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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 香澳六廠所收常稅併歸稅司經理節略
光緒十三年①(1887年)
謹開具簡明節略,恭呈慈覽。
查,粵海關洋稅係監督與稅司合辦,常稅則專歸監督徵收。今赫德因洋藥稅釐併徵,恐往來香澳之華船有走私等弊,請將監督向設附近香澳六廠所收之常稅,併歸稅司代收,以防偷漏。若照伊申呈辦法,歲可收銀五十馀萬兩。試辦之初,尚難豫定,兩三年後,更可過此數目,若某年減少無效,則仍歸監督經理。並據申呈第一條內稱,廣、汕、瓊、廉貿易,香澳之華船。云云。又據第二條內稱,沿江沿海在各該處照向章辦理外,其往香澳時赴六廠撲號。云云。是往來香澳之華船歸稅司經理,其非往來香澳之華船仍歸監督徵收。所稱五十馀萬兩之數,並非將常稅全行併算在內也。
查,據粵海關監督聲覆,該關常稅每歲約收四十五六萬兩。等語。現擬即飭稅司併辦,以所收此項常稅五十馀兩解交監督,支應一切用款,較該監督自報收數,有盈無絀。且據該稅司聲稱,如試辦無效,仍歸監督經理,則操縱之權在我,更可不虞窒礙。
(宮中硃批奏摺)
注:
① 此爲考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