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8 商約大臣呂海寰等為葡使送達條約六款事致外務部電文

光緒三十年三月初八日(1904年4月23日)

  葡使白郎穀、總領事博弟業來滬議約已晤面,准送條約六款:
  第一款 一、大清國、大西洋國於耶穌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即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所立《和好通商條約》,仍照施行,並現所應加應改者,一體遵守。
  第二款 一、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北京所立第六款,入口貨物加稅條約准定之後,大西洋國亦即承認照辦,但别國所享最優利益,大西洋國應得均沾無異。大西洋國之商民,其所納之稅應與各國一式,不能稍分軒輊。因此,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所立第十二款條約即行銷廢。
  第三款 一、洋藥之稅並現行釐金,按照現在所遵照之各條約辦理,大西洋國仍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所定條約,協助大清國徵收由澳門出口運往中國洋藥之稅,並助防緝走私。惟因欲妥辦此事,故所有在澳門入口之洋藥,一經抵口,必須在地方官所立之局報名入冊,如不能呈出在最近中國海關完稅之據,該局即不准其起岸,此項洋藥,應作爲運往中國內地之貨。凡澳門本地食用之洋藥,須每年議有定數,其已經付與海關之稅,每月照數填注存票發還,其自澳門運往中國界外之稅,亦須照繕存票發還。所有入澳門本口之洋藥,按照本款,須與運往中國口岸稅則一律,不能多徵。此項章程,將來當由澳官與海關人員定辦。
  第四款 一、澳門所轄水陸地方內如何防緝走私,應由澳官擬議節略,會同稅務司定辦。其附近一帶地方如何防範,應由稅務司擬議節略,會同澳官定辦,俾兩面實得相助之益,與地主之權無礙。並由澳憲與海關特派人員會議查緝界限,設法相助,以免走私。
  第五款 一、因大西洋國既按照以上條款有益於大清國,現大清國承認所有中國貨物入澳門本口專屬澳民日食之需者,不用在中國繳納出口之稅。雖中國不准運米出口,今大清國因澳門居住如許華民,認許每年由中國運米六百萬石入澳門,不收其稅,如或不敷,並可加增。
  第六款 一、習見來往中國內地水道船隻不甚興旺,定須改良,所有來往西江貿易船隻有定章而未經遵行,是以各項生意皆爲減色,今大清國立即認許,以後無論何船,無論大小,可在澳門西江各口地方自由往來,但各船必須允在中國海關完稅,具領稅務司所給憑照。此項船隻,所有正經貿易,均可承做,如拖帶小船、搭客帶貨等情。云云。
  查,第一款,係遵守舊約。第二款,係承認新定稅則。第三款、四款,係議協助稽覈洋藥稅釐並徵辦法,於我有益。惟從前章程係由赫總稅司議訂,此兩款於前章是否符合,有無應增應刪字句,擬請飭赫詳細妥酌。第五款,中國土産由各埠運澳門免出口稅,又運米出口多至六百萬石,並可加增,又不納稅,恐英、日藉爲口實,各國亦必羣起效允,當力爲辯駁。第六款,西江行輪按照英約停泊之處,已不爲少,若如所云,無論何船,無論大小,可在澳門西江各口地方任便來往,殊覺漫無限制,擬仍查照英約力爭。但彼以第五、六款爲酬謝上款利益,恐亦有爭論,在京曾提及否,應如何准駁之處,統祈卓裁,逐條示覆。宗旨所在,俾有遵守。
  該使函內聲明,容後再當續送他款,與英、美兩國條約相仿,書法微有不同。等語。現已催令迅速送齊,俟送到後再爲電達。
  三月初八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一八八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