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2 兩廣總督岑春煊為紳商盧九承辦小闈姓餉項糾葛案係屬中國內政事復葡國總領事照會

光緒三十年九月(1904年10月)

  照復西洋總領事文
  爲照復事。
  接貴總領事官九月初十日照會言,西洋籍民盧九即盧華富即盧華紹,前在廣東承辦小闈姓,因公司被撤受虧一事,並譯送貴國大君主於西歷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批准盧九入西洋籍之諭旨一道,本部堂均經閲悉。詳譯來文,謂盧九即盧華富即盧華紹之爲西洋籍人已有十六年,有貴國大君主批准該商隸入西洋籍之上諭爲切實憑據可信,其確係西洋人。廣東官既致西洋人受虧,即應認作交涉案辦理,並不干預小闈姓之事,亦非請代還該商所欠洋商之款。各等語。所諭至爲公正平允,良深欣佩。本部堂亦以爲本案最要關鍵,全在盧九即盧華富即盧華紹現在是否能認作西洋籍人爲斷。
  查貴國大君主批准盧九隸入西洋籍之上諭,係在西歷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即中歷光緒十五年,乃該商旋於光緒二十四年在湖北巡撫第二十七卯冊報案內,以監生盧華紹之名報捐鹽運使職銜,自稱新會縣人,並開具年貌三代,造冊報部有案,嗣復歷保二品頂戴、廣西道員,均有案卷可稽,是該商於奉准隸入貴國民籍之後,又已棄去,復爲華民,按照公法,即不能再作貴國人民看待。中國於民人跨籍一事,例禁甚嚴,即貴國律例亦有一人不得入兩籍之禁。該商盧九本係華民,在貴國入籍,並未報明中國官覈准,隨後復自認爲華民,現因承辦小闈姓餉項糾葛,又欲冒認葡籍,任意譸張,顯係以一人兼入兩籍,希圖並享兩國民人權利,按照中葡律法,均應從嚴究辦,以昭儆戒。諒貴國政府如果深悉該商此等行爲,亦當嚴行查究。總之,該商係中國百姓,確有憑證,斷不能認作貴國籍民看待。所有該商承辦小闈姓餉項糾葛一案應如何辦理,係屬中國內政,自可無庸與貴總領事官議及。
  相應照復貴總領事官查照,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
  (外務部檔)
  注:
  ① 此爲考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