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6 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為鈔送中葡商約會議問答事致外務部信函
光緒三十年十二月初一日(1905年1月6日)
王爺殿下、大人閣下:
謹肅者,中葡商約自開議以來,所有歷次問答,計經鈔録至第十三次止,先後寄奉台察在案。兹又將自第十四次至十七次止問答匯鈔呈鑒。惟自十月初三日會議後,即接奉大部支電,以運米一節尚須斟酌,總以勿誤商約畫押爲要。等因。當以爲時太促,不及再行會議,而初五畫押之期已定,不能再改,即於初五日早間遣李京堂經方、劉學士宇泰、楊道員文駿帶同譯員,前赴葡使署一再磋商,稟由海、宣等酌辦,是以並無問答可記,曾將駁論情形及如何定議,當於歌電內詳達一切,諒邀鈞聽。合再聲明,並附鈔録問答一冊,寄呈台閲,即祈察覈備案爲荷。
專肅,敬請鈞安,伏維賜察。
呂海寰、盛宣懷謹肅。
十二月初一日
附呈問答一本
附件一:中葡商約第十四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九月二十七日(1904年11月4日)
謹將中葡商約第十四次會議問答録呈鑒覈 九月二十七日
呂、盛云:本大臣昨夜送上一函已收到否?
葡使云:已收到,當即備函照復。
呂、盛云:接貴大臣復函後,即電達外務部矣。
葡使云:請問貴大臣,下次禮拜內能否將商約鐵路等條款畫押,並將購米一事商定辦法?
呂、盛云:本大臣昨日電達外務部,云貴大臣於下〔禮〕拜六起程,商約下禮拜三畫押,尚未接到外務部回電,不知能照辦否。
葡使云:尚有鐵路合同,亦須同時畫押。
呂、盛云:是否鐵路照會?
葡使云:是鐵路合同。
盛云:能來得及最好。
葡使云:本大臣來滬爲日甚久,現除畫押外,無可議者。
呂、盛云:款約事雖已就緒,不料爲運米之事,現在又出葛藤。查廣東省本係缺米之區,豐年已不敷食用,故屢因運米出口滋事,疊次會議時,已將情形面告貴大臣。嗣因貴大臣再四來商,本大臣屢次電商外務部,始勉定三十萬石之數。刻下廣東督撫及全省紳商紛紛電告外務部,言民情異常震動,力請速將照會作廢。本大臣接得外務部訓條,故不得不再與貴大臣商量。此事要請貴大臣原諒,速將此照會作廢,以免爲難。
葡使云:爲運米一事,本大臣已相讓多次,屈徇貴大臣所請,始將入約改爲照會。現在照會彼此商定,本大臣已報知政府,萬不能作廢。
呂、盛云:粵米不敷本省民食,係屬實情,往年常因運米滋事,且從前未定三十萬石米數,澳門未聞有饑餓之事,是有此三十萬石不加多,無此三十萬石不加少。現在粵省既不准運米,何必定要三十萬石,致令中國政府爲難乎。此事政府亦不能拂民之心,亦猶二十八年分關之約,貴國議院不允情事相同。
葡使云:現在此事可不再提,且當時本大臣祇求運米,並非指定廣東一省。
呂、盛云:粵省督撫紳商電詞迫切,儻因不順輿情,激成事變,於貴國亦何所利。此事本大臣等爲難極矣。
葡使云:貴大臣爲難情形,本大臣亦深知之,但此事不必再議,我祇知每年運米三十萬石而已。現須商鐵路商約畫押事。
呂、盛云:最好先將商約條款畫押,至運米事,俟貴大臣到京後,與外務部商辦,較爲捷便。
葡使云:本大臣現在不往北京,且十月恭逢貴國皇太后萬壽聖節,想來一月內外務部不辦公事,我實不能再待。
呂、盛云:貴大臣來滬,所有稅則、商約、條款章程、鐵路合同均已議妥,何必因購運米石一事再行躭閣。
葡使云:本大臣爲此事已悶損極矣,不願再提,實告貴大臣,運米一事,敝國政府看得極重,若貴國允其運米,則此約可望批准,否則議院必多阻撓。緣此次中葡之約,葡國無甚利益,若中國區區運米之三十萬石尚且不允,是有意欺騙,本大臣萬不能行。本大臣甚爲焦急。
呂、盛云:不但貴大臣焦急,本大臣亦焦急之至,總須籌一善法,若祇爲運米一事,遽將全約閣起,於兩國體面均有關礙。依本大臣之見,總以先畫押爲是,日後再商米事。
葡使云:照會萬不能作廢,或將照會內廣東字樣刪去,改爲每年可在中國各省購米三十萬石,不指定廣東省分,當無窒礙。本大臣看貴大臣如此爲難,今將擬改照會洋文底稿送閲,除此亦無别法。照此辦理,則可先畫押,否則祇好一概不議,本大臣回國,將中國不肯照准之話實説即是了。其洋文曰,中國政府特允由葡國駐京欽差每年照請外務部,彼此會同酌定通商口岸,由部發給運米執照三十萬石,轉給寓澳華民,持赴該口岸購運米石,由該口岸海關驗明,換給准單,放行出口。運赴澳門,即將所領執照繳送外務部。如本年所領執照未經用竣,應由葡國駐京欽差將所馀執照,於次年正月照送外務部覈銷,另給次年新照。
呂、盛云:照會內應改爲照請外務部酌定不禁米出口之通商口岸。
葡使云:可不必提明不禁米出口之通商口岸,緣口岸既由外務部酌定,則非禁米出口之口岸可知。
呂、盛云:可改爲外務部酌定之通商口岸。
葡使云:應由葡國駐京欽差每年照請外務部,彼此會同酌定。
呂、盛云:何必加彼此會同四字?
