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9 北洋大臣李鴻章為交犯一節葡廷不允能否作宕筆事致總理衙門電文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1887年11月25日)

  頃稅司送閲赫德洋信,葡約諸已訂妥,惟交犯一節,中西律法不同,從前巴西約、上年法越商約,均未成議,葡廷決不允從。羅沙欲於兩三日內趁未封河,即行回國,因小失大可惜,求電署暫虛此條,候他日另議,趕將條約辦定。云云。鴻未知其詳,但西例視交犯極重,能否作宕筆,乞覈復。
  十月十一日
  (《清季外交史料》第七四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