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0 商約大臣呂海寰等寄呈中葡商約會議文件事致外務部信函

光緒三十年九月初三日(1904年10月11日)

  王爺殿下、大人閣下:
  敬肅者,葡國商約現已議竣,接奉大部感電,飭於議妥後,將改定之全約及附件鈔寄漢洋文,以備重加校勘。等因。遵將全約二十款及第三、第五款另立辦法專章兩分,及不入約另文備案之往來照會共七件,照繕漢洋文寄呈覈。
  查,立約向以洋文憑,此次議改葡約,尚增一葡文,惟將來設有辯論,應以英文准,則英文尤關緊要。現在該使所送條款均用英文,彼此駁改亦均用英文。至英文譯漢文,責成在我,英文譯葡文,責成在彼。海寰、宣懷現已分飭李京卿經方及譯員梁道瀾、賀稅司璧理、戴稅司樂再四校譯,務以義意無稍出入。第翻譯一事最不易,視漢洋文理程度是否相同,如漢文精於洋文,或洋文精於漢文,即不能免有參差,且十人同譯,而文法往往各不相侔。海寰、宣懷不諳洋文,是以倍加慎重。兹蒙大部允校勘,實所敬佩,務祈俯賜查覈,如有舛錯之,隨時電示,請於校勘全完後,仍祈迅予電,以便再擬會奏稿,電請查覈代奏,請旨押。至約文內辯駁情形,業經隨時函電詳陳,兹不贅述。其有前次函電約文章程漢文,續經校譯更正者,雖字句間有不同,而義意

無出入,合附陳。又第八次至第十三次問答,一鈔呈鑒覈。再,照會內尚有運米照,未經送來,容再續呈。此次商約初議時訂明,所有章程、照會均不入附件,仍押蓋印,合用聲明。
  肅此,恭請鈞安,惟希垂鑒。
  呂海寰、盛宣懷謹肅。
  九月初三日
  計呈約款一本,附洋文八紙;章程一本,附洋文四紙;照會一本,附洋文九紙;又問答一冊。

附件一:中葡商約第一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五日(1904年6月8日)


  謹將葡約會議第一次問答呈鑒覈 四月二十五日
  呂、盛云:今日中葡商約第一次開議。
  葡使云:然。
  呂、盛云:現在專議商約,不議鐵路。
  葡使云:是。
  呂、盛云:今年正月十六日,貴國駐京大臣有照會到外務部。
  葡使云:何事?
  呂、盛云:外務部來文,接貴國駐京大臣照會,派貴大臣赴上海商量稅則押,暨華光緒二十八年九月中葡所訂之約,十二月所訂《澳門分關章程》條款內意同語異之處,改一律,合訂一本,以歸一。等語。
  葡使云:本大臣見貴國外務部大臣曾面告,二十八年中葡之約,本國議院未經議准,但政府之意,將光緒十三年及二十八年中葡之約全行修改,期與英、美二國修約一樣。所以,貴國外務部來文,及本大臣赴上海商量。
  呂、盛云:二十八年之約是否外務部與貴大臣議定押,貴國何以尚未批准,如果貴國政府不允,貴大臣何以押?
  葡使云:二十八年議約,澳門設分關,照本國政府意見修改。因二十八年之約,即在此次中葡修改條約之內,是以敝國政府二十八年之約自可不必批准。此次議約,稅則、行船等事均在其內矣。
  呂、盛云:澳門設分關亦在其內否?
  葡使云:不在其內。
  呂、盛云:澳門設分關,外務部貴國政府已允。
  葡使云:未允。
  呂、盛云:如此看來,是外務部不知貴國議院未經議准,貴大臣亦未向外務部告知。
  葡使云:分關一層,先敝國所允,非貴國外務部所要。且貴國外務部先設分關無大益處,後經本大臣明實在有益,故外務部始允,敝國政府亦有允許之意,故本大臣押。嗣經議院議駮,以中國防緝等事,中國將來另想辦法,不能在澳門設關。
  呂、盛云:二十八年之約,重在澳門另設關,若不能設關,如何稽查走私。
  葡使云:二十八年在北京與慶親王所定之約,敝國議院未允,不能作准。現重新另議,儻前約已准,何必再議。
  呂、盛云:貴國與中國利益僅設分關一條,儻不設關,於中國有何利益。且前約因可在澳門設關,方允鐵路,如不准設關,則鐵路一層亦不能作准。
  葡使云:請看第三款,即知辦法。現在澳門本有海關公事房一所,可以照舊,惟設關不能照辦。至防緝走私,可另行設法。
  呂、盛云:貴國議院因何不允?
  葡使云:議院之員見中國奏稿,以葡與中國好處,中國無好處與葡國。
  呂、盛云:准造鐵路,即是好處。大概貴國議員因未見鐵路入約,是忘中國與葡國好處。貴國與中國議鐵路,中國與貴國議設關,彼此利益相抵。照現在法,是貴國無利益給我矣。
  葡使云:此話不確,允造鐵路,不過一公司受益。現在第三、四款稽查辦法,必有實在效驗,若在條約內明設關,不能行。
  呂、盛云:此事本大臣甚難,照外務部來文,但將意同語異之處改一律,未言二十八年之約作廢。今日貴大臣所言,與照會外務部之文迥不相符,時貴大臣何以不明告外務部?
  葡使云:本大臣已與外務部大臣面言明,即如公文一樣,言二十八年之約不能作准,現將前約應留各款載入此約內。
  呂、盛云:此層法是否在照會外務部以前,抑在後?
  葡使云:在行文以前。
  呂、盛云:然則外務部何未提及,貴大臣照會內又何以亦不提及?
  葡使云:前約應留各款,均在此次送上約款之內,請即商議現在約款。
  呂、盛云:現在議約將二十八年之約,與現送約稿之界限清。至謂作廢,俟接到外務部訓條,始能准。且貴大臣照會外務部,有將前約與現約合訂一本之,既是先後不同,如何能合訂一本,本大臣未能明白其中道理。現既有此曲折,本大臣未奉政府此樣訓條,不能遽議商約。
  葡使云:現送約稿雖是表面不同,骨裹則同。內有數款,照中英商約照,其所不同者,即二十八年之約內添入各款。
  呂、盛云:此約與英約不同處,既是將二十八年之約入此次約稿之內,則二十八年約內各款,均添入。
  葡使云:現送約款,除二十八年之約,尚有新增者一二條。
  呂、盛云:是否與二十八年之約合辦理?
  葡使云:現在約稿,外面看來似不同,意思則同,即澳門設關一層,雖有不同,其利益亦同。現在澳門本有海關公事房,可設法辦理。
  呂、盛云:澳門公事房不過寄遞文書,如照貴大臣所言,是有權能防走私矣。
  葡使云:現在無權。
  呂、盛云:將來有權否?
  葡使云:若照新章辦法,則有權,與葡督商量會辦。第三款末句即是此意。
  呂、盛云:設分關與造鐵路兩事相連,貴國允許分關,所以中國允造鐵路。其鐵路公事,應由鐵路大臣辦理。現在設分關既不算,則造鐵路亦應不算矣。
  葡使云:議商約與造鐵路是兩件事,鐵路事既不能入約,則與商約無關,自應分。
  呂、盛云:二十八年之約,與别國約不同,此約前經外務部奏明,國家互換利益,不能分。
  葡使云:敝國議院因設關與葡國毫無利益,所以不允。
  呂、盛云:議院豈不知中國允許鐵路利益乎?
  葡使云:本大臣見外務部慶親王,鐵路事是歸上海盛大臣辦,商約是歸本衙門辦,是兩事不在一處。
  呂、盛云:外務部奏稿是兩事而言之,一二十八年九條約款,一准辦廣澳鐵路,要知中國政府欲設分關,所以允鐵路互易其利。今貴大臣以分關推之,議院豈非中國一無益處耶。
  葡使云:現在新約於中國利益處不少。
  呂、盛云:有何利益?如此,我亦可向貴國索利益。
  葡使云:能行者則行,不能行者亦不能也。
  呂、盛云:本大臣即備照會,請貴大臣將今日會議所言,與前次照會外務部公文因何不同之處,即日詳細照覆,俟得文,即報知外務部,俟得外務部文,始能再議。
  葡使云:是備何項照會?
  呂、盛云:此件照會,外務部來文接貴國大臣照會如何法,今會議所不符,要奉詢。等語。請早覆一文,以便告知外務部。再,外務部來文,只載貴大臣正月照會,此外如何會晤,如何談論,未提及,究竟貴大臣另有照會否?
  葡使云:有照會,是言來滬議約事。
  呂、盛云:現在不能不將此語明,因我處公事,是將上次之約與現約合訂一本。
  葡使云:如果前約已應允,現可不議。
  呂、盛云:前是專約,此是商約,是應議者。
  葡使云:前約尚未竣事。
  呂、盛云:是已完結。
  葡使云:外國情形與中國不同,如國家批准,必經議院允准。二十八年之約,敝國尚未批准。
  呂、盛云:中國已批准矣,貴大臣知之否?
  葡使云:數十年前,中葡有一條約,葡國已批准,中國未批准,不能作算。
  呂、盛云:不批准有明文。
  葡使云:此話不錯,因有設關一層,前已知照貴國外務部。
  呂、盛云:諒在照會外務部之後,議院未經議准,此層有無照會到外務部?
  葡使云:卻無照會,祇用言語面達,明到上海議,已向慶親王,是分開兩起辦矣。
  呂、盛云:本大臣於接外務部來文後,即電詢外務部。旋接覆電,云前約雖未互換,已經用寶,彼此押,已作定本,分關亦應照准,未告知别情,可將覆電鈔交看。
  葡使云:是未批准批准矣。
  呂、盛云:現在辨論,非難,是不能不明。
  葡使云:知之。
  葡使又云:接北京參信,到貴國外務部中葡條約無難處,何以久未開議,甚詫異。前送上各款,貴大臣已電達外務部否?
  呂、盛云:其中亦有難,前送十九款均已電告,新添第七款是何用意?
  葡使云:各款既報部,則外務部必知二十八年之約已包括在內,且比前約九款更詳,與中國利益亦較前多,諒外務部更必樂意。
  呂、盛云:本大臣問第七款是何用意。
  葡使云:第七款欲將澳員專設棧房之土貨,於進口時,仍照土貨辦理。
  呂、盛云:向來無此辦法,凡澳門來貨,均照洋貨定稅,不獨澳門然,如香港、汕頭、灣各口來貨,均以洋貨論。此事非一二語所了,下次問明後再達。

附件二:中葡商約第二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五月初二日(1904年6月15日)


  謹將葡約會議第二次問答呈鑒核覈 五月初二日
  呂、盛云:前日送上照會,貴大臣想已過,望即照。
  葡使云:本大臣已有電致北京,俟接回電再。
  呂、盛云:電致北京何處?
  葡使云:電致本使署參,由參達外務部。因造鐵路與商約是兩件事,不能提。貴大臣前要二十八年洋文約稿,昨已鈔送六條,馀三條因無關緊要,是以未全鈔。
  呂、盛云:馀三條,誠無關緊要。前次貴大臣來文,云二十八年之約作廢,本大臣即電達外務部。現接外務部回電,以貴大臣未向外務部言二十八年之約作廢,甚詫異。
  葡使云:本大臣曾面告外務部,將二十八年約款包括在新約款內,是以二十八年之約可不批准。
  呂、盛云:貴大臣時面告外務部何位大臣?
  葡使云:本大臣面告伍大人,其時那大人、聯大人暨本使署參均在座。嗣又告赫總稅務司此事甚難。後赫總稅務司見我,本大臣有先見之明。今果有此枝節。
  呂、盛云:前日外務部來電,已送與貴大臣。嗣接貴大臣照會,又經電達外務部,而外務部回電,仍言貴大臣未言將二十八年之約作廢。
  葡使云:昨接照會,與今日電文相同。商約與鐵路是兩件事,且將鐵路事暫擱,先議商約。
  呂云:雖兩事,然外務部來電言明,因貴國允設關,始允貴國造路,原是彼此互換之利益。
  盛云:本大臣以議約大臣兼督辦鐵路大臣,昨鐵路總公司亦接外務部電,將鐵路事停議。
  呂云:分關與造路,互換利益,貴國既不允設關,則造路一款亦應作廢。
  盛云:此兩電,一外務部致商約大臣,一外務部致鐵路大臣者,現飭賀稅務司將電文譯告貴大臣。
  賀稅司將電文繙譯一遍。
  葡使云:現議商約可不提及鐵路事,俟商約議定,再議路款。
  盛云:且看商約如何,儻約款能彼此合意,方可再議路事。
  葡使云:先議商約,意見相同,再議路事。
  盛云:本大臣鐵路公司所接外務部電,即日備文照會。
  呂云:如貴國不允在澳門設關,則鐵路事不能議。此外務部訓條,最關緊要,必明。
  葡使云:往後再看。分關一事,議院不允,非本大臣不允也。本大臣之意,約內可另設法,較分關辦法更好,且鐵路造成,自然有關。
  呂、盛云:分關議院不允,本大臣均深信不疑,如貴大臣不允,何肯在北京押,既已押,則貴大臣允辦可知。
  葡使云:議員以前約內止言協助,今二十八年約內允設分關,與葡國主權有礙,是以不允。
  呂、盛云:外務部以前約協助,徒空言,必設關,方有實際。除設關外,豈尚有實在辦法。
  葡使云:第三款辦法即是實在協助。其功效與設分關相同,我可誓以明之。
  呂、盛云:必將此事實在辦法明,貴大臣前云將二十八年約款包括新約之內,包括者,將前款一列入新約,非將前款刪減。如二十八年所允之款,現又不允,礙難照辦,他款亦無議起,此一定之理。
  葡使云:請條款,便知業已包括。
  呂、盛云:少去分關一條,大與包括之義不符。
  葡使云:分關不列入新約,因議院不有分關兩字,是以敝政府特派本大臣與貴大臣另議辦法,葡國亦不洋有走私。
  呂、盛云:貴國文明之國,斷不至幫助走私之人。
  葡使云:葡國雖極推廣商務,至防走私章程,可彼此派員商定,雖不立分關,亦與設關無異。
  呂、盛云:貴國不允設關,恐礙權利,現在德國已允我在膠州設關,於德國毫無損礙,是在澳設關,與我有益,與貴國亦無損。且外務部之意,必欲在澳設關。
  葡使云:因設關礙主權,是以議院不允。大約有分關者,僅止膠州一處。
  呂、盛云:膠州設關後,商務日見興盛,貴大臣可將膠州設關事報告政府,勸貴國照辦。
  葡使云:本大臣已報告政府,政府亦明白此理,無如議院不。
  呂、盛云:設關後,與內港行輪亦甚有益,儻不設關,則內港行輪甚難辦理,亦不能議。
  葡使云:新約第三款功效,與設關無異。至設關一節,不獨葡不能允,假如貴國欲在廣州灣設關,法亦不允。
  呂、盛云:貴大臣言造路則自然有關,確否?
  葡使云:俟將來議有眉目再商。
  呂、盛云:貴國允照二十八年全約辦,則中國必允貴國造路,此事貴國議院亦深知。貴大臣言造路則自然有關,是造路後設關,議院必不能阻撓。因造路而設關,與非因造路而設關,同一設關,請問有何區别?
  葡使云:鐵路未載入約內。
  呂、盛云:可與議院言明,鐵路與分關互換利益,可同日商定。
  葡使云:將來路成,中國必在邊界設關。至在澳設關,議院不允,是以不能照辦。
  呂、盛云:邊界本應有關,仍與貴國商量。現在所要者,是在澳設關耳。
  葡使云:在澳設關,無非防洋走私,本大臣擬另設法協助防緝走私,亦與設關無異。若必明言設關,不能照辦,如照本大臣辦法,可免走私。
  呂、盛云:邊界設關,鞭長莫及,如何能免走私?
  葡使云:洋銷行分三種,一寓澳中國人食用;一南洋各島人食用,此二種均不向中國納稅;一由澳運往中國內地各口,向中國納稅。以上三種洋,共存澳棧,將由澳運往中國各口之洋數目開單,送與中國海關,俟完稅後,方准出棧,否則決不放行,則走私之弊自除矣。
  呂、盛云:不進棧之洋作何辦法?
  葡使云:洋必入棧,儻不到棧房,即不准上岸。
  呂、盛云:可由中國在澳設棧否?
  葡使云:在澳員所設棧內。
  賀稅司云:將來似可在澳門地方查明洋實用數目,減定若干。
  呂、盛云:寓澳華人食用洋可查實數,至走私數目,恐難查出,若令中國在澳設立棧房,或可得有功效。
  葡使云:棧應歸澳員設,若由中國設棧,即設關。
  呂云:外務部之意,必欲設關。
  葡使云:可由中國海關與澳員將寓澳華人食用實數查明酌定,則走私之弊自除。
  呂、盛云:外務部以約已彼此押,決不允廢,貴大臣能勸貴國議院,允照前約設關否?
  葡使云:不能。
  呂、盛云:外務部不能廢約,貴國不允批准,必思一善法。
  葡使云:無法。至於洋有無走私,與本大臣均無好處。
  呂、盛云:貴大臣言不設關比設關更好,究竟如何辦法?
  葡使云:即第三款是也。
  呂、盛云:第三款無好處。
  葡使云:如必欲設關,本大臣無法照辦。
  呂、盛云:貴大臣在北京已押,到滬又不允,豈非與本大臣難。
  葡使云:押奉政府之命,若不定新約,仍照行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之約甚好,毋再定新約,在本大臣一面亦甚好。
  呂、盛云:貴大臣已電北京,俟有回電再議。
  葡使云:頃外務部致盛大臣電,言貴大臣議商約事。
  盛云:外務部此電,言貴大臣不認二十八年約章,未便遽議路款,貴大臣認定二十八年約章,再行商議。
  葡使云:電止言不允設關即暫不議路款,未言不議商約。
  呂、盛云:貴大臣言,將二十八年約款包括在此約內,則設關一事必列入,此條關極重。
  葡使云:議院不允,本大臣無權。
  盛云:本大臣電請外務部,諮商部派商董來滬議路款,外務部覆電,因貴大臣不認二十八年約章,是以不派商董來議,俟貴大臣認定二十八年約章,再派商董來議路款。
  葡使云:請貴大臣即電告外務部,設關一層不能允,如外務部必欲設關,本大臣不能議約,只可回去。至於防走私章程,可照第三款商議。
  呂、盛云:彼此得電再行訂期會議可也。

