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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 外務部為澳門界內票傳葉侶珊一案已據粵督電復事復葡國公使白朗穀照會稿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初二日(1902年9月3日)
庶務司呈,爲照復事。
前准照稱,澳門界內有中國差役持票來澳,傳本國人葉侶珊,欲拘赴香山縣署質訊,並聲稱,奉粵督諭飭札縣。等因。當經本部電詢粵督查覆去後。
兹據粵督電稱,前接法領事照稱,天主堂在前山置買山地一段,被土豪葉侶珊招人盜葬。等語。飭據香山縣查稟,該地與鏡湖醫院義地毗連,有無越佔盜葬,應飭兩造繳契勘丈。當飭諭令鏡湖紳董,邀同葉侶珊,並將義地契據繳案候質,並未飭令拘傳。嗣接大西洋國領事照會,該縣有派差持票赴澳,傳葉侶珊審訊之事,業將該縣申飭並照復大西洋國領事。等語。
相應抄録粵督來電,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大西洋白使。
光緒二十八年八月 日
(外務部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