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3 總稅務司赫德為與葡國阿署使會議澳門設關事致總理外務部事務奕劻申呈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1902年11月14日)

  欽加太子少保銜·花翎頭品頂戴·二等第一寶星·總稅務司赫德爲申呈事。
  奉到本年九月二十六日鈞劄內開,所有新訂中葡《增改條約》,業經備文劄知在案。約載澳門設立分關一事,現經葡國白大臣派出阿參贊爲會議之員,相應劄派總稅務司,與阿參贊先行會商,並將所商節目,隨時報明,本部核覆,再與定議。等因。奉此。當經函致現署大臣阿,定期會議,旋即屆期面商一切。兹將會擬之辦法十一條譯漢備文,録呈核覆。
  伏思中國在澳界內設關,與在中國地方設關大不相同,擬議此事者,須設法妥訂,不致與界內之主權有礙,亦不致與界外之主權有損,更須設法議定一日後會辦實力奉行之法,以便徵稅、緝私兩得其宜。
  所有會商之條款,即本此意擬議,合將現議情形,呈請鑒查可也。須至申呈者。
  附録條款清摺一件。右申呈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
  光緒貳拾捌年拾月拾伍日

附件:擬議澳門設關條款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1902年11月14日)


  澳門設立分關擬議辦法
  一、在澳門內海沿岸,應撥給合式之房屋,作爲辦公之所與囤貨之棧。
  一、應派稅務司在彼督辦關務。
  一、商船進口,應由扦子手等上船查驗。
  一、商船進出於未逾指定之界限以前,須報關遵驗,所有客貨,須在指定之處所上下遵驗。內海以內,應定有華船停泊處所,進出各船,分别等候開艙准單暨放洋准單,方可駛離停泊之處。
  一、上下貨物須領有上下各准單,並照條約稅則完清各稅,惟澳門土産出口暨由外國口岸運進之貨,與本地民人日用食物此數類毋庸納稅。倘有已運進口免稅之貨,復欲運赴內地,無論由海陸各路運出,即應補納進口稅項。
  一、洋土各藥,或於進口時先納稅釐,或於出關棧時完納均可,俟完清後,發給印花,貼於包裹或球面之上。惟澳門本地食用之洋土各藥,須每年議有定數,不得逾額,俟月底核其實用多寡,照繕存票發還。
  一、應由澳門理船廳撥借小船若干隻,以便載扦子手等赴進出各船查驗,此外仍可由關自備需用之船,辦理日行事件。
  一、內海以內防私緝捕各事宜,應由稅務司與澳門官憲會議辦法,並訂明每月由關備撥經費若干,一面由澳憲特派水師官一員,隨同稅務司妥辦一切。
  一、澳門所轄水陸地方內如何防緝走私,應由澳官擬議節略,會同稅務司定辦。其附近一帶地方如何防範,應由稅務司擬議節略,會同澳官定辦,俾兩面實得相助之益,與地主之權無礙。
  一、澳門設關後,其舊設之馬溜洲、前山各征稅稅廠,應即一律停辦,惟有防緝走私,不征稅課各分卡仍可由中國自行派辦。
  一、此次所定辦法,應與光緒十三年所定條約一併施行。
  十月十五日謹具。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