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5 前山同知魏恆為葡人越界勒索我兵船事致兩廣總督李瀚章稟文

光緒十九年二月十二日(1893年3月29日)

  光緒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前山同知魏恆稟,葡人越勒我國兵船,討取人情,意圖進佔,抄録往返函稿,稟請示遵。
  敬稟者:
  竊卑職前於正月初十晚據澄清水師營前哨拖船哨弁鄧禮和稟稱,該船現因彈油灣泊我國灣仔向來灣船海面,忽有葡國兵船一艘,越界上船驅逐。據稱,須往該國討取人情,方准在此下椗。等情。卑職登即照依葡國駐澳大臣布沙面囑,泐函查詢,迄今未覆。嗣於本月初八日又據葡國翻譯官函開,奉該國駐澳總督諭飭,我國兵船泊在我界灣仔河內,亦須往討人情,聽該國船政廳使令,並以我國省城河泊所官,引爲此例。等情。據此。
  伏查,澳門埠街當日暫予葡人專管,並無水界之分,亦無全海給予專管明文,按之陳案條約,皆所不應。況灣仔、銀坑、馬溜洲一帶,與澳門對峙,向爲入海重地,歷經前憲添設澄清、定遠水陸各營,分布駐紥,雖屬緝捕盜賊,亦爲扼要守界起見。今葡人竟恃侵佔爲得計,復越界於我國向來泊船之灣仔兵廠前海旁,擅自驅逐,索取人情,並飭該翻譯瑪琪仕來函詐勒,諸多矯飾。查,葡人侵越混佔,私自移浮樁、設路燈,不止一次,漸近漸遠,幾無止極。卑職仰維憲台政務殷繁,未敢瑣瑣上凟。今葡人背約欺朦,侵越無已,關繫正大,自未便容玩貽誤。合將先後返往函稿,抄録附呈憲鑒。查,我國及各國設立河泊所官,何曾有勒取人情之事,來函所引,尤屬妄誕。除一面函覆外,專函稟懇憲台批示遵行。
  爲此具稟,敬請鈞祺,伏祈垂鑒。
  卑職恆謹稟。
  録呈往返函稿清摺一扣計三件。

附件一:前山同知魏恆爲請飭查中國兵船被逐事致葡國駐澳大臣布沙信函 光緒十九年正月十一日(1893年2月27日)


  前山同知魏恆附呈鈔録與葡官往來信函呈電
  逕啓者:
  昨初十日午後約三打鐘時候,本澄清營前哨兵船壹號,旗幟分明,駐泊灣仔海旁向來灣泊之處,預備彈油,忽有小輪船壹號,掛貴國旗號,前來驅逐,殊甚駭異,未知究係何船,抑或匪等假冒,亦未可知。此乃兩國睦誼所關,非尋常事件可比。前承貴大臣面訂,凡有大小事件,儘可就便函商。等云。用特密函奉佈,務祈飭屬澈查見覆,是所幸甚。
  企候回音,專泐,順候時祉。
  正月十一日卑職致葡國駐澳大臣布沙函。

附件二:葡國翻譯官瑪琪仕爲中國各船須由船政廳指泊處所拋錠事致前山同知魏恆信函


光緒十九年二月初七日(1893年3月24日)


  逕啓者:
  現奉護理事督憲諭飭轉達閣下,緣本月初三日有貴國官船一艘,泊在河內,據該船頭人聲稱,名爲鄧惠和,因該船所泊之處,非此等船應泊之所,是以本國船政廳告知該船移泊他處,或討取人情,方能寄椗於此,詎意伊竟弗恤。翌日復再告知,伊則答以汝問軍民府爲詞,仍泊在此。
  查,澳門內河所泊官商船等,原有分别灣泊定所,惟船政廳可能指使灣泊之處,即貴國省河,亦有河泊所專管。不獨此也,且各國內河均有船政廳管理,所有船主管駕頭人,無不惟命是聽。如各船偶有意外之事,勢難移泊原處,必須向船政廳討取准照方可,但别員不能與聞。查,本澳船政廳凡有討取人情者,無不准予,該廳現存有貴國各船官員名片許多,可爲明徵,向來俱是如此辦法。且前於戊子年三月,貴國拱北關法稅務司與前任船政廳業經訂有定章,該章內之第二款所載,無論粵海關船或官船,以及兵輪等船,所泊之處,尚須聽船政廳指泊。等語。查,官船應泊之處,係在本國戰船所泊之南。等因。現下船政廳,所有應行懲辦之處,護理督憲經已飭令停止,庶免彼此屬下滋生事端。
  兹特奉達閣下,務祈轉飭貴屬兵輪緝私等船,須聽船政廳指泊處所拋錠,是弟之所厚望也。
  專此佈達,並頌升安。
  二月初七日葡官翻譯瑪琪仕來函

附件三:前山同知魏恆爲未便依允灣仔海面歸葡國專管事覆葡國翻譯官瑪琪仕信函 光緒十九年二月初九日(1893年3月26日)


  逕覆者:
  前於正月十一日因先一日我國兵船灣泊我灣仔兵廠前面海旁向來灣泊之處,旗幟分明,無端有掛貴國旗號之小輪船一艘,前來驅逐,深爲駭異,曾依貴國駐澳大臣面屬,就便密函奉商,迄今未見函覆。兹本月初八日來函,復以本營前哨兵船巡洋至灣仔兵廠前向來灣泊之處停泊,勒討人情,若如函稱各節,則澳門全海皆爲貴國專管。本軍民府歷查陳案條約,衹有澳門埠街暫予貴國專管之説,並無將澳門全海之水概予貴國專管明文。本軍民府奉差在香澳一帶地方已二十馀年,一切情形,素所深悉,事無鉅細,皆守定陳案條約辦理。條約所載,固不肯稍有違礙,條約所不載,亦不敢率行依允。如須討取人情之處,自知討取人情,一向無誤。今准函稱各情,灣仔沙海旁係在澳埠對岸,相距寫遠,亦欲討取人情,乃陳案所無,條約所不載,關係重大,本軍民府未便擅自依允,惟有據情通稟大憲,候奉批示辦理可也。
  相應函覆,即煩轉奉貴國護理大臣查照。是幸。順候時祉。
  二月初九日卑職復葡官翻譯瑪琪仕函。

附件四:兩廣總督李瀚章爲通飭哨弁務在向來泊船海面停泊事致前山同知魏恆批文 光緒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1893年4月7日)


  光緒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督部堂李批:
  據稟及清摺均悉。查,光緒十六年葡人以前山師船駐泊青洲海面,謂爲越界,經本部堂照會駐澳西洋大臣,力爲折辯,並札委施道在鈺前往確查。旋據拱北關賀稅司與施道面商,現在兩國既未派員勘定界址,可否請中國師船暫在亞婆石以下,青州以上適中海面停泊,仍俟將來兩國委員勘明劃定界限,再行分别辦理。經施道等相度該稅司所云適中處所,尚可暫爲通融,惟不得作爲分界,並聲明此舉與將來分界之事無干,當由賀稅司告知西洋大臣覆允照辦。等情。稟經本部堂核明,姑准照議辦理,照會西洋師領事,轉致駐澳西洋大臣知照,並分别諮行查照在案。
  今澄清水師營前哨拖船,何以又被葡兵驅逐,該船停泊海面,究竟與施道等原議暫泊處所是否符合?抑不在所議之內,仰即轉飭該哨弁鄧禮和遵照,務在向來泊船一帶海面停泊,以免爭執肇釁,並通飭該營各備弁一體遵照,切勿踰越取咎爲要。此繳。摺存。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