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9 署外務部右侍郎聯芳為商議中葡商約事與葡國公使白朗穀問答節略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1902年9月)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四點鐘,葡白使同宋翻譯到部,聯大人接見。
  白問:昨交條款能照辦否?
  答以略有改筆,隨取出第三款給看。文曰:大清國議定安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之鐵路,應允大西洋國仿照九龍鐵路章程,另訂專條辦理。
  白堅不允諾,並云該總局應設在葡國地面,必須載入約內。
  答以應俟定立章程之時,另行覈議,此特無須入約。
  白辯論許久。
  答以你的原文首句有語病,礙難不加刪改。本是兩國合辦之事,不必用應允字樣。
  白云:可以寫明中葡公司字樣,貴國如不照原文入約,葡國實無從招股,萬難商辦。
  第二款葡於加稅事,用允遵字樣,貴大臣不必多疑,隨另擬一紙,交白閲看。文曰:大清國、大西洋國今議定設立中葡鐵路公司,以便安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之鐵路。該鐵路公司總局應設在何處,以及一切辦法,須由兩國派定熟悉鐵路之員,會同另立專章辦理。
  白云:此路非集股則經費無出,約內如不載明應允葡國商民字樣,則商民決不入股,仍是辦不成的。至應派何員,不必入約。
  告以你的原議,本是兩國商民合股,今專屬之葡國商民,豈不與華股有礙。
  白云:明言中葡公司,何至礙及華股,原文首句是萬萬不能改動的。總局必應載明處所,不能止説空話。
  答以照你所説,不如將總局應設何處及應派何員這兩層,一並刪去,統歸專章另議,以昭簡括,免得彼此爭執。你原文內給權字樣,是定要刪去的。
  白請將中葡下鐵路二字刪去。云云。
  再三彼此商擬款式如下。其文曰:大清國應允大西洋國商民欲設之中葡公司,以便安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之鐵路,其一切辦法,須另行議立專章辦理。
  白索草底一紙,攜回商酌。
  答以可,但是我們亦不能遽定,應俟我們轉請各堂察覈,如有更改,仍當另議。
  白唯唯。
  又將第六款向白詢問。
  白云:原在三水納稅,現既設立分關,即可無庸再往三水。此款只是照常優待的意思,並無别意。
  答以隨後再議就是了。
  白訂十七日會晤而别。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