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9 鐵路大臣盛宣懷奏報廣澳鐵路議訂中葡商辦合同條款摺

光緒三十年十二並十五日(1905年1月20日)

  太子少保·鐵路大臣·前工部左侍郎臣盛宣懷跪奏,爲廣澳鐵路遵照部示,議訂中葡商辦合同條款就緒,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臣疊次承准外務部諮,中葡鐵路公司建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鐵路,業於增改中葡條約案內,准其訂辦,飭臣與該公司議立合同,並函示訓條,以華洋合辦之局,必須扼定商辦,不與兩國國家相涉爲第一要義,行令妥商籌辦前來。時葡使白朗穀來滬會議商約,帶同葡商伯多祿並議鐵路,所遞條款,應駮甚多。臣以路屬商辦,由商部遴招華商與議,方合體格,旋接部電,仍責臣籌議。適有粵商林德遠呈請認集華股,與葡商平權合辦,當即查照部示,與該使逐款磋議。計廣澳鐵路應需資本,華商、葡商各認一半,公司權利悉遵欽定商律,葡國國家不能干預。應築軌路,繪圖呈候覈准,方可開工,每段工竣,由兩廣督臣與澳門總督議定該段抽收稅則,方可開車。按照商路機器材料照納關稅,官地、民産概給租值,鐵路進項除養修費用分給商息外,每年另提公積百分之三,撥還本銀,再有盈馀,以三成歸中國國家本銀,逐年清還,中國即可收路,毋庸議價。造路工程司參用西人,馀均華籍,總以不越中葡兩國人爲斷。聲明中國不代擔保本息,該公司設有倒欠及帳目糾葛,兩國國家均不干涉,亦無賠償。所有議訂合同各條,飭由隨辦商約·候補四品京堂李經方、鐵路參贊·候選道陳善言等,與白朗穀數月磋磨,並由臣逐條斟審,電請外務部詳加覈改。因葡使堅執與商約一同簽字,接准部電,修改各條尚屬妥協,飭臣先與簽字,隨後專摺奏請訓示。綜計細目三十一條,凡扼定商辦宗旨,不與兩國國家相涉之要義,似當足以預杜枝節,自保利權。除將簽印合同諮送外務部並分諮商部、兩廣總督撫臣查照外,理合將遵訂中葡公司《廣澳鐵路合同》底稿繕具清單,恭呈御覽,俟奉旨批准,再飭由華商林德遠、葡商伯多祿另訂公司創辦章程,呈候酌覈,再行開辦。
  所有議訂《廣澳鐵路合同》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三十一年正月初七日奉硃批:外務部知道。單並發。欽此。
  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一:中葡公司廣澳鐵路合同條款清單 光緒三十年十月初五日(1904年11月11日)


