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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 葡國領事為請給還廣東所欠葡商款項事致兩廣總督岑春煊照會
*光緒三十年九月初十日(1904年10月18日)
西洋領事文 光緒三十年九月初十日到
爲照會事。
准貴部堂八月二十二日照復,以本總領事所稱盧九即盧華富爲本國籍商並無切實憑據。等語。如果盧九即盧華富不是西洋籍人,本總領事斷無於文內稱爲西洋籍商之理。蓋其爲西洋籍人,其憑據早在本衙門掛號注冊的確無疑,是以本總領事文內特爲聲明,況且本國欽差大臣照會貴國外務部,亦聲明其爲西洋籍人。今貴部堂乃有閲所疑惑,殊堪駭異。查,盧九即盧華富之爲西洋籍人,不是自今日始,乃已十有六年,其切實憑據,則有本國大君主准其隸西洋籍之上諭,本總領事今將該上諭譯録,照送貴部堂查閲,自後貴部堂應可信其確係西洋人,不復疑惑矣。
覆文內又以該商承辦小闈姓,係中國內政,不能認作交涉案一節,本總領事於小闈姓一事毫不干涉,貴國或准開辦,或行禁止,均與本總領事無關,本總領事前文並無一語干預小闈姓者。蓋貴國內政,本總領事原不應理也,所理論者,乃因廣東官欠西洋人銀兩而已,廣東官既致西洋人受虧,即應認作交涉案辦理。本總領事有保護西洋人之責,西洋人受虧,照會索還,此實本總領事分內應爲之事。本總領事所以請貴部堂者,惟在給還盧九即盧華富所溢繳按餉及歷次加繳預借之款,並應賠其受虧之數,此外於小闈姓事概不置議也。
覆文內又以該商確有與澳門洋商借貸,應由其自行清理,與官局無涉一節,本總領事前文並未曾請貴部堂代還。其所欠洋商之款,只係請貴部堂飭局速還廣東所欠本國商人盧九即盧華富之款而已。
以上各節,今經本總領事逐件陳明,是盧九即盧華富係西洋籍人切實有據,廣東所欠西洋籍人之款,理應交涉索還,並非干預貴國內政。用特再備照會,懇請速飭善後局,將西洋人盧九即盧華富溢繳按餉及歷次加繳之餉立即算清,並將預借之二十萬元,統行給還,以昭公道而徵睦誼,本總領事實所切望焉。
爲此照會貴部堂,請速查照施行,順頌日祺。須至照會者。
計粘鈔本國大君主批准盧九隸入西洋旗籍諭旨一套。
附件:葡國君主批准盧九入葡籍諭旨譯文 *光緒三十年九月初十日(190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