葡使云:必須加此四字方好,否則外務部必多方推諉。
呂、盛云:或改爲每年照請外務部發給通商口岸運米三十萬石之執照。
葡使籌躇云:可照改。
呂、盛云:本大臣即將商改照會,電請外務部覈示。
葡使云:請貴大臣速定畫押日期,最好禮拜三,極遲禮拜五必須畫押,本大臣禮拜六必須起程,所有章程、稅則、鐵路合同須照原議同時畫押。
呂、盛云:貴大臣不往北京乎?
葡使云:係回本國。
呂、盛云:何日來華?
葡使云:俟約本批准,即齊約本來中國。
呂、盛云:條約、章程、稅則漢文均已繕就,明日兩點半鐘,請貴大臣派員來此覈對。
葡使云:即派員如期來。
呂、盛云:貴大臣如接阿參贊電,可隨時告知戴稅務司。
葡使云:本大臣亦即發電,擬禮拜日三點鐘再會議一次。
呂、盛云:如約。
附件二:中葡商約第十五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九月二十九日(1904年11月6日)
謹將中葡商約第十五次會議問答録呈鑒覈 九月二十九日
呂、盛云:前日會議後,即將議改照會原文電達外務部矣,今日尚未接回電。昨晚雖接外務部電一件,係在未接本大臣電之先所發。貴大臣接到阿參贊來電否?
葡使云:阿參贊昨晚來一長電,分兩節説,第一節言,本日貴政府有電與貴大臣,將商約畫押。
呂、盛云:本大臣並未接此畫押之電。
葡使云:阿參贊電言,外務部面允,本日電告貴大臣,先將商約及鐵路合同畫押,第二節言運米照會如來不及,將來可由總領事畫押。本大臣已電復阿參贊,言運米照會已與貴大臣商妥,不必由總領事畫押。
呂、盛云:本大臣等極願同時畫押,今將昨晚外務部來電奉告貴大臣知之。來電言,阿參贊接貴大臣電,運米照會已刪去廣東字樣,並云或先將商約及鐵路合同畫押,如照會不及互換,容後由領事畫押互換亦無不可。等語。發此電時,尚未接本大臣電,是以不知運米照會已經商改。
葡使云:外務部電何時收到?
呂、盛云:昨日午後六點鐘到。
葡使云:貴大臣前日發電應已到京,何以此電與阿參贊來電所言不符?貴大臣電何時發?