附件三:中葡商約第三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五月二十六日(1904年7月9日)


  謹將葡約會議第三次問答呈鑒覈 五月二十六日
  呂、盛云:多時不見。
  葡使云:本大臣以公務重,頗心急。
  呂、盛云:貴大臣曾接貴國駐京代辦阿參來電或信函否?
  葡使云:問何事?
  呂、盛云:即指議約之事。
  葡使云:曾接英國公使信函。
  呂、盛云:信內如何法?
  葡使云:英國公使裴景福事到貴國外務部及此事,謂兩大臣總有全權訂約。
  呂、盛云:此外尚有别情否?
  葡使云:無。
  呂、盛云:本大臣近接外務部兩次來電,第一次電,貴國參到外務部去,第二次電,英國公使到外務部去。貴國參及英國公使均向外務部要將設關一層互換照會,不必入約,究竟不知如何聲敘。
  葡使云:恐有誤會,阿參來電無此。
  呂、盛云:設關一層敘入照會,出自貴國參之意,先外務部不允,後英國公使又向,始允通融來電,但外務部總不甚滿意,且不知照會應如何換法。
  葡使云:敝國參如何法我不知道,現在設關一層,敝國議院不,政府亦不,敘入條約,固屬不能,即敘入章程或信函,亦不能允。
  呂、盛云:換照會出自貴國參之意,何以貴大臣今忽如此法,實堪詫異。
  葡使云:議院不允,是以不能敘入照會內,將來只可另擬章程條實行緝私之事,但敘明設關,仍不能允。
  呂、盛將外務部來電內互換照會之文,再與明。
  又云:看電文之意,因設關不入條約,是以改照會。
  葡使云:敝國參但曾及設關一事,乃渾融入鐵路章程內,以後可以辦。
  呂、盛又將外務部電文之意再三與申明。
  葡使云:我處所接信內,未及,即英國公使之言,亦未提及。
  呂、盛云:互換照會一層,不但英使所言,且英國政府徇葡國政府之請,特到外務部的,貴大臣何以不知,是所不解。
  葡使云:我接來信,英使到外務部别事,未分關事。
  呂、盛又囑賀稅司,將外務部電文讀與葡使聽。
  葡使云:敝國參到貴國外務部是鐵路事,擬添第十九款,敘明貨稅在總跕處收納,或將此層敘入照會亦未不可。
  呂、盛云:貴大臣所與外務部電文不符,不知因何誤會。
  葡使云:今日是議條約,抑辯論。
  呂、盛云:是議條約,但將如何誤會明始能議,否則彼此之意相去過遠。
  葡使云:現在是否將誤會之處暫擱。
  呂、盛云:將誤會之處明,如能撇開,彼此之意既是不符,請將尊意如何辦法與我聽。
  葡使云:我意將條約議就,又將鐵路事、稅則事議妥。
  呂、盛云:尊意甚是爽快,惟是外務部,照各國按和約大綱一體辦理,先將稅則押,隨後再議其馀之事,以何如?
  葡使云:稅則不能先。
  呂、盛云:各國議約,皆是先稅則,乃是一定辦法,貴國欲待後辦,亦無不可,但彼此要好,均要推誠布公,如能見信,先稅則最好,否則藉此要挾,我亦無法。然本大臣等亦不以此重也。
  葡使云:光緒十三年《中葡條約》載有一款,葡國商人進口出口貨物,照咸八年稅則完稅。初是議院應允批准,與光緒二十八年所訂之約第二款情形不同,是以現在不能不改,今將稅則押,亦是虛文。
  呂、盛云:若稅則押,仍不能作准,必俟批准後能舉行,各國無此辦法。
  葡使云:押照葡國律例,亦可不待議院覈准,然政府格外之權。
  呂、盛云:貴大臣所,殆是特别給利益之意。
  葡使云:若議院有話,政府可條約已批准,稅則不能不准。
  呂、盛云:照今日所,有兩件辦法不符,一是誤會互換照會;一是稅則先行押。
  葡使云:現在條約稿,貴大臣等應愜意,緣貴國已有利益可得。
  呂、盛云:議約與修稅則事屬相連,既議約,即不能不議稅則。況因得賠款而修稅則,葡國既得賠款,即不能不允稅則。
  葡使云:光緒二十六年拳匪作亂,各國訂約,而葡不在內,其時各國亦未請葡國與議,所有賠款,葡民所得,與政府無涉。因在兩處被擾,尚有未能得者,且在給英國賠款內,數甚有限。
  呂、盛云:由英國賠款內,因彼時葡使不在京都,故由英國代辦

,亦是一樣,彼此國家辦事,要立定辦法,不必徒事辯論也。
  葡使云:光緒二十八年議約時,已向貴國外務部及,稅則與此項條約一押。
  呂、盛云:按道理論,不應如此辦法,應先稅則正辦。若藉此挾制之具,殊不知於我亦無甚窒礙。緣各國均已押,業已舉行矣。
  葡使云:稅則在商約內表明,故先議約,後議稅則。
  呂、盛云:何以各國議約不知此理,皆先稅則乎。
  葡使云:各國是先二十六年之約,所以先稅則,葡國不然,所以不能先。二十八年議約,貴國外務部無他,現在新約稿尚比前約好,何以貴大臣不允先議商約?
  呂、盛云:如二十八年之約亦不銷廢,則可不先稅則。
  葡使云:新約稿較前約周備。
  呂、盛云:果能如此,甚好。本大臣現在大致辦法,要將新約稿第三款悉行賅括前約設分關之意在內,現擬新約稿之第十九款,與第三款相同,惟將來鐵路之海關如何收稅,以及如何另收别項之稅,均未得明白。試問鐵路總站設在中國境內,抑在澳門境內?
  葡使云:由澳門至中國,及由中國至澳門,均完稅。其查驗辦法,在中國地方即歸中國查驗,在澳門地方,即在澳門查驗。
  呂、盛云:是否由海關人員查驗?
  葡使云:是。上棧在澳門,海關查驗亦應在上棧地方。譬如由州至上海,斜橋經過,應先在州口岸地方查驗,不在經過之斜橋查驗。
  呂、盛云:究竟查驗是否在澳門境內?
  葡使云:是。
  呂、盛云:既是第十九款,可將查驗敘入鐵路條款內,何以不能於約內明?
  葡使云:因鐵路事不歸議院管理,與商約不同故耳。
  呂、盛云:貴大臣之苦心籌酌我亦知之,惟鐵路合同將來貴國議院不能不知道,但議院不喜,是緝私最喜,是鐵路所以無礙,有此意否?
  葡使云:商約事,議院可定准駮,鐵路事,議院不能定准駮,所以無礙。
  呂、盛云:二十八年之約,中葡兩國是明利益互換,照現在貴大臣辦法,是朦敝,恐議院不允所致,但將來鐵路之海關不是專查驗鐵路之事,凡第三款一切等事,皆要查驗,我嫌未能明。
  葡使云:將來仍定詳細章程,再言由中國至澳門徵稅等情。鐵路是貴國所給利益,海關是葡國所給利益。
  呂、盛云:貴大臣不要破之意,我亦明晰,此次議約,貴大臣共分四項,內有一項章程,現在我要請將鐵路、緝洋私詳細章程應允後,始能給鐵路利益。
  葡使云:是一商議。
  呂、盛云:本大臣等之意,是雖無設關之名,而要議定實在緝私辦法。
  葡使云:即照貴大臣所辦理。
  呂、盛云:定有切實章程,即不要照會亦可,且先將切實章程議妥,始能議别事。但是最重者须先立定權限章程,方有益,否則仍是虛文。
  葡使於章程一層未置可否,惟云本大臣本與議,但有一言實者,現接弊國政府之命,令我回去,將議約事擱起。
  呂、盛云:現在貴大臣之意如何?
  葡使不答,惟云接政府命,將議約事散了不議。
  呂、盛云:是否貴大臣不要鐵路利益乎?
  葡使亦未答,但云我有條陳上政府,俟接回電再。如條約一議,可以接議,否則即回去矣。
  呂、盛云:我揣貴國之意,因二十八年之約不能查知如何錯誤,現又辯論繁碎,且原約是貴大臣議定,換人較易辦事,所以要換人接議,但是何人承辦,何人了結,方體面。在中國,無論換何人接議,總是一樣,但貴大臣明白公事,本大臣是以意與貴大臣會議耳。
  葡使云:條約章程、鐵路之事如預備會議,我即接議不回去矣。
  盛云:呂大臣專辦商約,我尚有另事,不能一禮拜議三次,我擬有一速之法,將章程事先交稅司議,鐵路事先歸中葡商董議,我與呂大臣專會議商約。如此,則速矣。
  葡使云:如此甚好。又問是否一體拜議兩次。
  呂、盛云:是。
  葡使云:能兩禮拜議完即好。
  呂、盛云:我性更急,向來各國議約,會議一次,將情形電達一次,尚等候政府回電,過速不能。想貴處亦請示政府,務要俟政府有允准確示再定,不能再如二十八年之約,事後不算。現即將新約稿第三款章程交兩位稅司議。
  葡使云:全照辦。鐵路事,白都納已有二十九條章程送上,請速派人會議。
  盛云:白都納所送章程我尚未看見,達商部。
  葡使云:下次訂何時會議?
  呂、盛云:於禮拜三會議。

附件四:中葡商約第四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六月初一日(1904年7月13日)


