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1 葡國領事為請給還廣東所欠葡商款項事致兩廣總督岑春煊照會

*光緒三十年九月初十日(1904年10月18日)

  西洋領事文 光緒三十年九月初十日到
  爲照會事。
  准貴部堂八月二十二日照復,以本總領事所稱盧九即盧華富爲本國籍商並無切實憑據。等語。如果盧九即盧華富不是西洋籍人,本總領事斷無於文內稱爲西洋籍商之理。蓋其爲西洋籍人,其憑據早在本衙門掛號注冊的確無疑,是以本總領事文內特爲聲明,況且本國欽差大臣照會貴國外務部,亦聲明其爲西洋籍人。今貴部堂乃有閲所疑惑,殊堪駭異。查,盧九即盧華富之爲西洋籍人,不是自今日始,乃已十有六年,其切實憑據,則有本國大君主准其隸西洋籍之上諭,本總領事今將該上諭譯録,照送貴部堂查閲,自後貴部堂應可信其確係西洋人,不復疑惑矣。
  覆文內又以該商承辦小闈姓,係中國內政,不能認作交涉案一節,本總領事於小闈姓一事毫不干涉,貴國或准開辦,或行禁止,均與本總領事無關,本總領事前文並無一語干預小闈姓者。蓋貴國內政,本總領事原不應理也,所理論者,乃因廣東官欠西洋人銀兩而已,廣東官既致西洋人受虧,即應認作交涉案辦理。本總領事有保護西洋人之責,西洋人受虧,照會索還,此實本總領事分內應爲之事。本總領事所以請貴部堂者,惟在給還盧九即盧華富所溢繳按餉及歷次加繳預借之款,並應賠其受虧之數,此外於小闈姓事概不置議也。
  覆文內又以該商確有與澳門洋商借貸,應由其自行清理,與官局無涉一節,本總領事前文並未曾請貴部堂代還。其所欠洋商之款,只係請貴部堂飭局速還廣東所欠本國商人盧九即盧華富之款而已。
  以上各節,今經本總領事逐件陳明,是盧九即盧華富係西洋籍人切實有據,廣東所欠西洋籍人之款,理應交涉索還,並非干預貴國內政。用特再備照會,懇請速飭善後局,將西洋人盧九即盧華富溢繳按餉及歷次加繳之餉立即算清,並將預借之二十萬元,統行給還,以昭公道而徵睦誼,本總領事實所切望焉。
  爲此照會貴部堂,請速查照施行,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
  計粘鈔本國大君主批准盧九隸入西洋旗籍諭旨一套。

附件:葡國君主批准盧九入葡籍諭旨譯文 *光緒三十年九月初十日(1904年10月18日)


  大葡國大君主批准盧九入西洋籍之諭旨譯文
  吏部首司案卷第四十六號第三百五十八頁內恭載大葡國大君主親筆諭曰:
  據華人盧九稟稱,年已逾壯,在澳門居住已歷三十馀年,置有産業,今請隸入西洋旗籍。等情。朕覽該盧九所呈出各憑據,與所稟相符,按照本國民律例之十九款,該盧九應可隸入本國旗籍,朕今特行批准。該盧九着即准其隸入本國旗籍,凡在本國內地及所有屬地各處地方,准其享受國家律例所給予民人之各等權利,與本國民人一律無别。該盧九業經當政務官面前矢誓,應承遵守本國律例,並認朕爲主,是以朕親筆降此諭旨,命吏部尚書蓋用御寶,通諭本國及所有屬地之地方官,一體遵照,該吏部並即將本諭旨在吏部案卷及議院各冊掛號可也。欽此。
  該盧九呈出戶部首司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五月初九日收印釐單,已據將領給本諭旨之費用一十一萬六千七百六十九釐士繳訖。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由理斯波京都頒行
  大葡國大君主親筆御押蓋用御寶
  此諭旨由吏部尚書嘉士度奉大君主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准盧九入本國籍之旨意撰擬呈進,大君主親筆御押。本日該盧九已在理斯波京都戶部首司將費用五千三百釐士繳訖,收單一萬四千九百一十六號。
  吏部首司奇瑪簽名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發
  戶部首司賓爹喇用印 注收印釐五千釐士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吏部二司布啲盧繕録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
  掛號官斐利喇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在澳門公局部內第一百二十五頁經將此諭旨掛號,掛號印釐一千七百釐士,經已收訖。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吏大嘩利士簽名
  澳門輔政司在鈔録上諭部之第三冊第七十六、七十七頁經將此諭旨登録。
  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輔政司都鴉哋簽名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