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6 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為陳與葡使會議商約各款意見事致外務部信函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八日(1904年6月11日)

  王爺殿下、大人閣下:
  敬肅者,葡使前送條約十九款,已於月初備函録寄。嗣因該使續送條約又添一款,作爲第七款,以次遞推,共二十款,復將所添約款,於有電録呈,計邀鈞鑒。查,該使續送條約內新添之款所載,中國土貨出口入澳後,復運中國,與土貨自通商此口轉運通商彼口者視同一律辦理。云云。意在免納進口稅項。此爲各國約章所無,自應力爲辯駁。第三款,防緝走私,將前送約文全行更動,辦法亦與前款不同,此中情形非滬上所能懸定。第五款,添入中國土産食物名目,本在不應免稅之列,何須如此瑣敘。第六款,添入專章兩節,其第二節內,除第一節所載各處外。云云。明示擴充行輪地界,均屬窒礙難行。其馀各款,間有增改,尚於前約無大出入。
  綜觀葡使前後所送約文,第二款承認加增進口稅則,第三、四款協助稽查稅釐,已載明二十八年所訂條款章程之內,此時猶必臚列入約者,無非爲第五、六、七款酬謝起見,誠如鈞處皓電,不必再列,以免爲索酬地步。因於開議時先就部諮內開白使照會各節,詳詢《增改條款》及會訂《分關章程》內意同語異之處,如何改爲一律,如何與改修稅則合訂一本,以清其索酬之源, 復備文照會,令其明晰照覆。旋據該使覆開伊政府訓諭四條,大致以欲立之新約,應包括二十八年九月所立條款,並十二月所訂專款,無庸將前約覈准,業將照覆全文,於沁電詳達。鄙見彼既未將前約覈准,則分關、緝私諸辦法似不能不載入新約,且彼已有包括二十八年所立條款所訂專條之語,正好趁此將三、四款督同稅司詳細釐定,或先行照會立案,俟三、四款釐定後再議他款,則以各國條約爲定盤針,凡爲各國條約所無者,皆可援約與爭,彼時不能橫索利益,似易就範。可否仍候鈞裁。
  兹將葡使續送條約二十款暨與葡使來往照會録呈鑒覈。應如何辦理之處,伏乞迅速示覆,裨有遵循,無任翹盼之至。
  專肅,敬請鈞安,惟希垂察。
  呂海寰、盛宣懷謹肅。
  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爲遵電痛駮葡使事致外務部信函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八日(1904年6月11日)


  敬再肅者:
  正在繕函間,接准大部勘電,廢約之説葡使並未面告,如葡廷不允在澳設關,何以該使赴滬時致本部之照會並不言明,顯是藉詞狡賴,宜加痛駮。云云。自應遵電痛駮,俟會晤後再爲詳達。
  附敬鈞綏。
  海寰、宣懷謹再肅。

附件二: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爲修改稅則葡使面晤之辭與照會不符事致葡國公使白朗穀等照會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六日(1904年6月9日)


  照録致大西洋白使照會
  爲照會事。
  照得本大臣於光緒三十年正月二十日接准外務部諮開,光緒三十年正月十六日准大西洋白使照稱,奉本國諭,改修稅則一事,派本大臣前赴上海畫押,並將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所訂之新訂《增改條款》,暨是年十二月所訂之會訂《分關章程》條款內之意同語意(異)之處改爲一律,其改修稅則及新定《增改條款》,並會訂《分關章程》條款合訂一本,以歸劃一。本大臣奉此,擬於二月上旬赴滬,請轉行知。等因前來。本部查,中葡《增改條款》暨《分關章程》,業於二十八年訂定畫押,並分别鈔録諮行在案。兹請將修改稅則畫押之處相應諮行貴大臣查照,俟白使抵滬後會同辦理。等因。
  兹於四月二十五日會晤貴大臣,並面詢照會內開各節。據貴大臣云,新定《增改條款》,及會訂《分關章程》條款,貴國未經覈准。既未覈准,何以又云合訂一本,是面晤之辭與照會之意不相符合,應請貴大臣明晰照復。
  爲此照會貴大臣,即希查照。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西洋國議約大臣白、博。

附件三:葡國公使白朗穀等爲新立商約照會與面語並無不符事復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照會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七日(1904年6月10日)


  照録白博使復文
  爲照復事。
  照得本大臣、本總領事接准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來文具悉,一是兹合備文照復。案查,本大臣前奉本國政府訓諭,業經在貴國外務部面行聲明,合即詳列如下。一、本國政府准議院所議,給權於駐華公使,新立商約即照近日各國與中國所立之商約無異。二、現欲請立新約,包括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所立之條款,暨是年十二月會訂之專條,但內有更改者,俾中葡兩國主權免有視爲關礙之處。三、至於葡國協助中國防緝走私洋藥一事,本大臣奉本國政府訓諭,可將此項緝私之法整頓,以便全免走私。四、因今欲立之新約,應包括光緒二十八年九月所立條款,並十二月所訂專條內之宗旨,或係更改,或係推廣,悉行包括在內。所以本國之意,無庸將前約覈准也。緣准前因,相應照復,即可知本大臣此次與貴大臣所言者,視前在貴國外務部面語之處並無不符。
  爲此照復貴大臣查照施行。須至照復者。
  右照復大清商約大臣呂、盛。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澳門專檔》第三輯)
  注:
  ① 此爲考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