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8 總稅務司赫德為勿以交犯一節未諧致誤訂約大局事致總理衙門信函

*光緒十三年十月初九日(1887年11月23日)

  光緒十三年十月初九日收總稅務司赫德函稱:
  洋藥稅釐併徵,辦理將及一年之久,各處已有頭緒,各處已有成效。而最要最難者,即香澳兩處,雖所辦可稱得力,然其兩處辦法仍係試辦之舉,尚未能謂爲常策。若西洋國之約章未能商妥,則香澳之會同,恐日內作爲罷局,以致併徵一節,不得不將現在多徵少費之辦法,易而爲多費少徵之事。兹西洋羅大臣來晤,云所議之條約已諸多訂妥,惟有逃犯如何交出一節,彼此尚未合議。云云。
  總稅務司伏思,澳門應如何辦理,條約應如何擬議,已有時日,熬費思維,若刻下不能成就,深爲可惜。且逃犯一層,在該國斷不欲留有此輩在澳,在中國或交或不交,何有出入,其案甚少,其事甚微,雖其理極有之甚大,而彼此兩處或日久竟可無其事,兩國交涉間何必拘以此無用者較量,致誤有用之大事。既兩國因此事暫時意見未合,不若暫時不定此事,條約訂後日久,設遇有此等事出,則有駐京大臣,亦可從緩妥商辦理,幸勿以目下如此一端之未諧,致有傷於已成併徵之大局,有礙於兩國已成和好之美舉。
  再三思維,不得不特奉斯椷,請貴衙門詳爲酌覈一切,勉允所擬,實爲切禱,否則使羅大臣不得已而無約回國,未免因小失大也。
  (《澳門專檔》第一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