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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 兩廣總督張之洞為關閘以外廠卡仍必次第舉辦事復澳門總督照會
光緒十五年二月十七日(1889年3月18日)
復澳門總督文 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爲照復事。
案接貴大臣照會內稱,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云云。斷非一國或一國之官可能擅主。等情。本部堂接閲之馀,殊深詫異。查,澳門本香山縣轄,從前租界以圍墻爲限,有三巴門、水坑尾門、新開門各舊址可考,墻外民田戶籍悉隸香山,前年立約,准貴國永居管理澳門,聲明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所謂現時情形者,自係指當日租界內而言,其言勿動者,乃指貴國侵佔圍墻以外、關閘以內所築之馬路洋房,暫免拆卸,望廈各村民田戶籍,仍歸華屬,未經定界以前,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此條約之本意也。又查,同治元年六月初八日貴前大臣
嗎啷吐在京議約,照會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自稱設立關閘以爲界,至關閘以外,則有華官把守,關閘以內,則係西洋人把守。等語。總理衙門不以爲然,其事遂寢。卷宗俱在,昭昭可考。是歷任貴前大臣並不敢侵及關閘以外尺寸之地。
昨據前山地方官稟報,近日澳官在關閘外設一路燈,正在備文詰問,照請撤去,今接貴大臣來文,竟稱關閘至北山嶺中間一帶地方,向爲局外之區等情。實屬聞所未聞,豈有意違約,故作朦混之詞,以嘗試耶。本部堂忝膺疆寄,蒞粵有年,百廢俱興,因循切戒,斷不容再有侵越之舉。關閘以外應設廠卡,絶不與約內之界務相涉,仍必次第舉辦,無煩過問。至關閘外新設之路燈,並請按照條約,作速撤去,以免别滋事端,是爲至要。
爲此照復,順候時祉。須至照會者。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