  謹將葡約會議第四次問答呈鑒覈 六月初一日
  呂、盛云:日前會議後,貴大臣曾電達北京阿參否?
  葡使云:未曾打電,惟已接阿參來電,內敘情形,與本大臣日前所相同。
  呂、盛云:此事甚奇,現接外務部覆電,阿參到外務部,言設分關互換照會事不止一次,非誤會,與貴大臣日前所不同。
  葡使云:設分關一層,或在鐵路合同內,或於和約內提及均可。
  呂、盛云:恐翻譯傳述錯誤,向詢問是否如此。
  葡使云:是第十九款載約,或用照會敘明。
  呂、盛云:與現在前不符。
  葡使云:是現在辦法,仍要照新約底稿,若照光緒二十八年之約,仍是不能批准。
  呂、盛云:最好仍請由貴大臣打電阿參,問其何以兩歧。本大臣接外務部來電,與貴大臣所迥然不同,此事必斟問明白,方好有入手處。
  葡使云:我即打電到敝國阿參處,明或與新約內敘入第十九款,或用文書照敘,明將來鐵路造成後,來往貨物可以查驗。
  呂、盛云:是否由中國派人查驗?
  葡使云:可由中國派人。
  呂、盛云:請將致阿參電稿交看,以免我處去電兩歧。
  葡使云:可。
  呂、盛云:本大臣前接外務部來電情形,業已過,今日應先議商約。
  葡使云:可。
  呂、盛云:新約稿第七款不能辦,可以刪去,已囑稅司告知。
  葡使云:雖暫時不載在約內,然於鐵路造成後,此層另有用處。
  呂、盛云:中國將來各處皆有鐵路,若澳門鐵路造成,照如此辦理,深恐别國援以例。
  葡使云:現在可以不講,將來鐵路造成,屆時能用與否再定。
  呂、盛云:第七款照貴大臣所,是現在講明不入約矣。再,新約稿第五款所免稅各件,亦不能行。雖生菜等物收稅無多,第澳門一處開端,將來香港、膠州等處亦慮均要援引,則中國吃虧甚大。
  葡使云:約稿第五款內所載零星各物,澳門均無出,由中國運往該處,是華人所喫,所以請免稅。
  呂、盛云:中國人在本地所需食物亦不能免稅,若因僑居澳門免稅,何以對本地華人。
  葡使云:免此項稅,祇不過千兩或兩,而洋緝私利益,可有稅兩或十馀兩,仍是我所索數目少。
  呂、盛云:但是各處統計,免稅之數亦多,仍做不到。
  葡使云:此項零物,若由中國陸路邊界運往,無甚緊要。
  呂、盛云:各處陸路邊界亦多,不止澳門一處。
  葡使云:現在澳門鐵路未造,無章程,待一二年後造成,另議章程,可於章程內明,定一額數。
  呂、盛云:現在各處已有鐵路,凡載貨物,均不能免稅。請問貴大臣,所是水路不免稅,陸路免稅,然所謂陸路者,是否鐵路在內?
  葡使云:是鐵路在內。此款後尾或注明凡由香山地方運往者,可以免稅。如此,則有限制,俟鐵路造成以後,將來再定何物完稅,何物免稅。
  呂、盛云:中國自待人民不能兩樣,況生菜等物自然祇在近處運往,不在遠處販運。
  葡使云:敝國政府以在滬 三月祇議三次,解釋不出。現在貴大臣如預備會議,請明,如不預備會議,亦請明,總要一禮拜內有定見,如我回國,不再派人接議。
  呂、盛云:貴大臣前送新約稿,先因更改三次,繙譯躭誤,貴大臣應知之,迨改定送交譯就,已在四月間矣。先後屢次晤譚貴大臣,又不及二十八年之約作廢,直至第二次會議始出,所以請示又有躭擱,皆是貴國自行遲誤,不能怪我不議。現在天氣炎熱,我亦意早日議完,孰知有如許轉折。
  葡使云:既往不咎。
  呂、盛云:我因貴大臣我,不能不明以前躭擱,我不任遲延之咎。
  葡使云:前勿論。
  呂、盛云:我接外務部第一次訓條,是貴國參贊互換照會,接第二次訓條,英使互換照會。照道理,今日既彼此所言不符,先問明再議。因天氣炎熱,所以接議公事各情已屬權,但我將誤會之意電達外務部。
  葡使亦未答。
  呂、盛云:不必定要有設關之名,卻要有設關之實。此次議約,貴大臣現共分四項,除稅則一項無可議外,其馀三項我要議,不能先議一項,再議一項。
  葡使云:條約、章程二項可以議,或先議鐵路,亦可將來四項議,一齊完結。現擬將添擬之第十九款撤出條約,另用照會。其照會內,由澳門至各國,或各口往來貨物,可以查驗完稅即足矣。
  呂、盛云:現在外務部所互換照會,是指二十八年專約設關而言,不是指第十九款。在本大臣之意,第十九款仍要載約,其照會事另商。
  葡使云:鐵路事,現在貴國商部已否派人會議,抑尚未派?
  盛云:商部因辯論前訂商約,鐵路不能議,因而尚未派人,將此事擱起。今日業已明,請飭所派會議鐵路商董白都納開呈辦法,我處亦請商部派人會議。
  葡使云:我在此三月,祇算一月議一次,敝國政府不知所做何事,以後一禮拜議三次。
  呂、盛云:貴大臣於何時方始明前約作廢,此種情形,恐尚未告知貴國政府。我若刊報布告各國,則貴國政府即不嫌遲也。
  葡使云:僑寓澳門之華人,亦有在香山種植者,若自己地內出反不能享用,未免不近情理。
  呂、盛云:何以辨别是自己地內所出之生菜,即是自己地內所出,然不在香山住,即不能享受香山之利益。
  葡使云:何前允,現又不允?
  呂、盛云:約內未載及,所謂前允者,究是指何約而言?
  葡使云:是二十八年之約。
  呂、盛云:不然。二十八年《分關章程》雖然載及,但是約貴大臣已作廢,則章程亦廢矣。因有此等利益,所以我前勸不要廢前約。今如此辦理,將來僑居華民要貴處議院。
  葡使笑而不答。
  呂、盛云:即按《分關章程》所載情形,與現亦有不同。
  葡使云:因前章未善,所以改良。
  呂、盛云:《分關章程》似指外國運進之貨而言,因澳門設關,貴國恐中國收稅,故請免稅。現在是中國土免稅,豈非格外更索利益。
  葡使又云:我是由香山陸路運往之貨要請免稅。
  呂、盛云:零物免稅有限,原可以做人情,惟將來各處紛紛效尤,中國受虧非淺。
  葡使云:我索此項免稅利益,貴大臣亦可索我處别項利益。
  呂、盛云:即可向索别項利益相抵,而此端亦不可開。
  葡使又云:新約稿第三款洋緝私,將來可有數十稅,此是給中國利益。此款一定,將來如廣州灣,貴國亦可向法國索利益。
  呂、盛云:洋利益,本有鐵路作抵。
  葡使云:造鐵路是葡國資本,況將來仍要還中國。
  呂、盛云:中國亦有資本在內。
  葡使云:新約稿上款是葡國給中國利益,下款是葡國向中國索利益。
  呂、盛云:舊約有利益均霑之文,無論現給何國利益,各國皆要效尤向索,所以難耳。
  葡使云:如别國給中國利益,亦要索回利益。
  呂、盛云:此話固然,但是如給别國利益,貴國能不援照同霑乎。
  葡使云:譬之英國給中國利益,英國亦要索回,反是則不索矣。
  呂、盛云:此話不必再辯。總之,外務部宗旨,現在貴國所索利益,如已給别國者,始可應允,此外不能越界限添索。
  葡使云:若慮别國援引,如英國等要利益,亦可仍給香山利益。
  呂、盛云:此話不然。别國亦各有相近之處,未必仍要香山利益。
  葡使云:如法國索利益,中國亦可向法國索何等利益?
  呂、盛不再與論,另告云,新約稿請准運米事,外務部及廣東總督均不應允。
  葡使云:張香帥曾允米五十石出洋,收回暹米一百五十石。
  呂、盛云:此指南洋各島而言,非專指澳門一處。又問是何年分所允?
  葡使云:是西一千八百八十九年所允,其收回暹米,是運赴舊金山、新金山等處。
  呂、盛云:不是如此。我看張香帥奏稿,是將好米賣出,將次米買回,所准米五十石運澳門者,亦在其內。
  葡使云:是。
  呂、盛云:澳門僑居華民向不喫好米,貴大臣亦知之乎?
  葡使不答,但云張香帥奏准,廣東運出米五十石,其時收回者,卻有一千石之多,不止一百五十石,後因停止,商人喫虧。現要運米六十石者,因澳門人民今多於前耳。
  呂、盛云:前有粵商譚永嘉,稟請廣東運米出洋,嗣經粵督明辦法不妥,所以未允。現在外洋各處多有華人,不獨澳門然。前與日本國議約時,日本堅索運米出洋,本大臣力持未允,現若允貴國,將何以對日本乎。
  葡使云:日本國是索出口利益,與我不同。
  呂、盛云:現在中國各處禁米出口,因不敷本地食用之故,或地方官暫時通融則可,入約則不可。
  葡使未答,惟云:前張香帥允米出口時,澳門人是以米易米,非以錢易米,則以次米三石,易好米一石,不喫虧。
  呂、盛云:既是如此,貴國最好仍照前案,與廣東督撫商量,不必入約。
  葡使云:前案先允後不允,所以現要入約。
  呂、盛云:前年歲稔,可准運米出洋,近年收成歉薄,不能運米出洋。若入條約,將來無論年歲如何,均要照約運米,貧民乏食,中國內地必亂。
  葡使云:若中國地方屆時不米,亦無法可運。
  呂、盛云:雖然如此,但是到時貴國可地方官不遵約,地方官必多難。
  葡使云:澳門僑居華人如無米喫,即要離開澳門,所以西一千八百八十九年要米運出。
  呂、盛云:現已禁米出口,何以華人不離澳門乎。前接廣東總督兩次來電,不允運米出洋,澳門僑居華人平時不喫廣東米,是喫法國西貢米。現奸商欲藉此販米外洋,以圖厚利。
  葡使不答,但云:廣東人亦不喫好米,因將好米運出,利資充溢。
  呂、盛又問:澳門人亦然,情形尚符合乎?
  葡使云:澳門華人,富者喫好米,貧者喫次米,將好米兌換。如准運米,則粵澳地方彼此生意皆好。
  呂、盛云:既是富人喫好米,即不准運米出洋,富人多出錢,亦可買得,有何關。
  葡使云:每年請運米六十石,照章完稅亦可。
  呂、盛云:澳門有僑居華民,如准米出洋,僑民欣悅,可使民心堅固,亦

照允。惟外洋各處皆多有華民,獨於澳門弛禁,即不免稅,仍無以對其馀各處之僑寓華人。
  葡使云:此是最要緊事,必要入約,否則華人離散。
  呂、盛云:運米出洋,於中國有益,緣貨可多出口,稅項可多收,照吳淞辦法,又有米捐可收,豈不是好。惟近來中國缺米,內地自食尚慮不敷,何能運出,且現是粵督不允,亦因粵米不敷所致。
  葡使云:若中國米有馀存,始能運出,否則無購取。
  呂、盛云:粵督知底細,我曾致問,他廣東無米,我亦無法可想。
  葡使云:我不是要廣東米,是要中國米。
  呂、盛云:貴大臣不慮中國米昂貴乎?
  葡使云:照付錢。
  呂、盛云:若不慮貴,亦可轉購自法國。總而言之,今日將此等情形彼此講明,毋庸再,現在政府訓條及粵督信函均不應允也。
  葡使云:我給洋利益,我要索回實在利益。
  呂、盛云:若不要鐵路利益,亦可另行設法。
  葡使云:雖有鐵路,若無貿易,若無人乘行,亦屬無益。
  又云:法國造鐵路,中國曾索何利益乎?
  呂、盛不答。盛另云:日前所擬鐵路章程不能用。
  葡使云:此另是一事,且商董白都納所議。
  盛云:究竟是貴大臣所擬,抑白都納所議。
  葡使云:白都納是商務代表,我是國家代表。
  盛云:此章程內亦有與國家有關者。
  葡使云:容再譚(談)。
  呂、盛云:新約稿第八款起,大率是英美兩國商約所有,貴大臣意在速成,現擬由本大臣派人與英美約覈對,不必在公所會議,以期迅速。內有第十一款及不同之處,尚會議,以何如?
  葡使尚覺然,又云:新約稿第五款如何?
  呂、盛云:此款免稅事,不能應允。
  葡使又云:生菜等物是由香山旱路運往,不納稅米,是納稅。
  呂、盛云:前已答覆,不必再。
  葡使云:别國不能援索。
  呂、盛云:若别國向索,我請貴大臣抵制。
  葡使云:是專言米六十石事否?
  呂、盛云:是全在內,非專指米言。
  葡使云:但暫由香山運來,物無多,似可免稅。
  呂、盛云:不能允。
  葡使云:新添之第十九款,即列在抽出之第七款地位可乎?
  呂、盛云:可。但第十九款是貴大臣所擬,我尚未議定。
  葡使云:尚與兩位貴大臣會議。
  呂、盛又云:互換照會誤會之事,貴大臣現電達阿參,請將電稿給看。
  葡使云:前誤會,想因電碼字簡所致,此事今日電達阿參,明日即送電稿。
  呂、盛云:外務部來電,本要問阿參如何錯誤,今再由貴大臣電詢,較易接洽。
  言畢各散。

附件五:中葡商約第五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六月初四日(1904年7月16日)


  謹將葡約會議第五次問答呈鑒覈 六月初四日
  呂、盛云:近日貴大臣曾接北京阿參電否,他到外務部如何法?
  葡使云:日前致阿參電稿已送,現已接阿參回電,問貴大臣有電致貴國外務部否。
  呂、盛云:所送電稿已收,本大臣未電達外務部。現貴大臣所接阿參回電內中如何法?
  葡使云:接阿參回電,謂貴國外務部,下禮拜回信。又滬上所議,一切情形均不知悉,其條約、章程、鐵路三事,兩位貴大臣均以不能應允,是外務部那大臣告知,大約現在可以明悉此間辦法。
  呂、盛云:新約稿第五款免稅事不能照允,必刪除。所以不允之故,上次已再三論,不必再贅。
  葡使云:如要刪第五款,我亦要刪第三款,因葡國給中國利益無絲毫收回。
  呂、盛云:第五款事不能强人所難,是做不到的。
  葡使云:我不能勉强貴處,而貴處亦不能勉强我。
  呂、盛云:此事毋庸再辯,試問第三款如何?
  葡使云:第三款是給中國利益,現在第五款既不允,其第三款亦要擱起。
  呂、盛云:第三款與造鐵路同時議之事,貴大臣既如此,我即將此等各款擱置,專議商約如何?此事與第五款本屬無涉。
  葡使云:如此,是均擱起不議矣。
  呂、盛云:貴大臣非曾要議商約乎,現在我即是專議商約。
  葡使云:彼此議約,不過利益相換,現在葡國議約,毫無益處。至鐵路事,原不在約內,將來議合同時,要中國擔保利息及津貼,亦恐造不成。此次議約,於澳門有益起見,若無澳門利益,何必議約。
  呂、盛云:中國已與英、美、日本三國議約,今葡國議約已是第四國,若亦添索條款,將來尚有多國,如何得了,無此辦法。
  葡使云:不知别國索何利益,想必不同,如别國向索,亦可給以别項利益。
  呂、盛云:但是現允别國者,想葡國亦必要一體均沾,則將來别國亦可想見。
  葡使云:試問貴國現給葡國何益乎,又給澳門何益乎?
  呂、盛云:允各國者,現已全給貴國矣,若允第五款,别國亦必援索,斷不能行。以本大臣看來,貴國此次議約,是代别國統索利益,不是專葡國,我不能允。
  葡使云:前廣東允米出口,非給以利益,現請入約,始算有益。
  呂、盛云:張香帥允米出口,未入條約,前已向告,可查照前案辦理,又何必入約。本大臣以上所各語,未知貴大臣均明晰否,恐翻譯訛誤,擬請博總領事再代白一番。因我處翻譯知英語者多,知法語者少。
  葡使博總領事均云可。?,則可視是禁米出口。
  呂、盛云:年歲好,亦不禁止。
  葡使云:請運米赴澳門者,因前年澳門無米,僑民多欲散去,其時又不能赴粵買米。現要有一切實辦法,免得事後難,請中國幫助。
  呂、盛云:澳門僑居者,亦是我中國人民,運米赴澳,本情頗照允,惟允此事,不能不先問粵督,電明前允米五十石出口,是統指南洋各埠,非專應澳門之需。近因連年收成歉薄,所以禁止。等語。此是實在情形,我亦無法可想。
  葡使云:因近年米不出口,現僑民起見,故與貴大臣商量,以敷民食。
  呂、盛云:現粵督電,廣東人多米少,尚要赴外洋買米回粵,何能再運出口。試問天下有此顛倒辦法乎。
  葡使云:我亦知之,故於新約稿內未要廣東米,所統指中國米而言。
  呂、盛云:如運米赴澳門,試問澳門人喫此米,能不轉運出洋乎,貴大臣亦能擔保乎?
  葡使云:中國如准運米六十石出口,嗣後無論此米是否在澳門本地用,抑轉運他處,於中國總是一樣。
  呂、盛云:現貴大臣,恐澳門人民走散,所以請運米。今何以又如此,則是更不能允。
  葡使又申前。
  呂、盛云:若准米出洋,廣東本地自慮乏食,做不到。況中國前既不允日本,現亦不能允葡國,又恐香港等處援請,本大臣前已過。
  葡使云:敝國與日本國辦法不同,日本國議約索米出洋,未定數目,現在我定米數。
  呂、盛云:此外尚有廣州灣等處,亦要援引。
  葡使云:恐英法等國援引,此話不錯,但地有人民,總要喫米,不如定一額制,否則將來亦是走私。
  呂、盛云:如年歲好,可不禁止,仍照前案辦理,我尚可勸粵督應允。至走私與否,我可聽之。
  葡使云:照我辦法,一有稅項可收,一免走私,一可使人民足食,計有此等數利也。
  呂、盛云:尚有轉運之利,獨不提及乎。廣東前因年歲不好,禁止出口,上年有商人請包辦,後因辦法不善,亦經禁止出口,故中國奸商欲藉詳人開禁,販運外洋耳。
  葡使不答,但云請運米六十石,是以米易西貢米。現在粵督辦理軍務,未能詳加考究。
  呂、盛云:粵督先後共有三次電報,考究極詳細。
  葡使云:我是奉政府命,與兩位貴大臣議約,不是與粵督議約。
  呂、盛云:米是廣東地方事,我不能不問粵督。
  葡使云:我是中國米。
  呂、盛不答,問博總領事云:貴總領事在此亦有數年,即如上海等處,上年亦曾禁米出口,故不獨廣東禁米,即各省亦都禁米。
  葡使云:我亦知之,如不禁米出口,我亦可不求入約矣。
  呂、盛云:現在禁米出口,勿論澳門,即中國地方亦不准運,所以難。
  葡使云:禁米出口是國家之事,但是澳門人民亦在市上買米,皆是由中國運來。
  呂、盛云:如此最好,澳門向來未缺米,亦何必明要運米。
  葡使云:現在難可隨便買賣,惟在應禁之列,究非正辦,所以要請入約。
  呂、盛云:現在貴大臣之意,是否要官定米數,以限制之?
  葡使云:因知澳門人民非此六十石數目不足敷食。
  呂、盛云:我知澳門地方共有華人八。
  葡使云:請運米六十石者,內有三十石給該處華人,以作日食之需,其馀三十石做貿易。
  呂、盛云:若藉此做生意,是牟利起見,中國更不能允。總之,運米出口既土貨,可多運出,又可多收稅項,亦便民情,原是甚好,惟是中國地方缺米,雖有好處,亦難擔保。
  葡使云:貴國地方如缺米時,我亦無可購運,今日且不多談,先議新約稿第六款。
  呂、盛云:第六款第一節,照英約辦,惟第二節要議。其西江各埠有分别,內通商口岸及上下搭客處所似尚可准;惟非通商口岸則不能行。聞澳門至江門、三水地方,貴國有一輪船名太平者在彼行駛,有此事否?
  葡使云:不止一。
  呂、盛云:此等船行駛何處?
  葡使云:在廣州府所屬各處地方行駛。
  呂、盛云:自澳門到各處,能准在三水、梧州、江門三處通商口岸行駛,緣澳門既不准設分關,無處稽查,更不能允。
  葡使云:澳門不能設分關,我已想出一法,可以躉船代之,此第二節若能准,將來亦由躉船上海關人員查驗。
  呂、盛云:如在澳門設躉船,究竟能否如分關一樣,殊無把握。雖有此辦法,亦尚斟酌,且看章程如何,有無權限。然貴大臣想出躉船辦法,甚聰明,特本大臣尚不滿意耳。
  葡使云:第一辦法是設分關,第二即是設躉船。
  呂、盛云:設躉船權力如何,能與分關一樣否?
  葡使云:權力是一樣,但是不能入約,不能作附件,用文書敘明,彼此蓋印。
  呂、盛云:設躉船事,既作章程,用文書敘明,則所索之第六款,我亦要作章程,或用照會亦可。
  葡使云:中葡新約若再去第六款,譬之人然,則嫌瘦矣,恐敝國議院議論。
  呂、盛云:如要肥不難,將設躉船等項章程載約亦可。
  葡使云:如是則變水鼓脹矣。
  呂、盛云:此事甚關緊要,尚斟酌再議。
  葡使云:第五、六款均不能讓。
  呂、盛云:第六款亦有不能行者。
  葡使云:若第五、六款不允,則第三款亦不能行。
  呂、盛云:第三款亦無甚緊要,緣是光緒十三年中葡舊約所載耳。
  葡使云:第五款即不允,然運米之事,光緒二十八年中葡之約已載及,我有此權利任意販運。
  呂、盛云:光緒二十八年之約現已作廢,況無此文耶。
  彼此又辯論許久,始散。?  ?  ?

