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8 欽差大臣李鴻章奏報與葡國換約事竣摺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1888年4月29日)

  欽差大臣·大學士·直隸總督·一等伯臣李鴻章跪奏,爲葡萄牙國換約事竣,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查,葡萄牙國即大西洋,上年十月間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王大臣與葡國使臣羅沙議定《通商條約》五十四款、《洋藥緝私專約》三款,當即奏明畫押。本年三月初,據津海關稅務司稟報,該使羅沙由滬赴津換約。羅沙旋於初九日來謁,請期互換。臣電商總理衙門,奏請簡派換約大臣,將原約本請用御寶,作爲批准,發下遵辦。初十日奉旨:著派李鴻章會同葡國使臣互換條約。馀依議。欽此。由總理衙門恭録知照,並將畫押原本派弁齊送前來。臣即擇定三月十八日在天津水師公所公同互換,屆期臣率同津海關道及天津道府通商隨員等,該使羅沙亦挈同該國領事、翻譯等,一併齊集。羅沙將葡國批准條約畫押原本交臣驗收,臣即將總理衙門發下恭用御寶條約原本,交該使祗領,彼此覈對無訛,仍公立換約文憑華洋文一樣二分,畫押蓋印,各執一分,附釘原約之後,以昭信守。
  至原約第二款內稱,澳門地方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等語。臣面詢羅沙,據云澳門定界,擬俟該國續派使臣駐華,另行商辦,該使於換約後,即起程回國。除將條約原本並換約文憑委弁齊送總理衙門查收備案外,謹將譯録葡國批准和約原文,及臣與葡使換約文憑,照繕清單,恭呈御覽,並分諮總理衙門暨南洋通商大臣、兩廣督臣知照。
  所有葡國換約事竣,理合繕摺覆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硃批:)該衙門知道,單二件併發。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宮中硃批奏摺)

附件一:葡國君主允准中葡條約批文漢譯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1888年4月29日)


  謹將譯録葡國批准和約原文照繕清單,恭呈御覽。
  大西洋國大君主爲批准《通商和好條約》事。
  因於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即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兩國欽差大臣各奉本國便宜行事之上諭,經已訂立《通商和好條約》,以便兩國彼此遵守,並另定專約,附於本約之後,論及如何設法協助徵收洋藥稅項一節。查,該和約及附專約各款,載明原本列後,兹閲悉該和約及附專約等款,與本國議政院業已允准,在大西洋國理斯波阿京都兩國前議預立節略相符。又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之條律內第二款,今將所有該《通商和好條約》及附專約各款逐一批准,並允許均皆遵守,著一體按照辦理,是以將該和約及附專約畫押用寶,以昭信守。
  右在大西洋國理斯波阿公立。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二月初一日
  大清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大西洋國大君主畫押鈐璽
  尚書巴路斯額美司畫押
  (硃批:)覽。
  (軍機處録副奏摺)

附件二:與葡使互換條約文憑清單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1888年4月29日)


  謹將與葡使互換條約文憑照繕清單,恭呈御覽。
  大清國大皇帝特派欽差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會辦海軍事務·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大西洋國大君主特派欽差駐劄中國便宜行事大臣羅沙,爲公立文憑事。
  案照於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兩國大臣在北京議定畫押《和好通商條約》,並另定專約,附於本約之後,論及如何設法協助徵收洋藥稅項一節等款,經已彼此奏明,欽奉御筆批准,特派欽差大臣彼此互換。
  今日兩國欽差大臣在天津公所會晤,各將所奉上諭公同較閲,俱屬妥善,特將該《通商和好條約》及附專約原本公同較閲明晰,互相交換,即將兩國以英文、漢文、西洋文謄録之文憑六分,每文二分,畫押蓋印,各執一分存據,俾昭信守。須至文憑者。
  大清光緒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清國特派欽差大臣李
  大西洋國特派欽差大臣羅沙
  (硃批:)覽。
  (軍機處録副奏摺)
  注:
  ① 據軍機處録副奏摺,硃批時間爲光緒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