船。
  陳少岩供:年四十四歲,廣東潮陽縣人。咸豐五年,吳學臺保泰歲考取入潮陽縣學附生第六名,咸豐十年隨方鎮臺耀到高州剿匪陳金岡。同治二年冬間凱撤,有姊夫蕭大就在澳門貿易,我於三年到澳門尋姊夫,遇見一福建人,名叫阿詹,對我説,你姊夫現在一夾板船,騙我下船,即被關住,不得上岸,將廣東省城鄭材姓名合同一張交我,並無銀給。
  阮阿聰供:年三十五歲,廣東三水縣人。耕田爲業。因水荒,於同治三年到了省城賣水菜,不夠食用,遇着一個人哄我過澳門作工,我就跟他走,被他帶進豬仔館。九月立合同,西洋官問我願去不願;我説不願;第二天又叫我去問,豬仔頭先説:如再説不願,就要打死,我只得説願去。給我八圓,就拉下三枝桅船,即日開船。
  黎阿長供:年二十九歲,廣東英德縣人。有鄧姓叫我作生意到澳門。同治三年十二月入豬仔行,住了八天,見過西洋官,打合同一張,給洋錢八圓,下船即開。
  陳阿勝供:年二十六歲,廣東南海縣人。本係蛋戶,作廚子生意。因在省城內看會,認不得回家,在路上哭,就遇着人叫我不要哭,帶我回他家。住了一夜,早上就下船,到澳門豬仔行住了七、八天,叫我立合同,我不肯,就打,迫得答應。見西洋官給合同一紙,洋錢八圓。同治三年三月開船。
  樓阿有供:年四十歲,廣東東莞縣人。作米店生意。有東莞人阿勝,鶴山人阿惜,約我到澳門看會,就到他家內食飯後,就關在小房內鎖住,不能叫人,無人曉得,關了兩天,來了一個洋人,帶我下三板,船後有旗,我曉得不好,就跳下水,洋人把我撈起來,用板刀柄打我。後來給我一套舊衣服,就上大船。同治三年十月開船。上船時給我合同一張,洋八圓,鞋一雙,袋一個,並未見過西洋官。
  高阿倫供:年二十九歲,廣東番禺縣人。同治三年十月,我因無事,有阿狗告訴我澳門有事,帶我到澳門。第二天帶到中國船上,叫一姓何的女人看着我,他是豬仔頭阿街的妻子。後來船就到澳門,女人就帶我到豬仔館,住了四天,女人又帶我到西洋官處,我不肯寫合同,就跑出來了,到晚上,女人叫人查着了,帶回房子,鎖了二十多天。後來我害怕,就答應畫押,又帶我到中國人面前,告訴我在古巴作八年工,每月四圓。第二天上洋船即開行。
  李阿新供:年三十三歲,廣東新會縣人。在廣州府家伙鋪作工。賭錢輸了,不敢回鋪,遇見豬仔頭告訴我到澳門有事作,我到澳門豬仔館住了兩天,帶我見西洋官,我在路上説不願立合同出洋,豬仔頭就打。後祇得立合同了,上船給洋錢八圓。
  林阿祥供:年三十七歲,廣東香山縣人。在家耕田。有朋友哄我到澳門作工,可有多錢,我同他下船,到澳門住了幾天,然後上外國船,未畫合同,未見西洋官,到船上就叫我下艙,不准上岸。
  伍耀供:年三十一歲,廣東新會縣人。向在省城換錢。同治三年十一月間,有陳蘇去澳門覓工,到一新會人阿進家里住了四日,他哄我落船看銀,不料落船即被關住底艙,給我合同一張,係寫陳阿四名字。過了幾日開船。
  吳華長供:年三十歲,廣東新寧縣人。本開小茶鋪,生意冷淡。有開平縣人吳阿友,叫我去省城覓工。同治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由開平城落艇,不料落艇即將我關在艙底,駛出澳門帶入豬仔館,關住十日,見西洋官來時,我説不願去,被他打到説願簽合同,給銀八圓。同治三年十二月開船。
  朱阿福供:年二十六歲,廣東東莞縣人。本業田工。因被後母磨難走出澳門,撞入新發客豬仔館,關住六日,見西洋官,打合同,未將合同讀與我聽,給銀八圓。同治三年九月開船。
  黃阿廣供:年三十二歲,廣東南海縣人。本在省城做糖果。因賭輸錢不敢回鋪,遇見朋友阿林,叫我同去澳門,不料拐我入茂林記豬仔館,關住一個禮拜,見西洋官打合同,將合同讀與我聽,我就説不願去,西洋官叫我出來,被兩個人復捉我回豬仔館,又關住五日,拉我落船。在船上交合同一張,並銀八圓。於同治三年十二月開船。
  張阿慶供:年二十八歲,廣東東莞縣人。本來耕田。我有認識的人約我到澳門想覓工打,不料到去被他帶我入豬仔館,關住六日,未曾見過西洋官,落船後交我合同一張,並銀八圓,衣服兩套。同治三年十一月開船。
  梁阿右供:年四十五歲,廣東高要縣人。本做水手,被人哄我到澳門覓工,不料到去誘我入茂林記豬仔館,見西洋官打合同,收銀八圓,衣服兩套。同治三年十一月開船。
  李才供:年三十五歲,廣東南海縣人。因賭博輸錢,迫得想到出洋,在澳門下船。同治三年開船,忘記月份了。
  雲林山供:年二十六歲,安徽寧國府廣德州人。我十二歲時,父母被賊殺死,擄到廣東,後逃出賊營,在韶關當勇,因送文書到蔣撫臺曹衝大營,不識路,被人拐騙到澳門,關入豬仔館,逼簽合同,未見過西洋官,未得過錢。同治三年八月開船。
  吳張思供:年三十歲,廣東恩平縣人。本業田工。有一晚入市買物,回來半路被三個人捉我,關入一間房屋內。次早押我落艇,艇上已先捉有數十人,駛落澳門,帶上豬仔館,關了十日,逼見西洋官簽合同,收銀八圓,衣服兩套。同治三年十二月開船。
  林滋有供:年三十四歲,廣東石城縣人。同治四年,被遂溪陳福生叫我挑咸魚,擔到兩家灘下船,不料由舢板送魚上火船,硬將我押上澳門,拉入豬仔行,逼見西洋官打合同,給銀八圓。十一月開船。
  屈但壳供:年二十六歲,廣東番禺縣人。同治四年,有同宗人誘我説出香港覓工,不料我到澳門入興昌豬仔行,拉見西洋官,逼打合同,收銀八圓。我胞伯贊邦做過省城五仙門千總,胞兄旦升在左營當兵,我不能寄信回家。二月開船。
  關阿明供:年三十八歲,廣東開平縣人。同治四年冬間,被族叔關連登及陳村關阿九誘我往荻海墟還賬與我,不料騙我到澳門新昌記豬仔館,豬仔頭是新寧縣人余阿福、余阿德,將我關住,我不願來,被他們六、七人拳打腳踢,幾乎死去。聞得西洋官過堂時,他們叫一爛腳乞丐張阿三頂名立合同,硬綁我下船。合同係張阿三名字。
  李阿保供:年二十八歲,廣東南海縣人。同治四年七月,有本家李隹請我同區纘、朱發往澳門看戲,即將我三人帶到超合豬仔行,帶見西洋官,我不曉話,即逼住在行中打合同,拉我下船,不得上岸。八月開行。
  白永發供:年三十歲,廣東駐防鑲紅旗人。我在廣東作生意。有人叫我到澳門謀生意錢多,我跟他到澳門,被他帶入豬仔館,給合同一張,洋銀八圓,見過西洋官。同治四年九月開船。
  麥阿貴供:年四十九歲,廣東東莞縣人。我是當兵的,跟賴游府到陽江,後來到虎門中營守備衙門。同治四年十二月到香港,有賴阿得叫我到澳門坐小船,過豬仔館,我不曉得何緣故,未打合同,未見過西洋官。在船給我八圓,箱一個,連合同裝在內。合同是陳阿福的名,五年正月開船。
  吳業成供:年二十八歲,廣東番禺縣人。向作番禺縣號房,被阿福騙尋工作,帶到澳門入豬仔館,見過西洋官,打合同一張,收銀八圓,同治四年十一月開船。
  許阿芬供:年二十九歲,廣東南海縣人。被拐到澳門頂名,進豬仔館,打合同一張,收洋錢八圓,見過西洋官。同治四年正月開船。
  楊阿旺供:年五十六歲,廣東東莞縣人。同治四年,有人同我到歸善,因斷了盤川,就到澳門賣豬仔,給合同一張,收銀一圓,下船即開。
  王慕九供:年三十一歲,廣東博羅縣人。因與兄弟不合,就有人叫我到澳門出洋,因爲不曉得是古巴,認是到金山,同治四年十一月到澳門,見過西洋官,有合同一張,銀八圓。
  蔣禮實供:年二十八歲,湖南醴陵縣人。同治四年,跟蔣撫臺當勇打嘉應州,後來恩平打土匪,因受傷落後,被拐到澳門進豬仔館,打合同一張,收洋錢八圓,見過西洋官。十一月開船。
  盧阿良供:年二十八歲,廣東增城縣人。在省城打銅街叔父帽子店內幫做生意。因賭錢輸了,遇着阿福叫我出洋作工,同他到澳門進豬仔館,見西洋官,給我八圓。同治四年二月開船。
  張正高供:年三十歲,廣東河源縣人,耕田的。有鄒冠叫我到澳門打工,就帶我入怡生豬仔行住,我不肯入,豬仔頭就打我,一定要我答應,才不打。我無法,祇得允從。打合同,收洋錢八圓。
  麥阿福供:年三十六歲,廣東開平縣人。同治四年避亂到澳門,有人哄我説出洋做工不甚辛苦,每月可得數圓,同我見西洋官,打合同,給銀八圓。九月開船。
  何亞成供:年三十一歲,廣東廣州府人。在藥鋪作生意。我願出洋作工。於同治四年八月,在澳門上船即開。
  羅福供:年二十六歲,廣東花縣人。同治四年,我自己願出洋。在澳門上船,十二月開船。
  劉阿鐫供:年三十四歲,廣東新寧縣人。我是作水手的。同治四年正月,我到澳門,有朋友請我喝酒,我醉了,帶我上豬仔船,上船即開。
  賴阿擕供:年三十五歲,廣東惠州府人。本在龍門縣酒店傭工,後來覓出别樣工作,撞着龍門甘香人劉阿要,叫我同他搭艇往省城,將我交與一個不相識人,過艇去澳門,説一到澳門就有工做。不料到去騙誘我入意生豬仔館,劉阿要并不同來,在館關住六日,逼見西洋官簽合同,亦未讀合同與我聽,收銀八圓。
  黃阿水供:年三十二歲,廣東歸善縣人。本係讀書。有一日往惠州城看戲,遇着湯庚元,約我去澳門逛,我當時身上也有盤費,答應同去,搭船出省城,又搭火船到澳門。我水腳皆自己開發,不料他帶我入新茂隆行,把我關住,見洋官時,我不肯簽合同,被他們將我拉回毒打,後再拉我見洋官,迫得簽名,收銀八圓,衣服兩套,直押下船。同治四年十二月開船。
  鐘金秀供:年三十三歲,廣東長樂縣人。本挑雜貨販賣,有潘唐壽約我出省城做生意,同他搭艇前去,不料到省帶我下火船往澳門,就過夾板,並無合同,亦無錢給。於同治四年三月開船。
  黃石容供:年三十一歲,廣東從化縣人。本開酒米柴炭小鋪。我去省城買貨,到泮塘看戲,遇着素識之東莞邵唐,叫我往澳門買炭,不料到澳門即帶我入<IMG =A256649AE>咕行。次日行中有三人要我見西洋官,寫合同,我不肯去,被兩人拉手,一人拿鞭趕打,逼我答應。在西洋官前未説話,我害怕,祇得立合同,未曾將合同讀給我聽,交銀八圓。
  林二供:年三十歲,廣東高州府人。本係耕田。有親戚林士勝叫我同去澳門尋事做,不料到澳門即帶我入咕行,逼見西洋官打合同,給銀八圓。於同治四年十一月開船。