附件六:中葡商約第六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六月初七日(1904年7月19日)


  謹將葡約會議第六次問答呈鑒覈 六月初七日
  呂、盛云:新約稿第三款章程現尚未定,則此款未能商議,俟章程定後再議。
  葡使云:第三款約文曾違貴國外務部否?
  呂、盛云:此款約文早已達外務部矣。第十一款未知貴大臣是何用意,中國與各國立約,向來無此體例。
  葡使云:此款就是波度酒一項。
  呂、盛云:只可將此款列入稅則,似覺好看,不能入約。
  葡使云:我仍將此款載約,緣葡國與别國訂約有此一款,故亦要入約,以歸一律。
  呂、盛云:所謂别國者指何國?
  葡國云:南美洲有一國,名潑蘭西者。
  呂、盛云:此款原可照允,惟將酒一項入約,各國所無,未免小題大做。中國與各國立約,向無此體例,貴國既曾與别國立約,請將約本借看。
  葡使云:入稅則亦無不可,但波度酒進中國者不多,入約無甚緊要。現潑蘭西國商務局正與葡國議約,商量此事,該局亦望中國一律入約。葡國前與各國訂約,總有此專款,因葡國以此項酒大宗貿易也。
  呂、盛云:所與各國訂約,是指何國?
  葡使云:與法國、德國等訂約,均有此專款。因所議是商約,而此項酒商務最大利益,所以要入約。
  呂、盛云:請檢出與法國等所立約本,交看後再議。
  葡使云:與各國所立之約,一國有一國情形,均是不同。
  呂、盛云:此事甚小,中國與别國訂約,向未將零碎之件載入,故請檢約給看,以資比覈。
  葡使云:容檢出送。
  呂、盛云:俄國皮貨、意大利國檸檬水等,均是稅則內另行聲敘,故本大臣擬將此項亦入稅則。
  葡使云:知之。
  呂、盛云:新約稿第八款以下,多英、美、日本國約所有,不過字句參差,本大臣擬派人赴貴處商量,可以不必會議。
  葡使未答,但云:第五款還要請將實情告知。
  呂、盛云:前已,無可再議。現且再第八款以下各款,即如英約、美約、日本約所有者,而葡約所無,尚添敘入約。
  葡使云:現在貴大臣於何者應增應減,想尚未定。
  呂、盛云:大致已定。國幣一款,葡約所漏,要請入約。
  葡使云:無不應允。
  呂、盛云:尚有報紙有礙中國治安者,應按律例懲辦一層,美約、日本約所有,雖貴國無在中國開設報館,亦入約。
  葡使云:請將美約、日本約列在第款明?又云:此層是中國利益,我處雖無報館,但美國、日本國已允,我亦無不應允。
  呂、盛飭令翻譯將美約、日本約所載之款,讀與葡使聽。
  呂、盛又云:尚有一款,要請貴國幫助添入約內。查華人往往有到澳門,入葡國籍者,而在本國地方尚有家眷居住,及其回中國時,又沾中國利益,要立一限制之法,無流弊。
  葡使云:此事甚要緊,我先將葡國例與貴大臣聽。葡例不論在葡國何處地方生長,均是葡籍,若年至二十一歲時,明不入籍,方可免其入籍。
  呂、盛云:中國卻不知此例。中國地方官凡遇華民來見者,非有公事不能見,若自稱葡國人,中國理應以禮相待,往往到中國衙門拜會,干預公事,無所不,然本處之人則知其本國人,每不平。中國官若不接待,有傷貴國體面,若接待,而又本是華人,甚覺難。
  葡使云:此話不錯,惟列入條約,與葡例不符。
  呂、盛云:本大臣開送款式章程,期與葡例相符,以免假冒如何?
  葡使云:若生長葡地者,無法可想。此事關變法,我不深知,要請律師斟酌。
  呂、盛云:生長葡地者可不論,惟先是華人,後稱葡人,要設法限制。裴副總稅司在旁,亦明前情中國之所難者。
  葡使云:先是華人,後入葡籍,葡國無此例。
  呂、盛云:此話甚清楚。
  葡使云:亦有掛入冊者,法有二十人連環保結。此事容與敝國政府商量,嗣後知照中國官何人是中國人,何人是葡國人。
  呂、盛云:如此,則有限制矣。
  葡使云:不入籍不能入冊。
  呂、盛云:入籍者,有何憑,有無執照?
  葡使云:有口供可憑。
  呂、盛云:現因外務部來文,要備一文書,照會貴大臣何如?貴大臣接文後,可與貴國政府商量。
  葡使云:可請備文開送。
  呂、盛云:我即開送。
  呂、盛又云:第三、第四兩款俟章程定再議,現在不能議定。第八款以下,即囑劉、李二京卿先行商議。
  葡使云:所是指何項章程?
  呂、盛云:即是第三款章程,尚有第六款要議,至第四款可不要。
  葡使云:第四款不能刪,不能將此款放入章程之內。
  賀稅司云:此事澳門河泊司與該處關員商定,方能有辦法。惟相離地方較遠,恐一時不能寄來。
  葡使云:現在章程究竟如何?
  賀稅司云:俟接拱北關信來再酌。
  葡使云:第十九款如何?
  呂、盛云:外務部仍是光緒二十八年之話,亦不入約。
  葡使云:可否給一照會?
  呂、盛云:與第三、四、五、六款相連,將來一斟酌。
  葡使云:鐵路章程如何?
  盛云:章程條款甚多,不能電達,先由郵政局寄商部,俟商部看見,始能定。
  葡使云:何時派商董,何時可接商部信,請告知。
  盛云:自奉告。
  葡使云:限制洋籍事,貴處照會要敘得清楚,我照覆亦可清楚,如敘得含糊,我亦含糊答覆。
  呂、盛云:先送照會稿請看,以期妥協。
  葡使云:全是給中國利益,我有何好處?
  呂、盛云:有鐵路利益矣。

附件七:中葡商約第七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六月二十日(1904年8月1日)


  謹將葡約會議第七次問答呈鑒核覈 六月二十日
  呂、盛云:貴大臣擬赴北京,行期定否?
  葡使云:訂於禮拜四,或禮拜五起程。
  呂、盛云:中葡新約稿第八款以下,已囑劉、李二京堂向商,已與貴大臣商定否,洋文已過否?所送一單均英、美、日本新約所有,均非新添,可照辦。
  葡使云:第八款以下,統可依,惟保護天主教一款,如别國允,葡國亦可允。
  呂、盛云:日本新約無傳教之款,其議傳教事者,英美兩國之後即是葡國,若照貴大臣現,恐以後各國均如此辦理,亦有未便。
  葡使云:美國是行耶穌教,葡國是行天主教,與美國不同。
  呂、盛云:各國傳教雖不同,而勸人善則同。華人入教雖不同,其中國子民則同,總受中國管轄,方能相安。
  葡使云:葡國於此款立意亦同,惟葡國是天主教,法國亦是天主教,葡國之教但行之廣東一省,法國則行之天下。現在廣東海南設有天主堂二處,仍歸法國保護,儻葡國現照約稿先應允,特慮法國日後謂葡國使法國難,故擬於約稿內添俟法國應允一語。
  呂、盛云:天主教事,葡國首先議及,所慮卻亦有理,惟條約措詞太活動,全不落實迹,是有約如無約同,殊不好看。如不得已,或給一照會聲明,本大臣備文照覆如何?
  葡使云:是否作附件?
  呂、盛云:總以不作附件合體。
  葡使云:且俟斟酌再議。
  呂、盛云:如此,則新約稿第八款起,至第十八款,是已定矣。
  葡使云:是。
  呂、盛云:前入洋籍事送照會一件,曾見過否?
  葡使云:已見過。
  呂、盛云:此事貴處擬覆底稿,我亦看見,惟將來貴國議定專條,未識應如何辦理?
  葡使云:我將尊處照會寄至葡國,請議院另定律例,方能限制。如律例不改,我無權辦理。
  呂、盛云:前議此事,貴大臣生長葡國者方是葡籍,現在是在中國已長成之人,後到澳門,即冒充葡籍,所以要定一限制之法,本大臣之意,非要請貴國改律例。
  賀稅司轉述葡使答詞云:前有華人到澳門按察司衙門遞稟,稱是某年某月在澳門生養,請入藉,享葡國利益。按察司問有何憑,此人旋邀二十人作,無法可駁,必定一律例,定一限期,飭令報明,不報不能作准,如此方可免弊。
  呂、盛云:此是根本做起,甚感謝,即請趕辦,幸勿之空談。
  葡使云:華人冒籍,我本不喜,此事是應辦之件,與葡國亦有益處。
  呂、盛云:本大臣之照會寄葡國,在貴大臣看,以措詞之意足否?
  葡使云:尊處照會稿之意已足,我已明白其中道理,本大臣處另有文詞寄去,謂此事應辦,請國家照行,俟有船即將此項公文寄去,我本不有此等情事也。
  呂、盛云:現商約大臣彼此文件往返,但此事非旦夕所能了結,本大臣擬將尊意達知外務部,將來由外務部達貴國駐京欽差衙門秉公辦理。緣外務部囑入商約,現恐輾轉等待不及,如此辦法如何?
  葡使云:總是要辦,特不過多費工夫耳。
  呂、盛云:第三、第六兩款已派稅司向商。
  賀稅司云:第三款,本地食用數目,我不能定,緣恐葡國官員見怪,且不知澳門近來情形如何,由該處葡員與該處官員商定,方有把握。
  呂、盛云:澳門本地食用洋數目,現擬定每年三百六十擔,已算公道,如再加多,則慮轉賣矣。
  葡使云:恐澳門利益,我不能擔此責任,貴大臣議約是否能擔責任乎?
  呂、盛云:日前議米事,貴大臣以本大臣藉詞推至粵督,今貴大臣何以亦推乎。
  葡使云:我不知澳門情形,若定額數,自擔責任,恐葡國政府及澳門總督責備,且額數少定,又恐澳督及該處人民吃虧。
  呂、盛云:何妨電詢澳督,省得遇事拖延。
  葡使云:我於中國一面情形力求合兩位貴大臣之意,但葡國一面情形我知之,恐貴大臣猶未知也,我仍詢問方妥。
  呂、盛云:何妨向問。
  葡使云:此是澳督之事,俟條約竣事後再定。
  呂、盛云:只能按食數計,不能照販運計,我在食數之中酌定擔數。
  葡使云:擔數我不敘入條約,應俟將來由稅司與澳督商定,緣恐敝國政府慮及商務減色。
  呂、盛云:彼此宗旨尚屬相同乎。
  葡使云:同防走私耳。
  呂、盛云:不能定數,即不能免走私。究竟在貴大臣之意,定若干擔?
  葡使云:人多則數多,不能預定。
  呂、盛云:先定一數目,以後再由稅司與澳督商定何如?
  葡使云:此事做得到者皆已應允,惟條約內不能定數目。所有三條章程,可不入條約,敘列章程之內,其功用仍屬相同,第不過於敝國議院處可辦理稍異耳。
  呂、盛云:如約文提及章程字樣,可將此三條章程移置地位。
  葡使云:約內已提及。我所以要如此者,因入約有礙,而章程可不送議院之故。
  呂、盛云:既如此,可將章程移置,但貴大臣不應推之澳督。
  葡使云:已擔干。
  呂、盛云:議約之事,貴大臣總要受難處是。
  葡使云:難之處已多矣。
  呂、盛云:將來商之澳督固可,但恐彼時稅司與澳督若意見不同,商量不妥,推宕拖延,實於公事有礙。現在我擬只定額數一年,如一年後如何情形,再由稅司等商定如何?
  葡使云:不能允。
  呂、盛云:是否貴大臣無此權定數乎?
  葡使云:此澳督之事,我是商約大臣,不能定此事。
  呂、盛云:現擬章程,是改分關躉船,是調停之意。
  葡使云:然躉船是代關,特不提明關字耳。
  呂、盛云:躉船是稅務司事。
  葡使云:是由稅關管理。
  呂、盛云:此事明,恐有礙於貴國議院,然不明,亦於中國有礙。辦法尚未能妥協,要請貴大臣想一好辦法方可。
  葡使云:條約不明白,現在章程已明晰。
  呂、盛云:我於章程亦嫌未能明白,即如章程內敘澳門躉船,一切事宜,由澳門關與拱北關辦理是也。
  葡使云:躉船經費,將來中葡兩國各出一半。
  呂、盛云:中國緝私之用,應全由中國款,由海關照給,何必各出一半。
  葡使云:此層可留作日後商議,免得現在難,緣恐議院知道,我所以含糊者,職此故耳。
  呂、盛云:其意我亦明白,雖是海關之躉船,是由稅司管理,第章程敘得不明晰,我擬另辦照會明,以免議院看見。
  葡使云:詞意已足,不必再用照會。
  呂、盛云:貴大臣如眞是美意,不妨應允用照會,我處決不登新聞紙宣播。
  葡使不答,但云:設躉船事,於澳門本地亦有益處。
  呂、盛云:將來到走私,是否仍交澳官辦理,有無窒礙可慮之處?
  葡使云:何處拿即歸何處辦理。
  呂、盛云:照會內文詞簡,少寫句如何?
  葡使云:照會亦只能與章程相同,緣於我有干。
  呂、盛云:我只要照貴大臣所寫入照會,因章程內未明躉船是歸海關辦理。
  葡使云:如能寫明,則章程內亦可寫矣,仍不能允。
  呂、盛云:我所以如此者,因章程與照會在貴國議院有見與不見之分别。
  葡使云:我已允中國在澳門查驗矣。
  呂、盛云:我擬由拱北關派員查驗。
  葡使云:澳門地方貨物向來不是由澳督查驗,是由武員查驗。
  呂、盛云:不拱北關查驗,但海關如何?
  葡使云:即不明,亦是拱北關。
  呂、盛云:或將此等字樣改於此款題目之內寫明。
  葡使云:可改以便海關查驗。又云:躉船經費應會商照給,由中澳官員會同辦理,不能由海關照給,經商改躉船值及修理經費,由拱北關與澳門官員會定。
  呂、盛云:議約總不免有辯論。
  葡使云:我已辯論矣,但此次全是葡國所給中國利益,貴大臣將來可以聲明。
  呂、盛云:我不照光緒二十八年奏稿措詞,請免顧慮。又云:第六款歸入躉船款內辦是否?
  葡使云:是。
  呂、盛云:第六款已囑裴副總稅司向商。
  葡使云:已分别刪改。
  葡使又云:第五款米事如何?
  呂、盛云:實在難。
  葡使云:現擬如何辦法,要請教。
  呂、盛云:現想勸國家,但想不出好辦法。此事縱使酌允,而米數則多少不定。
  葡使云:貴大臣擬減少若干?
  呂、盛云:我先論辦法。
  葡使云:至少五十擔,如不能辦,不必議約。
  呂、盛云:此事只可商辦,斷不能入約。其米數多少,亦緩酌。
  葡使云:即作附件,亦要交國家看。
  呂、盛云:中國之於各國,皆是一樣看待,慮及各國援引,故不能入約。前議日本約亦未應允,貴大臣可以打聽。又云:本大臣之意,如入洋籍事,貴國應允辦成,可藉此勸國家應允,惟只能通融辦理,仍是不能入約。
  葡使聞之大弗悅,悻悻然,詞氣憤甚。
  呂、盛令翻譯將張香帥前奏讀與聽聞。
  葡使亦不甚聽,但云我知是西一千八百八十六年所奏。
  呂、盛云:張香帥亦是議約大臣,既來電,本大臣不能不聽,所以甚屬難。且前未允日本,亦於此款關緊要。
  葡使云:如無好處,我不能定此十九款之約。
  呂、盛云:總之,入約一層,我已與稅司商酌,因有日本事在前,不能行,如定要入約,我只好具奏散議,如不入約,我尚可與各處商量,但是如商量不成,仍只可作罷論。中國與葡國議約,好處不過第三款,然本有鐵路作抵,亦不關緊要,不必藉此挾制。又云:辦公事不能尚氣,知此事現在政府外務部及張、袁兩宮保均不應允,極其難。
  呂、盛又云:此事我甚照允,惟情形與入洋籍之改律例相同,貴大臣以改律例難,現在中國禁米出口亦是律例,所以辦理甚非易易,即裴副總稅司所擬作附件之處,尚不能作准,將來如廣東年歲好,或可酌允,但數目亦不能定。
  葡使云:最少要五十擔。
  呂、盛云:遑論五十擔,即少數亦不能遽定,若如日前貴大臣所,在澳門出售,做不到。
  葡使未答。
  裴副總稅司云:中國諸位貴大臣不能遽定主意,電商各處,俟接電再。
  葡使亦未答,但云隔二三日即起程。
  呂、盛云:何時可回?
  葡使云:難以預定。

