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4 外務部為據粵督電稱葉侶珊一案並未飭差往澳傳人事復葡國公使白朗穀照會稿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1902年9月22日)

  庶務司呈,爲照復事。
  前准照稱,查閲貴國粵督電稱各節,殊非的確。現今粵督抱恙,所有公務,均係總辦辦理。該總辦商辦公務,不循禮法,惟冀早爲設法,以免損礙。等因。當經本部電達粵督查復去後。
  兹據粵督復稱,葉侶珊案續據香山縣稟稱,祇飭差往西瓜浦查勘彈壓,始終實無票差往澳門傳葉侶珊之事。據差役吳茂稷當日查得葉侶珊居住澳門,曾託素識之譚安代詢情形,並未見葉侶珊之面,亦無到過宜安公司。如果實有傳人之事,自有票據爲憑,何不將差票扣留呈驗。等情。業經照會大西洋國領事在案。又粵省辦理交涉,均係按約和商,並無不循禮法之處,合並陳明。等語。
  相應據粵督覆電,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大西洋白使。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 日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