  賴川受供:年二十二歲,廣東惠州府人。本來在父親椅鋪幫工,因賭輸錢不敢回去,有人叫我暫去澳門,不料一到,就拐我入豬仔館,住了三日,見西洋官打合同,收銀八圓。同治四年十月開船。
  陳華供:年二十歲,廣東番禺縣人。十一歲時,被豬仔頭拐去澳門,帶入豬仔館,拉見西洋官,給合同並銀八圓。
  李帶供:年二十九歲,廣東嘉應州人。在南海埔打工,因無工作,有葉勝叫我到澳門覓工,到澳門帶我入咕行,十二天逼我見西洋官,立合同,我不曉得合同作何語,給銀八圓。同治四年正月開船。
  郭阿美供:年三十一歲,廣東番禺縣人。我在家閑住,被麥阿彥騙我到澳門入豬仔館,叫我頂名,有幾塊錢賺,我就到澳門,打合同一張,收銀八圓,他拿去四圓,見過西洋官。
  陳阿三供:年二十六歲,廣東東安縣人。因客家作亂,到省城跟卓興大人當勇,撤散後遇見天壇圩人朱阿八,騙我到澳門打工,同他去進豬仔館。我曉得不好,我不願去,他要推下海。同治五年九月打合同一張,收銀八圓,未見過西洋官。十月開船。
  張語供:年二十七歲,湖南長沙府善化縣人。堂叔丁酉科舉人張如蘭,我曾跟隨進京,後來跟杜學臺到廣東,因爲同事不對,辭出住在客寓,遇三水縣劉福,亦係做跟班的,説同我上虎門同知衙門找個門路,不料下船即將我帶到澳門仁合豬仔館,哄我到西洋處頂名,合同如何,並未讀與聽,亦未叫我畫合同。下船才交合同一張,並銀八圓,逼我出洋。同治五年十月內開船。
  韓慶鐸供:年二十六歲,廣東番禺縣人。同治五年,有本家兄弟韓阿槐,叫我到澳門打工,打合同一張,收洋錢八圓,見過西洋官。十二月開船。
  陳其光供:年二十五歲,廣東南雄州人。同治五年九月,有陳滿韶關人叫我到省城作工,後來不曉得到澳門,入豬仔館,見過西洋官,結合同一張,收銀八圓。十一月開船。
  楊阿桂供:年四十四歲,廣東惠州府人。我在惠州當兵,得有六品藍翎。因在省城領餉有三百多圓。被同事輸了,走到澳門遇見朋友,叫我落船,有人代我打合同一張,洋錢八圓,未見西洋官。同治五年三月開行。
  甄阿林供:年二十九歲,廣東新寧縣人。我在新寧城賭錢輸了一百馀圓,不敢回家,我自己到澳門入豬仔行,打合同一張,收銀三十圓,見過西洋官。同治五年九月開船。
  莫榮顯供:年四十一歲,廣東茂名縣人。叔祖莫超宗貴州候補道,堂兄莫善喜潮州守備,是同治五年在福建協吳其芬處當水師百長,每月約得銀十兩。我得過保舉准先守備奉委香港造船,已經完工。因電白孫亞福與我素好,他係行船,常在澳門,他母親無錢,常向我家挪借。我在香港搭船去澳門尋他,住了三日,他忽説有幾個人下洋船,他適有事,請我代他送行,我信以爲然,上駁艇到洋船,洋人即將我押下船艙,方知爲孫阿福所賣。我並無合同,亦未得過銀錢、衣服等物。
  梁阿華供:年三十四歲,廣東開平縣人。同治五年,在長沙墟被司徒阿安説薦我到澳門打工,不料帶入豬仔館,關住三日,拉我下船,給我合同,是周阿三名,並銀八圓。十月開行。
  陳學周供:年三十一歲,廣東吳川縣人。同治三年,隨副將曾敏行當勇平土匪黃阿狂七案,內保舉外委,四年平嘉應州發賊案,內保舉把總。同治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由省回家,路經恩平縣那龍墟,被客匪擄捉,裝到廣海賣與豬仔船,駛至澳門,見番官,打合同,不由分説,硬拉下船。
  沈賽供:年四十八歲,福建漳州府人。在家耕田。同治五年,因賊亂,我到澳門尋生意做,到澳門有人請我在豬仔船上作通事,言明到夏灣拿工銀三百圓,二月開船。
  陳保供:年三十五歲,廣東惠州府人。在東莞石龍墟做鞋,到澳門挑擔補鞋,走過豬仔館,見有所識黃容先,叫我入去頂替船上一跛腳工人名字,做工一晚,給銀八圓等語。我立即去見西洋官,立合同,收洋錢八圓,即刻上夾板船,我説不肯出洋,即將我捆打,關入船艙。同治五年十月開船。
  卜阿厚供:年二十七歲,廣東嘉應州人,同治六年,有兄弟當勇,我尋他去,到省城遇見長樂人黃阿明,他説認識我兄弟,現在曹冲李大人營盤內,叫我同他去,我答應他上船,不知道就走到澳門到新義和,有謝阿錢説,營內打敗仗,我可給你八圓,合同一張,見西洋官。同治六年九月開船。
  區榮供:年二十三歲,廣東南海縣人。同治五年,有人請我到澳門看戲,就帶到新合豬仔館,住了兩個禮拜,見西洋官,立合同,給洋錢八圓。九月開船。
  葉繩祖供:年二十五歲,廣東番禺縣人。叔父葉衍蘭,係翰林院庶吉士,在京中軍機處行走。我因自幼父母雙亡,讀書又不得成名。同治六年出,在澳門欲覓些小生意,無奈被匪人詭騙,强逼局落洋船出洋,歷盡風波,始到夏灣拿。
  賴亞四供:年三十五歲,廣東陽春縣人。同治六年,被同縣八甲周阿六誘我,説澳門傭工,到澳門即帶我入豬仔館,關了十二日,拉我見洋官,打合同,不准説話,交銀八圓,即拉下船。
  陳阿七供:二十六歲,廣東合浦縣人。原做剃頭生理。同治六年,在遂溪沙環遇着化州甘村葉六,係金勝彩唱戲武生,誘我教戲,拐我上澳門,進義合豬仔行,拉見洋官。我説不願去,即要收監,迫我立合同,交銀八圓。落船即開行。
  沈振國供:年三十二歲,福建詔安縣人。在家打魚,離汕頭不遠,遇見有四個人,拿我上本地船,送到澳門,在仁和豬仔館住了八天,見西洋官,立合同一張,我因無川費,走不脫,逼迫允從,收洋錢八圓,衣服兩套。同治六年二月開船。
  何阿文供:年二十八歲,廣東高要縣人。作打銅生意,被人拐騙到澳門,就送到豬仔館,住了兩三日。後來逼我到西洋官處立合同,收銀八圓,衣服兩套,就上船。於同治六年正月開行。
  梁阿有供:年三十三歲,廣東南海縣人。本做火頭。同治六年間,因在香港無工可做,遇着一個人叫我到澳門夾板船上做火頭。我舊時曾在别人船做過火頭三次,是以應承,同他前去。不料到澳門,就帶我入豬仔館,關住三日,勒我見西洋官打合同,給銀八圓,衣服兩套。
  潘文道供:年二十七歲,廣東南海縣人。向在省城茶行做工,有人叫我帶各色茶下艇船看樣,不料到船即將人關落艙底,駛出澳門,帶入豬仔館,關了七日,逼我見西洋官,簽合同,給銀八圓,衣服兩套,押下洋板船。同治六年九月開船。
  陳觀值供:年二十九歲,廣東香山縣人。我在澳門作打銀生意,有買辦六是向來認得的,説到古巴作工掙得錢多,我應允,到洋行內打合同一張,給銀八圓,見過西洋官,他叫我頂新會陳亞德的名。同治六年正月開船。
  楊啓榮供:年二十九歲,安徽懷寧縣人。同治五年,因跟蔣撫颱營到廣省,撤退後流落廣東,有張姓叫我到船上作火頭。我無事,就跟他到澳門,不知道他是帶上豬仔船,給合同一張,洋八圓。
  徐紹麟供:年三十三歲,浙江山陰縣人。我被賊擄逃出蘇州,到上海,在巴得醫生行內作生意。遇見有澳門梁姓,約我到澳門作事錢多,入豬仔館,見過西洋官,打合同一張,收洋錢八圓。
  莫阿穆供:年三十歲,廣東恩平縣人。有人拐騙我到澳門街上船,未打合同,未問話,開身後給合同一張,洋錢八圓,我不曉得是出洋。
  譚連進供:年三十四歲,廣東開平縣人。我在家作小生意,被李阿達新寧縣人騙到澳門作生意,我就跟到澳門,送入豬仔館。我等他不來,不准出去,後見番官打合同一張,收銀八圓。
  沈耀忠供:年三十二歲,廣東南海縣人。在洋船作生意,因虧本寫田地與人。後娶妻,田地贖不回來,我欠錢。人家又被賊打劫,他就告我。我到澳門賣豬仔,打合同一張,收洋錢三十圓,見過西洋官。
  陳阿育供:年二十八歲,廣東歸善縣人。因鄰居蕭阿金約我出門作生意,我有銀匠手藝,約我到省城,不料他帶到澳門增祥泰行,見過西洋官,給合同一張,銀八圓。
  袁阿英供:年三十一歲,廣東番禺縣人。本在撫標當兵,因同結拜兄弟謝阿狗到澳門游逛,我落船,他就去了。船上給我合同一張,銀八圓。起初我不知道,上船才曉得了。
  沈金奎供:年三十二歲,浙江會稽人。同治五年,跟蔣撫臺到廣東,後來勇散,就跟湖南人賣豬仔到澳門,打合同一張,收銀八圓,見過西洋官。
  盧則林供:年二十八歲,廣東東莞縣人。同治七年十二月,被人拐到澳門,入豬仔館,給合同一張,洋錢一圓,見過西洋官。
  鄧阿星供:年二十七歲,廣東三水縣人。我作手藝,被梁姓叫我到澳門作工,不料帶進豬仔行,打合同一張,給銀八圓,未見西洋官,巡捕拿去一圓。
  袁阿安供:年二十七歲,廣東東莞縣人。我幫父親在香港做小買賣。同治七年正月被東莞林阿炳騙我下船到澳門,帶入豬仔行,關了一日,逼我見西洋官,打合同,給銀八圓,未讀合同與我聽。拉我下船,即開。
  曾阿勝供:年二十八歲,廣東韶州府人。我有本家曾元福叫我出洋打工,可掙多錢,就帶我到澳門進豬仔館,打合同一張,收洋錢八圓,有洋官問過。
  朱阿瑞供:年二十五歲,廣東新會縣人。我作雜貨鋪生意,後到澳門作工,有名大郎神約我到新加坡,我帶有行李盤川,同治七年二月開船。
  莫阿岡供:年三十一歲,廣東高要縣人。我於同治七年到澳門覓工,有豬仔頭給我銀,到豬仔攤賭博輸了,要我賣身出洋做工。拉見西洋官,打合同,無銀給。
  梁阿貴供:年二十六歲,廣東番禺縣人。同治七年,被上番禺陳阿德邀我到澳門打工,不料帶入豬仔行,關住三日,逼見西洋官,打合同一紙,給銀八圓。
  葉阿靈供:年二十六歲,廣東新會縣人。同治七年二月,有同邑朱村阿黃叫我到澳門覓工,到鴉片烟館説出洋做工,拉見洋官,打合同,給銀八圓。
  何阿發供:年三十一歲,廣東南海縣人。同治七年,我在香港傭工,有同邑崔盛誘我説到夏灣拿整時辰表,工價甚好。我因曾到過花旗英國,不怕飄洋,想不到崔盛騙我做豬仔。九月同到澳門上佛蘭西夾板船,並無合同,亦未上岸見洋官。
  陳阿明供:年二十八歲,廣東澄海縣人。我作麻繩生意,有人約我到日斯巴里亞屬地作工,可有多錢,我們有幾個人跟他上船,到澳門見西洋官,立合同,收銀八圓,合同未解説與我聽,我認不得字。
  林錦供:年二十六歲,廣東揭陽縣人。當勇的。所有的錢都賭輸了,怕回家,就搭小船到澳門,進照合行,五天後見西洋官,立合同,解説與我聽,給洋錢八圓。
