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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 總理各國事務奕劻等奏復葡國永居管理澳門與通商口岸租界迥不相同片
*光緒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1887年11月12日)
再,本年八月初四日准軍機處鈔交廣東撫臣吳大澂奏,爲各省洋人租地仍當存租界名目,以杜後患一摺,奉硃批:該衙門議奏。欽此。
查原奏內稱,中國與泰西所立條約,必有利益均霑一語,然他國之利益,中國未必能據以相爭,中國所許之利益,各國無不援以爲例。自中外通商立約以來,各省沿江沿海通商口岸,每處所建洋房、洋棧,或給官地,或買民居,凡洋官、洋商聚處之所,名曰租地,租地以內,各國皆有限制,謂之租界。若以租地界址許其永遠管業,則各國必執利益均霑之説,紛紛凟請,適啓西人無厭之求,於中外交涉大有關礙。擬請飭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凡各省通商口岸及不通商口岸,所有洋人租地,仍當存租地名目,概不准有永遠管業字樣,混爲自主之業,以杜後患。等語。
臣等查,泰西各國自通商以來,教堂、使館均出價買,沿江沿海各省通商口岸,皆有租界,雖無管業之名,實則界內諸事皆聽洋人所爲,地方官無從過問,即與管業無二。至吳大澂此次所奏,自係隱指廣東澳門而言。惟澳門地方自前明以來,久爲葡萄牙國佔居,近因洋藥稅釐徵,葡國允在澳門幫同緝私,並請換約通商,中國以其幫同出力,允與立約,並因葡國之在澳門已歷三百馀年,久已視爲固有,是以《草約》內有允其永居管理之語,此與通商口岸之租界迥不相同,各國自不得援以爲例,似可無庸過慮也。
所有臣等遵旨議覆緣由,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硃批:)依議。
(宮中硃批奏摺)