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7 葡國公使白朗穀為請派員查明澳門商務行船及兩國應有之權事致外務部照會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

  大西洋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白,爲照會事。
  現因自本國與貴國訂立現行之《通商和好條約》以來,所有澳門商務,與及往來船隻日漸推廣,以此本國不得不籌鉅款,興大工,使此埠口商務河道皆有裨益。雖將所有增改各條,續入《通商和好條約》之內,而該約之第二款仍行遵守弗替。然在本國意見,以爲現正當咸皆遵行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所訂約內第二款所載各節之際,其所有各項工程,自當於是時興修。是以,本國政府願貴國將有意與否,遴派委員,會同本國委員,將地方商務行船與及兩國各應有之利權等情,悉行體查明晰,即由該委員等各行奏報本國政府,並指陳如何措置,始能咸宜之法,以便兩國將該約第二款所載各節全行辦妥等情復知。此係本大臣所奉本國廷諭,飭行辦理之件,惟冀貴親王將本文所詢各節,詳爲照復,以便本大臣轉達本國政府也。
  爲此,照會貴親王查照。順頌時祺。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澳門專檔》第三輯)
  注:
  ① 此爲考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