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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 外務部奏報商辦增改中葡條約情形摺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1902年10月13日)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本衙門奏摺稱:
爲增改《中葡條約》,謹將商辦情形,恭摺縷陳,仰祈聖鑒事。
竊查光緒十三年春間,總理衙門因議辦洋藥稅釐併徵,奏派稅務司金登幹,前往葡國議立節略四款。第二款內載,中國堅允,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嗣於是年夏間,該國遣使來京,訂立《通商和好條約》。復於第二款載明,前在葡國京都所定,永居管理澳門之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未經定界以前,俱依照現時情形,彼此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各等語。
本年正月間,准該國使臣白朗穀照稱,因本國商民願在澳門振興商務,修濬河道,不得不將約內未定之事,妥酌明訂。前定和約,已認澳門及澳門附近屬地爲葡國永居管理,應將該屬地之界址廣闊等項丈量妥訂。按對面山一島居澳門之西,小橫琴、大橫琴二島居澳門西南,各該島均係澳門生成屬地,又經和約認明,敢請會商妥定。臣等覆以中國邊海島嶼向隸府廳州縣,從無以此島屬於彼島之事,祇能就澳門現管界址,照約勘定,不得於現界之外,另有屬地。二月初間,復准該使來照,以上年各國公約第六款所載,進出口稅則改爲切實值百抽五,葡未與議,表明該國人民所運各項貨物,應仍照光緒十三年兩國條約所訂稅則辦理,不可有背。等因。是意仍注重勘界,而以稅則爲要挾之具。復經臣等嚴詞駁拒,始據該使面稱,願將界務暫置不提,但求擴充商務,以期彼此有益,開具條款,爲抵換利益之舉。核其所開條款,大要約分兩端,如應允改定稅則、稽徵洋藥稅餉、在澳門設立分關爲有益中國之款。在澳門附近任便修造工程、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修造鐵路爲有益葡國之款。臣等當以澳門附近任便修造工程,仍慮暗侵界址,駁令先行刪除。設關一款,劄飭總稅務司赫德核議。鐵路一款,電諮前兩廣總督陶模、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分别核覆。旋據赫德覆稱,澳門設關,有裨稅收,但章程必須妥定。據陶模覆稱,由澳至省修造鐵路,於地方情形尚無妨礙。盛宣懷覆稱,造路於商務有益,惟須由總公司與之定立合同,不必列入約款。各等語。臣等覆與葡使一再磋商,將允造鐵路,另用照會聲明,不入約內,該使亦已允從。
臣等伏查,此次葡使奉其國命來京,意在展拓澳界,粵省士民頗爲惶惑,迭經稟呈兩廣總督,請臣部設法駁阻。然該使於澳門屬地一項,則以舊約業經允認爲據,於稅則一項,則以新約未經與議爲詞,經臣等堅忍磋磨,相持至八閲月之久,晤商至十馀次之多,始將勘界之議商允停辦。現與議訂條款,第一款,聲明舊約照舊遵守。第二款,聲明上年各國公約加增稅則,大西洋國均允遵照,並與訂明,該國人民所納稅項,不得較别國稍有增減,以預留日後加稅地步。第三、第四款,在澳門設分關一道,以稽查出入澳門洋藥,並征收各項稅項。該關雖在澳門界內,然膠州稅關即在租界之內,辦理數年,並無枝節,但使稅司稽征得力,似於餉項不無裨益。第五、第六兩款,均申論設關事宜,章程由兩國酌定。第七款,訂約文字。第八、第九款,批准互換各節,皆向來訂約應敘之款,無關要義。臣等逐條反覆推求,尚屬妥協,謹照録《增改條約》各款全文,恭呈御覽。如蒙俞允,應請簡派大臣,與葡使定期畫押,再將約本進呈,請用御寶,以憑互換。
至設立中葡公司,修建由澳門至廣東省城鐵路,地僅二百馀里,現辦粵漢、九廣兩路已議定通至省城,再添一路,亦可藉以擴允商務,既與該使訂明,另用照會爲憑,擬俟命下,即將照會互換,仍諮行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與該國詳訂合同,以期周妥。
所有增改《中葡條約》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奉硃批:著派慶親王奕畫押。馀依議。欽此。
附件:增改中葡條約各款清單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190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