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4 總稅務司赫德為葡署大臣云澳門設關章程斷難加試辦二字等事復總理外務部事務奕劻申呈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三日(1902年12月2日)

  欽加太子少保銜·花翎頭品頂戴·二等第一寶星·總稅務司赫德爲申復事。
  奉到十月二十七日鈞劄內開,中葡約載澳門設立分關一事,本部於九月二十六日劄行總稅務司,會同葡國阿參贊商議在案。兹據申稱,中國在澳界內設關,與在中國地方設關大不相同,擬議此事者,須設法妥訂,不致與界內之主權有礙,亦不致與界外之主權有損,更須設法議定一日後會辦實力奉行之法,以便徵稅、緝私兩得其宜。所有會商之條款,即本此意擬議。等因。並將會議辦法十一條,録呈核復前來。本部查,所議各條尚屬妥洽,可以作爲試辦章程,相應劄行總稅務司遵照。等因。奉此。當將各條妥洽,可作試辦章程之語,面告阿署大臣知照。
  據云,現在兩面奉派所議之十一條,斷難加以試辦二字,緣所議各條,應視爲條約附件,照第十一條所載,與條約一併施行。此十一條即係澳地設關之大綱領,一經定明,必俟修約之期,方能增改。至開關事宜,該處應另行酌定之詳細條目,自可作爲試辦之章,隨時隨事酌改。所議各條,既屬妥洽,即應畫押結案。等語。
  伏思事關撤廠設關,此興彼廢之要事,誠如該署大臣所云,難加試辦二字,若開辦後見有不妥之處,至修約之期方可另訂。現議之件,若貴部以爲可行,即應繕具兩分,訂期彼此畫押,分别呈送銷差可也。
  現奉前因,理合備文,呈請鑒核,再行示復爲荷。須至申呈者。
  右申呈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三日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