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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外務部為粵省在澳船隻與索犯無涉裴景福一犯應照約交出事致署葡國公使阿梅達照會稿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日(1904年6月3日)
和會司呈,爲照會事。
前准面稱,裴景福一案本可照約交犯,惟據澳督來電,兩廣總督現派兵船二隻前往澳門,立索交犯,請令將兵船撤回,如案情相符,必當照約辦理。等語。當經本部電詢兩廣總督去後。兹准復稱,粵省密邇澳門,兵船來往,乃常有之事。 此次因提犯事,先有二船裝載官員、證人赴澳,適又有伏波兵船運軍火往北海,中途損壞機器,電省另派他船更換。是以同時偶有數船在澳,均未配置軍火,早經陸續開去,現僅馀伏波一船在澳,修理完竣,即行回省,並非爲索犯起見。且裴係中國官犯,畏罪私逃,按約應交,不待逼索,澳督亦無爲難之意,更無所用其要挾,請轉達大西洋國駐京署大臣,仍囑澳督,從速將犯交解。等因前來。
查,粵省在澳船隻,現據該督電復,實與索犯無涉,則裴景福一犯自應照約交出。爲此照會貴署大臣查照,即希轉達貴國駐澳提督,將案犯裴景福從速交解,以符約章而敦睦誼,並候見復爲要。須至照會者。
大西洋國阿署使。
光緒三十年四月二十日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