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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 外務部為廣東小闈姓停止應發還洋商所虧利益請查照聲復事致兩廣總督岑春煊諮文稿
光緒三十年六月二十日(1904年8月1日)
榷算司呈,爲諮行事。
光緒三十年六月十五日據大西洋阿署使照稱,案照光緒二十六年六月前任兩廣總督李中堂因庫款奇絀,弛禁廣東小闈姓,招致向居澳門西洋籍商盧九即盧華富赴粵承辦廣東全省小闈姓經費,奏准八年爲期,每年認繳銀八十萬元。各等因在案。乃現任兩廣總督岑於本年四月初一日忽諭一律停止。按照開辦迄今僅有三年零八月,未滿原案八年之期,該商盧華富歷奉廣東官憲諭令,溢繳銀款甚多,力有未逮,迭向澳門本國人借貸應付,現今半途忽奉裁禁,該商實難償還借款。且該商滿望辦足八年,故歷次於提前溢額繳及案外加繳預借經費、報效各款無不竭力籌措。現僅辦過三年零八月即行停止,該商未便任此巨虧,即在岑總督亦知秉公辦理,當先算數,故出示諭禁,亦有其預繳按餉,如有盈馀,並即覈明發還之諭。兹本署大臣合將該商盧九即盧華富稟詞一件、銀款數目一紙、兩廣總督諭三件一併録送貴部,請煩於查明之後移諮兩廣總督岑,迅札善後局,飭即與承辦宏遠公司小闈姓西洋籍商盧九即盧華富將歷次溢繳及案外加繳預借經費、報效各款,與所虧之利益算明數目,秉公照數一併發還,以免該西商盧九暨借給盧九之各西洋人受虧。等因前來。
除將諭單三件留存備案外,相應鈔録原稟暨銀款數目清單,諮行貴督查照聲復本部,以憑轉復阿署使可也。須至諮者附鈔件。
兩廣總督。
光緒三十年六月二十日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