  清單
  謹將遵照部示,會訂中葡公司《廣澳鐵路合同》條款繕具清單,恭呈御覽。
  案查,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大清國外務部照會大西洋國欽差駐劄北京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聲明大清國政府允許所請,准在澳門地方設一中葡鐵路公司,安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之鐵路在案。今將前項照會,鈔附本合同後。現由大清國欽差·督辦鐵路大臣·太子少保·前工部左侍郎盛,與大西洋國駐京便宜行事·欽差大臣白在滬,將中葡鐵路公司應辦事宜,並中葡商董均股平權合辦宗旨,往復商酌,意見相同,並飭令中董林德遠、葡董伯多祿於此合同由兩大臣簽押後,再行會商訂立公司創辦合同,呈請中國鐵路大臣酌覈。今先將大清國政府允愿招商議立中葡廣澳鐵路公司各事宜,開列於後。
  一、所有由廣東省城至澳門之鐵路,准歸中葡商人招集股分,設立公司,均股平權合辦。承築此項鐵路,經理行車事宜,應在澳門設立公司總號,並在廣東地方設立局所。其公司名曰中葡廣澳鐵路公司。該公司既係中葡商人合辦,則凡關係該鐵路公司事宜,葡國國家即不得藉詞干預。
  二、該公司祇常准中葡兩國人會同管理,如違此款,中國可將准築此項鐵路合同作廢。
  三、造築此項鐵路所需用之資本,中葡均平各任,華商得一半股分,葡商得一半股分。惟葡股之一半,有僑寓澳門之華商,並華商之隸他國籍者在內。該公司須訂立創辦合同,以憑治理該公司各項事宜。該創辦合同內,必須訂明華商、葡商股本權利,均平無異。因公司股分,華人爲多,所經地方廣東居多,凡有關係該公司股分及股東權利,董事人、查帳人及各股東會議等事之各章程,必遵守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之欽定大清公司商律,與所訂立之創辦合同不相違背,即可照行。
  四、該鐵路應經地方尚未勘定,今應延請工程司前往查勘由廣東省垣往澳門之地勢,方可定奪。
  五、該鐵路查勘之後,繪圖指明此路所應行經過地方、當在何處設立車站並應用房屋廠棧等處,一一繪明,呈送大清國欽差督辦鐵路大臣鑒覈,俟覈准後,方可開工築造。此項繪圖應備四分,以一分呈送督辦鐵路大臣,其三分由督辦大臣分諮外務部、商部、兩廣總督分别存案。
  六、所有查勘地勢經費並築造資本,悉歸中葡廣澳公司支理。
  七、所有中葡廣澳公司所造鐵路,其左右兩面各十英里以內,中國政府不能准他人或别公司築造平行同綫之鐵路。
  八、工程司起首查勘地方,及以後起造開工,皆必須由中國督辦鐵路大臣暨大西洋駐劄廣東省城總領事官,預先諮照兩廣總督知悉,分别發給護照,與工程司及查勘築路之各等人,由中國各該地方官隨地一體保護。
  九、所有築此鐵路之時及工竣之後,彼此如有辨論之事,須先歸大西洋駐劄廣東省城之總領事官,與兩廣總督會商妥定。儻仍不能商妥,方可上稟北京大憲暨大西洋欽差辦理。
  十、凡鐵路所經之地並機器各廠貨倉,爲該鐵路所應用之各房屋地段,其應如何爲該公司所購用之辦法,開列如左:
  (一)如該地係屬官産,應由公司報明地方官,丈量升科撥用,至此鐵路滿期之日爲止,每年應繳納地租。
  (二)該地如係民産,或係該處紳士公司之地,公司必須與業主商酌定價,彼此合意妥購,如有應納租稅,公司仍照常完納。
  (三)如該地不能合意議妥,即由公司就最近之地方官稟請理妥購買,查照該處民間買賣時價,由公司照數向購。
  (四)如該地上有廬舍、樹木、池井等項,凡用工本造成者,除地價外,必須另給價值,其價如不能定妥,即照上款所言辦理。
  (五)如該地上有墳塋,必須設法繞越。如零星小墳,無法繞越,除地價外,必須從優另給遷葬之費。
  (六)該公司在鐵路經過地方,與該地方人民交易必須公平,並力免有損害地方商情等事,該地方人亦不得藉詞阻撓,謡言惑衆,如有違犯,由公司稟請地方官出示諭禁,聲明築造鐵路原爲推廣商務,振興閭閻起見,百姓人等務必各安本分,勿滋事端,共保平安,否則定必從嚴懲辦。
  十一、所有開地控泥、挑泥墊土、扛挑材料需用工人,應就工程所至地方,隨地僱用。其僱工之法,應向該處公局紳士商囑定價資僱。
  十二、該公司應僱用巡捕、更夫守護鐵路並鐵路所應用之各房屋,其巡捕、更夫係用華人,其夫頭由官選派。
  十三、鐵路公司願允自行籌款,在總車站毘連處建造房屋一所,以便在該處所有鐵路轉運出入華境之各項貨物,由中國海關查驗徵抽稅項。
  十四、築造鐵路,或全工告竣,或一段完工,該公司應稟由中國督辦鐵路大臣暨駐劄廣東省城大西洋總領事官,諮照兩廣總督,聲明該全工或一段築成,起首開車行駛。
  十五、全路或一段完工,兩廣總督與澳門總督可商酌在何處地方,及如何設法抽收該鐵路車運入口、出口貨物之稅,俟稅務議妥,始可行車。
  十六、該鐵路所有儎人運貨之價目則例,應由公司議定。
  十七、該鐵路寬闊之數,一切與廣東省城已造鐵路之闊相同。
  十八、公司儎運材料,可任便在公街經過,不得阻撓,惟不得損傷人民房屋物件,如有損傷,公司應照價認賠。如需搭棚,爲起造房屋,或爲工人居住,以及材料棧房,果係查無窒礙,均可搭蓋。該地如屬官産,不必給價,儻係民地,必與業主酌訂租價,完工之後,將地交還。
