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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 澳門總督為中國師船入葡水界故通知駛離事復兩廣總督李瀚章照會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四日(1890年5月22日)
澳門總督復文 十六年四月初四日發 四月初八日到
爲照復事。
照得接貴部堂光緒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來文內稱,在近青洲灣泊之輪拖船被逐遠徙。等因。本署大臣均已閲悉。查閲代理前山同知蔡國楨、署前山營都司黎中配稟稱,本月十八日所有近青洲之件,非盡實事。兹適接貴部堂來文,本署大臣甚爲欣悅,得以將實在情形剖析。
查,本國與貴國所立和約第二款內,有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等語。此乃和約定章。向來各師船在澳門,均有一定灣泊處所,即海關各緝私船,灣泊亦常不過亞婆石,或遇有入亞婆石之內者,一經通知,即行退出。當立和約之時,業經依此情形辦理,既立和約之後,仍應照辦,何得更變。凡有管駕師船,須照約章而行,不得駛近青洲灣泊。因邇來管駕師船員弁,常欲駛過亞婆石,深入灣泊,屢經通知,如此灣泊,不合約章。迨至上月十八日,船政廳前來稟稱,中國緝私船違約越界,固執不聽。等語。是以,本署大臣不能忍耐,飭令即行退出,而該船政廳立即通知駛往未立約之舊界灣泊。伊仍堅執不允,故該廳因見奉命維謹,不得不力行辦理,着伊退去。該師船見該廳辦事如此認眞,遂即自行駛出亞婆石,並無有用武之事。此乃上月十八日之實在情形也。嗣後如遇再有此等情事,亦須仍行照此辦理。
因貴國不喜本國越未立和約之界,本國亦應分望貴國不踰該界而行。本署大臣屢有嚴飭屬員,毋許生事,惟於約章第二款必須遵行辦理。兹本署大臣撮要言之,本國兵弁並未有入中國水界,驅逐中國師船,不過該師船經入本國水界,故通知駛離耳。似此辦理,係由本署大臣飭遵,是以不須查問斥責。因本署大臣職守所關,於西洋權利允宜保守,懇請貴部堂飭令該船管駕,不可越亞婆石內灣泊,如有越界,必令退出,希爲允如所請,足紉睦誼。相應照復貴部堂查照。
爲此照復,順候升祺。須至照復者。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