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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前山同知李榮富等為請照會澳門葡官禁止越界徵鈔事稟文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1898年4月11日)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前山同知李、香山縣蔣令稟。
敬稟者:
竊據卑縣旺廈鄉職員何廣成等稟稱,伊等世居恭常都旺廈鄉,與澳地毗連。查葡人之住澳,原以圍墻爲界,墻外民田戶藉悉隸香山管轄,今圍墻雖毁,故址猶存。於光緒十一年,澳夷向界外居民勒收田房租鈔,經紳士張耀昌等聯稟赴愬,蒙前撫憲吳親臨澳境,巡閲華夷地界,業已照會葡官飭禁在案。迨十三年與西洋所立和約,其第二款云,西洋國永居管理澳門,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夫照現時情形,則旺廈各鄉向來賦稅係輸納香山,豈澳夷所得而過問。不料夷人滅德背約,故智復萌,於本年正月,復向界外各鄉徵收業鈔,並勒令居民尅期完納,倘敢逾期弗納,則將該屋發賣充公,恫喝威逼,較前愈爲兇暴,非仗憲威,挫遏其鋒,流毒伊於胡底。況且民情洶洶,一旦將其住屋充公,窮苦無依,難保不釀成巨變。叩乞迅賜飭禁,並通詳照會葡官,遵守舊章,毋得越境攙徵。等情。據此。
查,旺廈鄉與澳地毗連,葡人之住澳,原以圍墻爲界,光緒十一、十三年間,葡萄牙人迭次佔地收租、業經卑各縣令稟,奉院憲、前憲照會駐澳西洋大臣查禁在案。兹該葡人復向界外各鄉徵收業鈔,實屬復萌故智,若不亟爲力阻,難免激出事端。除飭令該鄉職員何廣成等約束子弟,靜候官爲辦理,毋任肇釁事外,理合會稟,稟請憲台察覈,俯賜轉稟督憲,照會澳門葡官,飭其查明,嚴行禁止,毋任越界滋擾,以期中外相安。是否之處,伏乞批示祗遵。
除稟督、撫憲暨藩、臬、糧、洋務局憲外,肅此具稟。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