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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 總稅務司赫德為奉飭逐款酌覈葡使開送通商條約事復外務部信函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初七日(1902年5月14日)
敬復者:
大西洋國應行增改之約數條一事,現奉本月初六日鈞函,飭爲就款酌核見復。等因。奉此。
查第一款,係遵守舊約,本應如此開列,無可置議。
第二款,既允照值百抽五之新約納稅,自應如此開列,亦無庸增改。
第三款,未經定界以前,准在附圖界內辦理一切,如此定議,可以免分界之累,且准方圖界內辦理一切,與中國利權亦無甚出入。緣橫琴等海島向係無出産無居民之荒地,且多年由澳官照料,但應於本款末添注,四方界內只准興工料理,並無佔領交割地方之事。云云。
第四款,協助防私各節,似無不妥,惟西江各口四字,應行刪去。
第五款,鐵路一事,實與中國有益無損,准辦似無不可,然議定詳細章程時,自應留心,求益防弊,且本款末後應添其專約內須載明,如何歸還中國暨如何准華民入股之字樣。
第六款,襄助防堵洋藥漏稅一節,亦可如此定議。
第七款,在澳門內准設分關。此層實屬難得,與關務深爲有益,惟商議時極應留心,以便擇一善地,並訂妥實辦法。
第八款內,徵收應納字樣,應改寫徵收百貨應納字樣。馀無可改。
第九款,上半文略覺含混,應問明改訂。下半文之意,似係將來往中國各船,在彼均照通商口岸之辦法辦理,既准在澳內設關,自可照允。惟商議設關時,亦應留心訂立妥實章程。
第十款,分關專章一層,亦可議行。
第十一款,銷廢專約二件之語,應改爲俟新議各專約訂妥後,再行銷廢。
現奉前因,合即逐款函復鑒查可也。
專是佈泐,順頌昇祺。
名另具
光緒貳拾捌年肆月初柒日
赫德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