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1278 欽差大臣李鴻章奏報與葡國換約事竣摺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1888年4月29日)
欽差大臣·大學士·直隸總督·一等伯臣李鴻章跪奏,爲葡萄牙國換約事竣,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查,葡萄牙國即大西洋,上年十月間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王大臣與葡國使臣羅沙議定《通商條約》五十四款、《洋藥緝私專約》三款,當即奏明畫押。本年三月初,據津海關稅務司稟報,該使羅沙由滬赴津換約。羅沙旋於初九日來謁,請期互換。臣電商總理衙門,奏請簡派換約大臣,將原約本請用御寶,作爲批准,發下遵辦。初十日奉旨:著派李鴻章會同葡國使臣互換條約。馀依議。欽此。由總理衙門恭録知照,並將畫押原本派弁齊送前來。臣即擇定三月十八日在天津水師公所公同互換,屆期臣率同津海關道及天津道府通商隨員等,該使羅沙亦挈同該國領事、翻譯等,一併齊集。羅沙將葡國批准條約畫押原本交臣驗收,臣即將總理衙門發下恭用御寶條約原本,交該使祗領,彼此覈對無訛,仍公立換約文憑華洋文一樣二分,畫押蓋印,各執一分,附釘原約之後,以昭信守。
至原約第二款內稱,澳門地方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爲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等語。臣面詢羅沙,據云澳門定界,擬俟該國續派使臣駐華,另行商辦,該使於換約後,即起程回國。除將條約原本並換約文憑委弁齊送總理衙門查收備案外,謹將譯録葡國批准和約原文,及臣與葡使換約文憑,照繕清單,恭呈御覽,並分諮總理衙門暨南洋通商大臣、兩廣督臣知照。
所有葡國換約事竣,理合繕摺覆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硃批:)該衙門知道,單二件併發。①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宮中硃批奏摺)
附件一:葡國君主允准中葡條約批文漢譯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1888年4月29日)
附件二:與葡使互換條約文憑清單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188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