  張阿二供:年三十二歲,廣東化州人。我父親在本州管收田畝捐的。有人約我上船作工,每月四圓,我跟他去,帶我到澳門,先告訴我第二天要見西洋官,如問願意出洋不願,就説願,我們兩人一同去,可得四圓。我就答應,見西洋官後,帶我上船,我想不到是出外國,又不知道夏灣拿在何處。先給我銀八圓。
  陳阿睦供:年三十二歲,廣東潮陽縣人。本在鹽船做水手,裝了一船鹽到澳門賣,有一日在街上遇有一個同鄉,叫我替一個生病豬仔頂名打合同,落船兩三日,就將我換回上岸。不料我落船後,他再不來,我亦未收到銀。
  劉阿貴供:年三十歲,廣東歸善縣人。我作肩挑小本生意。同治七年,有鄰人郭阿石告訴我澳門有事做,我同他到澳門,他帶我入豬仔館,住六天上船,船上給合同一張。
  杜義供:年二十四歲,廣東嘉應州人。有人拐騙我到澳門,帶我進豬仔館,見西洋官,立合同,收洋錢八圓。
  吳金供:年三十二歲,廣東惠來縣人。在家種田的。有一天我在茶館睡覺,忽有人來捉我去上本地船,送到澳門入豬仔館,住了二十天,見西洋官,立合同,收銀八圓。同治七年三月開船。
  張泰隆供:係福建漳州府龍溪縣人。同治三年往咬嘮吧城,由三吧壠過南望,往來販米,運吧貿易。同治七年,有一夾板船由澳門裝華人五百馀,要往夏灣拿,到吧城添採薪米。駛出直安,也遭風將船打破,船主同五百馀人登吧然吧,瑪腰與船主約定兩月之期,返澳整船,來吧配運。不料八、九個人未見船來,瑪腰稟吧王云,此唐人不聽吧規矩,拿二百七十六人禁在吧羅,訪擇有夾板船將此二百七十六人運到夏灣拿。
  歐陽唐供:年二十六歲,廣東香山縣人。因與叔父不睦,不敢在家,有人勸我出洋,於同治八年十月在澳門落船,船上水飯俱不夠。
  林阿勝供:年二十五歲,廣東饒平縣人。本做田工。因爲賭錢,被父親打,搭艇走出澳門,被人拐騙我入豬仔館,説是做揀茶工夫,不料即行關禁,不准出來。住了兩個月,未曾見西洋官,簽合同,到船之後,方給我合同一張,並無銀給。
  林阿興供:年三十四歲,福建詔安縣人。本做水手在外。有一日想回家,到半路遇着一個人,説他有艇仔,可順便送我回去,不料下艇是駛出澳門,拉入豬仔館,關住三日,逼見西洋官,打合同。我見西洋官時説不願,就拉回被脫去衣服重打,祇得簽名,收銀八圓。
  陳龍供:年二十七歲,湖南湘潭縣人。向在韶關做爆竹生意,往來省城,因船失風,有韶關王姓對我説,現在省城洋人招兵把守洋行,是不遠去的,你既然虧本可去。我同他去到省城,未起岸,過火船,到澳門,進豬仔行,不准出門。我曉得不好,見西洋官時説不願意出洋,通事説你如不去,必定下屎牢坐三年,不能回家。無可如何,只得答應,打合同一張,收銀八圓。同治九年十月開船。
  許阿湘供:年三十五歲,廣東開平縣人。本做染工。被人哄我往澳門,説工錢可賺多些,我一到澳門,被帶入新財合豬仔館,住了十二日。館中頭人叫我去替病人立合同,落船一日,第二天即帶我上岸。我因誤信他話,見西洋官,打合同,收銀八圓,衣服兩套。不料落火船後,不來帶我。同治八年十月開船。
  梁標供:年二十歲,廣東南海縣人。本在書店做工。被一朋友哄我往澳門,説有工與我做,不料到去就帶我入豬仔館,關住三日,我不曉得豬仔館是什么樣地方,見西洋官,打合同,給我衣服兩套。因爲我的朋友對我説不簽合同,不得回家,若肯簽了,用洋船送我回省,祇得簽了合同。有銀八圓,被他收去,他説八圓作船價,帶我回家。後帶上豬仔船,於同治十年十一月開船。
  黎潤珠供:年二十二歲,廣東南海縣人。在家做絲綫手藝。有朋友約我到澳門,帶進新發合豬仔館,住了五天,問我可去頂名,説當天即帶我上岸,我相信他的話,就同去見西洋官,立合同,收銀八圓,我怕説不肯,他要打我。同治九年二月開船,合同的名字是豬仔館人代我起的,在船上給我號數是六十一號。
  張鑾供:廣東東莞縣人。己未年殷學臺壽彭取進武庠,咸豐十一年隨賴鎮海大人江南剿賊,後過福建,隨閩浙總督左大人軍營,迭次保至游擊,曾經委署汀州右營守備。同治十一年,回家省父親文庠張庸,遇有舊隊下勇丁朱雄,邀我出澳門游逛,不料誘我入同發豬仔行關住,逼我見西洋官,簽一陳貴的姓名合同,拉我下船,給銀八圓,就開船到夏灣拿,賣我入科壟埠所管糖寮。
  梁連慶供:年二十五歲,廣東新會縣人。同治十年十月,被相識之新會城人劉阿福誘我到澳門孻記豬仔行。住了三日,逼見番官,打合同,給銀二十圓,下船即開。
  林阿三供:年二十五歲,福建泉州府人。在家種田。我到本地船上作水手,船到澳門,就送我入豬仔館押住,又帶見西洋官,我説不欲出洋,他們要淹死我,我祇得立合同,未解説與我聽,未給錢。
  蔡祥供:年二十三歲,廣東東莞縣人。本做火頭。有一個人叫我到澳門豬仔館做火頭,做了三日,就叫我替生病的人頂名,打合同,説過落船即着人帶我上岸,我相信,所以答應他。見了西洋官,打合同,收銀八圓,衣服兩套,十一年十二月間開船。
  鄭阿代供:年二十五歲,廣東順德縣人。作鐵匠的。有吳阿瓦東莞人拐騙我到澳門作工,帶我進豬仔館,勉强我到船上,我見西洋官,畫合同,收洋錢十二圓,衣服兩套,有西洋管工的拏去四圓。同治十一年十一月開船。
  梁丁供:年二十八歲,廣東新會縣人。在家作戲子。因無事做,有新寧人約我可到澳門去唱戲,到澳門帶我到安記豬仔館,見西洋官,立合同,收洋錢八圓。
  黃阿成供:年二十八歲,廣東新會縣人。我作水手的。同治十一年,在澳門上駁船,到外國船上討賬,我事辦完已下駁船,外國水手下來把我捆上,仍拉上船,我即刻喊叫,並無人問,駁船內仍有十五人,也是如此捆上船來,祇留了兩人撐船。回澳門,即時把我們鎖住,在船頭上裝伙食木桶後,即刻出口,後才放我們。船上未給合同,及衣服錢俱無,食的與水俱不夠。
  王阿勝供:年二十二歲,廣東南海縣人。同治十二年,被東莞姓萬的叫我上澳門打工,被拐出洋,到夏灣拿賣入馬當薩司埠糖房。
  唐阿成供:年三十三歲,廣東南海縣人。同治十二年八月,在澳門街來的。我舊時在香港作藤椅,有北山冲口鄰村人徐阿應叫我到澳門做藤椅,到時住在茂名記豬仔館。後來我曉得賣豬仔,我不肯去,他就打我,他叫一個人帶我下船,我跳下水,洋人接我上岸痛打,我被他打昏了,後來洋人用繩子捆我下船,即日開行。
  崔阿滿供:年三十歲,廣東南海縣。家中有母親六十四歲,有兒子二歲,無兄弟。本來在家耕種,後來作泥水匠。我有老表李阿安,叫我到澳門街作工,我到澳門,在我老表家住了兩天,他就叫我頂名,後不准出來。西洋官問我的話,我不知道。是同治十二年三月的事。西洋官給合同一張,洋錢八圓。下船即開。
  錢阿榮供:年二十二歲,廣東三水縣人。我在省城長興酒館作生意,我父親祇生我一人。有李阿保拐我説,帶我拿八個洋錢,我就跟他走,帶到澳門。他説叫我頂名,我是鄉下人,不曉得什么事,後來下火船,有合同一張,銀八圓,見過西洋官。
  李錦泉供:年三十四歲,廣東新會縣人。我在澳門行醫多年。同治十二年九月,有西班牙人請我到船上作醫生,言明每跟船一次,給薪水銀四百兩,藥十八箱,當收洋錢二百圓。
  吳小山供:年三十四歲,湖南宜章縣人。本做散工。因有胞弟在廣東當勇,去找尋他,在路遇着一個人,叫老楊,衣服鮮明,問我要往哪里去,我説要到廣城,他便説也是往省城的,可以一路同行,不料他帶我到澳門,入大邦地行。住了五六日,誘我見西洋官,説兩三年間就可剩好些銀,夠用了回來。我聽他話,就簽合同,收銀八圓,衣服兩套,同治十二年三月開船。
  黃登家供:年二十五歲,廣東新會縣人。從前作油酒鋪生意。有親戚黃阿惠住在石坎,叫我到澳門尋生意,我同他去,住了幾天,叫我見西洋官頂名,我立合同,親戚告訴我下船等半個時辰,那個本人就來換了,後來不見人來,阿惠也不見了,本想上岸,船上見了不許,又重打。
  謝阿耀供:年二十一歲,廣東新寧縣人。我作首飾鋪工夫。我的舅父何阿吉,開平人,帶我到澳門豬仔館,給合同一張,洋錢八圓。
  唐寬供:年二十三歲,廣東新會縣人。同治十二年,被周鳳哄我往澳門打工,不料到去騙我入新問合豬仔館,關住三日,逼見西洋官,打合同,給銀八圓,六月開船。
  梁廷鉑供:年三十歲,廣東南海縣人。在家耕田。同治十二年六月,有人約我到澳門頂名,可有錢,我就同他去,立刻送我上船,不准上岸,船即開行。
  郭祥供:年三十二歲,廣東南海縣人。本在胞兄火食店內幫工。因歇了工,有個親戚郭宜鎮叫我落澳門,説是覓工我做,我同他到去,被騙入新怡和行,住了十五日,帶見西洋官,立合同,收銀八圓,衣服兩套,押落船,我未曾見番官。時郭宜鎮先説,祇管立合同上船,有人下船換我上岸,不是他這樣説,我當時不肯下船了。西洋官叫將合同讀與我聽,我以爲待次日便要上岸,也不留心聽他。同治十二年三月開船。
  梁阿萬供:年二十三歲,本在香港鋪頭傭工。後來歇了一月,無工夫做,有舊時同鋪一個朋友叫鄭保係平藍烏石村人,於同治十二年七月邀我往澳門看戲,順便覓工,若覓不得工,同回香港。我説不曾到過澳門,無熟識人。他又説他的朋友甚多,就同我前去。到了澳門,帶我入福生里他的妹夫潮州人蕭傑處住了三日,我見無工可覓,想回香港,他又叫我再候幾日。有一晚他深夜回來,對我説,已打得門路。我問是做甚么事,他説有兩個人未到,我們替他,不過做一日兩夜工夫,可賺得銀八圓。我説不願去,怕是做豬仔。他説他也是同去,斷不要怕,再三勸,我應承他話。入豬仔館住了三日,我不願去見西洋官,打合同,便硬拉我同去簽過合同,收銀八圓。合同內是謝吾姓名。
  黃阿斗供:年三十八歲,廣東高要縣人。本做賣布生意。在澳門有人哄我説送布到他家裏,我跟他入一間屋,後來才曉得此屋是新成發豬仔館,被他關住一日,並未見過西洋官。船主給合同並銀八圓、衣服兩套,俱是在船交與我的。
  李阿靈供:年二十八歲,廣東南海縣人。在本戲班。有一個親戚拐我落澳門,帶入豬仔館,關了七日,逼着見西洋官,簽合同,給銀八圓,衣服兩套,合同內不是我的姓名,係豬仔頭自己捏造的。
  以上《古巴華工口供冊》及《古巴華工事務各節》
16.43 查華工供詞內,多由澳門各處下船出口,該處未設華官,亦無海關委員,固無從點名開單。且華工被拐捉而去,多有直下板船,並未到過工所,亦未尝見過洋官者。
  (外務檔案)