附件八:中葡商約第八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1904年9月2日)


  謹將葡約第八次會議問答呈鑒覈。 七月二十三日
  呂、盛云:貴大臣到京住天?
  葡使云:在京六天,至外務部會晤一次。
  呂、盛云:聞貴大臣近體稍欠安,已全愈否?
  葡使云:今日已愈。
  呂、盛云:前由賀、戴兩稅務司與貴大臣商議章程,有更改者,有仍舊者,惟澳門內海設立躉船一事,外務部張宮保來電,均因此款中國辦事之權不足,尚不愜意,望貴大臣將本大臣所改之字句,再行改定,以期妥協。葡使云:此事業已商議數次,不能明躉船由中國設立,若明躉船由中國設立,即與中國在澳門設關無異,議院必仍議駁。本大臣之意,總設法使議院不駁方妥。
  呂、盛云:外務部來電,與張宮保之意相同,必將字句改定,庶於分關之意不致相背,而於中國面子亦好看些。至貴大臣之意及難情形,本大臣亦深知之矣。
  葡使云:現在如此寫法,實已斟酌至再,無可加添,貴大臣諒已明悉,但恐外務部張宮保尚未能明白此意耳。
  呂、盛云:外務部張宮保亦於中國主權不足,故改修字句。不設分關,改設躉船,已是通融辦理,若再不斟酌妥,是設躉船與不設一樣,有何益處。現有一法,將此事不列入約內,另備照會,聲明設立躉船及修理經費,均由中國自出,庶可兩全。
  葡使云:中葡議約,彼此均望批准,若將此事入約,議院必駁,即另備照會,議院亦不能不見,若見如此措詞,亦難批准,不如俟約議定後,由澳官與拱北關會商。本大臣之意,如果將來中國一定要自行籌款,無澳官出錢,澳官想亦樂,惟此時不能定約內,亦不能載明。
  呂、盛云:前議分關時,阿參曾過不載入約,可用照會。設立躉船照會,無非備文存案,既不入約,即可不列入附件,似於貴大臣無甚難處。
  葡使云:必俟本約批准後,再行設法。
  呂、盛云:再電商外務部張宮保。
  呂、盛云:第十七款傳教事,前貴大臣言,擬用照會聲明,此意已定否?
  葡使云:擬用照會聲明。
  呂、盛云:第二十款,互換未載日期,似乎不妥,若任意延擱,豈不有礙商務,應添自本約署名之日起,至遲不得逾六月,照日本約文寫法方妥。
  葡使云:葡國議院已於本月二十九會議矣,現正商議,條約何時可以押,尚不能預定,恐本約定議後,而議院已散,則六月尚不能互換,豈能因此作廢,故不如不寫明限期之活便。況中葡舊約亦無限期,可請一查。
  呂、盛云:互換地方是否在北京?
  葡使云:在北京互換,亦無不可。
  呂、盛云:第十七款傳教事,如貴大臣有難處,何妨刪去,本大臣可電商外務部。
  葡使云:本大臣無甚難,如他國能辦,葡國亦必能辦。
  呂、盛云:後兩條既恐法國不,則將此款全刪,亦未不可。
  葡使云:非恐法國不,不過欲葡國教士與他國教士一律享受優待,無他意。
  呂、盛云:請先將照會底稿送後再議。
  葡使云:禮拜日可送。
  呂、盛云:第二款應加切實值百抽五字樣。
  葡使云:加增即是指切實值百抽五而言,毋再加切實二字。
  呂、盛云:自本約由兩國批准之日起一句,甚是不妥,各國條約均無此寫法,切刪去。
  葡使云:不批准如何能照辦,此句不能刪。
  呂、盛云:因切實值百抽五已載在光緒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北京會定議和條約之第六款內,英、美、日各國商約均未提自批准之日起,且法國商約尚未開議,而稅則切實值百抽五業已照辦,是以,本約除去批准之日起一句較大方。
  葡使再三不肯,後經賀、戴兩稅司在旁極力代勸,白使始允此句刪去。
  呂、盛云:第十四款合股經營一事,外務部之意,應添葡國人民與中國人民合股經營,或合辦公司,亦應按照合同章程辦理,儻不照辦,致被控告,葡國公堂應即飭令葡國人民將其分內之事,按照合同章程辦理,方平允。
  葡使云:此款易商,但先至葡領事處注冊,因中葡律例有異同也。
  呂、盛云:或即照中日商約此款之文。
  葡使云:添在葡國衙門注冊一句。
  呂、盛云:或將本約儻不照辦等句刪去。
  葡使云:此款下次再商定。
  呂、盛云:貴大臣前允將報館印書等款入約,甚感佩,何以貴大臣現又不入約?此事總盼載入約內。
  葡使云:中國人如在澳門犯此等事,自應按照葡國律例辦理,不能將人交回中國自辦,因葡國律例於此等所犯皆公罪也。
  呂、盛云:此事下次再商議亦可。貴大臣前允將華人冒葡國籍事轉達,貴政府增訂律例懲辦,甚感但恐開辦無期,最好於此約內先照治外法權等款添列一條,略提大綱。
  葡使初尚不肯,云:既有照會,足可,此事本國亦不至於置之不辦,毋庸多慮。
  呂、盛云:貴國既有此好意,何妨即照本大臣所請列入條款。本大臣借貴國之力作一榜樣,日後議約,即可添入此款,非不相信。
  葡使始云:可商辦。
  呂、盛云:本大臣即擬定條款送。
  葡使云:添入此款,原可商辦,但不能因添此款又多躭延時日。本大臣必力辦此事,然請命於敝政府,儻敝政府允添入約,則此款約文不能再改,以免躭延時日。今先聲明,能照辦即添入約,不能照辦即作罷論。
  呂、盛云:照治外法權等款先行略提大綱,自易商定。
  葡使云:本大臣有一事奉商。
  呂、盛云:貴大臣之意,本大臣已猜着了,是否購米事?
  葡使笑云:總望貴大臣照允。
  呂、盛云:此次貴大臣詣外務部晤商,外務部已詳電本大臣矣。袁宮保、張宮保、岑制均有電來,力言不能照允。岑制言澳門華人不及八,每年需米不得過二十四石之數。
  葡使云:本大臣接澳督函,澳門實有華人八五千,又澳門對面地方尚有華人二,亦常至澳購米,是二十四万石實在不敷食用。
  呂、盛云:查一千八百九十六年所造澳門人數冊,華人僅有七四千五百六十八名。
  葡使云:澳門所用之米,每年已有三十九石,其由拱北關運來之米,尚不在內。
  呂、盛云:中葡睦誼日篤,貴大臣既再三商請,本大臣再電商外務部袁宮、保張宮保、岑制擬定章程三款,儻能照章程辦理,或每年至多加至三十石。惟此本大臣之意,候外務部及袁、張宮保電,方能定議。
  葡使云:請貴大臣再加米石之數。
  呂、盛云:多請米數,政府必不允。
  葡使云:可否請貴政府允准五十石。
  呂、盛云:外務部來電,言貴大臣欲五十石,政府必不能允,只能允照岑制所擬之數。至每年三十石,本大臣所勉加,政府能否照准,尚不能定。
  葡使云:因澳門每年非五十石米不敷華人之食,是以僅請五十石。
  呂、盛云:本大臣所擬章程共三款:一、只能就廣東一省購買;一、如遇荒年,禁米出口,仍應一體禁止;一、購米應領准單,試辦以五年限。
  葡使搖手云:此事如此作難,實所不料,若米事不能辦成,情將此約作廢。今日時已晚,禮拜一再行會議可也。

附件九:中葡商約第九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六日(1904年9月5日)


  謹將葡約第九次會議問答呈鑒覈 七月二十六日
  呂、盛云:昨日貴大臣來文二件均已接到,惟英文似與漢文不甚符合,此文是否由法文譯出?
  葡使云:原底葡國文,賀稅司必能譯出。
  呂、盛云:戴稅司已將來文改譯,請貴大臣一。
  葡使云:請問與貴大臣意思合否?
  呂、盛云:俟譯成漢文,後再商。此事甚感貴大臣美意。
  葡使云:本大臣等必竭力,以勉副貴大臣之意。
  呂、盛云:本大臣接外務部來電,第三款,原文洋稅釐均仍應與現行條約所定之數無異數語,請即刪去。
  葡使云:澳門商人本有辦洋者,葡國屬地亦有洋者,況緝私原中國保護稅釐之故,前舊約即如此聲敘,礙難刪去。
  呂、盛云:舊約既已載明稅則,又已載有洋應納稅釐若干,此款重聲明,未免煩贅,不合體裁,外務部之擬刪去,别無用意。
  葡使始允刪去。
  呂、盛云:澳門所用洋定數,請部覈准方能作定,外務部令將此層添入,諒無不可。
  葡使云:此事於澳官與稅務司未經會定以前,由稅司先請外務部酌奪,未不可,但既經會定之後,即不能再候部覈准。
  呂、盛云:儻澳門官員所定額數太多,稅司欲減少,彼此爭執,未能會定,將何以處之?
  葡使云:儻貴大臣給我照會,詢問此層辦法,我照聲明,一面由澳官呈請駐京大臣,一面由稅司呈請總稅務司,轉呈外務部,以便葡國駐京大臣與外務部會定,亦未不可。
  呂、盛云:第三款章程,由澳官與海關人員會同商訂一語,與現在彼此先將各項章程會定之語不符。
  葡使云:現定各項章程,原議雖提前同時押,不附入約內。
  呂、盛云:既非澳官與海關人員會訂,照此聲敘,似有不妥。
  葡使云:現在所定專章,尚屬大概總綱,其詳細辦法,仍稅務司與澳官隨時商酌,設無此節,將來稅司即無權會商。
  呂、盛云:約文章程之根本,賅括則可,相背則不可,不如約文改渾敘,將此節列入章程之末,較妥合。
  葡使云:本大臣無他意,即照所議添入可也。
  呂、盛云:張宮保來電,中國海關必能自派人水陸查緝,方能使洋必入專棧船只,必泊躉船,如不切實聲明,仍是具文無益。
  葡使云:水陸查緝如何辦法,應澳官與稅司互相商辦,已載入約文第四款,聲明以期彼此兩國應行會辦各事確有成效,而免於兩國主權有所損礙。若中國海關可自派人查緝,則有傷葡國主權,議院亦不能允。
  呂、盛云:如入澳門之洋,設有不入專棧而私自登岸者,或有不入棧而由原船運往中國者,應如何辦理?
  葡使云:擬由葡國定一律例,如有犯,彼此商定章程,應如何懲處,則凡洋不入專棧,船不泊躉船,自可分别辦理。
  呂、盛云:可否將應定律例一節,於第三款及第五款約文內載明,於第三款章程內詳列一條,以互相明之。
  葡使與賀、戴兩稅司商酌增入。
  呂、盛云:尚有一事相商,張宮保來電,以洋專棧,海關能派員常川住棧稽查更好,未知貴大臣肯允否?
  葡使云:專棧葡官所設,如中國海關常川派員往查,有礙葡國體制,且顯疑心葡國未能認眞協助專棧,有不實不之處,於面子上太難看,不能應允。
  呂、盛再三勸,彼始終不允。又告以海關字樣,應指明中國之拱北關。
  葡使云:澳門不抽貨稅,除拱北關外,無他海關,照改無所不可。
  呂、盛令賀、戴兩稅司將章程內海關字樣統改拱北關。
  葡使云:第五款第五節章程內,有惟尚在澳門水界內一句,應請刪去。
  呂、盛云:可照刪去。前次會議時,本大臣擬於第十四款加入葡國人民與中國人民中國合股經營一節,貴大臣云再斟酌,現已斟酌妥否?
  葡使云:昨已細心看,此款尚易商改,擬加按照葡國商律辦理。
  呂、盛云:中國商部已設商律,亦一體添入。
  葡使云:可照添入。
  呂、盛云:第十四款內,中國公堂應即飭令中國人民句下,添照中國商律五字,又加葡國人民與中國人民中國合股經營,或中國合辦公司,亦應按照合同章程辦理。儻不照辦,致被控告,葡國公堂應即飭令葡國人民照葡國商律,將其分內之事,按照合同辦理。該合股葡民分內之事,即與合股華民者,亦飭令一律無異。
  葡使云:即照此添寫可也。
  呂、盛云:第四款尚商議,本大臣擬將二十八年設立分關章程之第九款,作本約之第四款。
  葡使云:不能改易。請問貴大臣,何以欲將第四款易換?
  呂、盛云:款內有分辦之界限一語,似干涉界之事,外務部必定要駁。
  葡使云:界事,無再議,因一千八百八十七年約內已載明也,此款決無干涉界之意,可請放心。
  呂、盛云:雖如此,若不將款改妥,日後即難免膠葛,本大臣實不放心。
  葡使云:若不將彼此界限勘明,將來不免膠葛,本大臣之意,實兩國有益起見。
  呂、盛云:本大臣擬將約文會定彼此分辦之地方,改彼此會同訂明,專查緝之水陸地方,可行之辦法,以便協助防緝走私。
  葡使云:此款專論緝私,本無他意。
  呂、盛云:恐外務部因此誤會,若照本大臣之意,加入專二字,則文義更明顯。
  葡使云:此款末句已載明以便協助防緝走私,文義甚明,若再加專二字,似中國疑葡國别有意思,仍以不加宜。
  呂、盛云:貴大臣既云末句載明,即不加專二字亦無不可。
  葡使云:貴大臣辦事,但商之外務部,本大臣則電商政府之外,尚有議院,是本大臣辦事比貴大臣更覺難。
  呂、盛云:即以米事而論,本大臣亦極難,岑制台兩廣總督,張宮保、袁宮保同是議約大臣,均疊次來電,力言不能照允,且中國都察院略似貴國議院,近因米出口,屢次入告,本大臣亦知米出口,貿易可期興盛,況澳門一埠,食米者亦是華人,但准米出口,則米必大漲,人心即震動。近年各省往往因米貴滋生事端。
  葡使云:論米出口,實與貴國有益,貴國地廣,出口米多,則植必日多一日,於貴國人民亦大有利益。
  呂、盛云:此理本大臣亦深知,但現在中國民情均不准米出口,亦難家喻戶曉。
  葡使云:貴大臣已接外務部電否?
  呂、盛云:外務部袁宮保、張宮保、岑制台來電,均言至多不得過二十四石之數。前次本大臣所云三十石,是極多之數,不能再行加增。
  葡使云:請問章程共款?
  呂、盛云:第一款只能就廣東一省購米,第二款如遇荒年,禁止出口,則此項米仍應一律禁止。
  葡使云:此條不能允,一應允,則本約批准後,廣東即不遇荒年,兩廣總督亦必言廣東荒,禁米出口。本大臣之意,如果廣東眞遇荒年,可往他省購米。
  呂、盛云:此事僅允在廣東,購米不能牽及别省。
  葡使拂然云:粵民既可赴他省購米,豈有寓澳之粵民不准向各省購求,顯有偏枯。
  呂、盛云:若任紛紛向各省購米,則各省米亦因之騰漲,必至各省皆將禁米出口,所關甚大。
  葡使云:若各省皆將禁米出口,澳民自不能往運,若各省米皆貴,澳民亦必擇廉之地購取,可無庸過慮。
  呂、盛云:各省督撫亦非意禁米出口,實因近年水旱偏災,時所恆有,以致米騰漲,若再准運米出洋,雖販米之戶可以希冀得利,而米之區反食貴米,所以情不,不得不懸厲禁。現在准運三十石,已屬格外通融,且定有年限,領准單,先行試辦五年,有無妨礙,儻有妨礙,即與貴國駐京公使商議,如此辦法始可。
  葡使云:准單由何處?
  呂、盛云:由海關。凡本國商人運米出口,均如此辦。
  葡使云:是否准米出口之權全在海關?
  呂、盛云:由政府督撫准米出口有案,海關方能給准單。賀、戴兩稅司可將海關辦理情形告之。
  葡使云:請領准單,可以照辦,但請以十年期,自批准此約之日起限,儻中國不,可俟行至五年時,先於六月前知照駐京公使商議。
  呂、盛云:本大臣電商外務部,惟中國亦時虞缺米,前年上海即因米少漲,博總領事是知道的。
  葡使云:儻遇荒年,自然無米可買。
  呂、盛云:如值禁米出口,仍一律禁止。
  葡使云:如廣東荒,可在他處購米。
  呂、盛云:一他處亦荒,仍不能購。今日議定,本大臣即電商外務部。
  葡使云:初請六十石,現已減至五十石,今貴大臣只准三十石,未免太少。澳督言,澳門一處用米已三十四万八千石。
  呂、盛云:澳門地方亦出米。查英國地理志載,出口貨茶、油、絲、米等類。
  葡使云:澳門附近固出米,然不多,不敷食用。
  呂、盛云:聞西貢、暹亦有米運至澳門。
  葡使云:無非以米易米。
  呂、盛云:澳門不全恃廣東米,不辨自明。
  葡使云:外務部張宮保、袁宮保、岑制台均有電來,本大臣亦深知貴大臣難,然總望貴大臣竭力幫忙。
  呂、盛云:先未定三十石,澳門不虞乏米,現定三十石之數,斷無不敷之理,若再加米,是藉此貿易圖利,中國不能允。
  葡使云:無貿易之事,請貴大臣原諒。敝政府於本約視米款最重,若此事不定,則全約均難邀准,本大臣是以分外難。
  呂、盛云:必貴大臣照允三款辦法,方易商議,若再添米數,必不能允。
  葡使云:本大臣現擬電商澳督及政府,可否改四十石。至章程三款能否照行,俟貴大臣開送後,亦彼此電詢。一貴國不允四十石,恐此約不能再議。
  呂、盛云:本大臣但允三十石,未允四十石。今日辯論情形,本大臣詳達外務部。
  葡使云:本大臣電阿參,但恐阿參一二日未必能晤外務部。
  呂、盛云:章程三款,現正備文,先將底稿送貴大臣,彼此商議必數日,米數若干,文內暫不寫,數目俟議定再補填。
  葡使云:報館版權事,請於禮拜四再議。

