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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 外務部為新定稅則請依限派員畫押事致署葡國公使阿梅達照會稿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初十日(1903年9月1日)
榷算司呈,爲照會事。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初六日准辦理商約事務大臣諮稱,修改稅則一事,現時有約之國尚未畫押者,應請速派大臣,會同畫押。緣各與國業經派員議定,兹送新則一本,再定限三箇月,待其派員與議。如三箇月限滿,尚未派員前來,則作爲默許,准照與國新定稅則之據,以期一律。等因。
查新定稅則,本部前准商約大臣電請,轉催貴國速派專員畫押,業於本年二月二十四日照會貴署大臣在案。兹准諮稱前因,相應備送洋文稅則一本,再行照會貴署大臣,請速轉達貴國政府查照,依限派員前往上海,會同畫押,並請見復爲要。須至照會者附稅則一本。
大西洋國阿署使。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 日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