16.44 許鈐身指斥西班牙招工有違續定招工章程條約呈總署文 同治 年 月 日


  溯查同治五年照會內開,澳門一處並非招工之地等語,乃自同治五年後,由澳門裝去華工仍有三萬五千馀人之多,該華工供稱,咕行、豬仔館等數十所,則該所何人准設,何人印牒,其商民擅行私開,顯背條約可見。
  查文長泰等六十六人由澳門捉去,曾貳齊等六百九十人由澳門騙去,其合同則黃潮炳等由所內派給,郭占等由船上派給,或畫押,或不畫押,其立約章程是否如何,領事在澳門者目見耳聞,有如此立約者乎?則合同底稿、工所章程,無論領事查閲與否,而如此捉騙而來,亦何必多此合同之舉!況蘇阿海等四十三人並無合同,又作何解説?又此款內開各國搭船之例不同,必有該商已經按例遵辦,實據領事官始能查明等因。查澳門一口,中國並無海關,則中國華工搭船之例無從辦理,與此約內十三與十七、十八款之意全不相符,則所謂搭船之例,該商按例遵辦,實據一無所有,領事官又何從查明?
  查澳門等處,現無中國地方官駐紥,則領事官何從得移會印牒?既無地方官印牒,而開設公所,如咕行等百數十所之多,奉誰准設乎?試問日國領事官,澳門本署有地方官印牒存案乎?

16.45 總理衙門致各國公使及關道書 同治十二年三月 日


  與日國訂招工條款
  ……泰西各大國均禁止賣人爲奴,大西洋國亦出示嚴禁在澳門招工。……定約所准係情甘出口,而在通商口岸設局招工者,今據查悉各情,是以爲奴而非工也,是拐賣而非招也,是勒抑而非情甘也,是在澳門等處誘逼出口而非由通商各口設局招工也。
  本衙門又准美國派京大臣鏤照稱:招工出洋一事,向來多從澳門將該工人載於船中,運往日國之古巴地方,並日國他處所屬之海島,以及咇嚕國地方。咇嚕華工屢有呈訴艱苦之稟,現聞在古巴之華工,較在咇嚕尤苦。至於澳門運往外國之工人,多被中國人欺哄,或用力勉强送至澳門,附近地方官並無妥善之法禁止,向來阿非利加販賣人口之事,甚爲兇惡,所以美國人願出無尽之利,將其事停止廢去等語。
  (周家楣《期不負齋政書》,總署書二,頁一至九)

16.46 總署收到金山覆信詳述秘魯華工受虐情形 同治十三年


  夫賣豬仔者,言澳門洋人視華人如畜也,西洋人貪咇嚕等泊船財賄,其局始創自道光年間,至今咇嚕、亞巴拿哈瓦那等埠,共計不下數十萬華民,爲彼砧上肉矣。
  近我國朝以六合爲一家,准黎民越國通商,遠方消息,漸得知覺,众人所共見共聞者,澳門拐騙之風,實是日盛一日,皆由廣東之官置澳門於膜外,忘澳門爲中國疆土,忘澳門拐出之人爲中國子民,任從開局,貽害無窮也。澳門豬仔館情形,洋人恥笑,華人怨駡,普天下皆知,無庸贅敘矣。……然止流者先塞其源,理絲者首尋其緒,苟能禁遏澳門,杜其設井,往者滿期,來者絶跡,八年間一轉回輪,而豬仔化爲人矣。
  (外務部檔)

16.47 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等奏請飭閩廣督撫妥議章程防止誘拐華民出洋片 光緒元年七月初十日


  查澳門等處,向設有招工局,即俗名豬仔館。愚民一入局中,遂致長逝不返。比聞澳門之大西洋官,經英人責以大義,業已停止招工,然暗中招僱仍所不免。
  (總署清檔)