呂、盛云:昨日午前發電因電文甚長,譯電需時,大約今日可有復電。鐵路合同及條款章程均已備好,俟接電即定期,好在貴大臣須禮拜六起程,當來得及。
葡使云:阿參贊決不至造謡言,何以外務部面告阿參贊,本日電滬畫押,而與貴大臣電又不提畫押事,殊爲不解,意甚怏怏。
呂、盛云:或者阿參贊至外務部會晤,言詞有誤會處,亦未可知,本大臣亦極盼早日畫押。前已電告外務部,言貴大臣定禮拜六起程,須儘禮拜五前畫押,本大臣即刻再發電催詢,可勿焦急。
葡使云:阿參贊言運米照會由總領事畫押,係因本大臣行期已近,不知業經商妥之故,外務部既告阿參贊,電請貴大臣畫押,何以竟無此電,令人詫異。此事本大臣爲難極矣。
呂、盛云:貴大臣爲難,本大臣等亦何嘗不爲難,即如運米事,貴大臣初欲六十萬石,本大臣磋減至三十萬石,亦非一日之力,然無非各盡其職分所當。然貴大臣固不滿貴國議院之意,而廣東全省亦怪本大臣遽允貴大臣之請,彼此爲難情形,正復相同。大凡局外人,不知局中人之爲難,交涉之事,無不皆然也。
葡使云:粵督非已言過二十四萬石乎。
呂、盛云:粵督但言澳門不足八萬人,一年祇需二十四萬石之米,並未言准運廣東之米。
葡使云:粵東之米運往澳門不止一年,自張宮保在任時,已運多次,張宮保卸任後,繼其任者,亦照案辦理,於粵東並無所損。粵商甚願粵米出口,冀獲厚利,今日忽然不准,然則將從前已准之案,亦一概抹煞乎,殊不知運米不自今日始乎。昨日本大臣電詢廣東領事,來電言並無合省震動之事,不過督撫藉此爲恫喝之詞。依本大臣所見,各商家出而阻撓,是不得私運之故耳。
呂、盛云:粵東豐年之時,産米已不敷用,亦不能怪其説話,甚恐照會一定,則商販無論豐歉,定要運米,地方亦不免從此多事,此粵督撫之意,亦不過爲體貼民情起見,非與貴大臣爲難,亦非與本大臣爲難也。
葡使云:本大臣於運米事不願再提,令人嘔心,本大臣即電阿參贊,言本日外務部並無請貴大臣畫押之電。
呂、盛云:儘請貴大臣發電,本大臣亦即刻發電。
葡使云:貴大臣發電,可言運米照會同時畫押。
呂、盛云:運米照會恐不能一同畫押,大約明日必有回電。
葡使云:明日十一鐘前如接京電,彼此知照,於三點鐘再行會晤。
附件三:中葡商約第十六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十月初二日(1904年11月8日)
謹將中葡商約第十六次會議問答録呈鑒覈 十月初二日
葡使云:貴大臣接外務部回電否?
呂云:連日盼望,尚未接電。
葡使云:本大臣接阿參贊長電,言外務部告阿參贊,云已電滬,將鐵路合同畫押,正擬具奏,請旨派大臣將商約畫押,適阿參贊言運米照會一並畫押,是以暫閣。嗣接貴大臣電稱,運米照會已經商改,但運米執照由部頒給,不知如何辦法,部意尚待考求,擬將運米照會從緩商辦,先將鐵路合同、商約條款畫押,不知本大臣之意如何。等語。本大臣即電復阿參贊,云運米照會須與商約同日畫押,如先畫商約,請貴大臣備函立案,言中國允葡國歲運米三十萬石,如何辦法,隨後再議。本大臣接此函後,即將商約、鐵路畫押,其運米照會暫緩再議,亦無不可。本大臣並告阿參贊云,本大臣行期已近,今日必須往晤外務部,今將代擬文稿送閲,如貴大臣允行,請即照繕,否則本大臣亦不能再議矣。譯照會如左:
中國政府特允,由通商口岸運至澳門食米三十萬石,至應納稅課等項,與由中國通商此口運米至通商彼口無異。此等辦法,因未便入約,是以備用照會存案。至詳細辦法,應於商約批准之前,由外務部與葡國駐京欽使酌定。
呂、盛云:廢運米照會,係奉外務部訓條,貴大臣代擬文稿,本大臣未敢遽允,當即電達外務部,俟接部電,再行答復。
葡使云:外務部並未與阿參贊言廢運米照會。
呂云:前日外務部來電,已言明將運米照會作廢,本大臣已鈔送貴大臣覈閲矣。但昨日發電迄未得復,不知外務部之意如何。
葡使云:如欲廢運米照會,本大臣無此權,如允,先備照會立案,即可將商約畫押,否則祇好回國不畫矣。
呂、盛云:本大臣等當再將此節電達外務部。
葡使云:外務部告阿參贊,云須將照會內廣東字樣刪去,並未言將照會作廢。
