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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 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為陳與葡使會議商約各款意見事致外務部信函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八日(1904年6月11日)
王爺殿下、大人閣下:
敬肅者,葡使前送條約十九款,已於月初備函録寄。嗣因該使續送條約又添一款,作爲第七款,以次遞推,共二十款,復將所添約款,於有電録呈,計邀鈞鑒。查,該使續送條約內新添之款所載,中國土貨出口入澳後,復運中國,與土貨自通商此口轉運通商彼口者視同一律辦理。云云。意在免納進口稅項。此爲各國約章所無,自應力爲辯駁。第三款,防緝走私,將前送約文全行更動,辦法亦與前款不同,此中情形非滬上所能懸定。第五款,添入中國土産食物名目,本在不應免稅之列,何須如此瑣敘。第六款,添入專章兩節,其第二節內,除第一節所載各處外。云云。明示擴充行輪地界,均屬窒礙難行。其馀各款,間有增改,尚於前約無大出入。
綜觀葡使前後所送約文,第二款承認加增進口稅則,第三、四款協助稽查稅釐,已載明二十八年所訂條款章程之內,此時猶必臚列入約者,無非爲第五、六、七款酬謝起見,誠如鈞處皓電,不必再列,以免爲索酬地步。因於開議時先就部諮內開白使照會各節,詳詢《增改條款》及會訂《分關章程》內意同語異之處,如何改爲一律,如何與改修稅則合訂一本,以清其索酬之源, 復備文照會,令其明晰照覆。旋據該使覆開伊政府訓諭四條,大致以欲立之新約,應包括二十八年九月所立條款,並十二月所訂專款,無庸將前約覈准,業將照覆全文,於沁電詳達。鄙見彼既未將前約覈准,則分關、緝私諸辦法似不能不載入新約,且彼已有包括二十八年所立條款所訂專條之語,正好趁此將三、四款督同稅司詳細釐定,或先行照會立案,俟三、四款釐定後再議他款,則以各國條約爲定盤針,凡爲各國條約所無者,皆可援約與爭,彼時不能橫索利益,似易就範。可否仍候鈞裁。
兹將葡使續送條約二十款暨與葡使來往照會録呈鑒覈。應如何辦理之處,伏乞迅速示覆,裨有遵循,無任翹盼之至。
專肅,敬請鈞安,惟希垂察。
呂海寰、盛宣懷謹肅。
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爲遵電痛駮葡使事致外務部信函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八日(1904年6月11日)
附件二: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爲修改稅則葡使面晤之辭與照會不符事致葡國公使白朗穀等照會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六日①(1904年6月9日)
附件三:葡國公使白朗穀等爲新立商約照會與面語並無不符事復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照會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七日(19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