  十九、築此鐵路所需用之石與沙,如係官地所産,中國查無妨礙,應准公司即在該地採取應用,毋庸給價,如係民業,必須與地主商訂。惟該地主儻有勒索重價,與時價相懸過鉅,該地方官查明該處情形,爲之設法妥定,俾兩國免致受虧。
  二十、公司築此鐵路,中國政府並不給地應用,亦不擔保資本之利息,惟有准此鐵路公司之事三項,開列如左:
  (一)准該公司在近路地方設立水池積水,以便接管引水,入該鐵路應用。
  (二)准該公司在香山縣地方設立養身衛生院、避暑所各一處。
  (三)准該公司設立學堂,以葡文教中國幼童,備爲翻譯,並教鐵路所需工藝,以便學成後,由鐵路僱用。其學堂應設在何處,必先與該地方官商擇。
  以上各款所設各等房屋院所之地,如係民業,當與地主商訂,如係官地,升科納稅。
  二十一、儻該鐵路進項,可支各項費用及資本銀每百元每年六元之息,並可支每年一次,於每百元內至多提出三元,以資積儲,供還本銀,此外再有盈馀,則作爲净利,以三成歸中國國家,其馀按股分給。其每年一次所扣還資本之銀,須扣至資本全清後爲止。至於估計本銀之法,可將該公司帳簿及該公司給股分人觀覽之年結總數爲憑。
  二十二、若該鐵路從行車日起,至滿五十年,其二十一款所定,積儲供還資本銀款,足支清還之數,可將該鐵路及其所應用之各房屋歸之中國,毋庸議價。儻其所積儲之銀,不足供還資本之數,中國政府必須先與該公司彼此妥商補償,如數交清,方將此鐵路歸之中國。至於估計本銀之法,可將該公司之帳簿及該公司給股分人觀覽之年結總數爲憑。
  二十三、該公司如有倒欠及帳目糾葛,兩國國家均無干涉,並無賠償。
  二十四、除本公司所用巡捕更夫,以守此鐵路外,中國政府務須保護鐵路並鐵路所應用之各等房屋,以及公司所有地方官准設之别等房院,以免爲歹人毁壞攻刧。
  二十五、該公司如須裝設電綫及德律風,可依此鐵路之路綫,任便設立,惟祇能供該鐵路之用,不得收發他人電報。
  二十六、如遇有交戰、作亂、饥荒之事,中國政府如欲用此鐵路儎運兵丁、軍器、軍裝、糧餉並救濟物件,此項鐵路必須儘先應用,所有儎人運物車價,可減半給付。平常之日,不得減少。如遇戰事,該公司亦不得接濟中國之仇敵。
  二十七、所有官員文書及中國郵政局信札、包裹,該鐵路可代運儎,不受價值,並按照郵局所定章程辦理。所有章程八條如左:
  (一)鐵路祇允中國郵政官局運送包件,其民局及别國官局郵件,概不准行運送。至各國軍隊按合同應送各件,應由中國郵政局隨同日行郵件,代爲由火車寄投。
  (二)火車搭客行李,郵政局不願擾及,惟若風聞或確知有夾帶郵件之弊,致違禁令,應如何辦理之處,亦須預訂妥章。
  (三)火車往來各處,每次開行,均應備有合同專欄,以便郵政局員運送尋常郵件。火車開行時刻儻有改易,須於前二日向郵局聲明,以便早諭衆知。
  (四)郵政局運送尋常郵件,備用專欄,鐵路應不收費。至遇有另用專車之時,其專車之費,照各國向例,必須格外從廉此項照各國從廉之費,尚須另行酌訂。
  (五)郵政員役因公上下火車,聽其自便,不得攔阻 ,惟須攜有免票爲憑。儻無免票,即照常人一律看待。其免票由各郵政司向鐵路局員聲領轉發。
  (六)火車各站准租躉屋若干間,照納租費,並於各站設立信箱,係歸郵政局自行經理其躉屋租費,尚須另行酌訂。
  (七)所有此章內載郵政局應交鐵路各費,均按每年結清。
  (八)嗣後儻有更改之處,須由外務部、商部准定,方可施行。
  二十八、澳門郵政官局信札、包件,該鐵路應代運儎。至中國境內所設之第一處中國郵政官局,該鐵路亦不受價值。
  二十九、該鐵路所用工程司各工藝人及各式專長之人,可參用洋人,其馀工人,均用中國人充當。凡鐵路所派所僱之各等人,應由公司專權派僱。
  三十、凡該鐵路所用之機器及一切材料至中國境內,應照納關稅。
  三十一、本合同用漢文、葡文、英文繕寫各四分,共十二分,語意均屬相同。儻遇有辨論之事,葡文、漢文或有未妥協之處,應以英文解明所有之疑。今先在上海訂立畫押,以昭信守。
  光緒三十年十月初五日
  西歷一千九百四年十一月十一號

附件二:外務部爲應允中葡鐵路公司安造廣澳鐵路事復葡國公使照會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四日(1902年10月15日)


  附鈔外務部復葡使照會一件
  爲照復事。
  昨准照稱,前者本大臣與貴親王所商,爲振興商務起見,請大清國允許在大西洋國地方內欲設之中葡鐵路公司,安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之鐵路一事,既經彼此酌議妥善,今特請將該事敘明照復,以爲妥善之據,俾本大臣轉行奏明本國政府。等因。均經閲悉。
  本王大臣應允貴大臣所請,許在大西洋國地方欲設之中葡鐵路公司,安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之鐵路。但所有一切辦法,須另行議立合同辦理,該合同須由貴國特派之大臣,與本國駐滬督辦鐵路盛大臣商訂辦理。
  爲此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光緒三十年正月初七日硃批:)覽。
  (軍機處録副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