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3 署葡國公使阿梅達為俟粵省撤船後澳督自能辦理交犯事復總理外務部事務奕劻照會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一日(1904年6月4日)

  大西洋御前侍衛·特命出使中華參贊·署理欽差全權大臣阿,爲照復事。
  接准照稱,准兩廣總督覆稱,現僅馀伏波一船在澳,修理完竣,即行回省。等因。查,粵省在澳船隻,現據該督電復,實與索犯無涉,則裴景福一犯,自應照約交出,即希轉達澳督。等因前來。本署大臣均已閲悉。惟俟粵省在澳船隻撤回後,無需本署大臣知照,澳督自能遵照約章辦理。
  相應照復貴王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軍機大臣·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一日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