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1358 護理澳門總督為大橫琴山巔並未建造小屋事復兩廣總督譚鍾麟照會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初六日(1898年12月18日)
澳門總督來文
大西洋欽命澳門輔政司·護理澳門暨屬地總督李,爲照復事。
准貴部堂光緒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照會澳門總督文開。等因。本署部堂均已閲悉。緣澳督上月已赴暹京,敬賫本國大君主簡派其爲駐紥中國、日本、暹羅便宜行事全權大臣文憑,躬呈暹王御覽,未在澳內,但本署部堂不欲稽延時日,特遵照督憲電諭,迅速照復。
查來文所稱,前山軍民府詳報等事,情節甚屬支離。又該軍民府亦曾將此事照知本澳華[民]政務廳,其中所敘,與所稟貴部堂者詳略不同,華[民]政務廳欲將此件講明,已照復軍民府矣,本署部堂亦願設法理妥,以釋軍民府之疑。今本署部堂不欲將兩照會逐條伸辯者,係因悉貴部堂公明洞達,一經將實在情形照復,定必了然於心,而本國之願守約章,與貴國益篤和好之意,亦顯明矣。
查,橫琴山巔並未建有小房,即以小房之工程,亦未興造,若軍民府從實詳稟,則貴部堂斷不能以磚灰所砌,測量輿地之小垤,謂爲小房,敬煩照會也。查該垤高不過兩未度路,即華尺七尺三寸,底寬不過一未度路丁方,即華尺二尺七寸。至起此垤,乃本國欲繪澳門暨屬地全圖,遂有京營武官一員,出任繪畫之事,比繪至橫琴之鄰村,氹仔、過路灣地輿形勢,始起此垤,以作標記而憑測量,是該垤爲繪圖人之所必需,而用以爲標記者。貴部堂一經明晰,即可顯出本國不違約章,且知此垤爲測量不可少之物也。
竊念貴部堂通達事理,超越等倫,欲繪氹仔、過路灣形勢,若無此垤,何能測其遠近。以貴部堂文內各節較之,足見並無違約。該垤不過以灰沙砌成一小小標記,何能算物,何得爲據。
以上各節,今既覼縷詳明,仍將前山軍民府來文録出,粘呈貴部堂查閲,俾知前所言其情節支離者,爲不誣也。
再查,前山軍民府所稟貴部堂各節內,有西洋人在華境暗僱工匠等語,此言實屬烏有。因運料起垤,乃由華工經理,其於該處招僱别華人,幫抬物料,或者有之,但係彰明較著之事,非暗做也。又查該哨長所報,業爲阻止一語,尤屬無據。蓋當起垤之初,並未聞有人駭異,比至匠人工作,亦未見有人出而阻止,是軍民府所報,與其照會所稱,大致雖同,而內中所敘,大相紕謬也。在貴部堂因有彼報,存之於中,又未詳細妥查,疑惑之端,殆由此起,致將本國願守約章,敦篤和好之意,幾將沒之。該垤專爲繪圖標記之用,實無關於約內增減改變等語,不得援以爲據也。
爲此照復貴部堂,請煩查照,順候日祉。須至照會者。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初六日到
附件:前山同知李榮富爲請拆退大橫琴所造小房事致澳門華民政務司照會 光緒二十四年十月十五日(189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