附件十:中葡商約第十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九日(1904年9月8日)


  謹將葡約第十次會議問答呈鑒覈 七月二十九日
  葡使云:昨日送上傳教照會底稿及華人冒籍一款,貴大臣已詳否?
  呂、盛云:本大臣已照達外務部。至購米事,亦電商外務部,尚未接到回電。
  葡使云:本大臣已接回電。
  呂、盛云:接何處回電?
  葡使云:阿參回電,言已接到外務部回信。
  呂、盛云:外務部如何?
  葡使云:阿參電言,外務部云,三十、四十均可,似不必辯論額數。
  呂、盛云:本大臣尚未接外務部電,俟接到再商可也。
  葡使云:請問貴大臣,購米章程三款,已備好照會否?
  呂、盛云:已備就照會文稿,米數暫空,此時不填數目,尚未譯成洋文,先與貴大臣商議,再行繕送。
  葡總領事云:今日可議版權事。
  呂、盛云:甚好。
  葡使云:報館有礙中國治安一條入約,原無不可,惟不能列入十五款,因與商標義不相涉,或另添一款何如?
  呂、盛云:另添一款更好。
  葡使云:報館事,既另立一款,须照美約,或照日約版權款內始可。
  呂、盛云:日約列入商標款內。
  葡使云:本大臣之見,不宜附入商標款內,此事不相聯屬,按照葡國律例,如有葡人得罪友邦,友邦政府照會葡國,葡國本應按葡律懲辦,似添此款入約,亦無甚益,既貴大臣要添,即照添一款亦可。
  呂、盛云:另添一款固好,但葡文書籍行銷不多,版權一事,未便添入,如貴大臣不列入商標款內,即將此節刪去可也。
  葡使未答。
  呂、盛云:圜法款後,應添俟中國幣制改定後,所有葡國制幣,均應一律禁止進口。此次美國精大臣來議幣制時,亦云應於約內添入此句。
  葡使云:容再細酌。
  呂、盛云:即在幣制款內添入數句,似無不可。
  葡使云:此事固應如此辦理,但本大臣之意,不必入約,緣一入約,他國必又索互換之利益,且中國將來幣制定後,各國之幣自不能在中國行用也。
  呂、盛云:貴大臣之論甚感佩,但不添入約,日後禁止入口,便無根。
  呂、盛云:第一款所立和好通商條約句下,應添入以及該約所附之辦理洋药專條一句,意義方足。
  葡使云:本大臣毫無成見,即請照添可也。
  呂、盛云:第二十款,互換地方是否在北京?
  葡使云:貴大臣欲在北京,即照添北京兩字。
  呂、盛云:互換之期,本大臣再三思維,仍應預定是。
  葡使云:前次會議時已聲明,儻值約定,而葡議院已散,則六月不能互換。如本約在本月內押,議院尚未散,六月內可換,本月內不及押,俟下次開議院議准,必俟一年半方能互換。
  呂、盛云:如此來,日期太久,美國、日本均兩三月內即互換。添互換日期,外務部之意,各國約內均有互換日期。
  葡使云:添入日期殊不便。
  呂、盛云:此事容議,議竣時再商。第三款,澳門及所屬地方句,應刪去所屬二字。
  葡使云:如去所屬二字,則澳門附近之兩島即不在內,兩島地方即可走私。有所屬二字,則連澳門所屬之兩島均可一律緝私。
  呂、盛云:或即照第四款,改澳門所轄地方,及字抹去。
  葡使初尚不肯,强而後可。
  呂、盛云:本大臣現備照會,聲明如將來稅務司與澳官彼此商定澳門地方食用洋之數,或因多少爭執,未能會定,應如何辦理,請貴大臣照。
  葡使云:即照。
  呂、盛云:本大臣迭接外務部張宮保來電,以躉船一事未提明由中國所設,總覺不妥,令本大臣與貴大臣商量,應請聲敘中國拱北海關所設。
  葡使云:躉船一事,斷難揭明由中國拱北關所設,此項章程雖不入約,議院亦必知之。原擬章程本聲明葡國專設躉船字樣,後經貴大臣再三商改,始將葡國專設四字刪去,已屬通融辦法,又將應如何付給船及經費改由拱北關與澳門官員會定,不明言何國所設,庶議院不致疑阻 。若一經提明,直與設關無異,則此約仍難望批准,實未便允。
  呂、盛再三與商,葡使堅持不肯再改。又告以往西江輪船可派扦子手護送出界,往不通商口岸,亦應一律照辦。葡使云:在澳門水界內,由海關派扦子手護送,似與我國主權有礙,本大臣未照允,不知譯文何以兩歧。
  賀、戴兩稅司云:初擬照此酌改,後白大臣未允,漏未更正,是以歧誤。
  呂、盛飭翻譯將洋文覈對,兩節均云惟防半途添載貨物等弊起見,應訂如何辦法,由拱北關與管理水巡之員會同商酌各等語。遂告以如此措詞,仍嫌權力未足。
  葡使云:往西江各埠專章內,已另列海關有事,可派扦子手即乘該船,隨往隨返一條,即暗合護送出界之意。
  呂、盛云:既言有事可派,非隨時可以派往,語意未能賅括。
  葡使與賀、戴兩稅司商量,遂改拱北關可隨便派扦子手一名,即乘該船隨往隨返,惟該船應供其飲食,備艙間,令其住宿。遂於往廣州府內各埠專章內,亦增此一條。
  呂、盛云:西江各處,英約言暫行停泊,上下客貨,今言常川貿易,與英約不合。
  葡使云:光緒二十四年原定內港行輪章程,本有行駛貿易字樣,所謂貿易者,即指章程內所指之拖帶民船,搭客帶貨等情,若無貿易字樣,豈非准空船前往,焉有此理。
  呂、盛云:言貿易二字,恐有誤會,不如將現定章程內第四條,一此項輪船句下,增入准在約載暫行停泊上下客貨處所上下客貨,及在僅上下搭客之處上下搭客三十一字,即將各節內,常川來往貿易句刪去貿易二字。
  葡使允照改。
  呂、盛云:章程末節,如此後實見有益,即可將此章推廣,以來往澳門、廣州府以外不通商口岸之處,一律仿辦等句,多有語病,不如照英約行輪章程,改嗣後儻有應行修改之處,即可彼此隨時酌情商定妥。
  葡使云:均無不可。
  呂、盛云:貴大臣既允定一律例,犯此約章懲處之語,本大臣擬請將章程所列,遇有船應遵守此章,而不照辦一條內,由理船廳隨時酌情懲辦句,改由理船廳按現議訂明律例懲辦,請增入,其情節較重者,由拱北關自行將該船執照銷,不准再行來往二十五字,未知貴大臣肯允否?
  葡使云:無關出入,可以照辦。
  呂、盛遂飭賀、戴兩稅司,將各節一一改定。
  呂、盛云:冒籍一事,列入何款?
  葡使云:初送草約第八款,論通商口岸居住貿易等事,華人冒葡籍,即列於此款之下可也。
  呂、盛云:今將購米章程三條之照會底稿,先送貴大臣。
  葡使云:貴大臣照會言,如遇廣東荒歉,禁米出口,准其赴不禁米出口之通商各埠購運,將原領執照送兩廣總督,換給指明前往購米之通商口岸之執照。如該省關值禁米出口,仍將所領執照繳銷。等因。一廣東荒歉,改至江購米,值江亦禁米出口,繳銷執照,豈非仍不能購米。
  呂、盛云:應往何省購米,可由澳官自行指明,一所指之省分亦同時禁米,繳銷執照後,仍可由澳官另指他省,請兩廣總督另換執照。
  葡使云:此文末尾應添,雖不載在條約,與載在條約者無異。再,原議試辦十年,所云試辦五年,通融之辦法。
  呂、盛云:再將照會略更。
  葡使云:本約議妥,彼此即應各請政府命令押。
  呂、盛云:本大臣前已報明本國政府,將商約、鐵路、稅則、章程四項同時押,政府已准本大臣之請,自應仍照前議辦理。
  葡使云:貴大臣前電外務部云,商約、鐵路、稅則、章程四項同時押,現在鐵路之事杳無消息,本大臣不能久住,可否變通辦理,將商約先行押。
  呂、盛云:與原議不符。
  葡使云:商約、鐵路本兩事,可分起押。
  呂、盛云:鐵路內有數款,如車站、收稅等條,與商約均有關。鐵路條款未商定,商約即未便先行押。
  葡使云:本大臣極一同押,是以請貴大臣商之外務部,先將商約押。至鐵路、商約同時押,原本大臣之意,現因恐躭延時日,情暫將鐵路擱起,先將商約押,因押後,即可將約款送政府定也。
  呂、盛云:約款定後,翻譯英文、葡文,電商外務部,繕成約本,尚彼此校對,至速亦數禮拜之久。
  葡使云:下次會議,可將各款議畢否?
  呂、盛云:俟接外務部回電,隨時訂期會晤,本大臣亦極早日告成也。

附件十一:中葡商約第十一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八月初七日(1904年9月16日)


  謹將葡約會議第十一次問答录呈鑒覈 八月初七日
  呂、盛云:博總領事往南京,何日可回?
  葡使云:約四五日可回滬。
  呂、盛云:前次會議時,本大臣言酒款可不入約,載入稅則,時貴大臣未十分爭執,本大臣誤會貴大臣之意,以已允照辦。昨兩稅司稱,貴大臣仍欲將酒款入約,似可不必。
  葡使云:本大臣未言葡酒可不入約。
  呂、盛云:此事甚小,各國約內無將本國出之物訂立專款入約者。
  葡使云:葡國出,以酒大宗,各國均馳名,故商約內酒款必不可少。
  呂、盛云:貴大臣視酒款如此之重,可否另備照會,作本約之附件,訂成一本,押進呈,即與入約無異。查英、美、日各商約均有附件,酒款改附件最妥。
  葡使云:本大臣亦深知附件與入約無異,但葡國之意,若酒款不入約,即不免人譏笑,亦難邀議院批准。
  呂、盛云:入約不合體裁,若各國出均列入約款內,來未見。
  葡使云:如不入約,僅作附件,將來議院必有話。
  呂、盛云:附件與約文同訂一本,將來貴國議院亦必看見。
  葡使云:附件既與條款一樣,何以貴大臣必欲改附件。
  呂、盛云:條款但渾寫大意,此等事未免太小,若必另立一款,太覺繁瑣,亦恐人訕笑。
  葡使云:此款本意,實因有他國假冒葡國酒,銷行中國,現定此款,凡無葡國所給之執照,及領事官蓋印憑者,大众即知假冒,實於葡國有益。且款內言明,酒過十四度者,仍照稅則內所載過十四度酒納稅,未索格外利益,於貴國無妨礙。此次議約,貴大臣所欲之款,但於葡國無妨礙者,本大臣無不允,何以酒款,貴大臣竟不允入約。
  呂、盛云:貴國與他國立約,有無此條?
  葡使云:凡葡國與他國立約,他款或稍有異同,而均有葡萄牙酒一款在內。
  呂、盛云:貴國與他國所立之約,可送與本大臣一否?
  葡使云:葡與各國所立約稿,本大臣未帶來,本大臣去年在議院與瑞典國立約,即有此酒一款。蓋葡萄牙酒敝國最著名之出,故視極重也。
  呂、盛云:中國與他國立約,無以一件出入約者。
  葡使云:查中英新條約,曾將紗布一項於約內特聲明。葡酒一項,仿照辦理,無不合。在貴大臣視酒款甚輕,而本大臣視酒款極重,本大臣於貴大臣欲加之款均已照允,望貴大臣勿再推辭辨論。
  呂、盛云:以載入約內太覺煩瑣,於體裁不合,貴大臣既然如此再三申,本大臣再與外務部商量。
  葡使云:請速電商。
  呂、盛云:米事,外務部來電允三十石,不能再加。
  葡使云:聞之甚悶,本大臣實不再談。
  呂、盛云:不獨外務部不允,再加袁宮保、張宮保亦均不允,貴大臣知本大臣難情形,如貴大臣允定米數三十石,本大臣即力勸政府,將酒款入約。
  葡使云:本大臣亦極難。
  呂、盛云:本大臣比貴大臣更難,今日與兩稅司籌商良久,皆此事。查前未定三十石之數,澳門未缺米,貴大臣前云五十石,連運往南洋者在內,是三十石足敷澳門食用,如定要五十石,是借此貿易射利,中國不能允。況現在各省時虞缺米,外務部袁宮保、張宮保及各省督撫意見相同,本大臣難再加,望貴大臣即照此定議,毋庸再費脣舌。
  葡使云:貴大臣難,本大臣亦深知之,但澳門民食至少亦四十石方敷用。本大臣奉命來議,若止三十石,如何押。
  呂、盛云:本大臣奉政府訓條,只允三十石,且岑制言僅二十四石,現由二十四石加至三十石,已極不易。本大臣素以誠心待人,但可設法,必力,請貴大臣原諒。
  葡使云:本大臣無允定之權,即電請政府,示云貴大臣只允三十石。
  呂、盛云:貴大臣澳門定每年三十石米數,辦理甚出力,想貴政府亦必嘉許也。
  葡使云:俟接政府回電,再行奉告。版權事如何?
  呂、盛云:前日所議各款,均已電達外務部,尚未接外務部回電。
  葡使云:此款不入約最好。
  呂、盛云:本大臣電商外務部,亦是此意,好在貴國律例本有此條。本大臣前日照會,問洋定數,彼此因多少不能商定,如何辦理,請貴大臣照。
  葡使云:現已備文照,以近五年洋用數定,如彼此不能商定,可由北京公使與外務部商議,請貴大臣察。
  呂、盛云:以五年用數定,本大臣不能應允,容譯成華文,後再商。
  葡使云:此約通商條約,所以第十一款內,凡葡國貿易大宗,如酒、油、綿、絨、各布制造物件、罐頭、食物均應載入約內。
  呂、盛云:約內既有一體均霑一語,可不必詳細載明,且將酒、油等貨載入約內,凡他貨未載入約者,豈非不能一體均霑乎。若照此敘入,反覺掛一漏。
  葡使云:即照貴大臣之意,改凡有他國土,中國所給與各項利益,葡國同類之貨,即應一體享受。
  葡使又云:米事本大臣今日即電,大約禮拜一可接政府回電。
  呂、盛云:禮拜一再行會議可也。
  葡使云:本大臣前電政府,方鐵路事,至今尚未開議。旋接政府回電,言商約議定,可先將商約押。
  呂、盛云:俟商約條款定後再商,惟前次商訂,於鐵路合同內有專款兩件,均與商約有關,或先將此二件備文存案。
  葡使云:此二件均鐵路合同之款,現未開議鐵路合同,不便宣布。
  呂、盛云:俟鐵路合同議定,再行押最妥。
  葡使云:本大臣在滬已七月矣,鐵路尚未會商,不能因鐵路躭延商約。如米款一定,本大臣有權即將商約押。
  呂、盛云:請貴大臣備文,將鐵路、設棧、抽稅等三款如何辦法,聲明存案。
  葡使云:請貴大臣先備照會詢問,將來中國如准開辦公司,如何辦法,本大臣即備文照,敘明公司照葡國律例,總棧設在澳門。
  呂、盛云:既是中葡公司,何以但照葡律。
  葡使云:公司照葡律,已接有外務部文書。
  呂、盛云:請將外務部文與本大臣一。
  葡使云:漢文存葡國外部處,本大臣僅有法文底稿。
  呂、盛云:請將法文底稿送,馀俟禮拜一再議。

