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 前山同知魏恆等為請照會葡官嗣後不得再有勒取人情紙事致兩廣總督李瀚章稟文

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1893年11月28日)

  光緒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前山同知、香山縣稟,葡人藉端越擾,請照會嗣後中國各船停泊灣仔,不得再有勒取人情紙。
  敬稟者:
  竊卑職恆管下澄清水師前哨拖船,於九月十四日駛泊我國當轄地面,灣仔防營兵廠前海面向來灣泊之處灣泊修理,忽於九月二十六日被葡人將該兵船拖去,船內兵衆咆哮,幸該管帶在船彈壓,未滋事禍,行至銀坑地方,始行釋放。據該管帶周清順赴報前情,卑職恆登即函詰葡人翻譯官馬奇士。旋據覆稱,是日見有中國兵船二艘,泊在灣仔之北,內有一艘往向領取人情紙,其一未領,是以將其拖去,無他故也。等情。卑職恆復飭據哨弁,將領取人情紙之人,連船帶回前山查驗。該船有燈籠、旗號,與官兵船無異。訊據供,係黃安和在縣承充澳甲。等語。繳出香山縣印諭二張、西洋人情紙一張,當即録案,將黃安和解縣訊辦。卑職昌當即提訊,據供並非黃安和,實係何亞桃,係澳甲黃安和伙伴,隨同黃安和駕船前往各港稽查,催各漁船歸港領照,本年九月二十三日駛到灣仔停泊。二十四日有洋人到,説要領人情紙,伊與黃安和不允,遲兩日,洋人復來勒催,伊與黃安和愚昧,不諳例章,亦不知中外地界,只得托人取得洋官人情紙,致被提解,黃安和已經離港。等供。
  卷查,案奉札行,奉前憲領發船政禁約內開,各屬商漁船隻,令各縣設立澳長,取結詳充,五年一換,如有怠惰,滋事不法,隨時詳革,另選補充。等因。久經遵照。卑縣各港澳甲劉永安等,於光緒十七年十月五年期滿,經卑前署縣楊令於光緒十八年正月詳請黃安和等接充澳甲。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奉本府札,奉藩司批,准予黃安和等接充澳甲。等因。楊前令卸事,卑職昌到任,接准移交查照。卑各前縣向辦成案,遵札諭飭澳甲黃安和認眞稽查,催各漁船歸港未領照換照者,赴縣領換新照,以别良歹,係屬遵札,照向章辦理。
  查,灣仔係中國地方,是各路官兵及一切辦公船隻出洋要道,與葡人毫無干涉。卑職恆於本年四月間奏憲台札飭,曾録案照會稅務司,一律查照在案,迄今半年之久,各路官兵及一切辦公船隻在此灣泊辦公,葡人久已相安,並無越勒討取人情紙之事。該澳甲黃安和不諳例章,向西洋官擅自討取人情紙,敗壞大局,已經卑職昌將澳甲夥伴何亞桃枷號三個月示懲。飭傳澳甲黃安和,匿不到案,已遵照前奉札,澳甲各有滋事,隨時詳革通行,已將澳甲黃安和斥革,慎選殷實蛋民,另詳請接充。
  惟葡人越境勒取人情紙,核與條約不符,理合聯銜稟候憲台察核。可否仰懇俯賜照會駐澳西洋大臣轉飭,嗣後中國各船往來停泊灣仔地方,不許葡人再勒取人情紙,以免越擾而杜後患之處,伏候鈞裁示遵。卑職恆除仍飭該哨弁船仍前灣泊原泊地方,以重汛防外,合將本案往返各函,列摺附呈憲鑒。
  肅此具稟,恭叩鈞祺,伏祈垂鑒。
  卑職恆謹稟。
  計呈鈔往返函稿清摺一扣。

附件一:前山同知魏恆爲請查辦葡船越禮肇釁事致葡國翻譯官馬奇士信函 光緒十九年九月(1893年10月)


  前山同知魏恆録呈往返函稿清摺
  一、致西洋翻譯官馬奇士函
  逕啓者:
  本月二十六日約二打鐘時候,有本軍民府管下兵船一號,甫經打油,停泊灣仔碼頭我國兵廠前海面向來灣泊之處,船上旗幟分明,並有兵官在船。不意忽有小輪船兩隻,掛貴國旗號,突如其來,將該兵船錨鑬起去,拖帶而行。其時衆兵鼓噪,經該兵官在船彈壓,行至銀坑,方纔釋放,幸未生事。登時據該處水陸汛哨及該船兵官先後赴稟前來。再四察訪,先此該兵船並未與人滋事,不知究因何故。聽聞之下,殊甚駭異。
  查兩國訂約以來,理宜永敦輯睦,彼此遵守約章,以禮相待,方於和局有裨。今即使該兵船果有不應,而貴國分所理應亦宜據理函知本軍民府商奏妥辦,亦不得率行無禮,就如本年八月二十三日貴國有小輪船一隻,灣在我國前山海面邂風,二十五日始行開回,本軍民府亦均以禮相待,且經飭令兵差,妥爲保護。今我國兵船遵照向章,定泊本國地面,忽然貴國船隻越禮橫施,無端尋釁,實於睦誼攸關,不得不據事函達,務祈閣下轉呈貴署大臣,查明懲辦,以敦睦誼而免後患。仍祈見覆,是幸,否則恐該輪船再蹈故轍,致肇釁端,該管官將難任此重咎也。
  泐布即頌時祉。

附件二:葡國翻譯官馬奇士爲逐走華船詳情事覆前山同知魏恆信函 光緒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1893年11月6日)


  一西洋翻譯官馬奇士覆函
  逕覆者:
  頃接尊函,備悉一切,隨即將該情形轉詳本澳署理督憲,今將覆信特爲奉達。
  緣本澳船政廳申稱,見有中國兵船二艘,泊在灣仔之北,當即飭差赴訴,凡有兵船在此灣泊,例應求取准照。嗣有一艘經已領取,其他船逕候至鐘鳴一點,竟自無人前來,仍在此處不動。於是本廳乘坐小輪船親赴該兵船,指告如汝欲在此灣泊者,必須領取准照方可。旋據答稱,我兵船在此灣泊,殊屬妥穩,無須領照。等語。是以按照河泊章程,始將該華兵船拖於應泊各國兵船之處,無他故也。
  兹奉前因,詳爲奉復。謹此佈達,並頌時祉,希惟朗照。
  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三:兩廣總督李瀚章爲辦理葡官越界勒取人情紙事致前山同知魏恆等批文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1894年1月25日)


  督部堂李批: 十二月十九日
  據稟及清摺均悉。葡官因越界向該廳防營停泊灣仔兵船勒取人情紙不遂,輙將該兵船拖去,殊屬無理。既經該署丞致函詰責,該兵船亦已釋回,應即置諸不議。澳甲黃安和輙令夥伴何亞桃往討人情,實屬不合,業將該澳甲斥革,並將何亞桃枷號示懲,亦均免其置議。仰即遵照,嗣後遇有似此交涉事件,該署丞按照條約,斟酌妥辦,一面據實稟報本部堂察覈,凡無大關礙者,彼止則止,無須深求,俾知漸就範圍,以全睦誼。
  此繳。摺存。
  (《澳門專檔》第一輯)
  注:
  ① 此爲考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