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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 廣東布政使張人駿為遵奉札飭查辦望廈鄉實情事致香山縣知縣札文①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1898年6月14日)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藩憲張札行
爲札遵事。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奉兩廣總督部堂譚札開,現據駐澳西洋嘉大臣照稱,旺廈鄉向係澳內地方,該鄉職員何廣成等所稟各節,均屬捏飾,請飭遵照。等情前來。查,此事前據前山同知、香山縣會稟稱,即經行文澳官,並抄稿諮行遵照在案。兹據文稱各情,應飭詳查,切實稟覆,以憑行文遵照,並分别覈諮總理衙門察辦,未便稍涉遷就,札司會同廣東臬司,速飭該丞縣遵照檄指事理,詳查稟辦,並查明縣屬旺廈鄉烟戶共有多少聚居,實有幾姓屋宇,是否均係接連近澳,究有若干里數,並稟察核。該丞縣責在守土,此事務當認眞查辦,勿稍率誤,是爲至要,切切。計粘抄文一件。等因。奉此。
除移會臬司,一體飭遵外,合就札飭。札到,該丞縣即便遵照檄指事理,逐一確查,通稟覈辦,勿稍率誤,切切。此札。計粘單一紙。②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札
(《澳門專檔》第一輯)
注:
① 收文單位爲編者考證。
② 本文后附澳門總督致兩廣總督照會一件,與1351件同,從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