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4 外務部為紳商盧華富承辦廣東小闈姓經費係屬中國內政事復署葡國公使阿梅達照會稿

光緒三十年十月十一日(1904年11月17日)

  榷算司呈,爲照復事。
  光緒三十年六月十五日接准照稱,商人盧九即盧華富承辦廣東小闈姓經費,八年爲期,每年認繳銀八十萬元,現任兩廣總督岑於本年四月初一日諭令一律停止。按照開辦迄今僅有三年零八月,未滿原案八年之期,該商歷奉官諭,溢繳銀款甚多,力有未逮,迭向澳門人借貸應付,現今半途忽奉裁禁,該商實難償還借款,即在岑總督亦知秉公辦理,當先算數,故出示諭禁,亦有其預繳按餉,如有盈馀,並即覈明發還之諭。本署大臣合將該商盧九稟詞暨銀款數目等件録送貴部查明後,移諮兩廣總督,迅劄善後局,將該商歷次溢繳及案外加繳預借經費、報效各款與所虧利益,算明數目,秉公發還。等因。當經本部諮行兩廣總督查明聲復去後。兹准復稱,本部堂承准來諮,正覈辦間,並准廣州口西洋總領事照會,覈與阿署大臣所言情形大略相同,當以盧華富即盧華紹,係粵省紳士,籍隸新會,無人不知,該商承辦廣東全省小闈姓係中國內政,亦不能認作交涉案件辦理,如果該商確有與澳門洋商借貸情事,應由該商自行清理,與官局無涉。等因。照復在案。查,盧華富即盧華紹曾報捐廣西道員,其子均係本省舉人,該商承辦小闈姓經費,所集貲本並無洋股,應請轉復。等因前來。
  本部查,紳商盧華富承辦廣東全省小闈姓經費,係屬中國內政,其所集貲本既無洋股在內,自未便認作交涉案件,應由該商聽候粵督秉公覈辦。相應照復貴署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復者。
  大西洋阿署使。
  光緒三十年十月十一日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