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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 外務部為葡約內運米躉船洋藥葡酒諸款酌擬辦法事致商約大臣袁世凱等電文
光緒三十年八月十四日(1904年9月23日)
運米事,如能以三十萬石定議,照會內即無庸再添不准由澳運别處各語。
躉船事,即不能由我自設,亦應得有實在權力。經費既由彼出,會定徒屬空言,不如將章程內其應如何付給購買躉船價值以及修驗經費由拱北海關與澳門官員會定數語,改爲其購置躉船以及修驗各事宜,由拱北海關擬定合宜之辦法,會同澳門官員辦理。如此,則不言經費而經費亦包在內。船爲我海關而設,自應由我擬議辦法,仍會澳員辦理,亦不致損彼主權。
洋藥事,照復內儻所定有錯,亦可隨時更正二語,意稍活動,不如刪去。
葡酒一款,彼欲輕稅,又不欲别國假冒之酒得享輕稅之益,實與各國利益均沾之約有礙。且此款上文方言同類之貨給他國利益,葡應一體享受,若葡酒改輕稅,則他國同類之酒亦將援照議減,仍與葡國無益。若但將稅則七錢改爲五錢,事尚可允,惟不得載入約內。應仍將此款全刪。
八月十四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一八四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