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1326 兩廣總督譚鍾麟為請移撤葡人於小橫琴島所造營房等事致澳門總督照會
光緒二十二年十月十六日(1896年11月20日)
照會澳門總督文
爲照會事。
現據拱北關稅司帛黎申呈,現准西洋高大臣面稱,馬溜洲對面之小橫琴一島,即夾山島,該島全地明屬西洋管轄,早年西洋官曾設有瘋人病院,華官久已知之,且已由西洋官發給採取山水之准單,並收納公鈔。上年十一月內,因華官在該處捕拿罪犯,故特設葡兵巡房看守,以免華官越境緝捕,現應建造長久營房,業已興工。前立條約時,該島即與澳門一律同屬西洋轄境。等語。稅務司當時未便與之辯白,即以他辭解之。查中葡交涉,曾因該島附近一帶水道,致有辯論,現在直認該島全地統屬轄境,稅務司聞之不免詫異。案查光緒十九年十一月初六日由本關賀前稅務司申呈前督部堂李,以澳門西洋新聞紙刊印中葡交界一則,云前駐澳總督疏沙於同治年間與前粵督會商澳門水道。等語。請將會商全案鈔示。嗣奉光緒二十年正月十六日前督部堂李劄覆內開,據申,當經飭承查明,並無前任部堂與澳督疏沙會商水道之案,澳門所刊此件新聞紙,自不足憑。至中葡兩國上年雖已立約互換,而澳門界址,兩國尚未派員會同訂定,約內載明,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俱照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現在澳門既未定界,水道自無庸劃分,應即按照條約,一切均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以昭大信。等因在案。今西洋駐澳總督在小橫琴島起造長久營房,似於條約不得增減改變一語未能符合,經已電申總稅務司核奪。等情前來。並據面稱,大橫琴島內有居民,均由西洋大臣編號,發給門牌。各等情前來。
查小橫琴島起造營房一事,前據前山同知稟稱,經本部堂照會貴大臣即行撤去,未准照覆。現該稅司所稱兩節,本部堂尤爲詫異。查澳門未經定界以前,兩國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今貴大臣在華境內建造營房,編列門牌,顯違條約,應請飭屬將營房即日移撤。其大橫琴島居民,亦不能再屬貴國查管,並希即行照復爲要。
除諮呈總理衙門外,爲此照會,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一、照會西洋大臣高。
光緒二十二年十月十六日發行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