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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總稅務司赫德為葡使開送協稽藥稅條款須俟日後作為條約附件事復外務部信函
光緒三十年三月十七日(1904年5月2日)
敬復者:
奉到三月十一日鈞函,以准商約呂、盛大臣電稱,大西洋白大臣與總領事博弟業來滬議約,開送條約六款,內第三、第四兩款係議協助稽覈洋藥稅釐並徵辦法。查從前此項章程係由赫總稅務司議訂,今所列兩款,與前章是否相符,有無應增應刪字句,擬請飭總稅務司詳細妥酌。等語前來。兹特照録白大臣所開條約第三、第四兩款函送,詳細酌覈見復,以憑覈定,電復商約大臣。等因。奉此。
查,大西洋所擬之第三、四兩款,較現時辦法尤覺周密,似應允准。惟此事之要領,係在日後由澳官會同海關擬議奉行之辦法,而此事之詳細,非由北京及上海所能議定,只須在澳門本地,按該處專情訂辦。其辦法,此時未能即在新約內敘明,須俟議定後,將來可作爲條約附件。現奉前因,合行函復鑒查可也。
專此,順頌昇祉。
名另具
光緒叁拾年叁月拾柒日
赫德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