16.48 李鴻章等奏請飭閩粵督撫妥擬嚴禁誘拐華民出洋片 光緒元年七月初十日


  查澳門等處向設有招工局,即俗名豬仔館,愚民一入局中,遂致長逝不返,比聞澳門之大西洋官,經英人責以大義,業已停止招工。然暗中招僱,仍所不免。其次,如汕頭、廈門及閩、粵二省不通商口岸,往往有夾板輪船,私自前往販買人口。現在秘魯條約內既議明有招致之法,均非所准,並澳門及各口不准誘騙一層,地方官若能妥立善法,當可潛杜奸謀,合無仰懇天恩,飾下廣東、福建督撫臣督同官紳,按照條約,妥擬杜弊章程,奏明實力照辦。
  (軍機録副)

16.49 英翰奏閩粵二省拐騙人口出洋極應嚴查辦折 光緒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奴才到任後,當以澳門招工局雖經暫停,而各口岸暗中販賣之風,實猶未已。
  近日澳門西洋人專引內地奸徒,以販賣人口爲業,一經開招,必將借端影射,逞其故智。
  (《外交始末記》稿本)

16.50 軍機大臣密寄李鴻章等秘約換後設法保護在秘華工並嚴禁暗中在華招工上諭 光緒元年七月初十日


  澳門等處,向設有招工局,拐騙華人,實堪痛恨。現在澳門之大西洋官,雖有停止招工之信,然暗中招僱,仍難保其必無。
  (上諭檔)

16.51 兩廣總督英翰奏秘魯換約事竣閩粵拐賣人口極應嚴禁妥議章程折 光緒元年九月二十九日


  奴才到任後,當以澳門招工局雖經暫停,而各口岸暗中販賣之風,實猶未已。
  近日澳門西洋人專引內地奸徒,以販賣人口爲業,一經開招,必將借端影射,呈其故智。
  (《外交始末記》稿本)

16.52 總稅司裴成楷爲秘魯西雅船案情繕備問答節略 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照録秘魯西雅船案情並備問答節略


  一、查從前澳門等處招工情形,衡之以上各節,均有違背處。……查向來澳門等處,誘勒華民出洋之情弊,業經兩國痛駁,其所滋之諸弊,皆由於恃有承招之合同而起。
  (總署清檔)

16.53 直隸總署李鴻章爲美領自擬秘魯招工私議等致總署函 光緒四年八月初三日 照録清折


  然以上所論同孚所得華工,實由僱人前赴中國各處尋覓,帶至廣東,雖不索取船資,然在秘魯爲債款所迫,勒作苦工,此與澳門辦理之法無殊,不過限定年數,較之微短耳。
  (總署清檔)

16.54 秘使爲詳陳秘魯急需華工且予優待等事致總署照會 光緒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現經兩國嚴禁不准在澳門地方及各口岸,勉强誘騙中國人,運載出洋。違者,其人各照本國例從嚴懲治。至所載運之船,一併按例罰辦等語。
  回憶從前議約時,中國所圖者,係力除前在澳門等處誘拐華人之弊,並欲從重懲辦,以戒將來。秘國所圖者,係欲華人願往,皆可自由。
  (外務部檔)

16.55 美參贊何天爵來署談葡萄牙又繼續準在澳門招工節略 光緒九年三月初十日


  光緒九年三月初十日,美國參贊何天爵來署,章京梁欽辰、苑棻池、董世延、塔奇魁隨同陳、周、吳大人接見。(中略)何又云:還有一件事,澳門招工,從前廣東端中堂嚴辦,已經禁止。今葡萄牙國又出告示,仍教澳門招工。答云:中國仍應嚴禁,且此事英美亦非所願也。何云:我們美、英兩國立過條約,俱不准此等招工之事,若有此事,即按海賊拿辦。(下略)
  (總署清檔)

16.56 總稅務司赫德來署談葡萄牙繼續在澳門販賣華工節略 光緒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光緒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三點鐘,赫總稅務司來署,章京陳欽銘、雙福、李國琇接見。寒喧畢,告以:美國何參贊近日送一大西洋招工洋文告示,本署譯出漢文,未知對否,請赫大人看看。赫看完云:內中最要緊的,是將從前所有章程盡行廢棄,刻下係新定的章程,准人任便出洋。又逐條覈對畢,刪去招工等字,云洋文內並未指明招工,不過是准人任便出洋;所譯的漢文大致不錯,不過有未説透的地方。至洋文中暗裏的意思,因當日澳門設有販賣豬崽行,拐騙人口,由澳出洋,各國公論皆以爲應禁止,故葡萄牙立有禁止出洋章程;今此新章,是開了此禁,日後恐難免拐騙情事。問以:他既有這告示,中國應作何防備?赫云:似應行知兩廣,令彼處出告示,囑華民不准由澳門口出洋,然此事我須遲一、兩日再來回復。今日匆忙,不得主意。(下略)
  (總署清檔)

16.57 總稅務司赫德來署談自澳門搭船出洋華工事節略 光緒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光緒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三點鐘,赫總稅務司來署,章京舒文、譚金詔、方恭釗、李國琇接見。(中略)赫又云:澳門招工事,我想得三、四個辦法,未知孰是。一係照會有約各國,請轉飭本國船隻,不得在澳門搭華民出洋。一係由粵督出示,內稱凡通商口岸,俱准華民搭外國船出洋,其馀海江各口,均不准華民搭外國船出洋,或稱香山縣澳門地方,現無官員駐紥,華民一概不准前往承工。一係先不辦理,等他有招工實據出來,再向他議。緣現在古巴已訂招工章程,秘魯現有戰事,他處亦並不招工,則澳門開禁,恐亦無人前往。
  (總署清檔)

16.58 華工出洋論 光緒十一年同文館譯,原在外務部檔案中


  立法如是之嚴,在香港已無敢犯之者矣。迺何意販奴一事,方幸止於香港者,又不幸而發於澳門也。
  按澳門在粵東省河之西,與香港相去不遠,見是葡萄牙人歲納地租與中國,在此居住辦理三百馀年,未嘗失信。
  澳門向有中國地方官,後因香港讓與英國,葡萄牙之總督阿,意欲爭雄,迺將此中國官盡行驅逐;並其稅關亦全行封閉,儼然自立,遂據澳門以爲己有。原其立法之意,謂此一舉則澳門爲免稅之港口,而生意可期其日盛矣。迺何意所圖既空,反招衆怨,卒使人暗中行刺,滅殺其軀也。香港與澳門相去不過百有馀里,然其海口既利於灣泊,而地勢又宜於建造,故凡與中國通商者,雖非心向英國,亦不至舍香港而就澳門也。惟有秘魯小國,見澳門行法之恕,往往有販賣奴僕者,皆置之不問;於是爭相前來,大開棚廠,而竟爲此利己損人之事焉!當斯時也,秘魯既啓其端於先,古巴即效其尤於後,販奴一事,於是又勃然而復興矣。
  自此以後,販奴之事日盛一日,至前十五年間,凡葡萄牙人之在澳門者,皆專以此爲生涯。而招工棚、館,於是遍澳門矣。
  查澳門之招工棚、館,皆華民之行鋪或棧房改造者居多,其間可容其百馀人暫行居住,然而關守極嚴,祇有一門可出入。
  故廣覓牙人,遍行澳門界內,遇有村夫愚民,即以貨利誘之,騙其入局;或專向賭徒,大負拚命;再往之時,即以巧言諷勸,誑其就己,以圖生路,百計千萬,猶嫌得人不多,迺興拐劫之事,特招奸巧華民,分行澳門附近鄉村搜劫愚民,或由陸路,或由水路程,帶至澳門,以便出洋。
  猶不止此也,備置船隻,上載外國水手、軍器,開往澳門一帶洋面,遇有漁船、商艘,即行劫掠,並非利其財物也,特欲得其人耳。於是船戶、漁人、商人一並載運出洋。拐掠之風日甚一日。澳門以西沿海一帶,並附近有地較廣於阿爾蘭通國者,迺本地、客家二種民人雜處之區,本地者,本土居民世居該處,不知數千百代矣;客家者,籍隸北省,迺數百年前,因故移居廣東者也。
  而澳門之販賣人口者,每乘其鷸蚌相持之際,則爲漁人於其側。
  既得工人,帶至澳門,或令在館暫住數日,假訊明白,然後出口。或不帶入館中,竟撥過船開往。出洋工人內,雖無一情甘出外者,其如洋人之逼勒、恐嚇,違背章程何?按澳門招工章程,每館各有葡萄牙委員一名,專訊工人願否出洋之事,願者發往,不願者釋回。
  夫華工由澳門招往哈法那者,始自咸豐三年,咸豐六年澳門總督已立有章程,專爲華工應如何畫押下船看待而設;責令地方官、委員、通事人等,隨時認眞稽查,以免冤抑。該執事人等,果能實心奉行,則各工受益非淺;無如章程雖設,究屬虛文。
  當澳門拐風正熾之際,除英國之外,各國船隻皆有載運華工出洋者,而英國當時正立章程杜絶此弊。故英國船隻幸免拐帶之事。迨咸豐六、七年間,正華、英構兵之際,故販奴一事,遂不行於澳門。然自兩國和好通商而後,凡載工人之船,已於澳門一帶不復有所阻止,且有恃在英、法之袒庇,竟敢在黃浦開設棚、館者。
  此事既經發覺,澳門官員似有所悟,於咸豐十年,特立新章,禁止拐賣工人,較前更密,而無如章程雖設,終屬空文也。
  蓋古巴之向在澳門採買工人者潛入其中,以逞其計也。於是人心疑惑,不知爲法國招工,抑爲古巴招工矣。劫掠之風方未息於澳門,而掠騙之事又於廣東、香港各處層見疊出矣。
  自道光二十七年起至同治五年止,所有華工前往古巴一島者,其數如下:
  自澳門往:船一百二十九隻,工人五萬四千四百八十八,途亡五千八百四十一,到埠四萬八千六百四十七。