附件十二:中葡商約第十二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八月初十日(1904年9月19日)


  謹將葡約會議第十二次問答录呈鑒覈 八月初十日
  呂、盛云:貴總領事到甯,見魏制次?
  葡總領事云:住甯兩日,見魏制一次。
  呂、盛云:貴大臣已接政府回電否?
  葡使云:請問貴大臣,接外務部回電否?
  呂、盛云:尚未接到。
  葡使云:接阿參電,言外務部已有電致貴大臣。
  呂、盛云:貴大臣何時接阿參電?
  葡使云:昨日接到。
  呂、盛云:本大臣尚未接外務部電,前數日所接電,論米數不能再加,業於前次會議面告貴大臣矣。又言躉船由中國自設,惟此事前經本大臣將辦理難情形,將章程一電達外務部,一俟回電再商。
  葡使云:章程已詳細商定,毋庸再候外務之信。
  呂、盛云:總奉有訓條,始能作准。此事,本大臣連日共電六次矣。
  葡使云:貴大臣又電催詢否?
  呂、盛云:連日盼望回電,約計明後日有電來,一接回電,即可商議。
  葡使云:我甚着急,不知何日方有電來。
  呂、盛云:恐外務部與總稅務司商議,是以電稍遲。
  葡使云:赫總稅務司現在北京,商量亦易,若照此辦理,躭延時日不少,本大臣不能久待。
  呂、盛云:好在此約已將告成,貴大臣何必如此着急。請問貴大臣已接政府回電否?
  葡使云:已接回電。
  呂、盛云:米數是否照三十石定議?
  葡使云:政府密電,現在不能奉告,本大臣但看各項章程如何訂定再議。
  呂、盛云:昨接貴大臣照洋定數公文一件,本大臣即照達外務部。今日又接貴大臣來文,俟譯成華文,後再商。
  葡使云:酒款如何?
  呂、盛云:酒款已電達外務部,俟接外務部回電再商議。
  葡使云:今日尚有何事可議?
  呂、盛云:今日接電,明日即會議,明日接電,後日即會議,現在無可再商。
  葡使云:本大臣甚詫異,阿參昨到外務部,外務部告阿參言,米數已電致貴大臣定議,何以今日竟無可議。
  呂、盛云:外務部前次來電言米事,上次會議時,已詳告貴大臣。至所言躉船一事,本大臣擬與章程同商,此外未接外務部來電。
  葡使云:上次會議,僅米數未商定,除米數外,即酒款入約不入約。至酒款字句,已照會貴大臣改定,此外無可再改。
  呂、盛云:本大臣必候外務部訓條。
  葡使云:如貴大臣欲更改約文,自應候外務部示,現在約文更改處,均照外務部訓條改正,何以尚候外務部信。
  呂、盛云:約文條款章程,洋文、漢文有不一律者,現一律改正,自由外務部審定,貴大臣可不必焦急,本大臣極早日告成,如接外務電,何必不告貴大臣,望貴大臣勿疑。
  葡使云:凡更改者,均照貴大臣改定,何必又候外務部示。
  呂、盛云:如果外務部所欲更改者,貴大臣全允照改,自可無候示,現在約文,貴大臣有允照改者,有不允照改者,是以將全約送外務部審定。
  葡使云:本大臣奉命來議,既允照改,即不必再候政府示。
  呂、盛云:躉船事,外務部必欲中國自設,貴大臣可能辦到否?
  葡使云:章程已經商妥,不能再商,外務部能照依即定,否則作罷。
  呂、盛云:能否照依,接外務部回電方知,本大臣不能懸揣。前次外務部來電,言改分關躉船,既屬格外通融,若再予遷就,必致名實俱非,辦理毫無把握,仍令本大臣堅持原議,妥酌磋商。本大臣接電後,知分關不能行,擬俟章程回電到,再行熟商,何貴大臣竟不能知本大臣之苦心。
  葡使云:何以外務部不明告阿參。
  呂、盛云:外務部此電時,尚未接本大臣所改定章程之電,現必候外務部電,方能商議。張宮保來電,言澳門內海只設躉船,不設分關,亦是通融辦法,則此躉船自必中國海關而設,方合情理。今所擬章程,乃謂購買躉船值與脩艌經費,由拱北關與澳員會定,究竟此船誰屬,不聲明,而下文屢言躉船上之拱北關扦子手。云云。顯見此船非拱北關所專設,將來必指葡國躉船,尚何能由我作主,務請聲明此躉船中國拱北海關所設,方免含混。又船隻不遵守章程,由海關知會理船廳,酌情懲辦。等語。是違章之船懲辦與否,全聽命於澳門之理船廳,中國海關絲毫不能作主,殊欠平允,此條亦商改。
  葡使云:外務部張宮保之意,貴大臣前次已詳告本大臣矣,但章程業已商定,今日本大臣來,專問米數及酒款。
  呂、盛云:本大臣深知躉船事貴大臣難,然亦請中國設想,必令中國在躉船上有權辦事,方免虛設。本大臣擬接章程回電再議。
  葡使云:非疑貴大臣,因接阿參來電,言外務部云米事已電致貴大臣,其馀各款,均由貴大臣商定,且章程已寄本國政府,不能再改。今聞貴大臣言,仍候外務部信,甚不解。本大臣有三事奉告,一、傳教照會,請貴大臣備文;一、今日送上兩函,亦請答;一、章程等款,均不能再改,如要再改,只好作罷。
  呂、盛云:傳教事,亦照電外務部,接回電後再定。
  葡使云:此約凡可允改各款,本大臣均已照允,至報館一條似可無入約。
  呂、盛云:外務部回電,如將約稿章程等款全行照允最好,一於約稿章程有不能照允,或增改,本大臣必將外務部之意詳告貴大臣再行熟商。至版權一事,本大臣已電商外務部,無入約。
  葡使云:本大臣即備函來,所有約事,業已無可議論。
  呂、盛云:若貴大臣悉照外務部張宮保指駁各節,允許即可不議,否則,本大臣一面仍候外務部回電。
  葡使云:本大臣已將約文帶來,預備今日字。
  呂、盛云:望貴大臣少安毋躁,各款章程漸次就緒,約之期亦不遠矣。

附件十三:中葡商約第十三次會議問答 光緒三十年八月二十日(1904年9月29日)


  謹將中葡商約第十三次會議問答录呈鑒覈。 八月二十日
  呂、盛云:外務部來電云,將第五款章程之第一節,其應如何付給購買躉船值,以及修艌經費,由拱北海關與澳門官員會定數語,改其購置躉船,以及修艌各事宜,由拱北海關擬定合宜之辦法,會同澳門官員辦理。請貴大臣照改。
  葡使云:此事商議不下數十次,儻可商量,本大臣無不設法,但議院意見必不中國自設躉船,若照外務部之意,改由拱北海關擬定合宜之辦法。等語。議院見之,必將全約議駁。本大臣隱約其詞,無非委曲求全之意,不能再改。
  呂、盛云:貴大臣恐議院阻撓全約,遂渾含其詞,本大臣深知貴大臣難情形,但外務部甚不以然,貴大臣另思善策。
  葡使云:前次會議時,本大臣已言明全約均定,業將全約電達本國政府,不能再改,若必欲再改,本大臣只好回去不議。
  呂、盛云:近聞澳門英副領事一缺,英國政府擬以拱北關稅務司代辦,此事貴大臣已經允許,而澳門葡商不如此,看來無怪外務部不能放心。躉船事,約內如不載明,將來何能實行,務請照外務部電改准妥。
  葡使云:英副領事與澳督辦交涉事宜,本應格外慎重,且不欲拱北關稅務司代辦,英副領事由英外部電致英使,非全由澳門葡商不,此事可不必再提。至設躉船,照前次商定款文,澳門葡商必允,若照貴大臣所改易,本大臣亦甚意,唯此款一改,葡國必不允,則此約即無可再議,本大臣即可起程也。
  呂、盛云:西江行輪,亦是葡商大利,本大臣擬備一照會,聲明如將來有意外事故,澳門官員不協助,以致拱北關應辦之事諸多掣肘,則此款所載之辦法,即應作廢。若照如此立案,庶葡商有所顧忌,不致阻撓。
  葡使云:第五款第四節已載明,此款辦理既定,以後如不遵守此章,仍不准前往,似不必再備照會。
  呂、盛云:約內僅言不准前往,仍嫌不切實。查《中英商約》第八款亦另備照會聲明,則此約第五款自應另行備文存案是。
  賀、戴兩稅司再三與葡使商量,遂改如不遵守此章,仍不准照此款辦理。
  葡使云:即照此改定,其意已足。
  呂、盛云:既不肯另備照會,則躉船一條,仍請照改。
  葡使云:恐外務部於此約尚未細,本大臣以此約甚妥善,不能再改。前貴大臣欲改各節,凡可允者,業已照改,且本大臣已電商本國政府,若照貴大臣所改入約,必議院議駁,此事不能允。
  呂、盛云:米數照三十石定議,明日即可將照會送上。
  葡使云:酒款如何?
  呂、盛云:本大臣前日飭賀稅務司轉致貴大臣,酒款外務部初不允入約,經本大臣迭次電陳葡國商務以酒大宗,與各國立約均有此條,且貴大臣於米數已深覺難,此款不得不稍予通融。接外務部回電,酒款內必加凡中國商民運貨在葡境進口出口者,亦應享受給予最優待國人民一切之利益等語,方可入約。
  葡使云:此款外務部所欲加者,甚公道,可即照加。唯敘入末後,方合語氣。
  呂、盛云:貴大臣前言葡國與各國立約,葡酒均有專條,本大臣即索觀約稿,貴大臣言與瑞典所立約,有法文底稿,請即送。
  葡使云:葡國視酒款極重,所以各國經內均有專條,惟稅則各國不同,措詞不能一律,英葡立約已三百年,約僅三款,即有酒款在內,容覓出送。中國與他國情形更有不同,業經彼此酌改妥協,未便再有更易。
  呂、盛云:前日貴大臣代擬鐵路照會稿,本大臣尚不愜意,鐵路合同既不能與商約同時押,將前擬鐵路專款另行備文照會,方周到。
  葡使云:本大臣來滬已八月,專辦商約,至鐵路事,另派專員來議,因貴國尚未派員,是以葡國專員現已離滬,本大臣無議鐵路之權。
  呂、盛云:貴大臣議論鐵路合同時,特加此專款,陸路收稅起見,既不能在澳門設關,則此款最緊要,且與商約極有關,必由貴大臣將此款備文照會方可。
  葡使云:由貴大臣函問將來鐵路造成後,中國如何抽稅,本大臣即照云,俟鐵路成後,臨時與中國政府將稅關辦法重訂,凡貨物一經行抵澳門鐵路之總車站,如已將應納中國各稅完清,即可前往無阻。本大臣代擬照會及答稿,自謂已極穩妥。
  呂、盛云:照貴大臣所擬之稿,總覺空泛。查五月初三日貴大臣致阿叅電云,現擬列入一款,云儻一日澳門造鐵路,兩國會商辦法,俾由該鐵路載運中國出口貨,或澳門運華之貨,在商務合宜地方查驗完納中國稅項。本大臣擬列入約者,止此而已,望告外務部,謂本大臣業請議約,兩大臣將以上云云列專款。等因。語意甚明晰,本大臣即照此電文,備文照會如何?
  葡使云:看照會如何措辭再議。
  呂、盛云:明日即送上照會。再洋照會內應刪去儻定有錯誤,隨年更正兩句。
  葡使云:不能刪去此句,刪去與下文語氣接不上。
  呂、盛云:外務部嫌語氣太活動。
  葡使云:儻北京代表人會定再有錯誤,亦可隨年更正,因約文載明,每年由澳官會定,稅務司議明定數,故今年所定有錯,明年仍可更正,藉以申明約文未之意。外務部若將上下句通澈起來看,則此句不能少。
  賀、戴云:此句不可少,如所定之數太多,中國亦可再減,於中國非無益,可請外務部毋庸刪去。
  呂、盛云:外務部電示最著重躉船事。
  葡使云:躉船事,不能再改。
  呂、盛云:貴大臣已過稅則否?
  葡使云:照各國一律辦理。請問貴大臣,本約押應否請旨?
  呂、盛云:俟約文商定,再行會奏,請旨押,但鐵路總車站收稅一層,最關緊要,此照會議不妥,即不能請旨。
  葡使云:傳教照會前已送上,請貴大臣即照。
  呂、盛云:即照。
  葡使云:本大臣擬即電告本國政府,全約議定,即可押。
  呂、盛云:請暫緩電,俟全約商定,彼此同時電可也。請問米數三十石諒無異詞矣?
  葡使云:米數本需四十石,由本大臣電商政府,嗣接政府來電,謂中國地大物博,何斤斤於此十石米不肯通融,是所不解。
  呂、盛云:岑制只允二十四石,此三十石之數,外務部勉本大臣之請酌加者。
  葡使云:貴大臣既如此再三相持,本大臣亦不便再强。
  呂、盛云:照會內埠字應改通商口岸,所馀執照一段,已改另給次年新照,不得再以上年執照換給准單,運米出口。
  葡使云:可照改。
  葡使云:所有約文、章程、照會均用中國、葡國、英國三國文字繕寫。
  呂、盛云:照辦。前次貴大臣言鐵路公司照葡律辦理,本大臣以中國已定商律,何能專用葡律,貴大臣言接有慶親王文書,本大臣索觀文稿,貴大臣言華文已寄回國,僅有法文底稿,請速將法文底稿送。
  葡使云:慶親王來文,現存葡政府,但此文已載入白皮書內,本大臣攜白皮書來滬,議鐵路專員取去,時來往文函,均本大臣擬稿,所以記憶甚清,惟此稿一時無尋覓,請貴大臣向外務部取可也。
  葡使又云:商約國家大事,彼此均宜秘密,近日報紙頗載米數及鐵路事,眞參半,殊不相宜。
  呂、盛云:本大臣亦是此意,彼此均格外慎密。

附件十四:中葡商約第三款會訂章程 光緒三十年九月初三日(1904年10月11日)


