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 總稅務司赫德為奉飭酌核葡使交送會議條件事復外務部信函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十九日(1902年4月26日)

  敬復者:
  奉到本月十七日鈞函,以大西洋國白大臣交來會議條件,應如何答復,飭即見復,以憑核辦。等因。奉此。
  查第一條所載,西洋人俱照咸豐八年稅則爲額,獨異於衆,與值百抽五之新例,自必有妨礙,若能允照新議條款辦理,自與中國有益。此條應會商妥定。
  第二條,洋藥稅釐並徵辦法,防不勝防,所論亦非無因,若能添改,與稅課不無裨益。此條亦應會商。
  第三條,西江設立巡船,幫同守護,若能將賊匪掃除,亦非徒勞無功,且係暫時之策,似無流弊。然若定照辦,應立有妥善之章,不致與自主之權有礙。
  第四條,將澳門改如通商口岸一節,雖不能將稅廠全撤,而在澳門設關,與貿易稅收,定必兩有裨益。此條亦屬可商之件。
  伏思白大臣所開各條,若定有善章,實與兩國友誼暨貿易稅課在在有益,均應斟酌舉行。惟原文內既有補報之説,不若先與以回文,云所開四條固益中國,似可會商,一面請其將補報之件開送,俟送到後,將與取兩面熟權輕重,詳酌從違,則或按新議,或照舊章,方能定局也。
  現奉前因,合即函復鑒查爲荷。
  專是布泐,順頌升祺。
  名另具
  光緒貳拾捌年叁月拾玖日
  赫德
  (《澳門專檔》第三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