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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外務部為廣澳鐵路不若訂明由兩國公司集股事致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電文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十四日(1902年9月15日)
前索鐵路,准六月支電,請照九龍辦法。查葡非英比,無款可借,且係以此路酬答加稅,而仍議借款,葡堅不允,似不若訂明由兩國公司集股辦理。現議續增葡約,其第三款文曰:大清國應允大西洋國商民所設之中葡公司,以便安造由澳門至廣東省城之鐵路。其一切辦法,須另行議立專章辦理。等語。已屬再四磋商。如照此入約,將來葡與尊處另訂專章之時有無窒礙,希覈覆。
八月十四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一六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