16.59 兵部侍郎巡撫廣東地方吳大澂爲訊辦拐犯羅五潰案揭帖 光緒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羅五潰説,他知道外國招人出洋承工,肯出多銀,並可先支半年工銀;他熟識澳門洋船,如肯酬謝,可以帶往。小的們情願出洋,央求引帶,許俟支得工銀,分送一半。羅五潰應允。約定十八日在小江搭船赴省,再搭澳門渡船,到期同往搭船,走近小江地方,撞遇現到案的謝亞土們十一人也去搭船,説往省城覓工。
  羅五潰説,他知道外國招人出洋承工,肯出多銀,並可先支半年工銀,他熟識澳門洋船,如肯酬謝,可以帶往;並説姚亞石們現在央他引帶,許送一半工銀。
  據羅五潰供,陽山縣人,先在澳門撐船傭工,熟悉洋人招工情形,近因無人僱請,在家游蕩,光緒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小的走到縣屬小江墟地方,與熟識的姚亞石、呂壬鳳、張亞孔、劉亞元、朱佛養,並同姓不宗的羅家海、羅家安撞遇,各説無人僱工,究苦難度,小的起意誘令出洋承工,圖得謝銀使用,就説現知外國招人出洋承工,肯出多銀,並可先支半年工銀,小的熟識澳門洋船,如肯酬謝,可以帶往。姚亞石們情願出洋,央求小的引帶,許俟支得工銀分送一半,小的應允。約定十八日,在小江搭船赴省,再搭澳門渡船。
  嗣據該縣將犯審擬解州,連州提訊,該犯羅五潰翻供,堅稱當日係姚亞石、呂壬鳳、張亞孔、劉亞元、朱佛養、羅家海、羅家安七人,邀伊帶往澳門傭工,並非誘拐出洋,係被姚亞石等挾嫌誣指,縣審時畏刑,混認等語。
  (刑部檔)

16.60 刑部為拐匪羅五潰誘拐姚亞石等出洋承工委粵撫吳大澂審辦情形題本 光緒十四年五月 日


  該臣等會同都察院大理寺會看得陽山縣匪犯羅五潰,誘拐情甘出口之姚亞石等出洋承工,旋被起獲一案,據廣東巡撫吳大澂疏稱,緣羅五潰籍隸陽山縣,先在澳門撐船傭工,熟悉洋人招工情形,近因無人僱請,在家游蕩,光緒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羅五潰走至該縣屬小江墟地方,與素識之姚亞石、呂任鳳、張亞孔、劉亞元、朱佛養及同姓不宗之羅家海、羅家安撞遇,各説無人僱工,貧苦難度。羅五潰起意誘令出洋承工,圖得謝銀使用,聲稱現知外國招人出洋承工,肯出多銀,並可預支半年工銀,伊熟識澳門洋船,如肯酬謝,可以帶往。姚亞石等情願出洋,央求引帶,許俟支得工銀,分送一半,羅五潰應允。約定十八日,在小江搭船赴省,再搭澳門渡船,至期同往搭船,走近小江地方,羅五潰適遇素識之謝亞土、龔亞生,及素不認識之尤陳保、唐亞鬱、舞亞石、黃亞帶、許亞成、張亞東、熊亞海、陳亞得、黎亞保,亦去搭船,説往省城覓工。
  (刑部檔)

16.61 使美張蔭桓奏美約中輟善後無其請飭籌補救折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八日


  緣香港、澳門販鬻人口之風,根株未絶,每有無賴洋人糾合華人,在香港設立行店,包攬出洋。
  (硃批奏折)

16.62 總稅務司赫德以巴國不靖宜由中國定章不準華人前往致總署函 光緒十九年十月初四日


  現聞澳門附近海面,有船載運華工四百馀名前赴巴西之事,而拱北稅司祇能管理來往華船貿易等事,於洋船載運事宜,向無奉行之章。適值巴西變亂,中國並無使臣在彼駐紥,莫若由中國自訂暫時不准華人於通商口岸出口,前往巴西爲是。並向香港、澳門官憲,述明所訂辦法,請其自行按照中國定章,禁止華工出洋。
  (總署清檔)

16.63 總署復總稅務司赫德函 光緒十九年十月初九日


  頃准函稱:聞澳門附近海面,有船載運華工四百馀名前赴巴西之事,拱北稅司祇能管理來往華船貿易等事,於洋船載運事宜,向無奉行之章。適值巴西變亂,擬請由中國自行訂暫時不准華人於通商口岸出口前往巴西,並向香港澳門官述明所訂辦法,請其自行按照中國定章禁止華工出洋,或准稅司會同該處洋員查詢是否情願前往,分别辦理。此外恐再有船隻在附近香澳之中國應管海面,私載華工前往之事,應請由貴衙門先行酌訂,或准由稅務司將該船拿獲,聽候核辦,或另擬辦法,以衛商民等因前來。
  (總署清檔)

16.64 粵督為巴西私在澳門招工查禁情形事致總署諮文 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據署廣州府前山海防同知候補直隸州知州魏恆、署前山營都司黎中配會稟稱:竊卑職等前因澳門葡人私串巴西招華工出洋一案。稟蒙憲臺批示,並蒙照會西洋大臣嚴禁,札拱北關稅司,嚴查該船出口各在案。嗣於本月初七八等日,葡人將被誘華人,先後押令落船。該承招頭人,不按合同,種種刻扣,不堪其苦,以致衆怒羣毆該承招頭人鐘鑒池、鄧阿二及未悉姓名數人,受傷甚重。澳門葡官據報,派兵輪一隻,前往彈壓。該船原訂合同,約定裝五百二十名,時未滿數,各承招頭人迫於時日,分派黨伙之素熟其事者,四路招誘,無暇顧忌。澳門葡官既恐該船人衆滋事,遂限該船於二十四打鐘內,開行出洋等情。該船即於初八日午後五打鐘開行出口,並訪聞此後陸續尚有船到,專以誘招華人,裝載出洋爲事等語。理合將該船出口實在情形,及開行日期,稟明察覈等情前來。
  正覈辦間,又據拱北關稅務司賀璧理申稱,案奉札開,訪聞澳門地方有人張貼街招稱,巴西國招人出洋,查閲各款,與歷來誘騙相同,除照會西洋護理大臣,即日查明嚴禁外,合就札飭知照,如地打杜士船出口時,即便嚴查,如有華工,立即扣留,呈復覈辦等因。當經電復。旋即繕具申文,以本關向無稽徵洋輪之責,亦無查驗洋輪之權,況該輪泊處,距關廠較遠,一切情形,尤難查悉。現風聞巴西國京都公司訂於一個月左右,再僱輪船前來,運裝華工。查巴西國適值叛亂,舉國騷然,肆行殺掠,實非招僱别國工人之時。況該國雖於光緒七年與中國商訂條約,惟該約內之論及華人前赴該國者,祇有第四、第五兩款。其第四款載,中國人民在巴國,如安本分,但能不違巴國律例章程,無論何處,任便游歷云云。其第五款載,中國民人准赴别國民人所至之巴國通商各處往來運貨貿易云云。詳譯該兩款,殊與招工一事,毫不相涉。該國亦自知遽爾來華招工,前約未經載明,故現當開墾種植,欲用華工,特派欽使來華會晤招工條約。聞該欽使於華歷八月初旬已至日本,九月初旬已至上海,行將前赴北京會議詳訂。乃該國京都公司並不俟妥訂約章,驟將華工招運前往,所爲實不可解。爲今計者,似宜乘該國公司尚未再僱輪船來澳以前,預飭各州縣,剴切出示曉諭,當巴西國尚未會訂招工約章以前,禁止黎民前往承工。並嚴密訪拿販拐之徒,如現有誘人前往巴西兩國者,即從重拘究,庶可杜奸宄,而保民生。儻俟該船復至,始爲查辦,則遲不可及矣。所有巴西國來澳招工,即宜預爲查禁緣由,理合申呈,查核辦理。
  並據另文申稱:竊稅務司於上年九月間,曾奉密札內開,訪聞澳門地方有私行販賣豬仔出洋之事。查販賣人口,有干例禁,久經總理衙門與各國議定條約禁阻。現在澳門奸匪,公然誘賣,不法已極,該稅務司即便查照各節,是否確定,應如何嚴禁稽查,刻日申呈等因。當經稅務司將比利時國唂屬地招工情形逐一詳陳,並酌擬以後招工出洋辦法三款:其一爲無約之國,應申明同治八年總署照會各國欽使舊案,一概不准招工。其二爲有約之國,應由該國駐華欽使照會總署,遵守同治五年,所訂會議監理約章,並援引光緒三年,中日兩國會訂承工到埠後保護章程辦理。其三爲無論通商口岸,或香港澳門招工,均須中外各官會議監理,以免强逼情事,方爲按例興辦。所擬儻屬可行,請資商總署轉行照會各國駐華欽使,查照辦理等情,申復在案。嗣未奉札復,未知各款允法與否。現在巴西國招工案出,回憶前擬三款,殆非無稽之談,何則?此次巴西國在澳門招工運華工者爲德國船,招華工者在葡國界,僱華工者係巴西國公司,其勢若甚分。然德國向無領事官駐紥澳門,則該船仍歸葡官照料,巴西國雖有領事,而允領事者,即係葡人,是一切事權,統歸葡官專理。澳門密邇內地,消息素通,而公然招聚裝運出洋,華官竟不能過問。查澳門除英、荷兩國駐有領事,該國輪船往來由該領事自行管理。其他國輪船之無領事管理者,均與此次德國地打杜士船無異,華官皆難爲查禁,竟將聽其所爲。此即前所擬招工辦法第三款,應行商訂之明證也。巴西國之與中國雖云有約,然彼此現均無欽使領事,互相駐紥,且澳門定例,凡招工前往别國,不得先立合同存據。此次該公司所訂利益華工章程,又未經該國官府印押批准,倘各華工到埠後,虐使苛待,并不照章辦理,誰其庇護之。況該章程內載明,可將招到之工,轉與别人僱用,輾轉羅致,豈能一一照章優待。一旦各工橫被酷慘,欲求保護,則近無華官,欲訴官府,則持無確據,欲旋故鄉,則苦無資斧,蚩蚩編氓,生還無望矣。此又前所擬招工辦法第二款,應行商訂之明證也。
  此外,港澳等處招工,更有一事應行詳訂者。查同治十三年間,英國所屬之香港招工定例,凡華工由香港招往英國屬地者,始准先立合同,其由香港招往别國者,概不准先立合同。誠以往英屬則仍由英官經理,凡在香港所立合同內,優待華工之處,抵埠自必照辦,若往别國,既抵該埠,即由該國官府經理。其香港所立合同,照辦與否,非英官所得過問,是該合同不啻具文,並恐奸匪執以誘騙。彼時澳門葡人招工,頗滋物議,因亦援照港例,凡由澳門招往别國者,一律不准先立合同。迺此例積久弊生,誘拐之徒,即借以施其伎倆。況尋常公司招工,與國家招工,迥不相同,如上年比利時國國家招工,雖在澳門所訂利益華工各款,未能即時簽押蓋印,然抵埠後,即由該國官府簽印兩份,一份給承工華人收執,一份存官,以備查照辦理。若尋常公司,初則甘言誘惑,及抵該埠,或竟食言,則數百生靈,困苦無告矣。稅務司再四思維,不若會商葡國,嗣後無論何國由澳門等處招工,均須中外各官會議監理,於甫行招到之日,即將優待保護各款,先立合同簽押,由該國領事官蓋印,一一遵守,俾承工者,持以爲據,如此嚴爲防範,似可杜誘拐,而免凌虐。是否有當,理合申呈,查覈辦理,各等由到本部堂。據此。
  查前於同治九年九月間,承准貴衙門諮案,因咇嚕國有凌虐華工之事,曾經照會各國,凡係無約之國,一概不准該商設局招工。至有約各國,澳門一處,亦不在彼設局招工等因。嗣於同治十二年十一月間,又接西洋國駐澳大臣喏哪略照會,已奏准該國通禁毋得由澳門招華人往洋僱工等情,均經諮行查照在案。是澳門地方,不准各國在彼招僱華人出洋承工,久經著爲例禁。本年八月間,據前山同知稟報:澳門地方有人張貼街招稱,巴西國招人出洋,聞已招得華人二三百名,由德國地打杜士輪船裝運出口等情。即經照會西洋駐澳大臣,查明飭屬嚴禁,並札拱北關賀稅司,俟該船出口時,即行嚴查呈復,覈辦去後。
  兹接護理駐澳西洋大臣照復,謂澳門並未見有貼此街招,且語多含混,於巴西招工一節,概置不提。雖經本部堂明白駁復,惟葡國人素性貪詐,實難保其必無,而澳門又屬洋界,中國官不能前往查拿,文牘徒煩,無濟於事。現賀稅務司稱,巴西國聞將特派使臣來華,會訂招工條約,應請貴衙門俟該使到京議約時,與之嚴訂招工章程。其未定章程以前,不准招僱華人前往該國承工,並可否會商葡國駐澳大臣,嗣後無論何國在澳門招工,均須遵守同治五年所訂招工章程二十二款辦理。至此次裝運華工之地打杜士輪船,係屬德國船隻,並請照會德國公使,嚴禁德船嗣後不得與巴西國裝載前項華工,庶可杜奸謀,而保民命。除飭行沿海各府廳州縣設法嚴密查禁外,相應諮呈。爲此諮呈貴衙門,謹請察照覈辦施行。

