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9 預立中葡商約説帖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

  葡國議約説帖
  一、光緒十二年西歷一千八百八十六年與葡國議約時,其情事利於葡國者有二端,曰葡人實有澳門,曰香港允抽鴉片稅及釐金與否,視澳門之允駁,是以有婁札之約。云云。
  二、北京和好條款既定,葡國開議新約,彼時情事利於葡國者復有二端,按婁札之約,葡人可要索劃定不歸榷稅疆界,並可索照舊定稅則辦理是也。嗣乃有加司臺婁布闌叩未批准之約稿。
  三、據未批准之約稿,葡國議約員允照新定稅則,允中國在澳設關榷稅,中國則允將澳外諸稅卡悉行裁撤,將澳人需以養生諸物,悉予免徵。稿中又允將葡人澳門三水鐵路之議,善爲商酌。等因。嗣葡國議約員復來京,申辯舊約當廢,宜仿照各國近日在滬辦法,更議約新,乃遷葡約於滬並議。
  四、中國在澳地設關,似較在澳外分設稅卡多所爲優,葡人既有此一端之讓,中國宜有所允讓以報之,如澳門輪舶給予行駛內河憑照,澳人養生諸物豁免稅鈔暨榷稅疆界,可由葡人酌擬一款,載明不歸抽收界限,免再勘劃,中國即照允之,諸端皆可也。此外更有宜商辦者,則葡人允照新則與否,中國允駁葡人鐵路之議二端是已。
  五、葡國既廢去在澳設關之允讓,中國亦自不宜允給澳船行駛內河憑照。
  六、葡國原有要索劃定疆界之權利,今彼既肯别籌分清界限之法,中國宜亟因而照允。
  七、葡國原有索照舊則之權利,今彼既肯允照新則,中國宜讓給别種利益,如允修澳水鐵路,豁免澳人養生諸物,或允讓其一,或兩讓之皆可。不然葡人行當昌言,仍照舊則,各國聞之,亦將援利益均霑之語,起而效之,則稅務大爲掣肘矣,甘受稅務扯肘諸難爲較智邪(耶),抑隱去致此諸難之原爲較妥耶。
  八、葡人允中國在澳設關,並未議及照青島稅關一律辦理全用葡人經理。嘗再四審之,此關之設,較在澳外編設多卡,固自稍優,然亦有不甚妥協之處何也。澳門官府於此關曷不極力維持,此關必不能得力一也。澳外設卡,操縱任意,設關澳內,必有不得自如之處二也。是以,此次更約設關一節,殊不必視爲萬不可忽之端。但中國既不在彼設關,而葡人仍有要索利益之處,則議者須詳斟細酌,請都中審定後,乃可照允,恐有誤許,各國即援照要索也。
  九、葡國議約諸員,向來皆極和平循理,惟中國有利益均霑一語,故中國此次議約,於各國已無,而葡人獨享之權利,則宜止而去之,如葡人可照舊定稅則辦理一層是也,於各國皆無之權利,又不宜於葡人獨感其端,如中國不在澳設關,而仍給澳船行駛內河憑照一層是也。此須和衷相商,通融辦理乃可耳。
  (外務部檔)
  注:
  ① 此爲考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