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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道員楊文駿呈外務部葡約條款擬駮節略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一日(1904年6月4日)
謹將葡約條款擬駮情節,恭請訓示。
一、按第二款內開,所有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北京會定議和條約內之第六款所定,加增進口稅則,葡國兹允自本約由兩國御筆批准日起,均行遵照辦理。等語。查,光緒二十七年各國會定和約,彼時葡使雖未在京,係英使代辦,英使既已簽押,葡國何能不認。且賠款內,葡國亦列有攤賠之數,尤足爲承認和約之據。況此次修改商約,係本於和約第十一款,豈有全約已照行,而獨不認和約之第六款。加增進口稅則一節,提出歸入此次商約批准後照辦,實屬無此情理,若一照允,恐俄法將來修改商約,必執和約第六款。洋文所謂加增進口貨稅,係指海道運進之貨,並無陸路在內,亦可不認切實值百抽五之加稅,與我狡爭,尤不可不防,似應駮令刪除爲要。
一、按第三款內開,所有入澳門之洋藥,抵口時必須在專設之洋藥衙門報明入冊,如不能呈出該洋藥與運往中國口岸者,無異在最近中國海關完清稅釐之據,該衙門即不准其卸貨起岸。凡澳門本地食用之洋藥,須每年議有定數。等語。查洋藥私販,向由澳門入香山縣內地,均係中國奸商在澳勾通澳督,私納規費,故任其大幫販運,從未禁阻。文駿前在香山任內,曾奉文堵拏,即以澳督並不實力協助,無如兵役人少,私販則悍然拒捕,兵役人多,私販則聞風繞越,水陸處處可通,堵不勝堵,拏無從拏。此次修約,雖聲明澳國專設衙門,查無完清稅釐之據,即不准其卸貨起岸,果能照辦與否,我無從查悉,亦無權鈐制其必能照辦。至澳地食用洋藥定數與否,於我亦毫無關係,我於澳地既無查禁之權,凡此皆屬空文矣。香港查禁洋藥甚嚴,係因赫德包繳稅釐。赫爲英人,故港督實力協助,亦爲暢銷洋藥起見。如澳督實照香港協助章程辦理,則於彼不利,敢決其必,不能實力照行,似應揭破此層,免彼藉此要挾。
一、按第四款內開,防緝走私一事,其澳門所轄水陸地方應如何辦理之處,應由澳憲與稅務司商明後自行辦理。其附近澳門中國所轄水陸地方應如何辦理之處,應由稅務司與澳憲商明後自行辦理。等語。查澳門所轄水陸地方,本係中國地面讓給葡國,如果准我在澳界內緝私,自應與澳督商辦。惟既曰自行辦理,則我雖與商,其能否照辦,仍恐無實際也。至附近澳門中國自轄之水陸地方如何緝私,應由我自辦,又何須會商澳督,轉失我主權。此款看似兩國平權辦理,實則暗中奪我主權,不能不與明辯。
一、按第五款內開,中國爲酬謝以上各款所予之利益起見,允將中國所有土産之食物,由中國各埠轉運澳門,專備該處居民所需者,一概免納各項出口之稅。至米谷一項,雖照約章不准販運出口,而中國因念僑寓澳門之華民甚多,必須食用,姑准每年將米六十萬擔免納稅課,轉運前往。惟將來澳憲如將情形移知中國,俾明悉此數實不足充居住澳門人民之所需,則可將數加增。等語。查此款係詒我以口惠,而索我之實利。中國土産貨物無一非民生所需,無一不納稅釐,各國旅居華民,均無此特别利益,豈有在澳門之華民獨予此特别利益。且一允所請,則百貨皆由澳門偷漏出口,粵省民人皆將盡徙澳門,適彼樂土矣。至米谷出口尤大有關係,從前南洋各島華民販往食用,香帥祇奏准每年限運五十萬石出口,仍照納釐稅,今澳門一隅轉請運每年六十萬石之多,尚留將來加增地步,並欲免納稅課,實屬不近情理,其意已可想見,似應力拒,將全款駮刪。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