16.65 照録前山同知前山營都司會稟 光緒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到


  敬稟者:竊卑職等於七月十四五等日,風聞外間謡傳澳門新立有招人出洋公司張貼街招稱,中國已與巴西國所派大臣立定章程,准允招華人出洋等云。卑職等聽聞之下,殊甚駭異,如果實有定章准招出洋之事,何未奉有明文,或係傳聞之誤,亦未可定。先後密派老成可靠之人,分投前赴澳門嚴密查訪,據抄所貼街招前來,果係私行招人出洋屬實。並查得已在澳門最爲僻靜之水手街,開設工所二間,詭名曰華利棧、萬生棧,兩相對面,日集月增,現已招集四百馀名之多,大半皆是新安縣屬客民。洋差防守甚嚴,路人稍立腳觀看,輒加呵斥,甚或拘禁。刻因船赴暹羅運米,一俟該船回至澳門外我國界內鷄頸洋面,便將招聚之人裝運出洋。該船名地打杜士,係德國之船,代理人名卑拿威地士。其街招所敘合同工銀服食,及做工相待各款,與歷來誘騙辦法,大略相同。但七月至今,未及兩月,被招之人,因受刻薄鬧事多次,現被監禁多人,並有數十名乘間逃逸,而該公司控於洋官,誣纍無辜之人。尚未出境,業已如此,將來到彼,以後之害,不問可知。
  卑職等查同治七年十一月,中國被招工出洋之人,在秘魯公具呈訴於美國公使,轉遞總理衙門,備陳受苦情狀,歷歷如繪。並稱視合同爲故紙,等人命於草芥,縱爾鳴冤,反遭譴責等情。又去年十八年九月初七日,稅務司賀璧理申復,略云章程雖屬周密,離澳抵埠後,所訂章程,是否遵守,不可得知。又云,倘未會商,則赴工之衆,竟成無告之民等語。按之現在情形,先後如出一轍。卑職等復查通商條約成案內載,前此澳門私招華工出洋,外國公使嘗稱非中國奸巧之員,與各處不義小人爲之幫助,該洋人亦未能自成其事。又稱,貴國官員串通不義之外國人,躲避此章程各等云。卑職等竊意向來各國招工,均須憲臺奉到總理衙門諮行定章出示,並飭該處地方官會同稅務司委員查照辦理各在案。今該招帖既稱已經定有章程,何以未奉明文?又稱巴西國已派公使來華商定招工之事,何以迫不及待於此未定章程先爲此違背約之事?種種奸狡,諒蒙憲鑒。卑職等既已確有見聞,苟安緘默不言,恐不免前此幫助串通之嫌,衆口爍金,人言可畏,再四思維,惟有録呈所抄招帖,據實會銜密稟憲臺,察覈施行。除稟撫憲外,肅此具稟。敬請鈞祺。伏乞垂鑒。
  計清折一扣。
  照録洋人招貼
  敬啓者:大巴西國總統特諭大巴西國大議院知悉。照得本國屬在南花旗之中,泉甘土沃,最且耕種。惟查萬國民人,惟華人最爲勤力耐勞,安分守已,可以有爲。況大清國與本國於光緒六年八月中,業已立有通商和約,此時可將該條約,次第舉行,妥當立章程,請華人到來耕種。並派大臣前去大清國京都駐紥,辦理一切事宜,並請大清國大皇帝委派領事等官到來本國,保護華人,俾得均沾利益。欽此。可也。
  兹七月初五日,香港《華字日報》云:現葡京接有巴西國京都電報,道及中國已於西七月七號,批准允肯巴西國請華人前往該國耕種操工。此次請人,情眞理確,非别處招搖者可比也。
  大巴西國京都大公司,特湊實本銀八百萬磅,又買得膏腴之地二萬馀頃,特派卑拿威地士前來澳門,請人議定每人每月工銀花旗金錢銀十圓。一號至三號出糧,伙食每人每日米二磅,或豬肉,或牛肉,或鮮魚一磅。咖啡茶葉糖,住居房屋,一概公司供足。每日工人准期做十點鐘工夫爲額。每年每人公司均派衫褲四件,帽仔一頂,鞋一對。又先一個月糧銀火錢,開身前一日出銀五圓,俾得應買什物。落船之日,又出銀五圓,俾得各人寄回家中。其馀照金錢價值,應得之項時價約銀五六圓之度,船到岸之後出清。或留自用,或寄回家鄉,公司亦爲代理妥當,不取信資。每逢禮拜日停工,或遇華人大節之日,准停工一日,新年亦准停工三日,不拘工人,任從游玩。遇有病者,公司出藥費,醫生調治,不取分文。如工人有事欲見華人領事官,亦任其便。若公司水腳去者,公司每月扣回銀二圓,於五年爲限。
  本公司所買之地,水土最好,俱照和約相待,並無苛刻等事。凡勤力之人,做滿五年合同,便能回唐。或買地方耕種,或作各樣生意,俱可獲厚利回家鄉。若欲往者,自十八歲至四十歲强壯勤儉者,祈早日到澳門代理人處落名,然後搭地打杜士輪船前往可也。
  光緒十九年六月吉日,大巴西國京都公司代理人謹具。

16.66 照會駐澳西洋羅護大臣稿 光緒十九年九月初一日行


  爲照會事:本部堂訪聞澳門地方,有人張貼街招,稱巴西國招人出洋,並在澳門最爲僻靜之水手街開設招工所二間,詭名華利棧、萬生棧,現已招集華人四百馀名,大半皆係新安縣客民。裝人出洋之船,名地打杜士,係德國之船,代理人名單拿威地士。查所貼街招各款,與歷來誘騙辦法相同,本部堂接閲之馀,不勝詫異。
  查巴西國,雖於光緒七年立有條約,但兩國均未派員駐紥設立領事,即欲招工,亦須告知總理衙門,奉有明文,方可開辦。豈可私自招集華人,類於販賣豬仔,不特與條約不符,並爲萬國公法所禁。本應飭屬即行嚴拿,惟澳門現在係由貴國管轄,應請貴護理大臣,飭屬即行查明嚴禁。如該豬仔頭等,仍復陽奉陰違,定飭稅務司俟船開行扣留查辦。除札拱北關稅務司外,爲此照會。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附送抄録招貼一紙
  照録駐澳西洋羅大臣來文 光緒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到
  爲照復事:照得接貴部堂光緒十九年九月初一日來文,經已閲悉。隨即飭屬詳查文內所言之事,是否屬實,以便從實照復。緣貴國與本國係屬友幫,且貴部堂又爲貴國疆臣,允宜致敬,相待以禮,故從速照復。查來文所稱澳門地方,有人張貼街招,內稱招人出洋等語。據各屬員稟復,街上并未見有張貼街招,仍再飭巡捕嚴查,如見有貼即行除去,似此詳細搜查,究一無所獲,倘或偶有張貼,查確誰人,定必照例罰辦,蓋其無印花粘貼。而且本護理部堂,永不准在本澳出街招招人出洋傭工,因有礙本埠現所准行華客搭船前往外國之章程故也。在貴部堂接閲之馀,不勝詫異,無怪其然。如來文抄録招帖之語,果有此實事,亦不能歸咎於本澳官員,因本澳凡有招帖等件,定必頒行本澳轅門報張。
  復查來文所稱,在澳門最爲僻靜之水手街,開設招所二間等語。查得本澳只有一間係華人聚集出洋者,遂立即飭屬查閲其房屋,是否合宜?及其人等是否有自主之權?鏇據實復稱:該屋果屬寬敞,又當通衢之處,至其人等,亦任意出入,毫無攔阻,固無礙於律例,亦無礙於華客搭船前往外國章程。再查該屋時有政務廳憲及巡捕官員,在此監守,以免妄行,所有華人在澳,均可照約章保護,毫無疑義。
  查德國地打杜士之輪船,裝搭客出洋,其華人均須赴本澳政務廳,逐一詢問,及臨下船時,又再行細詰。其言甘心願去者,方准其前往,其不願者,必不准其出洋,悉照章程而行,毫無或違。至來文所言定飭稅務司俟船開時扣留查辦之語。本護理部堂心甚不悅,迨後細思貴部堂高明練達,諒必辦理妥善,必不致失禮於本國,及該船之旗幟也。
  因與貴部堂友誼敦篤,故逐節詳爲聲陳耳。相應照復貴部堂,請煩查照,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16.67 照録照復駐澳西洋大臣稿


