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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 總理各國事務奕劻等奏請批准與葡國議定條約摺
光緒十四年三月初十日(1888年4月20日)
奕劻等跪奏,爲上年與葡國議定條約五十四款、緝私專約三款,現將原訂約本恭請批准,仰祈聖鑒事。
竊查,上年十月間與葡國使臣羅沙議定條約,經臣等恭摺奏明,繕呈御覽,奉旨:著派奕劻、孫毓汶與葡國使臣畫押。欽此。旋於十七日遵旨,由臣奕劻、臣孫敏汶與葡國使臣在臣衙門,公同畫押蓋印,亦經臣等將畫押日期恭摺具奏,並於摺內聲明,俟葡國批准后,由臣衙門恭繕正本,請用御寶,寄交北洋大臣李鴻章在津互換。十月十八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各在案。
兹據北洋大臣李鴻章電稱,據津海關稅務司稟報,葡國使臣羅沙准於三月初五日來津換約,請將約本發下,以便定期互換。正在覈辦間,又據總稅務司赫德稟稱,現接羅沙電云,本國應換之條約已到,係用原本批准,貴衙門亦宜以原本備換爲是,無庸另繕正本。各等因。
臣等公同商酌,該國既用畫押原約作爲正本,自應照辦,以歸一律。恭候命下,即由臣等諮送軍機處請用御寶,作爲批准發下,並請簡派大臣,即在天津定期互換,以昭信守。
所有與葡國換約,請用御寶緣由,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光緒十四年三月初十日奉旨:另有旨。欽此。
(軍機處録副奏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