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8 外務部為自應遵守原約之第二款所載各節事復葡國公使白朗穀照會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

  爲照復事。
  光緒二十八年 月 日准照稱,現因自本國與貴國訂立現行之《通商和好條約》以來,所有澳門商務,與及往來船隻日漸興旺,以此本國不得不期望此埠商務有所裨益。雖將所有增改各條,續入《通商和好條約》之內,而原約之第二款,在本國意見,以爲現正當咸皆遵守。是以,本國政府願貴國將有意與否,將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所訂約內之第二款所載各節,仍舊遵守,確爲照復,以便本大臣奏報本國政府。此繫本大臣所奉本國廷諭飭行詢問之件,惟冀貴親王查照見復。等因。
  本部查,光緒十三年所訂原約之第二款所載各節,現在本部自應照舊遵守。相應照復貴大臣查照,轉達貴國政府可也。須至照會者。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