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7 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為葡酒一款似可入約事致外務部電文

光緒三十年八月十六日(1904年9月25日)

  部元電敬悉。遵將運米、躉船兩事再與切商。
  至葡酒一款,海等前已駁拒再三,該使以奉葡政府訓條,力請將此款入約,並謂葡國商務以酒爲大宗,中國如再不允,是於彼之商務毫無益處,此約即可不議,詞甚決絶。若照部電,仍令將此款刪去,彼必不允。海等愚意,以此款於我無甚關係,正欲藉此款要挾葡使,迫以米數只定三十萬石,允則將此款入約,否則再令刪去,以爲抵制,較可得勁。
  部電謂葡酒改輕稅,則他國同類之酒亦將援照議減,仍於葡國無益一節,於葡約之意似尚有誤會。緣葡酒創於葡國,因各國仿造仍襲其名,故欲入約,使中國知其眞僞。凡仿造葡酒者,必不肯自行説明是某國仿造,自傷體面,是以無葡國執照及領事畫押之葡酒,即不能享此利益,該仿造葡酒之他國人既不得援引,該國亦不能出而與爭也。
  尚祈裁酌,迅賜示覆。
  八月十六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一八四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