  爲照復事:案接貴護大臣照稱,澳門並未見有張貼街招,德國地打杜士輪船,裝搭出洋之華人,均須赴本澳政務廳詢問,其自言甘心願去者,方准前往,其不願者,必不准其出洋等由。查同治十二年間,接貴前大臣喏哪略照稱:已奏准貴國,國家通禁毋得由澳門招華人往洋僱工等情,業經諮行查照在案。是澳門地方,不准各國招工,久經著爲例禁。
  本年八月間,訪聞澳門有張貼街招稱,巴西國招人前往承工,前項工人,由德國地打杜士輪船裝運出口,是以照請貴護大臣飭屬查禁。今來文謂並未見有此項街招,且謂地打杜士輪船裝運出洋之搭客,均係甘心願去等語。查該華人等,既已受人招僱,自係情願出洋,惟搭客與招工,迥不相同。搭客係自備資本水腳,自行搭船前往外洋各埠貿易傭工,均由該華人自主,並非受人招僱。此次地打杜士輪船裝運出口之華人,係由巴西公司招往該國承工。現據前山文武,及拱北關賀稅務司,訪查屬實。而貴護大臣不爲照章查禁,似非按約敦睦之道。除飭行沿海各屬認眞查禁,及諮呈總理衙門,照會德國駐京大臣,禁止德船,不准再與巴西裝運華工外。相應照復貴護大臣,仍查照本部堂前文事理,禁止巴西商人在澳招工,以昭睦誼。爲此照會,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總署清檔)

16.68 總署為轉飭德輪勿再為巴西裝運華工出洋並將今運往情形見復事致德使照會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初一日


  現接兩廣總督諮稱,澳門地方不准各國招工,久經例禁,本年八月內,澳門有人張貼街招稱,巴西國招人承工,由德國地打杜士輪船裝運出口,請飭查禁等語。本衙門查巴西招工章程,本衙門未與開議,該國不應遽往澳門私招華工。
  (總署清檔)

16.69 德使為已禁德輪載運華工前往巴西致總署照會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初六日


  惟查據英國大臣接報內稱,招華工巴西公司姓名,係根巴尼阿梅投捋坡里他那得里約熱內盧。其經手人姓,係北那韋得司,托香港華商在澳門一帶張貼街招。其德國輪船在澳門受僱,由澳門繞阿非利加好望角,開駛後直往巴西,未知何處登岸僱用。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初一日,接准照稱,澳門有人張貼街招稱,巴西國招人承工,由德國地打杜士輪船裝運出口,應請轉飭查照曉諭等語。本大臣查澳門地方,本國未設領事,此事先未聞知,至上月初七日,始據駐京英國大臣函內得及。
  奈澳門地方,本國現無領事,貴王大臣亦早深知,本大臣無從施行。想香山一帶,中國地方官,果能禁止招工,華工自不能由澳門出洋。
  (總署清檔)

16.70 赫德為現聞有船欲在澳門載運華工出洋請仍予稅務司查禁之權致總署函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九日


  竊暫禁華工前往巴西一事,現接拱北關稅務司電稱,奉粵督密飭遵行,究應如何辦理,電請覈示等語。總稅務司查此事前擬在通商口岸不准船隻載運華工前往巴西,並會同英、葡兩國洋官查詢,且予稅務司以在中國海面非通商之處,准其查拏辦理之權,業經函呈在案。蓋必如此訂辦,則華工方得保護,惟辦理此事,務須蟬聯接續,不使間斷。現聞有一二船欲於澳門載運華工出洋,務祈貴衙門按照前擬辦法辦理,是爲至要。且巴西現值叛亂不靖,實非華工應去之處也。爲此專函奉達,即祈鑒核施行。專是布泐,順頌陞祺。
  (總署清檔)

16.71 總署為禁澳門外輪載運華工出洋致粵督李翰章諮文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禁止華工前往巴西一事,昨准總稅務司函稱,現聞有一二船欲於澳門載運華工出洋等語。當經電達在案。查巴西招工章程,本衙門未與開議,該國不應遽往澳門招工,即各國輪船亦未便遽行裝運華工前往巴西。除由本衙門知照各國駐京大臣轉飭各口領事查照飭禁並諮行南北洋大臣閩浙總督,暨札行總稅務司,轉飭各口稅務司查照飭禁外,相應諮行貴督查照查也。
  (總署清檔)

16.72 總署為外輪欲在澳載華工去巴西已知照各使查禁請轉飭關道曉諭事致北洋大臣李鴻章諮文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前准兩廣總督諮稱,澳門地方,不准各國招工,久有明禁,本年八月內,澳門有人張貼街招稱,巴西國招人承工,由德國地打杜士輪船裝運出口,請飭查禁等語。本衙門查巴西招工章程,本衙門未與開議,該國不應遽往澳門私招華工,即各國輪船,亦未便遽行裝運華工,前往巴西。本衙門當即電告巴西查禁,並照會德國紳公使,請飭各口領事,查禁在案。兹又准總稅務司函稱,現聞有一二船欲於澳門載運華工出洋等語。除由本部門知照各國駐京大臣,轉飭各口領事查禁外,相應資行貴大臣,即希轉飭各口關道,查照曉諭可也。
  同日行南洋大臣劉坤一、閩浙總督楊昌濬,文均同。
  同日致法使李梅及美、日(西)、日本、比、義、俄、丹、和(荷)、奧及西洋國公使照會,文均同。
  (總署清檔)

16.73 粵督李瀚章諮報查緝拐匪情形目下並無續來招工事致總署函 光緒二十年正月初五日


  十一月二十六日,接奉四百六十五號密函內開,巴西招工一事,伏查鐘鑒池、鄧阿二當時均在澳門居住,中國未便往拿,現已專飭營縣懸立加重賞格,期其必獲。但此等匪徒必堅藏香、澳輪船,朝夕可以往來。如至港查緝則避而之澳,及改至澳則又避而之港。
  (總署清檔)

16.74 總署為查明華工實係德輪由澳門運往巴西事致德使照會 光緒二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年十一月初一、十二月十五等日,本衙門照會貴大臣,以澳門有人張貼街招稱,巴西國招人承工,由貴國地打杜士輪船裝運華工數百名出口,請飭查見復。隨於十一月初五日,准貴大臣照復。查澳門地方,本國未設領事,此事先未聞知,現聞地打杜士裝運華工往巴西事,立即行文通飭各口德國領事。中國地方官,不願華工前往巴西,不准德國船隻裝運,並行文廣州、香港各本國領事,令其設法禁止,查明詳復。又於十二月二十六日,准貴大臣照稱,地打杜士輪船所裝運華工,並不在澳門招僱,亦未在澳門以所貼街招作欺哄之舉各等因。
  兹閲本年正月十五日,上海日報內載,德國火輪船名地打杜士者,於去冬由澳門載中國人五百名,前往巴西國。兹接巴西來信,悉此船於十月二十八日,行抵巴西京城,所載之人,內有四百七十五名,經巴西國家僱往麥加希省燕卑泰巴埠,充當工作云。本衙門查上年十月間,兩廣總督諮稱,據前山同知等會稟,巴西在澳門地方招集華工已四百馀名之多,由德國地打杜士輪船裝運出洋。十月初間,又據赫總稅司申稱,澳門有船載華工四百馀名,前往巴西之事。近閲上海日報所載各節,覈與粵督所諮赫總稅司所稱,均屬相符。此項華工,實由澳門裝運。至地打杜士輪船,由何處受僱,則不可知耳。此時巴西內亂未平,中國並無准巴西招工成約,前經貴大臣分行廣州、香港各口領事,轉諭船戶,不再裝運,足徵睦誼。
  至現抵巴西之地打杜士輪船,究從何處受僱,尚祈貴大臣查明見復可也。爲此照會。
  (總署清檔)

16.75 德使復照 光緒二十年四月十二日


  照得本國地打杜士輪船裝運華工數百名往巴西一事。前於光緒二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接准照稱,至現抵巴西之地打杜士輪船究從何處受僱,尚祈查明見復等因。本大臣查上年十一月初五日,業經以德國輪船在澳門受僱,想係巴西公司經手人向船主説定等情,照復貴署在案。嗣奉前因,本大臣再飭查復,兹據復稱,前後無異,並稱該華工在澳門,並德國船上時,經手人暨船主水手人等,均遵章辦理,並無凌虐情弊等因前來。且查本大臣先已提明該華工在附近鄰縣受僱,並不在澳門招僱 ,亦未在澳門張貼街招。以上各節,相應照復貴王大臣查照。
  (總署清檔)

16.76 駐英大臣張德彝為駁英國擬在香港招工事致外務部大臣函 光緒三十年二月初九日


  且香港一准,澳門亦可招工。
  (外務部檔)

16.77 駐英大臣張德彝為宜力阻華工由香港出口等事致外務部大臣函 光緒三十年六月初三日


  且澳門在邇,英可設法運至彼處出洋,則英領現允之招費亦可規避。蓋彼可謂非英地,英不能禁止也。澳門如是,德亦可效尤由膠攬運。
  (外務部檔)
  *此處所録《華工出國史料匯編》中的澳門史料未按原書順序,另按時間順序編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