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1 兩廣總督陶模為據稟復并無票差至澳門傳喚葉侶珊到案事致外務部諮呈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十四日(1902年9月15日)

  頭品項戴·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兩廣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陶,爲諮呈事。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承准貴部電開,頃葡使照稱,本國澳督諮稱,六月初十下午,有中國差役二名,來澳傳本國人葉侶珊,並欲拘赴香山縣署質訊。據差役稱,係奉粵省諭飭本縣。等語。在本國境內傳拘本國人,實礙本國主權,不得不請更正前非。等因。查地方官派差在租界傳人,即係華人,亦應先行知照交案,如係洋人,更應與澳督會商辦理。此案詳細情形究竟如何,希迅速查明電復。等因。當將本案情形,先行摘録電復在案。
  旋據署香山縣葛肇蘭稟稱,本案初次接法領事照稱,前山土豪葉侶珊於天主堂買受西瓜埔地內,招人盜葬二百馀墳。等語。僅止票飭差役吳茂一人,前往查詢情形,禁止附近人等不准擅行盜葬,一面查明葉侶珊有無盜葬情事,稟復核辦,並無票傳葉侶珊到案之事。嗣接法領事照稱,葉侶珊復於該地砍伐樹木。等情。亦祇票飭原差,協同前山營廳兵勇,前往西瓜埔,妥爲彈壓,勿任砍伐樹木,更無飭傳赴案之票。是始終實無票差前往澳門傳提葉侶珊之事。提詢原役吳茂,據稱當日奉票查勘西瓜埔山地,曾向該處勇廠兵役查詢新墳何人盜葬,據稱不知,隨查得葉侶珊在澳門居住,係中國招商局江通輪船買辦,不便前去查問,祇託素識之譚安代詢情形,並無多言,並未見葉侶珊之面,亦無到過宜安公司。況奉票查勘,並非奉票傳審,奉公多年,深知澳門洋界規矩,安敢冒昧擅傳。等語。查核所稱各節,是係實在情形,且當日法領事來文,祇稱土豪葉侶珊,並未聲明係何籍人民,住居何處,卑職從何知其爲西洋旗籍人。如果實有票差擅往西洋地界傳人,自有票據爲憑,又何不將差票扣留呈驗。等情。當以所稟並無票差前往澳門查提葉侶珊之事,尚屬可信。領事來文,謂有香山縣差二名,手持該縣傳票,到澳門宜安公司,傳西洋旗籍人葉侶珊審訊,其中恐有别情,即經照復西洋總領事官,轉致澳門總督查明辦理。
  現復據署香山縣葛令以始終實無票差至澳門傳喚葉侶珊到案之事,確查稟復前來。相應諮呈。爲此合諮貴部,謹請察照施行。須至諮呈者。
  右諮呈外務部。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