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0 外務部奏報商辦增改中葡條約情形摺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1902年10月13日)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本衙門奏摺稱:
  爲增改《中葡條約》,謹將商辦情形,恭摺縷陳,仰祈聖鑒事。
  竊查光緒十三年春間,總理衙門因議辦洋藥稅釐併徵,奏派稅務司金登幹,前往葡國議立節略四款。第二款內載,中國堅允,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嗣於是年夏間,該國遣使來京,訂立《通商和好條約》。復於第二款載明,前在葡國京都所定,永居管理澳門之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未經定界以前,俱依照現時情形,彼此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各等語。
  本年正月間,准該國使臣白朗穀照稱,因本國商民願在澳門振興商務,修濬河道,不得不將約內未定之事,妥酌明訂。前定和約,已認澳門及澳門附近屬地爲葡國永居管理,應將該屬地之界址廣闊等項丈量妥訂。按對面山一島居澳門之西,小橫琴、大橫琴二島居澳門西南,各該島均係澳門生成屬地,又經和約認明,敢請會商妥定。臣等覆以中國邊海島嶼向隸府廳州縣,從無以此島屬於彼島之事,祇能就澳門現管界址,照約勘定,不得於現界之外,另有屬地。二月初間,復准該使來照,以上年各國公約第六款所載,進出口稅則改爲切實值百抽五,葡未與議,表明該國人民所運各項貨物,應仍照光緒十三年兩國條約所訂稅則辦理,不可有背。等因。是意仍注重勘界,而以稅則爲要挾之具。復經臣等嚴詞駁拒,始據該使面稱,願將界務暫置不提,但求擴充商務,以期彼此有益,開具條款,爲抵換利益之舉。核其所開條款,大要約分兩端,如應允改定稅則、稽徵洋藥稅餉、在澳門設立分關爲有益中國之款。在澳門附近任便修造工程、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修造鐵路爲有益葡國之款。臣等當以澳門附近任便修造工程,仍慮暗侵界址,駁令先行刪除。設關一款,劄飭總稅務司赫德核議。鐵路一款,電諮前兩廣總督陶模、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分别核覆。旋據赫德覆稱,澳門設關,有裨稅收,但章程必須妥定。據陶模覆稱,由澳至省修造鐵路,於地方情形尚無妨礙。盛宣懷覆稱,造路於商務有益,惟須由總公司與之定立合同,不必列入約款。各等語。臣等覆與葡使一再磋商,將允造鐵路,另用照會聲明,不入約內,該使亦已允從。
  臣等伏查,此次葡使奉其國命來京,意在展拓澳界,粵省士民頗爲惶惑,迭經稟呈兩廣總督,請臣部設法駁阻。然該使於澳門屬地一項,則以舊約業經允認爲據,於稅則一項,則以新約未經與議爲詞,經臣等堅忍磋磨,相持至八閲月之久,晤商至十馀次之多,始將勘界之議商允停辦。現與議訂條款,第一款,聲明舊約照舊遵守。第二款,聲明上年各國公約加增稅則,大西洋國均允遵照,並與訂明,該國人民所納稅項,不得較别國稍有增減,以預留日後加稅地步。第三、第四款,在澳門設分關一道,以稽查出入澳門洋藥,並征收各項稅項。該關雖在澳門界內,然膠州稅關即在租界之內,辦理數年,並無枝節,但使稅司稽征得力,似於餉項不無裨益。第五、第六兩款,均申論設關事宜,章程由兩國酌定。第七款,訂約文字。第八、第九款,批准互換各節,皆向來訂約應敘之款,無關要義。臣等逐條反覆推求,尚屬妥協,謹照録《增改條約》各款全文,恭呈御覽。如蒙俞允,應請簡派大臣,與葡使定期畫押,再將約本進呈,請用御寶,以憑互換。
  至設立中葡公司,修建由澳門至廣東省城鐵路,地僅二百馀里,現辦粵漢、九廣兩路已議定通至省城,再添一路,亦可藉以擴允商務,既與該使訂明,另用照會爲憑,擬俟命下,即將照會互換,仍諮行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與該國詳訂合同,以期周妥。
  所有增改《中葡條約》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奉硃批:著派慶親王奕畫押。馀依議。欽此。

附件:增改中葡條約各款清單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1902年10月13日)


  照録條約清單
  謹將增改《中葡條約》各款繕具清單,恭呈御覽。
  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因願彼此有益兩國通商事宜,將酌量增改條款數款,增入兩國所立現行《通商和好條約》之內,是以,大清國大皇帝特派 ,大西洋國大君主特派
   ,各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公同較閲,俱屬妥善,特將所議酌量增改條款,開列如後。
  第一款
  所有大西洋國與大清國於西歷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即華歷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所立之《通商和好條約》,仍照舊遵守弗替,其現今議定增改續入本約各條,亦一併遵行。
  第二款
  所有西歷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在北京所立議定條款內,第六款所定加增入口之稅則,大西洋國均允行遵照辦理,但所有兩國通行之《通商和好條約》未經增改之先,與及現今議定本約,一經兩國御筆批准互換之後,大西洋國應行享受之利益,俱與相待最優之國所享一律無異。至於大西洋國人民所納之稅項,不得較諸别國所納之數稍有增減,其西歷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之條約第十二款所載各節,概行刪革。
  第三款
  大西洋國今爲襄助大清國征收稽查澳門出入口,運入中國各埠之洋藥稅餉起見,應設立分關一道,辦理稅務事宜。至於該分關在何處設立,係由澳門官員與大清國稅關官員互行酌議。
  第四款
  該分關係爲稽查所有出入澳門口之洋藥,并征收應納大清國各項稅餉。
  第五款
  該分關例應優待所有由澳門出口各項船隻,一如别通商各口一式照章辦理無異。
  第六款
  該分關所有應行遵辦之章程,須由兩國酌議妥定,以免有損兩國利益。
  第七款
  因欲防嗣後有辯論之處,是以此次所定之《增改條約》,用大清、大西洋、大法國三國文字譯出繕寫畫押,共録六紙,每國文字二紙,均屬同意。倘遇有大清國文與大西洋國文未妥協之處,則以大法國文解明所有之疑。
  第八款
  所有現議定之增改條約,俟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御筆批准,但未經批准之先,則一千八百八十七年所立之條并附之專約,均仍行遵守。至於兩國人民應享受該約所給優待之利益,仍一律無異。
  第九款
  所有現議定之《增改條約》,俟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御筆批准,則彼此在北京即早互換後,再行刊刻通行,使兩國守民咸知遵守。現經兩國欽派大臣,將大清、大西洋、大法國文條約各二分校對無訛,親筆畫押,鈐用關防,以昭信守。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