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中外舊約章匯編*
王鐵崖
14.1 輪船往來港澳章程
一八七四年,同治十三年,廣州。
一、凡通商各國輪船,由香港、澳門永遠往來省城貿易者,須將船牌呈繳該國領事官存署內,領事官照會粵海關發給輪船香、澳執照一紙,自發日起,以六個月爲期。凡有此照者,則可照後開章程,起下貨物,完納稅餉。
一、凡香、澳輪船往省自香港開行者,至汲水門左右海關設立巡卡地方,澳門開行者,至九洲左右海關設立巡卡地方,均須等候扦子手、巡丁上船。
一、凡香、澳輪船之管艙人,務須會同扦子手用收貨簿預謄艙口單,如商客有貨物來報,管艙收貨簿內應隨時報明登記。
一、凡香、澳輪船所載貨物已寫明艙口單,該扦子手即查驗各搭客行李;所有行李內應稅物件,該客須自行開展,聽候當面報明扦子手查驗。如無應稅物件,已驗給放行戳者,俟該船抵省,即可隨時起岸。
一、凡搭客先報行李內有隨帶應稅物件,該扦子手驗明即出驗單,俟船抵埠,該客上關交稅後放行,可隨時起岸。
一、凡香、澳輪船所載搭客行李,如扦子手於所起行李內查有違禁、漏稅物件,該客如不願自行開查,即由扦子手將該物件扣留送關。該客如逾一日之限,不到開驗,即由關上開驗。倘查有違禁應稅之物,即將扣留之件全行入官。
一、凡香、澳輪船所有搭客行李,於查驗後,該扦子手復將該船全行搜查,倘查有貨物藏匿,本關將該貨物入官。
一、凡香、澳輪船所載貨物已列艙口單,於輪船抵省城、黃浦,可將貨物搬入撥艇。該撥艇不得牽延妄駛,即將原貨直運本關碼頭查驗。倘該艇有違成章,將艇貨一並入官。
一、凡香、澳輪船所載貨物,於撥艇運來本關查驗時,該商務將其貨號記、觔兩、件數、丈尺、價值逐一註明,具報查驗,完納稅餉放行。
以上香、澳輪船進口章程
一、凡香、澳輪船所有貨物出口,將該貨運至本關碼頭,具報號記、觔兩、件數、丈尺、價值等項,註明查驗,本關發給若干稅銀之單並准單,該客一面完納稅餉下船。該撥艇不得牽延妄駛,將該貨直運赴船。倘該艇有違成章,將貨艇一並入官。
一、凡香、澳輪船所載貨物,必待出口稅餉完清,方准開行。
一、凡香、澳輪船出口時,倘有貨物稅餉尚未清完,如該輪船公司自行出具保單,或該船主代具保單,註明將稅銀在本關次日辦公之日內完清,本關查覈定奪,方准開行。
一、凡香、澳輪船所載出口搭客行李內有應稅物件,務須開具報單,來本關聽候驗貨完稅。
一、凡香、澳輪船出口,於開行後,該船管艙人會同扦子手繕清艙口單,與進口時一律辦法。倘在輪船查出有貨物並無准單,或在客人行李查有藏匿應稅及違禁貨物,將貨物、行李,概行入官。
一、凡香、澳輪船出口時,該扦子手將貨物、行李查驗,復將該船全行搜查,倘有藏匿應稅貨物,查拏入官。
一、凡香、澳輪船往香港者,行至汲水門上下,往澳門者,行至九洲上下,均須等候扦子手、巡丁下船。
一、凡香、澳輪船如有本船工人、水手走私偷漏,或在工人、水手管用之處查有藏匿貨物,該扦子手即述知船主,該船主將其人送交領事官扣留,會商辦理。
一、凡香、澳輪船附搭華、洋商民,如敢違章走私偷漏,該扦子手即述知船主,該船主將其人送交領事官,會商辦理。
一、凡香、澳輪船,只准在省城、黃浦二處地方起下貨物,不得沿途任便起卸。
一、凡香、澳輪船,倘違以上各章程,船主並船均應按照條約船主議罰。倘重犯或再犯,會同領事官即將該船所領香、澳准照追繳註銷。
一、凡以上各章均係按照天津條約第四十六款所定。
以上香、澳輪船出口章程
第一冊頁三四四至三四六
14.2 香港鴉片貿易協定
一八八六年九月十一日,光緒十二年八月十四日,香港。
香港陪席推事羅素爾,中國委員總稅務司赫德、邵道臺,英國天津領事卜列南,按照一八七六年九月十五日在煙臺簽訂之中英條約第三端第七節,一八八五年七月十八日在倫敦簽訂之中英條約續增專條第九款,議定協定基礎之節録:羅素爾允定,香港政府應向立法會議提出條例,規定香港殖民地生鴉片貿易,以下述各點爲條件,並規定:
一、禁止一箱以下鴉片進口。
二、除鴉片包商外,不准占有生鴉片,亦不得存儲或控制一箱以下之鴉片。
三、鴉片運至香港,應即報知港長,非經港長准許並通知鴉片包商,不得轉運或存棧,或由此棧搬至彼棧,或再出口。
兹商定提交條例時之條件如下:
一、中國與澳門商議,採取同樣措施。
二、香港政府如認爲有損稅收或香港正常貿易,有權廢止該條例。
三、中國九龍方面之適宜地方,應在稅務司下設官一名,發賣中國鴉片稅單,不論何人,並不論其所需鴉片數量若干,概行照發。
四、具有稅單之鴉片,每百觔不超過一百一十兩者,無論何項稅釐概不重徵,一切均照煙臺續增專條辦理,與通商口岸釐稅併徵之鴉片無異,並准商人任便將洋藥分爲大小包裹封固前往。
五、華船往來香港者,其貨物應納稅釐,不得較往來澳門之數加多,其自中國赴香港或由香港赴中國之華船,不得於應完之出口、進口各稅釐外另有徵收。
六、稅務局官員負責管理九龍局,倘有往來香港之華船稟報被附近關卡或巡船掃擾等事,應查明定斷;香港督憲亦可隨時派員隨同審辦,倘彼此意見不郃,可請京憲會定。
第一冊頁四八七至四八八
*《清史稿》、《清朝續文獻通考》及《清季外交史料》中已輯有關澳門條約,在此不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