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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 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為與葡使辯論澳門運購食米事致外務部電文
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九日(1904年9月8日)
運米一事,與葡使辯論至再。彼云,葡國政府及議院均注意澳門食米一事,若不准如所請,恐商約難以批准。反覆辯難,許其電商大部,加至三十萬石爲止。彼云,至少每年必須請運四十萬石,尚可商請葡政府照此定議,否則斷難從命。詞意極爲堅決。
至購米地方,照津電告以只能專指廣東一省。葡使不允,謂粵省設有荒歉,禁米出口,粵民既可赴他省購米接濟,豈寓澳華民獨不准其赴他省購米。若各省皆禁米出口,澳民自不能往運;若各省米價皆貴,澳民亦必擇價廉之地購取,可請毋庸顧慮。
又參酌裴式楷所擬辦法,告以將來米數,議准須照通商此口運米至通商彼口,由海關發給准單,並自商約批准之日起,先行試辦,五年期滿,如中國視爲有礙利益,可以停止。葡使云,准單可以照辦,惟期限必須十年,如行第五年中國果視爲有礙利益,可以先期六個月由外務部照會駐京葡使商酌。
海等當又聲明,凡此所議辦法,大部只允另用照會存案。葡使已允,屬我一面電請部示,務於下次會議定准,以便彼電葡國政府,一面速擬照會文稿,先行送與斟酌。究應准運若干、購米地方、試辦年限,可否准如葡使所議,並祈示覆。海等即趕辦照會文稿,與之妥酌,再行電請覈奪。
七月二十九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一八四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