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7 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為分關緝私應如何敘入新約請覈奪事致外務部電文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九日(1904年6月12日)

  有電計覽。頃白使覆稱,查本大臣前奉本國政府訓諭,業在貴國外務部面行聲明,合即詳列如下:一、本國政府准議院所議,給全權於駐華公使,新立商約即照近日各國與中國所立之商約無異。二、現欲請立新約,包括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所立之條款暨十二月會訂之專條,但內有更改者,俾中葡兩國主權免有視爲關礙之處。三、至於葡國協助中國防緝走私洋藥一事,奉本國政府訓諭,可將此項緝私之法整頓,以便全免走私。四、因今欲立之新約,應包括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所立條款,並十二月所訂專條內之宗旨,或係更改,或係推廣,悉行包括在內。所以,本國之意,無庸將前約覈准。相應照覆,即如此次與貴大臣所言,視前在貴國外務部面語之意並無不符。等語。
  查白使照覆,與大部庚電相歧。嗣接大部皓電,第二、三、四各款大致與二十八年所定相同,不必再列,以免爲索酬地步,自是正辦。今白使照請欲立新約,包括二十八年所立條款及章程之宗旨,又云無庸將前約覈准,則是分關、緝私此時若不列入約內,未免蹈空,應否照皓電籠統敘入,先行照會立案,或應趁此將第三、四款督同稅司磋議入約之處,伏乞覈奪。迅速電示,俾有遵循。
  四月二十九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一七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