  中葡兩國遵照新修商約第三款辦理起見,會訂章程列後:
  一、管理洋專棧之員,應每日開具清單,送交拱北關稅務司查收。其單內載明是日入棧、出棧、洋各若干,且出棧洋所往銷路各若干,或本地使用或運往中國某口,或運往外洋某口各細情,均應載入。至棧內所存洋,應於每月朔日查對一次。凡查對時,或請拱北關稅務司親往,或另派他員前往,眼同查對,以免彼此所開冊簿有參差不符之處。
  一、遇有洋轉運外洋情事,管理洋專棧之員,應將該裝運之船主或大副押之提貨單,送交拱北關稅務司存案備查,該船主或大副應將所裝洋實重若干,載明單內。
  一、凡洋若在該棧房報明運往中國者,將該洋業在中國海關完清稅釐之呈驗,始准搬出轉運。
  一、遇有入澳門之洋不進官棧,私自登岸者,應由澳官按葡國現議訂明律例覈辦。其未入棧而由原船私運於中國者,應由拱北關緝辦。
  一、嗣後如有應行商酌加添之處,應由澳官與拱北關稅務司會同商訂。

附件十五:中葡商約第五款會訂章程 光緒三十年九月初三日(1904年10月11日)


  中葡兩國遵照新修商約第五款辦理起見,會訂章程列後:
  一、在於澳門內海專設躉船一只,以便由拱北關查驗自澳門來往西江各處及廣州府內不通商等埠之各項貨物。其購置躉船,以及修驗各事宜,由拱北關與澳門官員會定。
  澳門官員應每月專派水巡外委一員、丁役數名,逐日在該躉船,襄辦分內之事宜。其月餉,應仍舊由澳門給,此外亦可由澳門官員向拱北關商酌,另予犒賞,以酬其分外之勞。
  輪船由澳門來往西江各埠專章
  一、所有輪船,若欲自澳門前往光緒二十三年中英會定緬約之專款及二十八年續議《通商條約》第十款所載之西江各處常川來往者,則應將船牌存於該管官署內,由該管官知會拱北關稅務司。該船欲常川來往,如在澳門無領事官管理,則應將船牌存於拱北關,該關此後,除查驗軍火單照外如無此照,即應請領,在該躉船上給西江之執照,准其到該年底常川來往。
  一、所有輪船,若不欲常川來往,僅欲來往一次者,亦應照上節辦理。惟不領西江執照,但領西江專照,准其來往一次。
  一、此兩項輪船,准在約載暫行停泊上下客貨處所上下客貨,及在僅上下搭客之處上下搭客,應在上文所指躉船之旁停泊。所有欲裝貨物,應在該躉船由拱北關查驗抽稅,始下船准單,俟貨物裝畢,稅項完清,呈出艙口單,載明運往各處之貨物,拱北關始給紅單,令其即刻前往。惟防該船添載貨物等弊起見,應訂合宜辦法,由拱北關與管理水巡之員會同商酌。
  一、所有此項輪船,自西江各處來者,於入澳門時,應逕抵該躉船,報明躉船之上拱北關人員,呈出艙口單,載明所裝之各項貨物。其稅項如已在他處完清,則將收稅單呈驗,如未完清,則應在躉船完納,始行給起岸准單。
  一、拱北關可隨便派人員一名,即乘該船,隨往隨返。惟該船應供其飲食,備艙間,令其住宿。
  輪船由澳門來往廣州府內不通商各埠專章
  一、所有特經注冊,按照內港章程貿易之輪船,及其將行拖帶注冊之民船,若欲往廣州府內之不通商口岸,均應停泊該躉船,以便待裝各貨,由拱北關人員在該躉船查驗抽稅,始准下船。此項行駛內港輪船,及所拖帶之民船,照現行章程一體,不得由此不通商口岸之內地,至彼不通商口岸之內地專行往來,且只准在民船貿易常赴之埠即或有常關,或有釐卡之處起下貨物,不准在别處任便起下。如違章在别處起下,即照條約所載沿海私作貿易之條辦理。
  一、應完之稅項一經完清,由該船主呈出艙口單,將某貨轉運某處,逐一詳細載明,即由拱北關在躉船給紅單,以憑遵守內港章程,前往所欲抵之處無有阻礙。惟防該船添載貨物等弊起見,應訂合宜辦法,由拱北關與管理水巡之員會同商酌。
  一、所有輪船及拖帶民船,若由廣州府內之不通商口岸而來者,於入澳門時,應逕抵該躉船,報明躉船之拱北關人員,呈出詳細艙口單,以便查驗所載之貨,如有應完稅項,立行完清。
  一、遇有船隻若應遵守此章而不照辦,如由拱北關知會澳門理船廳,即由理船廳按現議訂明律例懲辦。其情節較重者,由拱北關自行將該船執照涂銷,不准再行來往。
  一、所有應完稅項,可在躉船以現銀輸納,或以官銀銀票輸納,以期便捷。
  一、來往澳門、廣州府內不通商口岸之輪船,應領內港執照,由躉船上之拱北關人員給。
  一、拱北關可隨便派人員一名,即乘該船隨往隨返。惟該船應供其飲食,備艙間,令其住宿。
  一、此項章程,本來往澳門、廣州府內不通商口岸船而設,嗣後儻有應行修改之處,即可隨時彼此酌情商定。

附件十六:中葡商約條款 光緒三十年九月初三日(1904年10月11日)


  第一款
  大清國、大西洋國於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即西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所立《和好通商條約》,以及該約所附之《辦理洋專條》,除本約所有改修外,均應仍舊遵行。
  第二款
  所有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北京會定議和條約內之第六款,所定加增進口稅則,葡國兹允遵照辦理,但别國所享最優利益,葡國應得一體均霑無異。且葡國之商民所完稅項,始終不得較無論何國商民所完者稍有增減,故曾於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所定條約內第十二款,應行銷廢。
  第三款
  葡國允遵照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會訂《通商條約》,及《辦理洋之專條》所載各節,仍襄助中國徵收由澳門運往中國洋之稅釐,助防緝走私。且此等襄助能有實效起見,兹應聲明,所有入澳門之洋抵口時,必在澳官專設之洋衙門報明入冊,澳官亦應設法,俾凡入澳門之洋,均囤於棧房一處,以便由澳官專管,再行陸續搬出,以貿易之需。凡澳門所轄地方食用之洋,應每年由澳官會同光緒十三年商定《辦理洋專條》之第二款所指之稅務司議明定數,此數以外,始終不得由該棧房再有搬出,以應該處之食用。凡洋若在該棧房報明,轉運中國以外各處,亦應設法以防私行運往中國。所有應定各項章程,以資遵守本款之辦法,應由彼此兩國商訂。葡國應迅速定一律例,訂明如有犯彼此商定之約章者,即應分别懲辦。
  第四款
  澳門所轄水陸地方內,如何防緝走私,應由澳官擬議節略,會同拱北關稅務司定辦。其附近一帶地方如何防,應由該稅務司擬議節略,會同澳官定辦,俾兩國實得相助之益,與地主之權無礙。且澳官與中國海關各應選派專員,彼此會同訂明查緝之水陸地方,可行之辦法,以便協助防緝走私。
  第五款
  彼此兩國推廣澳門及廣東省所附近澳門之口岸來往行輪起見,現經商定如左:
  一、所有葡國輪船,若欲自澳門前往光緒二十三年中英會訂緬約之專款及二十八年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第十款所載之西江暫行停泊上下客貨,僅上下搭客之各處,即應遵守彼此兩國此事商定之專章辦理。
  二、所有輪船,若特經注冊,按照內港行駛章程貿易者,除第一節所載廣州府各處外,如欲自澳門來往廣州府所轄之各埠,即應遵守彼此兩國商定之專章,在拱北關報明,以便查驗抽稅。
  三、此項船如拖帶民船,搭客載貨等情,均可承做,惟遵守現行之一切章程,不得違背。
  四、此款給予之利益,其本基全賴彼此先訂專章,載明此項船來往各處之詳細辦法,故該章未定以前,自不得援引此款辦理,既定以後,如不遵守此章,仍不准照此款辦理。
  五、葡國應迅速定一律例,訂明如有犯彼此商定之約章,即應分别懲辦。
  第六款
  中國給與最優待國人民一切之利益,葡國人民既應一體均霑,彼此現應訂明,凡有他國土,中國所給予各項利益,葡國同類之貨,即應一體享受。彼此又訂明,凡葡國各項酒,若酒力過十四度者,於進口時,無論由葡國進,或由他處繞進,如呈出本國所給之執照,有領事官押憑,載明此酒實葡國所者,即照本約所附稅則內載過十四度酒納稅。內惟葡萄牙酒一項,不能呈出以上所言之執照,即不得援引此條,以冀同享此等利益。
  凡中國商民運貨在葡境進口出口者,亦應享受給予最優待國人民一切之利益。
  第七款
  葡國人民准在中國已開及日後所開,外國人民居住通商各口岸,或通商地方往來居住,辦理商工各業、制造等事,以及他項合例事業,且在各該處若定有外國人民居住地界,則准其在該界內租地建造居住,給與最優待國一切之利益,一律無異。
  第八款
  僑寓葡地之他國人所生子息,按葡國律例,准入該國之版籍,中國僑寓澳門所轄地方之華人入葡國版籍,曾請將該律例情節酌行修改,是以葡國兹允速將此層細覈,以便整頓僑寓葡地之華民所生子息,准入葡國版籍之情事。如專定律例,亦可照允。
  該律例應防之事有二:
  一、已入葡籍之華民,應杜其冒享華民所能獨享之利益,即如在內地,或不通商口岸居住貿易等事。
  二、已入葡籍之華民,在通商口岸居住時,自稱華民,與他華民立有合同者,必杜其嗣後恃已入葡籍,藉乘此故,以所立合同,與葡國某律例有背,冀以脫卸其責任。
  第九款
  中國現因釐革財政,擬欲照徵海陸各關所過百貨之正稅外,另添加稅,以補全行裁釐所絀之款,葡國政府允認,凡有本國商民運進中國之洋貨,於抵口時,應照此次改定之進口稅則,加添一倍半之數納稅。所有中國土運往外洋者,於出口時,應納稅數,連出口正稅在內,不逾值百抽七五之例。惟聲明,中國與有約各國共同商定加稅之率,一律照輸無異。所有中國徵收出銷場出,以及土鹽觔等稅,亦悉照各國與中國商定辦法,無稍歧異,不得因此葡國之商務暨利權,較他國商務暨利權致有軒輊之處。
  第十款
  還稅之存票,自葡國商人稟請之日起,如查應領者,限於二十一日之內,由海關給。此等存票,可用在給之海關,按所載銀數,除船鈔一項外,以抵各項貨稅。至洋貨入口後,三年之內轉運外洋,凡執持此等存票者,即准任便向給之海關,按全數領取現銀。儻請存票之葡商欲圖混騙,一經海關查出,罰銀,照其所圖騙之稅數,不得逾五倍,或將其貨物入官。該貨若已運出中國界外,則應由本國領事將犯事人罰一合宜款項,其所罰之銀,送交中國國家查收。
  第十一款
  中國允自行釐定國家一律通用之國幣,將全國貨幣俱歸一,即以此定合例之國幣,將來中葡兩國人民應在中國境內遵用,以完納各項稅課及别項往來用款,毫無窒礙。惟彼此商明,凡納關稅,仍以關平覈計准。
  第十二款
  葡國兹允中國禁止莫啡鴉及刺入肌膚莫啡鴉之各進口,惟中國亦應允,凡葡國醫生鋪,如醫病所必需者,於其進口時,請有專單,照章納稅,始准起岸。惟該醫生鋪等先在本國領事署內出具妥切結,聲明非有西國醫生單,不得出售,即有此項單,亦僅以些小數出售,始將專單給。儻有混騙之事,一經海關查出,即將拿之莫啡鴉及莫啡鴉罰繳入官,禁止該混騙者,以後不准再將莫啡鴉及莫啡鴉販運進口。
  第十三款
  中國因知振興礦務,於國有益,且應招來華洋資本,興辦礦業,故允將現行礦務章程新修改妥定,於他國現行章程採擇其中有與中國情形相宜者,以期一面振興中國人民之利益,於中國主權毫無妨礙,一面於招致外洋資本無礙,且比較諸國通行章程,於礦商亦不致有虧。葡國人民若遵守中國國家所定,中外人民之開礦及租礦地、輸納稅項各條規章程,按照請領執照內載明礦務所應辦之事,可照准葡國人民在中國地方開辦礦務及礦務內所應辦之事。至葡國人民因辦理礦務居住之事,應遵守中葡彼此會定之章程辦理。凡於此項礦務新章頒行後始准開礦者,均照新章辦理。
  第十四款
  凡商民辦正經事業,合股經營,或合辦貿易公司,應照其合同章程,所有損益,一律公任,是以中國允中國人民,若與葡國人民葡國合股經營貿易,或葡國合辦合例之公司,照其所立合同章程辦理。儻不照辦,致被控告中國公堂,應即飭令中國人民照中國商律,將其分內之事,按照合同章程辦理。惟該合股華民分內之事,應與合股葡民分內者一律無異,不得另有苛求。葡國人民與中國人民中國合股經營,或中國合辦合例之公司,應按照合同章程辦理。儻不照辦,致被控告葡國公堂,應即飭令葡國人民照葡國商律,將其分內之事,按照合同章程辦理。該合股葡民分內之事,亦飭令與合股華民者一律無異。惟現行約章,不准洋商在中國內地居住貿易,此項合股經營貿易公司,自不得由中葡商民在內地合辦。
  第十五款
  葡國本有定例,他國若將葡國人民在該國內所使之貨牌竭力保衛,以防假冒,則葡國亦將該國人民在葡國所使之貨牌一律保衛。兹中國欲本國人民在葡國境內得享此項保衛貨牌之利益,允許凡葡國人民在中國境內所使之貨牌,亦不准華民有竊取冒用,或全行冒仿,或略更式樣等弊,是以中國應專定律例章程,設注冊局所,以便洋商前往該注冊局所輸納秉公規費,請編注冊。
  凡葡國人民若創制新物新法,在中國專管創制衙門定有創制專律之後,請領創藝執照者,中國查察,若不犯中國人民所先出之創制,可由葡國人民繳納規費後,即給以專照保護,以所定年數限,與葡國保衛華民在葡國所請創藝執照者一律無異。
  第十六款
  中國政府深欲整頓本國律例,以期與各西國律例改同一律,葡國允力協助,以成此舉,一俟查悉中國律例情形及其審斷辦法及一切相關事宜悉臻妥善,葡國即允棄其治外法權。
  第十七款
  中國視傳教一事,必詳細商酌,以免前嫌釁滋事將來萌。儻中國與立有條約各國派員會查此事,力妥籌辦法,葡國因有保護其本國在華天主教堂之責,允亦派人員會同查議,力妥籌,以期民教永遠相安。
  凡有遵照教規,無論中葡人民,安分守教傳教者,原勸人行善,自不得因奉教致受欺侮凌虐。惟入教與未入教之華民,均中國子民,理應一體遵守中國律例,敬重官長,和翕相處。凡入教者,於未入教以前,或入教後,如有犯法,不得因身已入教,遂免追究。凡華民應納各項例定捐稅,入教者亦不得免納。惟抽捐酬神賽會等舉起見,而與教相違背者,不得向入教之民抽取。
  教士應不得干預中國官員治理華民之權,中國官員亦不得歧視入教不入教者,照律秉公辦理,使兩等人民相安度日。葡國教會准在中國各處租賃及永租房屋地基,作教會公,以備傳教之用,俟該地方官查明地契,妥蓋印後,該教士方能自行建造合宜房屋,以行善事。
  第十八款
  現訂之條約,施行十年,自換約之日起,直行至下文所載續修改定之日止,兩國又訂明,或中國,或葡國,在十年限期未滿以前六月之內,均可請將條約所載之稅則及各款修改。儻十年期滿之前,尚未照請修改,則由該十年限期已滿之日起算,續行十年,以後均照此限辦理。
  第十九款
  本條約繕就漢文、葡文、英文各二分,共六分,署名定。防以後辨論起見,此三种文法語意,均屬相同無異。惟將來漢文與葡文如有參差不符,應以英文准。
  第二十款
  本條約應奉大清國大皇帝陛下、大西洋國大君主陛下御筆批准,既經批准後,迅速在北京互換,應刷印頒行,以便彼此兩國官商人民知悉,一體遵照辦理。本約立定,由兩國特派大臣先行押蓋印,以昭信安。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