呂云:外務部與阿參贊雖未明言,但本大臣已接有廢照會之電。爲今之計,最好先將商約畫押,米事由阿參贊與外務部商定。
葡使云:中國如欲廢運米照會,即無須再備文。
呂、盛云:本大臣擬先請旨畫商約。
葡使云:如廢歲運三十萬石米數,即使商約畫押,議院仍不能批准。
呂、盛云:本大臣一面發電,一面預備畫押事宜。
葡使云:請將照會稿即電外務部,部允運米,最好同時畫押,萬一米事尚須商量,則先將約款畫押,米事即由阿參贊與外務部商辦,但辦法雖可商量,而決不能廢歲運三十萬石米數,且畫押之期不能過禮拜五。明早接回電,明日三點鐘再會議一次。
呂、盛云:即照貴大臣之意發電可也。
葡使云:本大臣有一言須重行聲明,如貴大臣允備文立案,本大臣回國即可言米數已定,祇須商量辦法,萬一作廢,則商約即使畫押,仍不能批准也。此次如不能畫押,本大臣即行,恐此約亦無人來畫押矣,從此兩國邦交恐多窒礙,殊爲可惜。
附件四:中葡商約第十七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十月初三日(1904年11月9日)
謹將中葡商約第十七次會議問答録呈鑒覈 十月初三日
呂、盛云:昨晚接奉外務部電,奉旨派本大臣等畫押。
葡使云:商約由本大臣、博領事畫押,稅則由本大臣畫押。
呂、盛云:擬禮拜五日畫押,俟畫押後,即備筵與貴大臣餞行。
又云:約本漢文彼此已派員校對,所有英文、葡文尚需校對否?
葡使云:本大臣均已閲悉,無須再校,請問畫押共計幾件?
呂、盛云:商約條款、章程、稅則、鐵路合同。
葡使云:照會如何?
呂、盛云:往來照會四件簽字,運米照會提出。
葡使云:昨夜八點鐘接阿參贊電,言奉旨畫押,至運米照會,照前日商改,外務部可允?且言貴大臣有全權,貴大臣如請部示,外務部決不攔阻。
呂、盛云:外務部來電,言運米事與博總領事商量。
葡使云:阿參贊來電,並無此語。
呂、盛云:電文彼此又兩歧。外務部來電,並無運米合同一同畫押之語。
葡使云:本大臣曾接阿參贊來電,外務部告阿參贊,云貴大臣有全權商辦此事,如貴大臣請示,外務部決不攔阻 ,貴大臣何必推諉。
呂、盛云:請旨畫押時,未將運米照會進呈大皇帝御覽,所以不能一同畫押。
葡使云:外務部言商約畫押,貴大臣有全權。
呂、盛云:外務部但言商約、章程、稅則、鐵路合同畫押,並未提及運米照會。
葡使云:運米照會不畫押,是否欲廢此事?然此事作廢,萬作不到,現但請貴大臣備文立案,聲明何故不允。
呂、盛云:外務部電言與總領事商辦,既言商辦,不廢可知,貴大臣幸勿誤會。
葡使云:外務部言貴大臣有全權,何以不允備文存案?本大臣殊爲不解。
呂、盛云:雖有全權之名,臨時仍須請旨,彼此一律。本大臣昨已將照會改稿電達外務部,部如照允,必有訓條來。
葡使云:米事早與貴大臣商妥,忽然廣東不允,葡有領事駐粵,何以並無見聞。現議備文立案,臨時忽又不允,本大臣不勝疑惑。
呂、盛云:外務部因貴大臣行期甚近,是以將米事屬(囑)與總領事商辦,且昨已電達外務部,須俟回電再行奉復。
葡使云:三十萬石米數早已商定,不能改移,外務部勸刪去廣東字樣,業經照刪。至辦法細章,隨後再定,儻以後彼此會議辦法意見不同,仍不能見諸施行。各國議約,往往有事經議准,而迄未實行者,如貴大臣不允備文立案,本大臣回國,政府問及,何以回答。此事本大臣爲難極矣,令人焦急之至。
呂、盛云:本大臣等當再電催。
葡使云:澳門緝私與中國極有利益,此約一定,中國可援此約與英法辦理。從前葡政府與本大臣同黨,事尚易辦,現更換政府,須本大臣回國面陳,方能批准。儻貴大臣不予照會,一無憑據,葡政府必以米事垂成作廢,咎本大臣辦事不力,此約又不能批准。本大臣來滬數月,會議多次,遇事直爽,想承貴大臣原諒,總望貴大臣允照昨擬照會,備文存案,與商約實有大益。
呂、盛云:外務部言與總領事緩商,並非作廢,貴大臣幸勿疑慮。
葡使云:禮拜五畫押再晤可也。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