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0 總稅務司赫德為商約會定畫押及添注澳門關章事致外務部申呈

*光緒二十九年正月初八日(1903年2月5日)

  光緒二十九年正月初八日收總稅務司赫德申呈稱:
  竊查,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曾奉鈞劄內開,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四日據總稅務司申稱,奉到鈞劄內開,中葡約載澳門設立分關一事,查總稅司所議各條,尚屬妥洽,可作爲試辦章程。等因。當經告知阿署大臣。據云,此十一條即係澳地設關之大綱領,既屬妥洽,即應畫押結案,斷難加以試辦二字。等因前來。本部查,此次中葡條約載明澳門設立分關,乃係有益中國稅項之事,總稅司與阿署大臣會議辦法十一條,雖屬妥洽,尚恐於日後情形或未詳盡,故擬作爲試辦之章,以爲開關之後隨時斟酌地步。今阿署大臣以爲此十一條所載,須與條約一併施行,難加試辦二字。至開關事宜,另行酌定之詳細條目,自可作爲試辦之章,隨時隨事酌改。云云。按此語意,即與本部前劄之不相違背,應即照此辦理,相應劄行總稅務司查照,即行分繕,訂期畫押。等因。奉此。
  彼時阿署大臣適往口外一帶遊歷,須俟其回京,再行辦理。嗣准該署大臣到京知照前來,隨即定於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敝署眼同畫押,並於第十一條後添注,其澳門就近會商日行事件之關章,由澳門憲官會同稅務司酌定,可作爲試辦之章,隨時隨事斟酌增改,以期妥善,不致此舉與日後情形有未詳盡之處等字樣,以符鈞劄所云,與前劄之意不相違背之語義。
  兹將會定畫押漢、葡、法三文同意之條款合訂成冊,一分具文附呈查收備案,其另具一分,由阿署大臣執持回寓,以便封送該國政府存案。至善後詳細章程,應俟正約定辦後再議可也。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