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3 總理衙門為鈔録護理澳門總督照會事致兩廣總督譚鍾麟諮文
*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初八日(1897年5月9日)
總理衙門來文 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初八日到
爲諮行事。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初一日接准電稱,小橫琴島一事,領事頃來署云,兵房已停工,請將原有華勇及葡兵定期三月初四日一並撤回,俟兩國政府會議定奪,已飭屬會同至該島監視撤兵停工。等語。本月初八日適接該國護使來文,亦有奏明本國政府俟奉有諭旨,即行照復。等語。與貴督來電之意,尚屬相符。相應抄録該護使照會,諮行貴督查照,轉飭該處地方官,仍照原約辦理,並將照覆該護使照會附寄尊處,希即查閲,就近轉送可也。須至諮者附抄。
附件:護理澳門總督爲小橫琴島爭辯事致總理衙門照會 *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初八日(1897年5月9日)
照録大西洋羅使來照會
爲照會事。
照得參政大臣·駐紥中國欽差便宜行事大臣高現已回國,其所遺篆務,交與本輔政使司護理,業於本年正月十七日照知在案。至於貴國與本國近因爭據小橫琴島,致有辯論一事,本護理大臣應將貴國兩廣總督所爲,向貴王大臣聲告不服。
查,光緒十三年十月本國與貴國所立和約內載,其未經派員定界以前,彼此均依現時情形勿動。其意則澳門之屬地,亦統計在內矣。蓋定約之時,所有澳門屬地適歸本國管轄者,迄今仍應屬本國,彼時歸中國所轄之地,亦應仍屬貴國管理。其馀貴國與本國均無確實管轄之地方,則應作爲公地,俟兩國明定中國南便海邊界址之際,該公地係應歸何國者,自能明晰。
至於小橫琴島向所管轄者,惟本西洋一國而已。緣未經派兵之前,無須設兵駐守,且不惟在該島建有瘋院一間,即鱭魚灣所有稅項,曾經本國收取,已歷有年所,彼時中國經已默許。至於賊匪由該處潛來者,均是氹仔炮台兵勇前往保護,中國官員永未嘗到查。所有賊匪搶傷人民,華官亦無一次救護。惟於光緒十四年三月間,貴國兩廣總督不顧違背約章,始行派一小營兵勇前往該島及澳門,一經聞知,即照會貴國兩廣總督,聲告不服,並請將該兵營撤去。後未得准如所請,本澳官員因見無關緊要,遂置諸勿論之列,或云該島並非要地,所駐之兵殊鮮。嗣後仍於西洋所屬村莊收取稅項,而該處瘋人贍養之資,亦由本國給領。況該處雖少設兵勇,無非爲免洋藥走私起見,是本國甚願輔助貴國,已無疑義。以故又於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照會不服在案,俾將來有所駁辯,以保其所享之權利,迄今已歷多年,彼此均無更變。
詎料上年十二月初八日,該島忽設有華兵一營,强抑民情,殊有乖光緒十三年和約內聲明,本國所享屬地鱭魚灣村之權利,是以本國於該島尤應轄守,以便固保利權,故始派兵輪前往駐紥,俾護該處人民免受華兵强抑。既發兵駐守,自應建造兵房。緣澳門官員初時搭蓋篷廠,不過駐兵數名,俾地方息事,迨後時遇颶風,將該篷吹倒,故不得不建以堅固兵房一所,以免不測之天時,有傷兵勇性命。其在小橫琴島建造兵房者,職是之故也。但前於光緒十四年本國所設處之方,與上年無少差異,何以貴國粵督前竟默然,今反以爲怪,又將該情形諮報貴總理衙門,於是貴王大臣於上年十二月初二日照會前來。
本護理大臣准該文後,因思彼此四百馀年交好,滌欲免有難辦之事,是以前經將本護理大臣只可辦理尋常事件,至於來文事理,須俟新任欽差大臣到澳,即行將該文移交核辦等情,照復貴王大臣在案。諒貴王大臣自必心許,允將小橫琴島之件暫行停辦,以俟新任核理。再,正在辦理間,貴國粵督忽以恐嚇之言照會,內開如不將兵勇撤去,兵房拆卸,則派中國兵前往共守。是以特將貴國粵督所爲,又向貴王大臣聲告不服。況查該件迄今未准貴王大臣照復,諒必默許,何以貴國粵督所爲竟至如此奇異,洵屬有違萬國公法,尤失和約所載本國應享小橫琴之權利。至於貴國粵督雖來文以言詞恐嚇,本護理大臣實度外置之而弗恤,因思貴王大臣敏達公正,友誼肫篤,必知本國兵勇無論居於天下何處,均能爲國爲土,諒現今必無此舉動。況迄今本國仍助理貴國稅項,且保護人民至今三百馀年安居樂業。至於該島事宜,本護理大臣前經奏明本國政府,一俟奉有諭旨,即行照復貴王大臣查照。
爲此照會,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