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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 外務部為會議澳門設關辦法阿署使不允加試辦二字應照辦畫押事復總稅務司赫德劄行稿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1902年12月11日)
榷算司呈,爲劄復事。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初四日據總稅務司申稱,奉到鈞劄內開,中葡約載澳門設立分關一事,查總稅司所議各款,尚屬妥洽,可作爲試辦章程。等因。當經告知阿署大臣。據云此十一條即係澳地設關之大綱領,既屬妥洽,即應畫押結案,斷難加以試辦二字。等因前來。
本部查,此次中葡條約載明,澳門設立分關,乃係有益中國稅項之事,總稅司與阿署大臣會議辦法十一條,雖屬妥洽,尚恐於日後情形或未詳盡,故擬作爲試辦之章,以爲開關之後隨時斟酌地步。今阿署大臣以爲此十一條所載,須與條約一併施行,難加試辦二字。至開關事宜,應另行酌定之詳細條目,自可作爲試辦之章,隨時隨事酌改。云云。按此語意,即與本部前劄之意不相違背,應即照此辦理。
相應劄行總稅務司查照,即行分繕,訂期畫押可也。須至劄者。
右劄花翎頭品頂戴·太子少保銜·總稅務司赫。准此。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 日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